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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保障养老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1-22 共77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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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汉代养老制度的内容与影响探究
【第一章】汉代养老问题与规范研究引言
【第二章】汉代推行养老制度的历史背景
【3.1 - 3.3】孝治政策下的养老制度
【3.4 - 3.6】 以法律保障养老
【第四章 第五章】汉代养老规制的作用和影响
【结语/参考文献】汉代养老法制及历史作用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四节 女性在家庭养老中承担的责任

  在中国古代宗法伦理的社会结构中,女性作为汉代社会群体的另一半,主要受儒家伦理规范和孝道的教化,古代女性对孝道的理解比男性更为深刻。现实情况中大部分奉养老人的大大小小事宜都是女性角色来完成的,养老在某种程度上基本是女性而不是男性的责任。因此,女性在整个家庭乃至社会养老中,对家庭内部的和谐和社会整体的稳定都占据重要地位。

  一 女性在养老上的经济付出。

  在传统的农耕文明中,五口之家的小农经济家庭中,担负家庭责任主角的妇女,也是确保养老制度和平发展的根基。"男耕女织"被认为是传统农耕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这种生产方式促使农业与手工业紧密结合,维系了封建统治的根基。当家内男性劳动力不事产业或男性劳动力缺失的情况下,女性更是农业劳动中支柱。史籍记载关于女性参与田间耕作的实例非常多。汉高祖刘邦在早期当任亭长的时候,常告假回家到田间耕种,他的夫人与子女都在田间劳作,分工协作,从事农业生产,从"常告归之田"可知,高祖只有在告假的时候才可以回家,可推出日常的农田劳动都是吕后来承担的。王良任大司徒司直时,为官谦恭节俭,妻子不入官舍,布被瓦器……良妻布裙曳柴,从田中归。

  王良为大司徒司直,他的妻子还要干农活,官吏家中的妻子尚且如此,普通农户家庭的妻子更是要从事农业生产了。汉武帝在位时,穷兵黩武,好攻伐,大量的男性被征发到军队之中戍边,或者就近的郡县服徭役,此时,女性就成为家庭内的主要劳动力。

  在某种情况下,身体娇小的女性不仅能自食其力而且还能养家糊口,女性用她们的纤纤素手承担了家庭的经济重担,减轻双亲和丈夫的压力,为家里的老人和孩子创造良好的抚养和赡养条件,承担起了家庭的重任。

  女性有时间会在田间帮助耕作劳动,但是纺织才是女性的主要生产活动,女性以"纺织手工业"的形式作为农业生产的辅助性力量而存在。秦汉时期,农民收入的主要依靠是耕织收入,关于农民粮食收入,因为生产力水和时代的差异很难一一辨清,有关学者以自耕农为例推算,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民家庭,粮食收入在 7200 钱左右。

  这些粮食收入还要供应家庭开销以及田租赋税等。纺织所得的 2000 钱到 4000 钱在家庭支出中就显得尤为重要。由此分析,便知缘由,女性的纺织手工业对于家庭经济的意义更是不言自明了,女性广泛参与到劳动活动中去,赚取必要的经济来源,为家庭经济以及社会经济都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同时为赡养父母,奉养公婆提供了富足的经济条件。

  二 儒家伦理规范对女性孝道的强化。

  汉初,采用道家黄老"无为而治"思想。道家主张崇尚女性、尊重女性,到汉代就成为当时尊重女性、重视女性的思想来源,具体表现为给予女性一定的自由空间,女性可参加某些领域的社会活动,并享有一定的权力。经过七十余年的发展,汉代社会发展达到了一个时期,道家的无为思想已经不能适应统治阶级的需要,儒家思想脱颖而出,在汉武帝时取得正统地位。儒家思想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适应了巩固专制集权的需要,表现在男女关系上就是父权夫权的强化,男尊女卑。董仲舒提出了系统的女性观,他把男女之间的关系比作"阴"和"阳",提出:"阴阳亦可以谓男女,男女亦可以谓阴阳",其实质就是在阐述男尊女卑的问题,"夫为阳,妻为阴。阴道无所独行。"要求妻子必须服从于丈夫,"妻受命于夫。""妻不奉夫之命,则绝".主张臣民、子孙、妻子必须绝对服从于君主、父亲、丈夫,夫妇之间有着严格的尊卑等级秩序。通过儒家伦理和孝道对女性的教导,古代女性对孝道的理解会比男性更为深刻,儒家伦理规范对女性的行为、思想规范日益系统化、严密化。而实际生活中上大部分奉养老人的点滴孝行都是女性来完成的,为父母或祖父母以及祖先祭拜准备食物和衣物,基本是女性而不是男性的责任。女子出嫁前,要孝养自己的父母,女子在闺中,敬重双亲,孝养相当。出嫁后,要把丈夫的父母当作自己的亲生父母一样对待,孝与父同,养与母同。汉代史学家班固的妹妹班昭写下《女诫》,重点是用来教育自己的女儿敬慎、曲从,论述了女子修身以及处理家庭关系的准则,有作为媳妇对公婆的奉养之道,"舅姑云是,固宜从令,舅姑云非,犹宜顺命,勿得违戾是非,争分曲直,此则所谓曲从矣".就是要求女子谦让恭敬,懂得敬顺之道:对丈夫专心顺从,忠贞守节;对公婆曲从孝顺,不争是非曲直;对夫家叔妹恩爱有加,和睦处之。其根本就是要求女子以恭顺自处,服从夫家,与夫家成员友好和睦相处。这样家庭内部才能和谐,长辈才能得到更好的尊敬和赡养。

  汉代还把女子是否遵守孝道作为处理婚姻关系的准则。"七出"源自西汉《大戴礼记》,又称"七弃",七弃是古代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类理由,若家中妻子的行为与其中一条符合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弃妻子。"七弃"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其中的"无子"、"不顺父母"都与"孝"的要求息息相关,而"不顺父母"更加重了女子的养老观念和责任,女子出嫁后,公婆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若不孝养公婆是很严重的事情。东汉时期的社会实践中已经有"七出",来做为是否离婚的基本原则。东汉时期,广汉姜诗以孝闻名,母好饮江水,妻常泝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诗责而遣之。"如此尽心侍奉婆婆,仍难逃被休厄运,不得不说东汉女性在孝养家中父母上承担了最低限度的责任,养老是最低限度的责任,一旦违背不养这个低限度的责任,就会被社会道德所鄙弃,就会难逃被休弃的命运,所以两汉女性更多的是对夫的依附与忠诚,对家中父母赡养的加倍细心与呵护。

  综上所述,汉代社会的女性,不管是富裕家庭出身的大家闺秀还是普通家庭的女儿,都会充满着孝道的热忱,通过自学和实践,对孝道的耳濡目染和妇道的学习,更好的恪守尊老、养老的道德规范,能更好的承担养老责任,则女子之事父母者孝,故忠可移于国,从这方面看,汉代的女性在养老义务方面比男性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第五节 伦理教化对养老的传播

  学校是教育机构,设立学校,主要作用是社会教化。通过学校这个途径,才能对广大民众更好地进行教化。要想孝道思想真正被人们所接受,并且形成自身的行为准则,必须向民众进行思想的循环灌输,而学校是持续稳定的教育机构,因此汉代注重通过学校教育来指导人们尊老、养老的德行。汉王朝建立以后,注重总结秦亡的历史教训,在治国政策上一改秦朝暴虐的统治方式,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措施。汉初黄老休养生息政策的实行,为民间学术活动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比较宽松的环境,武帝即位后,尊崇儒学,设立五经博士,官方兴学由此展开,同时,民间儒家经学传授活动日趋活跃,私学也开始兴盛。

  一 官学的宣传。

  汉代尊老、养老道德的传播离不开学校教育,教化对民众德行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武帝即位后,举贤良文学之士,董仲舒在贤良对策中说: "太学者,贤士之所关也,臣愿陛下兴太学,置名师,以养天下之士。""立太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以仁礼教化于民,则教化行而习俗美。"汉代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在京都长安建立太学。太学是汉代最高学府,由属于九卿之一的太常掌管,博士是太学的教授,博士弟子就是太学的学生,为儒家经典置博士,宣传《孝经》,让他们专心于学习儒家伦理道德,传播孝道思想。汉武帝还"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让地方学校担负对更多人的教化任务。在郡国建学, 县、道、邑、侯国建校, 甚至在乡、聚等聚居点也分设庠、序, 配备《孝经》师,这种教育的作用是无微不至的。汉代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经学,以宣扬"三纲五常",东汉"七经".汉平帝元始三年夏, "立官稷及学官。郡国曰学,县,道,邑,侯国曰校。校、学置经师一人。乡曰庠,聚曰序。序、庠置《孝经》师一人。"在基层广泛设立庠序教育机构来宣传和推广《孝经》,并设立专门人员进行传播和教育。汉代学校对孝道的传播正是通过传授《孝经》来实现的,《孝经》在汉代逐渐确立其经学地位,并且成为全国各级学校的必读书目和基本教材。

  通过考察可以看出,汉代太学是中国教育史上第一所制度完备的学校。官学成了人们习礼的重要场所,统治者和官员重视官学教育,引导社会礼仪教化,汉代办学校的主要目的是推行道德教化,注重修身,借官学的孝道礼仪典范来推动社会尊老养老风尚的转变,培养学术人才尚在其次。汉代统治者利用学校教育来强化社会伦理道德形态,兴建官学以善待天下贤士,以读书出身或经由推荐、考核而组成的官员制度,来作为汉代大一统国家的重要支柱,以此建构一个"孝悌"民知礼仪教化,崇尚伦理道德的孝治社会。

  二 私学的孝道传播。

  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打破"学在官府"局面,首创私学,到了汉代,宽松的政治氛围使私学迅速发展起来。由于当时中央太学以及地方官学招纳生员有限,所以大多数求学的青少年不得不就读于私学,使得私学在学校数量及入学人数上,大大超过官学,民间私学与官办学校的教育理念相同,同样重视孝的研习和宣传,私学对于推动儒家孝道伦理道德观念的广泛性也起重要的作用。汉代官方允许由学者自办"私学",私人收徒讲学,教学内容有较大的自主性,但私学也以读经为主,孝道在私学中也可以受到讲习与传播。

  通过对汉代民间私学的教育程度分析,发现有相当于小学初级阶段的蒙学,称作"学馆"、"书馆",汉代推广启蒙思想教育,尚处在知识启蒙阶段的适龄儿童,开始学习《急就》、《孝经》、《论语》,接受儒家伦理道德教育,在当时,初读《孝经》这样的经书,已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教育阶段;也有相当于太学的专经教育,由经儒大师开门授徒。汉代民间幼童八九岁入学,学校称"书馆",教师称"书师",汉代小学所用的字书,主要是《孝经》、《论语》。私学的教育学习,主要是陶冶学生品德,突出孝悌思想,传习伦理道德教化。从《汉书》、《后汉书》的大量记载,两汉时期的一般学童都进入过私学,经历过由习字书到诵读《孝经》的学习过程,说明初读《孝经》这样的经书,然后进入专经研习的基本教育体系的形成,同时,为后来完善孝道德行提供了实践经验,在思想品德教育发展史上是有意义的。汉代私学教育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使学生一部分进入太学继续深造,或做私家经师;另一方面学生在学习完后可凭借德行入仕为官。

  而私学启蒙教育更重要的则是通过学生对《孝经》的学习,突出孝悌、赡养的思想,修炼其明尊长、重孝养的品德。

  作为官学教育的重要补充,汉代私学教育在汉代教育史上乃至文化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从官学到私学,从老到少,社会上尊老、养老的良好风气开始广泛传播开来。

  第六节 以法律保障养老。

  运用专门的法令来维护尊老、养老传统是汉代的首创。 "孝治"与"法治"是中国古代发展史上一种长期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现象。"孝治"以其孝道伦理的教化来提高广大民众的思想觉悟和道德素养,维系社会关系的和睦;"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广大民众的行为举止,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孝治"与"法治"的关系体现在养老方面就是"引孝入法""以孝施法".汉代以孝治国的政治理念成为中国历代各朝养老立法的指导原则和理论依据,养老与法律的融合,其根本目的就是采用法律手段保证汉代一系列"孝治"措施的实施,进而实现"移孝作忠",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巩固中央专制统治。

  一 颁布正式的养老法令。

  汉文帝怜惜耆老之人,把养老制度由诏令变成"律"了。文帝即位初期,听到一些老年人因贫苦而死亡,心情堪忧,即下诏曰:"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

  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

  具为令。"诏书中特别指出,有的地方官员分配给老人煮粥的小米,都是些陈旧的粟,对此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岂称养老之意哉!地方官员的此等做法,"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因此在诏书的末端,郑重地写上"具为令",也就是说,养老应当作为一道固定的、成文的法令、法规,严禁一切有违养老的所作所为。同时汉文帝接受了有司的建议:"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当时郡县对于分发之事大都不奉行,虽有赐物,但是官吏都懈怠行事,很少有亲自去送,违背了皇帝诏令中养老的要义,因此规定,每一个分发都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如果有哪一个环节出现纰漏,分发物资的官吏要受到惩罚,年满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国家分发给他们的棉帛和粮食,都必须经过长吏的查看,并由县丞或县尉亲自送去;不满九十岁的老人,对于国家分发的物品,啬夫或令史这些官员亲自派送,还派专门的督吏监督此行为,防止有懈怠或不称职的行为发生。汉武帝时期,哀怜老眊孤寡鳏独老人衣服食物匮乏,遂下诏曰:"其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致赐,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对老年人处处体恤,使其得到很好的供养。由此可见统治者对养老的重视,把养老注入法令,成为一项定制,要求政府官吏严格遵守,不得违背。养老法令具有普遍性,必然涉及到千家万户,如果整个社会都谨遵"老有所养"、"老有所终",那么必将有利于国计民生,有利于社会安定。

  二 矜老宽宥。

  老年人因为生理上的退化,应该安享晚年,其本身对社会危害性和统治秩序威胁性比较低,因此,汉代对老年人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实行宽宥的总方针。汉代法律在对老人问题的具体执行中参考西周的三赦之法,三赦:一赦幼弱,二赦老眊,三赦蠢愚。对此三种情况,国家自然给予宽宥特赦。因此,狱刑之事都遵从三赦之法。首先,在刑事犯罪方面给予老年人以宽缓的优待,除却特殊的严重犯罪、诬告以及杀伤罪外,符合年龄的老人所犯的一般罪名都可以被赦免。汉宣帝下诏曰:"朕惟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衰微,亦亡暴虐之心,今或罹文法,拘执囹圄,不终天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佗皆勿坐。"老年人身体状况衰弱,对社会的危险性比较低,基于怜恤老年人的立场上,汉代在刑法方面给予老年人很大的宽缓。其次,在刑罚执行方面,景帝三年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着令:年八十以上……当鞠系者,颂系之。"也就是说应当监禁的老年人,怜恤他们年纪大,在服刑或羁押期间可以免带刑具枷锁等。对上了年纪的老人,汉代的法令中都体现国家便民恤民的方针,国家承认了老年人为国家和对家庭所做的贡献,因此在刑法和刑罚方面都给予宽宥和优待。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犯罪老年人的子孙可以代为接受刑罚。针对这种情况政府一般会依据孝心酌情予以减刑。历史上着名的缇萦救父就是此种情形。缇萦怜惜年迈的父亲,于是上述汉文帝愿没以赎父亲的刑罪,此孝行感动文帝,文帝怜其孝心,即发布《除肉诏令》,废除酷刑。

  由此可见,统治者鼓励子女代长辈受刑,怜恤老年人使其免受皮肉之苦,承认老年人对家庭所做的贡献、肯定了子女的孝养行为。

  三 严惩不孝罪。

  汉代统治者为了保证小农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巩固国家专制统治, 在思想上尤其强调孝道, 树立大家长的权威, 使子女在家庭中形成成孝的意识和精神, 进而保证家庭的和谐稳定和小农经济的发展。汉代统治者重视家庭孝伦理,法律制度体现了孝的精神,对不孝的惩罚十分严厉。将"不孝入律",表明用法律这一强有力的武器对破坏家庭稳定、 不利于家庭经济发展的不孝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罚。法律严惩不孝行为,就是要运用国家强制手段的权威性来维护封建等级次序和道德秩序,养成人们忠顺和服从的思想,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封建统治秩序。通过对不孝罪的严厉打击,维护家庭内部的和谐, 保护家族的团结和小农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刑之属三千, 而罪莫大于不孝。自古以来,人们对不孝行为都深恶痛绝,一个人连生养自己的父母都不能好好的赡养,则必然被社会唾弃。秦汉时期,制定了有关养老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对不尊老、养老的不孝行为予以重刑。秦代《法律答问》中记载:有一位六十岁的老年人向官府控告自己的儿子不孝顺,并且强烈要求对自己的儿子处以死刑,发生此类案件,不需要经过三次的宽宥、审讯程序,就可立刻将不孝子拘捕,以防止其逃脱。汉人认为秦人刑重法滥,而唯独认为对不孝行为的惩罚偏轻。到了汉代,为确保养老制度的落实,汉律开始加大对不供养自己亲生父母的不孝罪的惩罚力度,子女如若不赡养父母将会被处以弃市的严厉处罚,汉律规定:但凡有不赡养老人的子孙,无论是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在闹市执行死刑,并且在行刑后把尸体挂在街头展示;如若对父母、祖父母等长辈有不敬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惩戒,会被判罚重罪重刑。子女杀伤父母、祖父母等长辈,就算是未遂,也会被判弃市,暴尸街头。引孝入律,严惩不孝行为,一直是汉代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之《贼律》中有明确规定:"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 "杀伤大父母者,父母……自告(自首)者皆不得减".严惩不孝罪是汉代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汉武帝时期一个有名的案例,即体现了汉代当时对"不供养父母"的子女的严厉处罚:一对亲兄弟,二人按月轮流赡养其父亲,在某月兄弟二人交接之时,其中一方指责另一方不尽责,赡养父亲不周道, 导致父亲身体消瘦,于是状告于官府,董仲舒审理此案件,他认为兄弟赡养自己的亲生父亲,本应尽职尽责悉心照料,使老父亲安度晚年,现在却互相指责,抱怨对方赡养不周,实在是不孝,因此判以弃市。由此可见,汉代认为子女不尽心尽力的赡养父母,不是发自内心深处的去尊敬和爱戴父母,就是不孝罪,就要接受严厉的处罚。

  法律成为实施孝治的最后一道强而有力的保障,法律保障孝治政策切实有效的实施,孝道这一伦理概念,从道德范畴也逐步发展为法令规范,严惩不孝罪是汉代刑法的主要任务之一。需要指出的是,不孝罪的处罚在汉代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由严惩趋于宽缓的。有一个由严厉趋宽缓, 由严厉打击到道德教化的渐进过程。宣帝以前,对不孝罪的处罚都是是以严厉打击为主。由于孝伦理观念还没有系统化,世间的不孝行为大量存在, 因此,为了维护汉王朝的统治基础,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序,法律对于违背孝伦理道德的不孝罪予以严惩。汉代初期,法律对不孝行为处罚罪重的,就是处以弃市之刑;罪责稍微轻缓的不孝者,处以黥、城旦舂、完城旦舂; 更轻者,处以耐刑。西汉后期至东汉时期, 对不孝罪的处罚逐渐趋于宽缓。通过对比汉简中的法律条文就可知出现变化。可见这一时期统治者孝治理念发生转变。汉宣帝诏曰:"导民以孝, 则天下顺。"汉宣帝以后,统治者开始重视教化民众的孝行,引导民众行孝,这对江山社稷大业的稳固至关重要,至此,子孙不孝行为的处罚力度,与之前相比刑罚趋于轻缓。随着汉代统治阶级对养老伦理道德的逐步宣传和推广, 在不孝罪的治理下,社会形成了尊老养老的社会风尚。汉代对犯不孝罪者的打击,主要依靠法律惩戒和伦理教化,法律和道德配套实施,相辅相成,为汉代政权的稳定提供更坚实的基础。

  后代统治者在总结汉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不孝罪定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的犯罪,不孝被列为与危害国家统治秩序犯罪一个级别,因此加大对不孝罪的惩罚力度。与社会提倡的尊老、养老理念不相容的严重罪名主要是"十恶"中的"不孝".在隋唐法律中,"不孝"被列为十恶之中,十恶是从秦汉时期起逐渐形成的,在《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基础上逐步确立的一项制度,主要是危机封建君主专制和破坏封建伦理纲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其中明确规定有一条"不孝",对长辈或直系亲属有辱骂、不供养的言行;父母、祖父母在世时分居异财,父母丧时不哀等行为。唐代继承前代,对不孝罪加重打击,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刑,如谋杀祖父母、父母,皆斩,可见汉代严惩打击不孝罪在后代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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