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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治文化的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研究

来源:现代交际 作者:宇芳
发布于:2020-03-17 共5597字

  法律意识论文(汇总版8篇范文)之第八篇

  摘要:十九大召开以来, 会议精神集中在“依法治国”的核心层面上来, 我国的法治建设离不开文化的建设, 文化是人为的也是为人的。我国在推进法治化的建设过程当中, 要牢牢把握住法治文化建设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着力培养法治化前提之下的理性主义思潮, 提高公民的法律文化自觉性, 构建合理的公民法律意识的构建方案, 更好地实现我国法治化的建设目标。

  关键词:法治文化,理性主义精神,建构培养

法律意识论文

  法治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 中国的法治进程始于近代中国的变法思想当中, “它被作为现代文明的标志, 是作为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作为时代趋势, 作为小康社会的一个标志, 作为中国同国际接轨的一个途径”。[1]法治、民主、自由是现代文明的标志。翻看历史, 从鸦片战争打开清政府闭关锁国的大门那时起, 中国传统人治思想、人治模式便开始一点点瓦解。坦白而言, 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是一个从人治到法治的渐进过程, 是西法东渐的结果, 同时也是适应现代化发展的结果。不同于西方法治与宗教结合的因素, 理性主义盛行, 其法治理念在潜移默化之中早已深深嵌入到西方人民心中。但中国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当中由于传统原因, 缺乏理性主义思想。

  一、法治观念在中国

  (一) 重视伦常纲理

  谈及中国的法治进程就离不开对中国历史上法观念的把握,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人治的模式, 天理、国法、人情构成了传统中国的法的概念, 不同于西方社会宣扬的天赋人权思想。为了权力的集中, 中国历史上宣扬的是君权神授的思想, 天理在中国传统社会当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天理对于人们来说意味着一种神圣而又崇高的公道, “法不过是人们接受过来的那一部分天理, 或是天理的一种体现。”[2]古代中国人的人定法是为了解释天理的内容, 借此来论证在宗法等级制度之下关于百姓受到剥削、压迫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与神圣性。受到儒家的影响, 朱熹的“三纲五常”对人们产生了影响巨大。前者规定的是关于传统社会当中纵向的个人身份所应该做的事情, 后者是在横向的方面规定个人的生活言行, 这是中国古代的“自然法”。

  传统中国社会是非常注重人情的, 这与我国古代传统的小农经济之下宗法血缘关系有关, 顺理成章的法也是不可违背人情这一关的, 即“法无外乎人情”, 例如法家学派管子就说“令顺民心”, 传统中国社会也认为天理、国法、人情是非常注重三者兼顾的, 法的地位是低于情与理的。

  (二) 重视道德的作用

  源起于儒家学派的影响, 古代传统社会是一个重视礼法的社会, 在平衡道德与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时法律是要合乎道德的, 例如《管子》当中就有记载, 主张“宪律制度必法道”[3], 主张“法出于礼”[4]。在司法层面上也是采取的屈法律以全道德的方式。因此古代原心论罪派主张“至善而违于法者免, 志于恶而合于法者诛”。[5]司法官员在审案过程当中应当以动机作为作案人是否有罪的标准, 如果动机是好的那么即使违背了法律那么也应当减轻或免去处罚, 反之亦然例如古代的容隐制度就可以很好的证明。

  (三) 现代我国公民法治观念淡薄——理性主义精神欠缺

  随着近代沈家本清代修律开始, 中国近代社会便开始了变法图强的探索, 这对于我国现代化的法治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在鸦片战争之后, 统治者思考的是华夷之辨与本末之变, 考虑更多的是对传统社会的根基是否会产生印象, 但是在被统治者那里认识到文明社会的文明之法必定是民主之法, 中国近代社会在法律方面近采日本、远法德国的法律借鉴与移植之后,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 在经历西法东渐之后经历了从法制走向法治的过程, 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之后开始了法治化的过程, 但是不同于西方传统社会对于法治的形成有着充分的政治、经济、文化成分的整体因素的构成, 我国法治化的进程也受到了西方传统社会历时性的影响。虽然在整体程度上法治化的进程相对完善, 但是在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识方面还远没有达到法治化应有的程度, 人们头脑当中的理性主义的法治化思维依然没有得到完善, 中国传统社会的小农经济的思想依然存在于中国“陌生人”社会当中。

  二、法治观念在西方

  按照马克思·韦伯的观点, 法治是在自由劳动的理性组织方式下发展起来的西方资本主义之下的产物, 是西方传统社会之下的产物。法治的概念最早出于亚里士多德的良法善治, 他说:“法治应该包括两层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6]而对于“制定良好”“普遍服从”的理解与实现是需要生活在当下的人们在制度的大背景下, 通过自身的信念、活动来赋予法治生命力的。在西方国家, 法治总是与理性分不开, 由于西方历史原因出现了宗教社会与世俗社会。存在之处彼此会出现权力的博弈现象, 但是法律的出现很好地权衡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教会引入了法治的观念并将它巧妙地应用到了世俗世界当中。诚如托马斯·阿奎那所说:“法律的统治乃是上帝的道德秩序和为确保这个道德秩序, 能够通过理性而为人类所理解的神灵启示的一个自然映现。”[7]西方的法律传统的理性主义观念, 合着宗教改革、文艺复兴的历史痕迹下的结果, 并非仅仅局限于新兴资产阶级兴起之下的产物, 它同时也是文艺复兴、新教革命的产物。

  西方法律传统集中于个人本位思想, 自由、正义、平等、人权等观念早已深入西方人的生活当中, 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雪关于法治观念的论断可以说是西方国家公民法律意识的一个浓缩, 它们是, 第一, 人人都受法律统治而不受人性统治;第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 个人权利是法律之源。这种公民高度的法律意识的形成与发生于西方16—17世纪的新教革命息息相关。

  (一) 民俗法当中的法律至上思想

  在西方国家的历史进程当中可以看到浓厚的宗教因素的影响, 具体体现为基督教的影响, 在西方自罗马帝国解体之后, 随着日耳曼蛮族的入侵, 在带来习惯法的同时, 其法律也吸收了罗马国教——天主教的影响, 在此之后的欧洲法律思想与宗教神学便密不可分。在9—16世纪的几百年的时间里, 基督教成为西方社会生活的主题。欧洲的教皇革命将罗马天主教教会从屈从于皇帝、国王、封建领主的附庸地位当中解救出来之后便出现了宗教社会与世俗社会两种力量的抗衡, 但是在11世纪之前关于法律并没有专业化地抽象为一门具体的学科。受过训练的法官、律师或顾问的法律家阶层也没有出现。那时候并没有把法律作为一种原则的体系、一种法律大全的概念。没有把法律作为一种不同于神学和哲学的研究对象的概念。“当时还没有一个欧洲民族拥有一种法律体系。”但是在6世纪到10世纪的欧洲社会, 法律并不是作为各民族共同体上层设置的一种规则体系, 而是体现在共同的民族意识当中的, 习惯与法律是由民族当中的共同良心引导的, 用一句话来说就是“法律就是亲属关系、领主单位关系和地域共同体关系”。“权利和义务不是受法律条文规定的约束, 而是对共同体的价值的反映。”

  但是基督教的出现改变了法律在社会当中的思想, 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之内, 存在两种相互独立的管辖权与系统, 法律的出现可以很好地牵制双方的势力。“正是这种对待法律的态度和对待教会与尘世关系的态度, 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教会开始通过法律既改革自身, 也改革世界。它把自身建立为一种有形的、共同的法律实体, 独立于皇室当局、王室当局、封建当局和城市当局。独立存在的法律体系首先在教会政治形态中、然后在各种世俗政治形态中获得了明确表现。”在13世纪西方国家就出现了一种专职从事于法律事务的训练有素的职业化的法律阶层, 包括职业律师, 法官, 法律学者, 这其中既有教会人员也有世俗人士。这一阶层的出现无疑是加强了教会内部以及各个王国的法律至上性, 法律对于教会和世俗世界来说是具有自治性的。例如对于教会和国家之间的司法管辖权来说, 诉诸法律的权威是最有效的方式。换言之对法治的承认是宗教社会与世俗社会双方维护和平共处这种局面存在的一种选择。教会按照法律实践享有一定不可侵犯权力的同时, 世俗的国家相应地将这些权力作为对自己最高权力的一种限制, 反之亦然。

  无论是在教会与世俗国家之间, 还是在教会内部之间, 法律的约束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的。在12、13世纪的西方教会当中, 如教会法学家记录的那样, 对于教皇权力的限制也做了类似“宪法性的限制”, 即教皇不得做与整个教会地位相违背的事, 不得颁布旨在损害教会的特性、一般利益或公共秩序的法律。在这样的情况之下, 教会可以视为是一个法治国, 是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度。

  在这种“法律主义”的影响之下, 由于宗教与世俗社会对法律的推崇作用使西方社会在源头当中便为西方人民注入了带有权力博弈的“法治”的因子。

  (二) 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

  发生于14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 在与中世纪宗教做斗争发扬人性的基础上, 宣扬了自由、平等、博爱等现代法律价值观, 并通过艺术的形式于无声之中润入人们心中。文艺复兴时期涌现出来的大量的艺术作品, 例如绘画、雕塑等作品通过艺术的形式表现了人的发展, 展现的是关于人类自由、平等的法律价值观的折射。文艺复兴时期艺术方面的成就无疑对法的发展, 对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的传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例如文艺复兴时期的先驱但丁所做的《神曲》就通过诗歌的方式表达了对自由的向往, 对独立的个人权利的追求。但《神曲》是但丁在参加佛罗伦萨政治斗争失败之后流放他国的过程当中所写, 在这部作品当中深刻透露着作者的爱与恨以及对社会的罪与责。折射了中世纪教皇的腐败, 人们生活的困苦以及人们对于理想的追求。但丁的《神曲》表达的是当时社会对教皇的不满, 对理想生活的追求, 代表的是当时社会的大多数人对于人性自由的觉醒, 对于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例如在《神曲》当中但丁借维吉尔之口说, 自由是一件宝物, 值得用生命去换取;人有了自由的意志, 才能创造和享受生活;而自由的爱情则是要达到的一种至善至美的境界。反映了作者对自由思想、自由爱情的渴望。直到今天, 但丁的《神曲》依然发挥着文明的光辉, 在欧洲社会影响深远, 对于自由思想的传播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西方社会崇尚自由的理性价值在这里就可以找到源头。

  三、理性的公民法律意识的构建

  由于中西方传统文化上存在的差异, 西方在其本土上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宗教与文化相辅相成, 法治文化的发展始终是一脉相承的, 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文化的传播当中慢慢渗入, 反观中国传统社会走向的是不同于西方传统社会的道路, 在现代化的进程当中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法律, 结合自身本土资源发展带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化的道路, 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 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有待加强。

  例如, 近年来时常发生的农民工讨薪的事件, 例如, 2015年发生的某农民工讨薪采取极端方式导致讨薪老板被吓精神失常事件, 2017年的江西农民工讨薪被打断肋骨的事件, 这都从一个侧面显示了我国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多方面造成的结果, 有国民法治教育的失误, 也有政府执法不公的因素存在。因此应当加强我国理性主义的公民法律意识的构建。

  (一)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实原因

  1. 普法教育过于形式

  我国的法律教育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法律书籍的方式, 基本上是专科以上的学历才能够接受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 这样就造成了相当一部分人法律意识欠缺的现象。加上我国公务员队伍层次参差不齐, 这更加剧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

  2. 无讼思想的影响

  法治化社会当中法律的地位应当是神圣的, 社会公民都应当依法办事, 我国多数人受到传统无讼观念的影响, 当纠纷发生之后人们往往不会第一时间想到要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对法律有着一种畏惧的心理。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会有一种多事不如少事的心态, 自己吃着哑巴亏。很多人看到了法律的刚性一面却往往忽视了法律柔情的一面。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公民对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意识的认可存在偏差, 公民合法的权利诉求是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的。

  3. 法律服务机构收费过高, 诉讼时间较长

  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以来, 行业自主性不断加强, 行业的营利性的指向性也越来越高, 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对于当事人来说聘请律师、请求法律的帮助在一般情况下是经济富足的人所做的事情, 除非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否则人们一般不会轻易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矛盾, 另外, 我国的审判程序自立案到结案所要耗费的时间较长, 所耗费的时间成本是比较高的。

  (二) 提高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举措

  1. 创新我国普法教育的形式

  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方式虽然已经多种多样, 例如编写普法教育四言诗, 利用微信、微博、电视节目等新媒体平台来进行我国的普法教育, 虽有一定的成效, 但是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作用并不是很大。

  2. 加强法治建设, 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法治化正在进程之中,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当中, 法律法规的健全是基础, 要做到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普法的方式不能简单地只是填鸭式的方式, 更重要的是要减少成本深入公民的内心。

  3. 培养理性的价值观, 让法律精神悄悄渗入公民心中

  价值观的培养不只是一代人的事情, 应该是社会当中每个人的事情。价值观的形成是需要依靠多方面的积累而形成的。而理性法律精神的形成是需要几代人共同的努力才可以形成的。大学的法学教育的群体也可以适当地加大, 不单单是法学专业的学子可以学习, 其他专业的学生也可以学习感受法律的专业化与魅力。同时, 司法公正也将会影响人们看待法律的方式。司法的公正可以增强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 对于法律权威性也会大有裨益。

  结语

  公民的法律意识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我国法治化的程度, 公民对于国家来说意义非凡。公民的个人素质也代表着国家的整体水平。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当中依然需要公民的努力, 深受儒学、血缘宗法制度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的人们, 不能否认的是法律的地位在现代化建设中愈加重要, 但是我国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因素依旧影响着社会当中的部分人的法律素养, 法治化的发展在路上, 公民法律意识建设依旧在路上。

  参考文献
  [1]夏勇.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社会[M].北京: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116.
  [2]范忠信, 郑定, 詹学农.情理法与中国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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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原文出处:宇芳.法治文化视域下公民法律意识培养[J].现代交际,2018(17):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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