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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田产争讼爰书》探析汉晋民事司法变迁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张朝阳
发布于:2017-03-13 共7938字
  摘要

        一、引言
  
  2010年,甘肃张掖临泽县出土了一份珍贵的诉讼文书,时间为西晋建兴元年(公元313年),内容涉及堂兄弟间的田产继承纠纷。该文书释文已经于2012年公布,被整理者称为《田产争讼爰书》,引起了学界一定的关注。〔1〕例如,杨国誉据此探讨了西晋的占田课田制度,质疑了该制度导致太康初期民户大增的传统看法;赵莉则利用这份资料探讨西晋河西地区乡里制度的细节,认为其时乡里制仍然管控基层社会,宗族力量尚不强大。〔2〕
  
  事实上,从法律史的视角看,这份文书的珍贵价值在于:它展现了汉晋之间的民事司法变迁,使我们看到,原本较纯粹的早期民法,如何被逐渐地导向了刑事化的轨道上。笔者曾通过对河西地区出土汉代民事案例的分析,结合张家山《二年律令》等文献,总结出汉代存在较纯粹意义上的民法--早期民法。官方在处理债务、契约纠纷等问题上,不采用刑罚手段,也不考量两造的社会身份,而是将两造视作平等个体,根据是非曲直作判决,保护理直一方的合法利益。
  
  但有一个疑问一直萦绕在笔者心头:既然汉代存在较为纯粹的民事司法,为何在传世的第一部法典《唐律》中,我们看到了债务纠纷等民事问题被处以刑罚?例如:
  
  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3〕
  
  从民法演进的角度来看,运用笞、杖等手段处理债务纠纷,是一个明显的司法技术“退步”,将民事问题扯进了刑法的轨道。〔4〕从逻辑上推断,这种民事问题刑事化的转化应该发生在汉唐之间。一直苦于缺乏可靠的资料,这个推断无法得到证实,更无法明了是什么力量推动了这种转化。西晋临泽田土纠纷文书的出土可谓契机。我们从该案例细节中看到,同样是河西地区,西晋时代处理民事纠纷的方法与汉代明显不同,具有了刑事化的倾向,而这种变化与宗族力量的兴起有关。
  
  二、《田产争讼爰书》内容考述
  
  文书虽然经过学者考证,但仍有很多未尽之义。一方面,关于家庭成员、分家时间等细节问题,有待梳理。这些问题对理解案件的性质和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另一方面,两造各自陈词的内在逻辑需要辨析清楚。只有这样才能明了争执的焦点是什么,背后体现了什么样的规则。〔5〕
  
  由于纠纷是因家产继承而起,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在分家之前,存在一个什么样的家庭,财产又是如何转移到了继承人手中。该纠纷原告名孙香,被告分别是孙发、孙金龙。原告与被告是堂兄弟关系,而两位被告是亲兄弟关系。被告孙发对大家庭有详细的描述:“父同产兄弟三人,庶叔三人共同居同籍,皆未分异。荒毁之中,俱皆土没,唯祖母存在,为发等分异。”由于文字歧义,可以有三种理解:(1)孙发父亲1人+同产兄弟3人+庶叔3人,同居共财;(2)孙发父亲与同产兄弟共3人+庶叔3人,同居共财;(3)孙发父1人+同产兄弟3人(=孙发之庶叔),同居共财。三种解读哪一种最合理呢?
  
  第一,从立嗣之事可以反推出两造的叔父辈共四人。根据宗长提供的相关信息〔6〕,我们知道,原告孙香是乃父孙蒙之嗣;被告孙发是乃父(佚名)之嗣;另一被告孙金龙过继给伯父孙弘承嗣;只有孙翘无嗣(“翘独无嗣”),宗长因此为孙翘指定了一个后嗣。四个后嗣对应的正是四位父叔辈的亲属。
  
  第二,由被告孙发、孙金龙称原告孙香为“庶从弟”,可以推断:原告的父亲孙蒙为庶出,是被告的庶出叔伯。宗长曾言“香父兄弟三人孙蒙、孙弘、孙翘”,可推断:孙弘、孙翘同样是被告的庶出叔伯。这样看来,所谓的“同产兄弟三人”与“庶叔三人”是同一回事,只是表述的角度不同而已:从被告父亲的角度叫做“同产兄弟”,从被告自己的角度则叫做“庶叔”.〔7〕
  
  因此,我们可以推定:被告孙发的父亲是嫡子,有庶出兄弟3人(即孙发的庶叔3人),共兄弟4人同居共财,这个大家庭由4兄弟的嫡母(即两造的祖母)主持。据此,可以还原分家前的同居共财情况如下:
  
  孙氏大家庭关系图
  
  这个图当然也不代表该大家庭的全部,因为没有儿辈和孙辈的配偶信息,但图中这些人是与家产分割直接有关的利害方。在考证清楚大家庭的原始情况后,需要辨析分家的时间节点。对这一问题,孙香与孙发、孙金龙说法不同。孙香说:祖父母健在时,就为孙发父、孙蒙、孙弘、孙翘,四兄弟分家,并写有分家书。但孙发和孙金龙则说:在未分家前,孙发父、孙蒙、孙弘、孙翘,四兄弟就相继过世,祖父也过世了,只有祖母健在(无法确定是指祖父正妻还是妾)。祖母为孙辈的孙发、孙金龙、孙香分家。由于宗长给官府的证词和处理意见中,也没有对分家时间明确说明,我们只好存疑了。但从他认定孙香继承自己父亲的份额,似乎是认同了在孙香的父叔时代就分了家的说法。
  
  分家的时候,家产是如何分配的?这是双方纠纷的焦点。据各方证词可知,孙氏大家庭有城西旧坞田产,城中田产和城北旧坞田产多处。按孙香的说法,孙发、孙金龙两兄弟随其父分到了城北田坞两处(“发父兄弟分得城北田坞二处”),后来由祖母做主,将孙香分内的城西旧坞田产借给孙发、孙金龙使用。而多年后,孙发、孙金龙企图将借耕田地据为己有,因此引来孙香的诉讼。
  
原文出处:张朝阳. 汉晋民事司法变迁管测:基于甘肃临泽《田产争讼爰书》的探讨[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01):17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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