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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教授推荐6篇)

来源:未知 作者:万老师
发布于:2021-06-25 共10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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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教授推荐6篇)
【第3篇】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与区别
【第4篇】哈贝马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研究探讨
【第6篇】法律职业道德建设与依法治国的联系与作用

  法律作为社会的底线,道德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但是法律有明确的条文说明,生活中你可以不道德,但是你必须遵守法律。下面我们就通过几篇论文来探讨一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范文第一篇:社会公共道德与行政法律的关系研究--基于对高铁"霸座"事件的分析

  作者:郭丰 周志慧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中共中央党校

  摘要:社会公共道德是大众在长期的集体生活中潜移默化形成的行为规范,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大潮下,我国加快城市化步伐,个体凸显,宗族意识逐渐淡化,乡规民约慢慢消逝。社会公共道德越来越成为一种"软规范",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但当一些"不自觉"的人行为突破社会公共道德底线,社会舆论压力已不足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时候,就需要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介入了,其中社会管理职能最为丰富、与社会公共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行政法首当其冲。

  关键词:公共道德;行政法;行为规范;社会秩序;

  作者简介:郭丰(1987-),男,广西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和行政法学;;周志慧(1995-),女,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基金: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行政执法中的非法取证行为规制研究"(YCSW2020009)研究成果;

  Abstract:Social morality,the behavior norm formed by the masses in the long-term collective life,plays a decisive role in maintaining the social order. With the urbanization pace accelerated,inpiduality respected,the clan consciousness gradually diluted,people pay less and less attention to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Social morality is imposed on the inpidual by purely voluntary action.But when an offender is not subject to public opinion pressure,it is necessary to ensu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legal intervention by national force. Of all the laws,the administrative law should play its role for the sake of its social management function and close contact with the social public life.

  Keyword:social morality; administrative law; behavior norm; social order;

道德法律

  一、高铁"霸座"事件

  2018年8月21日在济南发往北京的G334次高铁列车上,发生了孙某霸占一女乘客座位的事件:该女乘客上车时发现属于她的靠窗座位被孙某坐着,经交涉孙某拒不让座,并拒绝与乘务人员沟通。列车长和乘警先后对孙某进行规劝,孙某仍然置若罔闻,后乘务人员只得将女乘客安排到商务车厢。8月23日济南铁路局发布消息,认为孙某"霸座"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仅一天后,济南铁路局就转变了态度,表示孙某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已被有关部门罚款200元,并处在一定期限内限乘火车。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2018年9月3日公布的《8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及公告情况说明》中,"高铁霸座男"孙某作为被公布的247人之一,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同年9月17日,一名霸座大妈又大闹上海发至成都的D353次列车:年过半百的无票大妈理直气壮霸占他人座位,坚决不让座之余对前来劝说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破口大骂。相隔2天,一名霸座女又出现在永州至深圳北的G6078次高铁上,女乘客周某某强行抢占他人靠窗座位,不仅拒绝沟通,对乘务人员查看身份证件核对信息的要求也不配合。后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周某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作出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这些高铁"霸座"现象层出不穷,且引起民众广泛议论在于"霸座"者道德行为恶劣,却难以用法律来对其行为进行规制,即实质问题是公共道德与行政法的关系。

  二、社会公共道德与行政法律的联系和演化

  1.道德与法的关系。

  从法理层面而言,道德与法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优秀的道德会滋润良法的诞生,相反法律也会推进道德的改善。道德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私道德和公共道德。前者是指涉及个人领域的生活、作风或品德,后者是与其相对的,对于社会公共生活规则尊重和维护的态度。当然二者的界限并不绝对,有学者认为,个人德性、私人行为、个人信仰等非公共因素以某种形式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时也可能影响公共道德[1].以前文所探讨的"霸座"现象为例,如个人在家中等私领域的空间有霸座行为,因其空间的隐蔽与私行为未与公共事务发生相关联系,民众自是不能"管闲事".高铁与个人的私空间不同,高铁属于公共交通领域,因其社会公共交通的特殊性,有必要在此基础之上构建一种需要乘客自发遵守的公共道德,以此来保障其工作的有序进行及良好的社会秩序。"霸座男"、"霸座大妈"、"霸座女"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非是私道德行为,而是与公共领域产生关联性的行为,应属于公共道德领域,应当被一定的规则规制。

  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国家是由公民让渡出自己一部分的权利来维系社会的有序运行而组成的。国家为保障其意志得到广泛地传播和遵守,会依照其意志及被统治阶级的客观承受程度来制定法律,并一定程度上依靠暴力机关来执行。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型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其中,行政法是规范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及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前文的高铁"霸座"现象进一步分析,"霸座男"等个体的行为,从民法层面来看,属于违反与铁路部门及其授权单位签订的铁路运输合同且涉及侵犯他人物权的情形。从刑法层面来看,其行为影响公共交通的秩序未达到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刑事处罚范围。从行政法层面来看,其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影响公共秩序,构成治安违法,属于行政法律规制的范围。

  2.公共道德与行政法的关系。

  张弘指出在与公共道德有关的行政法中,公共道德的底层是行政法,行政法的顶层是公共道德[2].吴汉东教授总结二者关系为:"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行政法与公共道德的交汇之处在于公共性及秩序、利益,行政法偏向维护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价值导向(包括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逐步由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所注入的信赖基础而建立起来的道德秩序。一部分的社会公共道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上升至行政法层面,并通过强制性手段来维护这部分的公共道德。但并非行政法都是以社会公德为主建立起来的部门法,例如行政法中包含的程序法。行政法与公共道德之间存在交汇之处,主要是因为公共性或社会性导致了个人需要、个人利益与社会需要、社会利益及他人需要、他人利益的矛盾。如何解决,仅靠私权本身是不够的。无论是公共利益还是私益,但凡两个权益之间产生纷争时,行政法与公共道德就可以发挥规制作用。要解决行政法与公共道德的和谐运作问题,关键在于促进行政法公共道德化与公共道德行政化。即前者是将道德义务延伸到遵守行政法律的范畴,把法律义务以道德形式实施;后者其借鉴富勒的"愿望性道德"与"义务性道德"的分类,提倡将"义务性道德"中有关秩序的部分上升至法律高度。

  高铁"霸座"现象之所以在社会上引起激烈反应,一方面是基于"霸座人"态度及行为的恶劣,另一方面是基于社会目前缺少有力的约束机制对此进行惩治。道德与法律亘古至今都在被议论,以中国为例,古时中国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关系,道德的滋养主要依靠礼教和律法来传播,属于自上而下的一种方式。在该种方式下,民众是基于强制性的传播而拥有是非观,而今时中国的道德主要依赖传统道德的传承与主流价值观的培育,但由于受到经济的发展、多元文化的影响及阶层的局限,使得道德传播的凝聚力有所分散。在行政法方面,古时中国多是诸法合体,未有明显区分部门法,而今时中国,从上个世纪开始逐步制定与完善行政法,受到西方有关学说影响,我国的政府机构正在寻求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坚持做到严以用权,因而在能够依靠道德发挥作用的情形下,鉴于公权力的权威性与公民权利行使的自由性,行政机关会选择谨慎介入。济南市铁路局将"霸座男"的行为归类为道德性质后铁路公安机关又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对"霸座男"进行行政处罚[3].前后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引发热议,但问题实质在于,公共场所的道德行为是否该被行政法所纳入调整范围。

  根据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公司对"霸座男"做出的处罚200元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本质是一类特殊的行政处罚法,且其符合张弘所认为的"与公共道德有关的行政法"."霸座"行为符合该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意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宁,"霸座"行为已经基本脱离了简单的私道德的范畴,进入至公共道德的领域之中,并违背了"义务性的道德",即人类对有秩序生活的基本要求,那么其不仅该受到道德层面的批判,也应受到有关的行政处罚。笔者并非主张将所有在公共场所发生的道德行为都纳入至行政法的管辖范畴之中,如此一来不仅会加大执法成本,也会使得人心惶惶,而是提倡有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引导和规制。

  张静芳认为,公民道德的变化与城市空间的公共性拓展有一定联系。城市与公民是一种天然的共生关系,公民道德主要在城市公共空间中形成、发展和发挥影响[4].随之而来的是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被逐渐改变,当今社会道德演化的核心要素成为了城市公共空间的拓展,市场与资本的注入使得人们原本所依据的身份特性开始弱化,逐步转向普遍化的权利意识及公共空间所凝结的分殊化公私道德。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使以血缘与亲情为纽带来延续道德传递,伴随着地域的扩张、人口的迁移、资本的流动,熟人社会逐步变成陌生人社会,在由陌生人构成的城市空间里,人际交往与社会整合方式发生了改变,现代社会道德开始基于此而有所变化。为实现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的公共道德,应当找到社会学奠基人图尔干所称的"社会认同",即构建与公民道德水准相适应的城市公共空间秩序。

  在笔者看来,如今所探讨的公共道德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了城乡空间建构的影响。诚如张静芳所言,公民道德受到城市公共空间的影响,传统的乡土社会将道德系绑在以血缘和熟人为纽带的基础之上,而如今的城市公共空间提供了公民活动的自由,但也将人局限在固有活动范围内(自身工作的空间),民众情感交流的减少致使价值共识的匮乏,进而缺乏对道德认知的敏感。高铁"霸座"现象,不论"霸座人"的性别、年龄、学识等,导致霸座现象的出现一定根源是来自于民众情感沟通的减少,城市空间与陌生人之间的隔阂离散了民众之间的交流,随即而来的是各自以自身的价值观或道德观处事而带来的社会冲突。"霸座男"、"霸座大妈"、"霸座女"皆是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处事,漠视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的潜在道德规则从而引发公共交通的秩序混乱。网友通过曝光并"人肉搜索"霸座者个人信息的方式也侵害了霸座人的隐私权,被一些学者认为该事件蜕变成"网络私刑"[5].换言之,欲处理好城市公共空间与公民道德关系,一方面需要依靠政府等有关部门加大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宣传提升公民道德;另一方面需要政府改变城市建构的理念,积极倡导公民参与城乡建设,缩小公共空间所带来的隔阂,从而推动民众情感的交流,公民道德的良好建立。

  三、域外对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的立法情况

  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将影响社会公共的不道德行为加以规制。一方面,对公民权利的行使会有一定减损,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面前,个人利益让步于公共利益,也是为自身更好地行权。另一方面,伴随公民受教育程度的提升,这些不道德的行为会慢慢消减,法律义务也会逐步演化为道德义务,民众会自发地养成道德行为,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1)新加坡。新加坡对于道德行为的规制可谓是严厉,但正是基于它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不道德行为加以限制,才会逐步改掉不良风气,建立具有良好社会秩序的文明国家。例如,随地吐痰行为会被处以1 000新元(约合5 000元人民币)罚款,如若再犯则处罚翻番,罚款2 000新元。该法律刚颁布时,执行非常严格并且不讲情面,情节严重的还会被电视曝光、强制做义工甚至是判处7天监禁。对乱扔垃圾的处罚也相当严厉:乱丢垃圾行为首次可以罚款1 000新元;第二次乱丢垃圾的处罚翻番,罚款可以高达2 000新元;而超过三次的可以罚款最高5 000新元。

  (2)美国。美国没有针对公民的治安处罚,乱扔杂物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判处罚款、社区服务或者是在指定时间指定区域清扫垃圾,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判处入狱服刑。美国每个州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首次乱丢垃圾行为会被处以罚款100美元和8小时的垃圾清扫工作,行为人会被记录在案。行为人乱扔垃圾超过三次的,会被判处750美元以上罚款和24小时的垃圾清扫工作。

  四、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也应采纳部分国外的优秀做法,将部分关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道德行为通过行政法来进行相关规制。我国面临着地域广、人口众多、民众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的国情,因而在纳入立法范围的不道德行为的确定上,应当格外注重民众对此的社会认同程度。诚如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所言,社会需要法律维系,"法律稳定的首要条件是契合共同体的实际感情与需要,且不论这种感情与需要是否正确".故不是恣意将所有不道德的行为纳入立法范畴,限制公民行使权利。目前,我国广东省的措施率先出台有关条例来规制"霸座"行为。2018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12月开始实施的《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此外,《条例》第41条还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铁路旅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该《条例》的实施,在广东省范围内大幅减少了类似"霸座"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了铁路运输秩序。广东省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区,法治建设也走在全国的前列,其用行政法律规制逾越底线的违法公共道德的行为值得其他地区乃至国家层面借鉴。

  参考文献

  [1]齐茗,刘春魁。从高铁霸座事件看互联网时代私权利对公权力的影响[J] .邢台学院学报, 2019(1):120-123.

  [2]张弘。论行政法与公共道德一-兼及行政法与公共道德的相互转化[J] .道德与文明, 2013(2):113-124.

  [3]王栩儿。从高铁霸座者走红试论舆论与法律之争[J].法制与社会, 2018(33):140-141.

  [4]张静芳。论城市公共空间与公民道德双向建构[J] .云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7(4):16-20.

  [5]韩明洋。 高铁霸座事件的法律问题浅析[J] .中国新通信, 2019(3);:219.

  文献来源:郭丰,周志慧。社会公共道德与行政法律的关系研究--基于对高铁"霸座"事件的分析[J].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34(01):33-36.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范文第二篇:浅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作者:李佳慧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作者简介:李佳慧(1995-),女,汉族,祖籍河北邯郸,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河北经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伦理学。;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自始至终是一个热门话题,究竟是选择"法"还是选择"德"?二者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法律的保护,还需要道德的支持。因此,"法治"和"德治"应该并驾齐驱。

  伦理学主要与道德有关,而法学主要与法律有关。制定法律规则对于一个社会或国家来说很重要,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也一样重要。法律和道德都有其自身的界限,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二者就好比一枚硬币的正反面,是个同一体。但是也不代表两者之间一点联系也没有,不能简单偏重于某一个方面。

法律

  1道德、法律的概念

  道德是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主要通过内心信念、传统习俗和社会舆论等方式来进行。道德是一种基于特定社会和经济基础的社会意识形态,它是由经济基础来决定的,反映着社会和人类发展的需求,体现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不管是在日常生活还是社会活动中。但是道德具有相对独立性。总而言之,道德是一个人的由内心发出的一种约束自己的力量。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能够体现国家的意志,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其中权利与义务是它的主要内容。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一般来说,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法律是一种集多种特征于一体的行为规范;第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规定的行为规范;第三,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第四,"法律以国家强制性执行为保障,实现实施目标的规范1".其中,以国家强制性执行为保障是它的首要特性。

  在我们平常的生活中,如果有人在自己的领域取得了一番成就,但他的道德水平比较低下,他有可能会得不到社会的认可,所以,一个人想要在社会上有较好的发展一定离不开道德。但是,法律是我们生活的底线,除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明确讲出了哪些是可做或不可做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2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和法律贯穿我们的日常生活,并且是社会规范的两种主要形式。这是两个不同且相关的范畴,道德与法律具有辩证统一关系,二者相辅相成。

  2.1两者联系

  2.1.1同源说

  道德和法律具有相同的目的和功能,并且两者都是为了规范人类的行为。康德认为二者都是通过人来制定的,从而分别产生了道德和法律的权力与义务。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指出,"一切立法都涉及两个因素,一为法则,二为动机。2"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道德立法是先天的,法律是达成协议的产物。从动机的角度来看,道德立法既包括外在行为,也包括内在动机,并要求动机还是处在义务中处于良善,而法律的立法主要取决于外部行为,其动机可不出于义务。

  2.1.2道德的底线是法律

  道德的底线是法律。虽然法律是各种各样的规范以及规定的总和,但它同时也是道德最基本的、最底线的规定。简而言之,违反了道德规范不一定违反了法律,但是违背了法律就一定违背了道德规范。这种观点认为,法律通过对道德规范进行最基本的约束,更加加强了外在的约束,并且通过外在的法律约束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秩序。

  2.1.3道德是法律的根源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认为,"法律也会有其不完善之处,因而需要不断的修正,修正的依据便是道德[3]";托马斯阿奎纳相信自然法(即伦理学),是人类制定法律的基础;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法律确立和民族精神(即民族风俗和传统习惯)有一定的关系。这种观点认为,人定的法律是建立自然法则基础上的。自然法则就相当于是上帝的命令,那么换种说法就是,基本上支持自然法学说的思想家都认为道德是法律的根源。

  3两者区别

  3.1二者产生的历史条件和实践不同

  法律晚于道德(在时间上),道德从一开始就存在,伴随人类始终;而法律只有到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才出现。一般来说,道德先于法律产生。最古老的道德就是以习惯的形式出现,它几乎与人类的起源是相吻合的,而法律必须要等到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它与国家同时产生。法律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产物,它是在道德之后。

  3.2二者的外在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

  道德它是没有固定的成文方式,它通常是难以察觉的,是潜移默化的;而法律它是向公众公开的,并且有明文规定。虽然不断有人提出建立道德法典,但始终没有建立起来,因而道德始终以一种非制度化的形式存在。而法律是以制度化形式存在,并且根据特定程序制定,主要体现在国家主管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法律必须经历从产生到消亡的整个过程。最终,它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根据自己的道德观念实施自己的行为。

  3.3二者采用不同的方式实施

  道德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强制性。当道德作为一种义务的时候,在行为上就具有一种强制性,因此,它主要是以"应当"的形式出现,而"应当"的这一要求主要是通过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俗等其他手段来实施的,却没有强制性的支持。但是法律的规定不仅包括"应当",而且包括"必须",并受到强制措施的支持,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执行。

  3.4同为行为规范,但作用范围不同

  道德主要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而且道义感越是内在化和自主化就越会退回到私人领域,而法律主要影响社会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政治等关系。道德规范总是以自我为导向,而法律规范也会成为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即法律规范不仅必须与道德规范相同,而且还必须对行为冲突彻底解决还要服务于政治纲领的需要),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而道德规范强调义务的履行以及对他人、对社会集体的责任承担。

  3.5违反二者的结果是不同的

  违反道德和违反法律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违反了道德,往往是通过自己内心或者良心的谴责,又或者是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来接受制裁。但是如果有人违背了法律,他的结果不单单是接受内心上的批评和谴责,更严重的后果是违反人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甚至剥夺政治自由和人身自由。总体而言,违反道德,它可能是一种精神的谴责,但是违背法律,不仅仅是精神受惩罚,身体的自由活动也会受到限制。相比之下,违反法律比违反道德带来的后果更加严重。

  3.6对社会和人生的要求不同

  正如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所讲过的,"成为一个好公民与成为一个坏人是完全不同".好公民是只要遵守法律就可以,而好人既要遵法守法又要有高尚理想,并且履行很多超出义务的行为。因此,成为一个好公民比成为一个好人更加困难。但是,我们仍要努力成为一个好的公民。总之,法律和道德是不能互相取代的。

  另外,法律与道德虽都属于上层建筑,但却是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不能单独存在,法律本身没有规范或原则,法律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从长远来看,合规的就是好的法律,反之就是坏的法律,但有可能违背道德关系,法律是维系道德的基础。

  简而言之,法律与道德是彼此不同的,不能相互替代或混淆的。只有一种"法治"模式或者只有一种"德治"模式在所难免地会有弊端,所以,必须需要两种模式的配搭。因此,法律与道德既是相联系,并且在功能上是相互补充,两者都是我国治理的重要手段,是辩证的。

  4坚持 "德治"与 "法治"相结合的重要性

  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最大的重要性在于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来治国。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曾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如:孔子的"为政以德"的思想;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迄今为止,我国始终遵循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国家的全面法律治理是民族治理的一次深刻革命。坚持"法治"和"德治"理念的相结合,这就构成了一个新的要求,即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基础、机制和方法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为了充分促进法治,我们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首先,必须充分并正确理解依法治国以及以德治国的内涵。只有这样才可以消除长期以来对通过以德治国思想的误解,并使人们有意识地将两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其次,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作用。党员干部积极学习,努力成为一名"德治"与 "法治"相结合的推动者。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作为党员干部,他们的言行会让人民群众不知不觉的受到影响。只要有意识地将它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们才能在整个社会中形成良好的道德文化。最后,有必要发挥舆论和教育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充分宣传将 "德治"与 "法治"相结合的观念。对于公民,要加强法治和德治教育从而通过潜移默化的作用进入人心。另外,让人们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既需要确保法治,也需要有德治的支持。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5]"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一系列的依法治国新理念和新战略。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角度来看,二者相辅相成。法律是道德的强制,道德是法律的补充。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应该包括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法律没有了道德基础,是得不到人民的尊重和尽责的。第二,道德保障法律的实施。法治和德治规则是密不可分的,不能片面发展,一个国家的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行动。

  总体而言,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新的时代,新的启程,我们更需要坚定不移的坚持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理念,使德治、法治能够相互促进、相互推动,更加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两者的完美结合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有助于国家的长期稳定。

  注释

  1[1]赖怡静。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法律与道德关系在研究[J].求实,2016(9)。70-77

  2[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M].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3[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19.

  4[4]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

  5[5]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J].求是。2019年2月16日。

  6[6]王莹。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N].河北日报,2016-12-28(007)。

  7[7]张圃睿。习近平以德治国思想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8.

  8[8]郭佳蕴。浅谈道德与法律[J].法制博览,2019(32):105-106.

  9[9]宋喆。浅析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J].法制博览,2019(21):142.

  文献来源:李佳慧。浅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J].财富时代,2021(02):1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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