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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为政府法制教育载体的依据及必要性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7-21 共54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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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网络时代政府法制教育问题探究 
【导论】政府如何在网络中开展法制教育导论 
【第一章】网络作为政府法制教育载体的依据及必要性 
【第二章】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构建现状和问题 
【第三章】加强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机制建设对策与思考
【结论/参考文献】基于网络的政府法制教育机制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网络作为政府法制教育载体的依据及必要性

  一、从传统的政府法制教育到网络政府法制教育

  (一)政府法制教育的概念

  政府法制教育的概念可以定义为,把政府作为法制教育活动的主导,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法制教育内容,通过长效性的引导监督机制完成对法制教育的组织、开展及反馈的素质教育。王进义等人在《网络与法制宣传教育》中指出,政府法制教育应该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是政府对法制教育实行管理;其二是政府的法制化,即政府本身的法制建设,它是政府性质的根本转变。①前者的实施为后者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创造了环境,后者的完善又为前者提供了保障,政府对法制教育的组织管理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两者并不相悖,而是相辅相成,任何一方面的发展都推动着另一个方面的发展。本文作者认为,政府法制教育的内容不能仅仅只是包括对法制教育这一活动实施管理,或者以政府自身为提高对象制定相关约束自身的规章制度,而应包括或主要包括政府亲自组织实施的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事实上当代中国行政机关在事实上已经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自己的法定职责。例如国务院法制办有十项职责,其中第九项是“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各省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无不把法制的宣传教育和交流作为自己的一项工作职责。因此,定义政府法制教育这一概念,不能离开或忽视已有的客观事实。如果说法制教育是特定的教育主体按照对自身意识形态的认知,将法律知识和法制思维、政府法治化的观念教育给公民,使公民不仅对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有所知悉,也能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并且依法参与到公民的政治生活,促进法治政府的发展,那么政府法制教育则是指政府为直接责任主体组织实施的将民主与法制理论、法律知识传授给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公民,使他们能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参与国家和社会各项管理工作的素质教育。

  (二)传统政府法制教育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政府法制教育取得了一定得成绩,特别是从“一五”普法到“六五”普法活动的开展,很好地保证了法制教育的效果。

  传统的政府法制教育兴起于十年文化大革命之后。,因为文革期间动荡的社会状态,政府对社会管理缺乏科学体系的指导,各种激进的政治运动盛行,过度的“个人崇拜”使国家的治理处于“人治”的状态,法纪任意荒废,对法制地位重要性的认知被忽略,公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法治思想更无从提起,这种百废待兴的状态是当代我国政府法制教育发生时面临的困境。1978 年 12 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思想路线,决定把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现代中国的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起迎来的其发展的新阶段。此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中国共产党又提出了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的治理原则,依法治国的思想和主张也就成了当代中国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略。这进一步加强了中国社会朝着法治社会发展的趋势,也表明政府在法制教育工作推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由政府主导的法制教育,不单单是建设法治政府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依靠的基本途径、要完成的基本内容,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环境总体的改善。

  改革开放以后全国大规模的政府法制教育活动是从 1985 年制定第一个普法教育规划开始的,一年后,国家规定的普法教育活动的相关主管部门,做出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普法教育活动的决策,并且付诸实施。

  此后三十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围绕着国家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伴随着国家相应的政治体制的改革发展而发展,它在每个时期的侧重点都突出了当时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略和指导政策。为了纪念 82 宪法的颁布实施,更是为了实施法制宣传教育,2001 年国家将 12 月 4 日确定为全国的法制宣传日,这对政府普法活动的长期实施和持续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中国社会法治建设进程有着深远意义。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我国政府的法制教育工作,从政策性的普法宣传、推行法治,到这些政治口号被转化为制度性规定,逐渐形成系统的法律规范和法治理念,使广大公民了解法律、掌握法律,进而增强法治观念,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程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特别是“二五”普法以来,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在“国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政策的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策的推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崭新理论的提出”,国家政治、经济不断发展与变化这一大的社会背景的引导下,由初期的单一、盲动式的普法向着多元、理性化的普法方向发展,由初期“运动式”、“地毯轰炸式”的普法向着讲求“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普法模式发展。到 1997 年,我国的普法教育就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宪法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比较广泛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得到普遍提高.

    (三)网络政府法制教育的产生和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政府法制教育显然是随着互联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自1969 年互联网诞生以来,互联网的发展突飞猛进,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得各方面信息最普及最直观的途径。现在没有人怀疑网络与法制宣传教育之间的关系。网络的出现使信息的传播更为迅速,以网络为平台的信息覆盖海量化,以及信息自由传播不受限制,要求法制教育对这一领域有所延伸,迎合网络环境中法制教育的需求。应该说,法制教育把网络这一普及的传播方式作为媒介,是当今社会的必然趋势。法制教育,特别是政府法制教育应该积极地把网络作为自己发展阵地,积极主动地利用互联网技术的便利和互动优势推进法制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立。

  我国传统的政府法制教育,从一开始的无针对性的大面积辐射,到后来有针对性的面对某一领域的法制教育活动,比如有专门针对学校进行的法制教育活动,互联网虽然得到了普及发展,但也有代表性的受众人群,比如高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信息技术从业人员。这一点与传统的法制教育的重点受众人群是一致的,把网络作为法制教育平台,也能达到传统法制教育所要达到的效果。

  二、网络作为政府法制教育载体的客观依据

  (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物质基础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政府法制教育提供了物质基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发展为政府法制教育提供了技术条件,互联网的传播范围不受种族、国家等地理区域的限制,能够真正做到世界范围内的传播信息。只要是有网络入户,网络可以在范围上不分层次、时间上不分阶段地进行信息的交流,并且这种交流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可以互相交换信息、沟通思想,可以通过互动完成对信息的采集;另一方面,人们的互联网平台上实现资源共享的同时,自愿的贡献时间来不断更新信息,丰富信息的种类和容量,形成一个不断互助发展的多方面合作化网络,尽管是无偿的提供信息和允许他人共享成果,但并不影响它的循环发展和长久动力。综合上述两个方面,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法制教育提供了物质基础。网络对我们共同生活的社会产生了方方面面的影响,不仅仅只是日常的交流方式,其实通过日积月累的影响也在改变着我们社会组成结构,甚至影响着我们社会的意识形态的结构和面貌。在这多向的网络社会环境下,政府有必要把网络作为载体或阵地进行法制教育,建立一整套的法制教育机制。在互联网如此普及的当今社会,如果不把网络作为政府法制教育的发展阵地,不仅不利于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也会出现法制教育范围的大面积空白,同时也错过了提高政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机会。因为网络平台多种自由化的表达形式,有利于把枯燥的法制教育活动通过生动活泼的形式来改良和推进,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二)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立--制度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制定的依据。加强对宪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是实现“宪政”这一美好愿景的表现,所以,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也是一项任重道远的改革工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座谈会发言摘编中指出,“要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把宪法法律牢牢扎根于人们的心灵之中,成为支配人们行为的强大内在力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要求我们小的方面要从增强法律意识做起,培养法治观念,大的方面形成完整的法治体系。完整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需要多方面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多范围的法制教育机制的建立来保证长效的法制教育的实施。另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需要合理布局好两个“三位一体”: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以宪法为核心和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不仅是政府网络法制教育制度的保障,也是理论的来源。

  当然,在网络作为法律制度教育载体的纲领性文件上,党和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但具体操作层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文化立法比较滞后,在我国 240 多部现行法律中,文化类法律只有5 部,仅占 2%左右。特别是随着互联网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领域的法律法规十分缺乏。这也要求我们按照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要求,积极推进文化立法进程。

  (三)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育的经年发展--实践基础

  网络法制教育自产生至今,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我国法制体系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网络法制教育也得到了不断的实践。这些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也为政府网络法制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普法的开展虽然不是和互联网环境下的法制教育同时产生的,但是普法的发展过程中因为互联网的出现,也将网络作为平台开展了普法,比如政府部门主导建立的普法网站,第一时间公布法律制定的最新前沿动态,为法制教育活动树立标杆。公立学校、国家企事业单位及非盈利性社会自发性组织也随之效仿开办了类似的网站,市场化运作的盈利性网站虽然没有设置专业性的以法制教育为目的的法制栏目,但是也有伴随商业化运作的法治题材栏目。这些不同性质的主导单位也只是单一化运动,法制教育不仅仅只是在体制内的网络阵地运用传统模式开展,也在体制外的社会组织建立的网络平台里有涉及。网络环境下政府法制教的经年发展得到的经验积累,为把网络作为政府法制教育的载体提供了实践基础。

  三、网络作为政府法制教育载体的必要性

  (一)网络政府法制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重要部署,这一重要部署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时期中,有着深远的意义,为今后的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针对我国的客观实际情况,通过法治建设积累的实践经验,分析了坚持党的领导和实现依法治国的互相联系,阐明了实现依法治国这一决策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对立法、执法、守法、法治队伍的建设做出了详细部署。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了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要把法制教育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长久的实施下去,这就要求我们加强法制教育工作的深入实施。还针对领导干部这一群体提出了相关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懂法守法,并且依法执政。关于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也特别提出重视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机制的建设。从“法制”到“法治”,是由制度的建立完善,做到有法可依,逐步要求提高到依法治理,其中内涵的变化不仅仅是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也包括对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这就要求政府主导建设法制教育机制,把网络作为新型重要平台,发挥网络自身优势,加大法制教育实施的力度,这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的重要措施。

  (二)网络政府法制教育是增强政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重要抓手

  传统的政府法制教育在传播时效性上较之以网络为依托的政府法制教育要缓慢一些,传统的大众传媒如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的发行时间是固定,而网络信息的传播具有即时性。各类信息可以在网络平台上随时上传,各个网站之间的信息可以相互转载,并且传播范围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利用网络的传播效率高这一特点,作为网络法制教育的重要抓手,极具时效性。

  (三)网络传播方式的交互性有利于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互动性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媒体传播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单向教育的方式已经不再适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人们更迫切地需求在接受信息的同时发出自己的声音。网络平台上的信息传播,不再是单方面的展示,而是可以有选择的进行互动,民众接收到网络上的信息能及时在网站上进行沟通反馈,在这种交互式的沟通过程中,人们由以往的被动式接受教育转变为主动的参与沟通,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制教育。通过交互式的法制教育,不仅能够提高人们参与法制教育的热情,还能够发动人民群众的智慧,营造更加积极的法制教育的氛围,促进法制教育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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