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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后村法律实践与著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0-13 共48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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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南宋刘后村书判中的法律理念探讨
【第一章】刘后村的法律理念研究绪论
【第二章】 刘后村法律实践与著述
【第三章】刘后村狱讼伦理原则
【第四章】刘后村司法审判适用
【第五章】刘后村的息讼之术
【结语/参考文献】南宋时期刘后村法律思维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2 章 刘后村法律实践与着述
  
  2.1 刘后村生平
  

  刘克庄,字潜夫,号后村,福建莆田人。他生于宋孝宗淳熙十四年(1187),卒于宋度宗咸淳五年(1269),享年 83 岁。后村幼时即聪敏异于常人,读书过目成诵,作文援笔立就,师事林成季、林简子、方泽濡、方阜鸣、柯梦得等人。
  
  15 岁时,其父弥正知抚州临川县,后村与弟妹等人随父同往抚州,在此地读书生活三年。嘉泰四年(1204),后村 18 岁时,随父至临安,于次年补国子监生,当时诗文之能过人,颇受先生称赞。嘉定二年(1209)23 岁时,以门荫补将仕郎,24 岁时得任靖安县主簿,从此步入仕途。嘉定六年(1213)二十七岁时,因父卒而归里葬父守制。三十岁时,为真州录事参军,后村在这个年纪已是颇具声名,仪真郡诸公皆欲延致之,在任中多制阃书檄,能力出众,据《后村先生墓志铭》记载:“军中檄笔,一时传诵。”在幕府期间,后村遍览金陵名胜古迹,吊古慨今,着诗二十余首。嘉定十二年(1219)23 岁时,金兵犯滁州,滁州得解后,后村在此事上所为因上者猜忌,故不得不自请离去。至嘉定十四年(1221)35 岁,辟为桂州经略安抚使司,于年冬前往赴任。嘉定十七年(1224)38 岁,宋理宗继位,后村受召赴临安,改宣教郎,次年被选出任建阳县令。在建阳县令三年任职中,后村戒诗癖、习吏事,处事有方。同年八月,逢真德秀罢归莆城,后村与罗知古同拜之门下,据《宋龙图阁学士赠银青光禄大夫侍读尚书后村刘公行状》记:“西山还里,公以师事,自此学问益新矣。”《后村先生墓志铭》曰:“既改秩。宰建阳。益铲崛奇,就平实。文忠真公里居,公以师事。
  
  讲学问政,一变至道。崇风教,表儒先,如古循吏。”①后村在建阳县任中,注重民政风俗教化,尊儒学效仿先贤为政之道。其交游者甚众,时人有游九功、陈以庄、刘子寰、宋慈等。宝庆三年(1227)41 岁时,后村因所作《落梅》诗与朱三郑五之句,为当朝御史诬言其意在谤讪时政,议下狱治之。后幸得签枢密院事郑清之相救,方免遭遣。建阳县令一职至绍定元年(1228)任满,后村离任之际,百姓们沿路相送,《行状》记:“终更,彩旗蔽路,送者踰数十里。
  
  比闻公丧,犹有重趼来哭者。”绍定二年(1229)43 岁时,除承议郎潮州通判,后又因此前诗案之故,改主仙都观。此后四年,后村均居于家居、交游作诗、侍奉双亲。直至端平元年(1234)48 岁时,携家赴任吉州通判,后旨令赴都堂审察。此时恰逢真德秀任福建安抚使,真德秀识其才,召后村至幕下委以府事。
  
  同年入京为官。至嘉熙三年(1239)53 岁,除江西提举,后除广东提举。次年,为广东转运使,在任上,后村宽政爱民,捐资置田,使当地百姓生活安定有序。
  
  淳佑四年(1244)58 岁时,除江东提刑。任内,救穷劾奸,断狱洗冤,《行状》记:“除江东提刑,一意访求民瘼。泽物洗冤,劾广信贪守,黥南康黠胥,皆有奥援者,公论称快。”又云:“公吏事素长……在藩司臬,狱案千纸,一览尽得其情,而行之以恕。”《墓志》曰:“起江东提刑,劾贪守,籍黠胥。”在提刑任内,后村关心民生疾苦,祛除苛政,处置贪赃枉法的官吏,秉公办案,为民申情洗冤。淳佑五年(1245)时,补信州,借调于此一年,《墓志》曰:“补信州,预借一年,狱案千纸,一阅尽得其情,号才吏者,自以为不及。”后村在信州任时,审理狱案多达上百,每观诉状便能辨明其中情实,他的吏治才能令人叹服。
  
  2.2 刘后村法律实践
  
  刘后村 23 岁时,以门荫补将仕郎,开始踏上为官之路,至咸淳五年(1269)正月二十九卒,在宦海中沉浮 60 年,其一生所担任官职既有县主簿、幕府幕僚、制司准遣、知县这一类的小官,后期亦曾担任通判、侍右郎、提举、龙图阁学士等品级较高的官职。在这 60 年,刘后村不但有安邦治国的人生理想,而且具有实际的吏治才能。 在其任职为官之时,处理了很多狱讼之事,他所留传下来的书判是后村法律实践的具体实录。
  
  他在嘉熙三年任江西提刑期间在乐平县所判一件诉讼 :
  
  死者有儿有女,岂有四世再从兄弟欲以其子双立之理。提刑司不比乐平县,汪伯仁押下司理院勘问。假写除附公据及过房书帖之人,如实供,当与阔略,或更隐讳,枷勘。及读判,汪伯仁不到奉判,此必是本司见役公人有与之相为表里者,杨季和且勘下杖一百。今后呈覆书拟公事,两词人并仰押在厅前听候书判,如已判而无人可读示也,定将当行人送邻州勘。取诸吏知委。
  
  本案中汪氏兄弟互争立继一事,汪伯仁欲以其子承继兄弟产业,而其他族人亦与之相争,此事诉之官府。后村认为此案中死者身后有儿有女,他们才是是合法的继承人选,族兄弟欲以家中儿子争夺继子之位是没有道理的,他们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审理后将汪伯仁押下问责。判中最后也告诫诸人说今后此等公事,诉讼人等当押至堂前听候书判,若判已下而无人到堂,则要将此人遣送至邻州堪问。
  
  在贵溪县所判的一件狱案:
  
  以雷龙公札,比前日状词笔迹,浓淡真草纵横,微有不同,然其实一手所书。兼雷龙前日经县分析之词,无非谄佞知县,今来公札,又欲挟朝贵以临监司,孰谓□公之门而出若而人哉。见识如此,当职深为之羞愧。合本合追治,以昔人察见渊鱼为戒,姑寝勿问。帖请知县劝谕,今后不宜如此,勿俾小人之计得行。①本案中,雷龙诉熊大乙父死诬赖一事,经比照之前所写状词,发现两份状词虽微有不同,但其实为同一人所书。雷龙诉之事实为妄诉诬陷,雷龙是以假造之状词欲挟前知县,后村经查明后告诫为官者当以此为戒,要不惧小人威胁,勿让小人行径得逞。
  
  在淳佑五年任江东提刑时在信州所判的一起诉讼:
  
  当职入信州界,铺寨兵则论县道欠其衣粮。都保役人又论县道勒纳预借,谓如五年田方夏秋米已交足,又借及六年之米。剥下如此,所不忍闻。知县或奋由科第,或出于名门,岂其畧无学道爱人之心哉?谅亦迫于州郡期会、军兵粮食之故。访闻预借始于近年,同此郡县,昔何为而有余,今何为而不足?任牧养抚字之责者,盍于源头上讨论一番,自州宽县, 自县宽民,庶几一郡百姓,渐有苏息之望。今贤而明者。但有颦蹙叹息,谬而闇者,又纵奸吏舞智其间。如预借税色,既不开具户眼,止据吏贴敷秤数目。抑勒都保,必欲如数催到,钱物或归官库,或归吏手,亦何所稽考。为百姓与都保者,不亦苦哉!今虽未能尽革,亦须以渐讲求,牒州帖县,各以牧养抚字为念,共议所以宽一分者。所论县吏取乞。且帖各县,于被论人内择其尤甚,谓如干没百姓、都保钱、会,不以输官者,断刺一二,以谢百姓,其赃多者解赴本州施行。仍牓县市。
  
  刘后村初到信州上任即发生了这一起诉讼,本案中铺寨兵告县道拖欠其衣物粮草,而保役人又告县道勒索预借钱粮。保役人说今年的夏秋米粮均已交纳,然此时又欲征收明年的米粮,县中竟盘剥百姓至此。此事诉至有司,后村经审理发现预借一事始于近年,县中迫于军粮等物缴纳之故方行此预借,后村指出预借之事前有州县官员不体下情之故后又有奸吏妄行其中,以致百姓苦不堪言。
  
  审判最后指出预借等事,必要开具凭据,道明钱物去向。最后也对本案中贪污百姓钱物的官吏人等予以惩处以告百姓。
  
  在饶州所判一则狱讼《饶州州院申徐云二自刎身死事》:
  
  豪家欲并小民産业,必揑造公事以胁取之。王叔安规图徐云二义男徐辛所买山地爲风水,遂平空生出斫木盗谷之讼。本县受词,当酌量轻重施行。缘有王枢密府一状,便判牒寨究实,将紧要人解来赴此,则一乡一境,无非当追会之人。此乃寨官寨卒之所乐闻,而县吏之所以求其所大欲也。长官爲民父母,何忍下此笔哉!知县所申,以为所论乃是犯盗,今体究官到地头,王叔安山与徐云二山既隔涉,又地头却无仓屋,斫木盗谷二事皆虚。而徐云二者,不堪吏卒追扰,贫家惟有饭锅,亦卖钱以与寨卒,计出无憀,自刎而死。知县闻此,亦须自悔元判轻易,今反自谓所判甚轻,不知当来重判,则又当何如?杀一不辜,非惟犯先圣谟训,亦非累奉御笔诏书谨刑之意。当职每苦与郡县争执,勿遣吏卒下乡,属部多相体者。乐平距本司仅百余里,岂得擅差寨卒下乡生事。王叔安恃其豪强,妄讼首旤,致人于死,徒三年。以其为名家之后,索告办验。朱荣爲人家干人,挟势妄作,县吏邓荣,舞文妄覆,寨卒周发、周胜,受赇扰民,各决脊杖三十,编管五百里。朱百四妄辞报说,安知其祸之至此,勘杖一百。叶文二、李华,并在其间助虐,各杖六十。知县在任三年,亦廉谨无过,但此等事,累盛德,害阴隲,亦不少矣。帖报,今后听讼更须子细。读讫,并押下饶州断。②徐云二不堪吏卒追扰,为豪强吞并产业以致走投无路,告知官府,却不想原知县不曾查清曲直,冤屈无法诉达,终致徐云二自刎而死。此案中王叔安恃其豪强,强人产业、逼死人命,其行令人恶,法所不容。再则县吏人从旁相助,收受贿赂滋扰乡里,妄言妄行,造成严重祸事。本案经后村审理查清事实,对王叔安、县吏人分别判以严刑,以儆效尤,且在判语结尾说道“知县在任三年,亦廉谨无过,但此等事,累盛德,害阴隲,亦不少矣。”前任官员的失职,造成此事最终发生严重后果,后村不得不告诫后人,对此等为祸乡里之事本不该从轻发落,该当严刑之时,就得断然处之,否则为官时虽是廉洁谨慎,受人称赞,但对违法犯罪之事该刑而不刑,岂不是有负德义,更负于民之所望。
  
  2.3 刘后村书判着述
  
  2.3.1 传统法律书判
  
  书判在中国古代是由执政者裁决狱讼①时所作的法律文书,其名又可称为判文、判词、判赎、判语、书判等。在人类早期,司法审判的结果不是以书面的形式表达,而是通过法官在审理结束时当众向当事人宣布。如周代的“读书”,汉代的“读鞫”,就是指在犯罪者被处以刑罚时向其宣读判决书。《周礼·秋官·朝士》云:“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判,分也,从刀,半声”②。早期的判决结果并不重于书面形式,判的作用既有对后人进行告诫和教育之意,同时判也是法律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书判的历史悠久,书判在先秦时期即已出现,更具有文献记载,秦汉以后至于隋唐,书判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越加突出。如唐代张鷟的《龙筋凤髓判》有四卷 79 篇判例,白居易的《甲乙判》有 101 篇判文,北宋时期的《文苑英华》共收录唐代判文 1000 多篇。宋代判文,如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南宋时期的朱熹、真德秀、吴毅夫、陈子华、徐清叟、王伯大、蔡杭、赵汝腾等 28 位名公在担任官职期间所作的判词就被世人汇集起来以传后世。
  
  书判作为一种司法文书,必然体现着当时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书判不仅是古代民间纠纷、诉讼和裁判的实证资料,而且是时人义利观、法律观和诉讼观的具体展现。两宋是继隋唐之后成就最辉煌的时代,一方面是唐朝发达的法律文化使宋朝法律建立在一个很高的起点上,①另一方面是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特别是社会结构的变革带来的一系列民事关系的调整,为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如在民事权利主体方面,奴婢和仆役的身份发生了变化,主仆关系雇佣化,女婢成为契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而非主人的私有财产;手工业者和农业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进一步确立;还有到南宋时期基于保护版权的要求出现了相应的法律文件和法规。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促宋代的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这些在后村的书判中即有反映。
  
  2.3.2 后村先生书判着述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辑录有后村的书判计 22 篇,《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百九十二、一百九十三中收集后村书判有 24 篇,共这 46 篇。书判是研究刘后村法律思想的珍贵史料,真实记录了南宋时期名公后村处理民间纠纷、作出司法裁判的实况。它们不仅是宋代民间纠纷、诉讼、审判活动的实证资料,而且这些书判生动的再现了宋人的价值观、法律观、诉讼观和义利观。揭示了在中央集权加强、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司法制度理念进一步改革和发展以及程朱理学思想影响下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冲突和矛盾。为更好的研究后村书判,笔者将刘后村 46 篇书判分民刑两大类作了简要的归类,且看以下两份表格:
  
  综观以上两份表格,可以看出刘后村所作书判有如下特点:一是民事类诉讼案件较多,而刑事诉讼案件相对较少;二是民事类诉讼多集中于继承、婚姻、争业这一类型,而刑事诉讼案件妄诉、堪狱相对较多;三是刘后村书判所作的时间段多为其在江西提刑和江东提刑任上时,地区分布江西多个州县和江东等部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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