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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城管执法困境的法文化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2-06 共5453字

  第二章 当代中国城管执法困境的法文化分析

  历史上,文化大革命以阶级斗争绝对化和扩大化为主要思想意识形态,打砸公、检、法,也淡化了维系民族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文化。改革的中国快速向市场经济转型,饿怕了穷怕了的人为着快速致富,全无诚实、守信、公平、正义、文明、谦让等规范人与人之间行为关系的法文化观念。人与人,人与物,人与部门,人与社会和人与国家的关系陷入以利益为指向的矛盾冲突之中。冲突的双方究竟谁是谁非,根本找不到症结所在。冲突也没有规律可循,一会儿是城管执法人员强势,暴力执法伤害了执法相对人;一会儿是执法相对人强势,同样暴力伤害了城管执法人员。在经历了大量的现象之后,人们普遍得出一个总的印象,那就是社会法的意识形态出了问题。显然,城管执法困境源于社会整体性法文化观念淡薄、城管部门性法文化观念淡薄、城管执法人员和相对人法文化观念淡薄,构成当代城管执法最大困境。

  2.1 社会整体性法文化观念淡薄。

  中国近现代社会对传统优秀法文化的否定经历了有主、客观属性的两个过程。

  首先,是自下而上的农民起义客观上包含了对优秀传统文化否定的过程。在推翻封建地主和官僚资产阶级的斗争中,如从五四运动、国内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否定封建礼制,砸碎旧世界的法律秩序是农民、工人、手工业者、小市民的自觉行为,否定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法权过程中,倒掉封建文化脏水的同时,也倒掉了传统法文化精华。其次,是建国后 28 年,历次自上而下的政治运动主观上包含了对优秀传统法文化的否定。对优秀传统法文化冲击尤其大,在砸碎旧世界,建设新世界的主观意愿中,疏忽了新旧世界之间文化关联的继承性和不可分割性。脱离实际、扭曲的法理认知必然开创国家上层建筑率先否定优秀传统法文化的先河,造反有理,人身侮辱,打、砸、抄、抢,公安、检察和法院瘫痪,完全没了是非标准,思想意识极度混乱,造成社会整体性法文化观念淡薄.重政治、轻法律;重行政、轻法制;重人治、轻法治。长期以计划经济、简单再生产方式和阶级斗争文化,走后门、人情风、说情风、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不守法、不畏法。虽然社会主义法保障公民权力平等,但宪法成为一纸空文,人民权利沦为一元化权威主体的思赐.显然,主、客观属性的过程有一个共性,就是都将民族优秀传统法文化贴上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法权的标签,然后再郑重其事地与被打倒对象的肉体等同起来,将有形的物质类或非物质类法的文化遗产给予彻底的否定。在打倒孔家店,破四旧的口号声中,传统法文化成为嘲笑、批评、批判和根除的对象,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成为社会整体性法文化观念淡薄的时代背景。

  养成优秀法文化素质需要百年树人,毁掉却只是朝夕一瞬间。优秀传统法文化起着维系民族生存不可或缺的作用,一旦养成就会影响一代或几代人。中国二、三十年代战乱,许多家庭固守传统法文化,坚持"毒人的不吃,犯法的不做"家训,为我国两弹一星准备了人才。四、五十年代小孩伴随简单的连环画阅读渡过童年,爱国、忠诚、正直、诚信、公平、正义、勇敢、善良、奋发、廉洁、自律、朴素、孝顺等法文化结构元素浇灌一代人心田,为改革开放、神舟系列、新军事建设等准备了人才。文化革命否定民族优秀传统法文化,使人没有最基本的法文化观念,人不象人。显然,问题背后社会整体性法文化观念淡薄.

  社会整体性法文化观念淡薄情况下,城管执法只求完成自身权力和职能,没有基本法文化观念养成,无法支撑城管执法人员或获得相对人对城管执法的支持。

  2.2 城管部门性法文化观念淡薄。

  城管部门性法文化是指遂行执法的城管局部门的法文化观念形态,也是城管局部门看待法律和法律关系的。城管部门性法文化观念淡薄是指城管部门执法时法文化观念的淡薄。

  长期来,城管执法部门侧重日常性业务工作,忽视执法部门本身的法文化建设,又没有很好地继承优秀传统法文化,更没有意识到创新社会主义新法文化对城管执法的促进作用。又由于改革时期,社会没有定型的法文化理论。执法意识中没有实质的法文化观念,只有形式的执法身份。城市管理只是管理者的事,无需民众参与。社会法治只是一纸成文法,没有管理者守法和执法必需的法文化意识。法理上,城管执法部门拥有的不是行政权,也不是司法权,而是一种有独立存在价值的社会秩序监督权,旨在解决社会内部矛盾。但实际执法中的冲突只为行政增负,为司法添堵。法律承认基本价值原则、自然律和道德律,而保障权利实现的社会资源仍在按不平等方式分配或占有,握有执法权杖的城管部门不可能放弃权杖,也无法形成正确的城管执法部门法文化观念.薄。小团体、小圈子和小山头利益观陋习产生。执法时往往抱成团,侵害相对人,加剧了执法冲突的后果。

  依表 3 数据分析,城管执法人员冲突发生与性别、年龄、学历和工龄呈正相关分布。男性城管卷入冲突概率大于女性,这是因为女性的性别具有天然的法文化观念,不太可能因冲动引发冲突。年轻城管执法人员卷入冲突概率大于年长城管执法人员,是因为年轻城管微薄的法文化观念往往为部门狭隘法文化观念左右,冲锋在前,自然易于引发冲突。城管学历高的卷入冲突低于学历低的,因此前者通常有一定程度的法文化观念,能起到制约作用。城管工龄长的卷入冲突较工龄短的的低,这是因为菜鸟打冲锋的职场文化使然。这就说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体所有制度并存,保障平等的法律却无法保障平等。利益的集团化、行业化、部门化、绝对化和权力化,使部门主体重视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这也成为中央 2015《意见》倡导的以人为本,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理念的依据。城管主体部门轻谩执法、欺凌执法和暴力执法反而成为其狭隘的部门法文化,加剧了城管执法部门性对传统法文化观念,社会主义法文化观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淡薄.城管部门性法文化观念淡薄是城管执法困境的主因。

  2.3 城管执法人员法文化观念淡薄。

  城管执法部门由具体执法人员组成,其法文化观念淡薄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现象的看法、态度、主张和素质的偏离、迷茫或缺失。

  城管执法人员和城管部门性法文化与社会整体性法文化有关。社会优秀传统法文化表现民族固有的性质、价值和同族意识,决定民族的法律特征,中国法的文化培养和传承有适合民族的特殊表达。方法上,法文化传承多以语言构式、文字造形、艺术形象、神话故事、宗教礼仪、诗歌吟诵、音乐曲调、图腾符号等方式。近现代,创新社会主义法文化建设或传承是以革命歌曲、秧歌舞蹈、报刊杂志、电视扩播或新媒体等方式实现。内容上,法文化成为修正案、修宪、法律修改、法规条例补充的重要来源。法文化关于法的精神、思想、观念和意识是活跃的元素,执法人员法文化观念形态由其从所在社会整体性和部门行业性法文化观念潜移默化而成。

  城管执法人员法文化观念与其所在城管执法部门有关。执法因而要重视部门法文化与执法人员法文化观念之间养成的关系。城管部门优秀传统法文化观念淡薄,则必然影响到部门执法人员法文化观念的淡薄,必然在执法时凭义气、豪情、哥们关系,会相互包庇、沆瀣一气。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集体侮辱、谩骂、虐待或毒打相对行为人,久而久之会固化为城管执法人员不良法文化意识。

  城管执法人员法文化也与其所在家庭的法文化相关。个人法文化修养源于传统的家教、家规、家训和家风。中国现代法制建设中,法文化研究过分注重本体论,忽视方法论和研究对象,其实,人们更应看重个人法文化修养与家庭法文化之间联系、传统法文化观念与现代法制之间联系。与西方国家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演化不同,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法律变革自上而下,带有传统人治色彩,虽然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文化顶层设计的特点,却体现传统的人治精神。权大于法的观念使城管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法律崇拜和法制信任淡薄。执法引起的冲突不是没有法律和法规,而是执法人员内心深处对法律思维、理解、尊重、敬畏、信任和依赖的漠视与淡薄。

  城管执法人员历低、人员参差不齐,缺乏家庭、行业部门和社会的法文化观念养成,执法人员没有执法前的系统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和基本执法素质培训,也没有执法后的法律后续学习要求。城管执法人员思想上缺乏接受法律教育的主动、制度上缺乏接受法律教育的保障;理论上缺乏接受法律教育的基础;实践上缺乏接受法律教育的自觉.

  执法人员法文化观念淡薄是城管执法困境的真接原因。

  2.4 城管执法相对人法文化观念淡薄。

  城管执法相对人一般由失地、闲时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和城市下岗、待业、无业市民群体组成。教育程度差、学历低、文化低构成这类群体的特征。

  社会生存压力下容易形成传统的"穷人文化",也就是不闻青红皂白,只要是与官家或城管闹事,就必定帮着起哄、聚众闹事、推波助澜。这种行为意识表现出因求生性、仇富性和弱势性心理而导致的优秀传统法文化观念淡薄.个人或群体,生活不稳定、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无一技之长,生活有朝不保夕之感,构成相对行为人求生性心理,及由此产生法文化观念的淡薄。我国 1991 年《人权状况白皮书》强调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无从谈起。

  中国数千年封建制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意志,民不知法,法的观念原本就淡薄。

  当改革开放并不能让所有人都能平等享有改革成果,而求生性群体的生活趋于绝对贫困化时,生存意念大于一切,会以人数多,法不治众的心理形成穷人文化意识。为求生存,不择手段,是社会求生性相对人造假、制假和贩假的潜在文化意识。会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漠视社会法律,缺失法文化观念,无视法律法规,我行我素,成为生活的新常态。为对抗城管执法,一定会抱团取暖、恶声相向、纠合对抗、倒打一耙,构成典型的求生性群体抗拒执法模式。求生性法文化观念淡薄形成规律一般可以表达为:当穷人文化意识越强烈时,优秀传统法文化观念就越淡薄;当优秀传统法文化观念越淡薄时,穷人文化意识就越强烈,以此恶性循环,从根本上毁掉民族法的文化。法理上,求生性法文化观念淡薄提升城管执法难度。此外,财富分配不公,财富反差强烈,产生仇富性文化心理,冲淡优秀法文化观念。

  法治的市场经济体制似建非建之时,太多人致富过于神奇,先富者占尽先天的政策、资源、人脉和机会优势,以官商交织或政策利益植入方式攫取财富,每一个铜板都滴着肮脏的血。人民理所当然地深恶痛绝,更何况其中一些人还被社会推崇为时代楷模,成为有钱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邓小平改革开放一个重要的理论就是共同富裕,现实生活中,首先富起来的人只是加快了更加富裕的速度,没有富起来的还在为解决温饱问题发愁,或者为财富而不择手段。面对富裕群体财富增长的绝对化和神话化,经济地位低下,伦理教育缺乏、家庭文化和经济环境差的非相对行为人,对公平正义产生怀疑。对富人阶层的不满,加剧了对非勤劳致富人的愤怒和仇恨,激活了人们普遍的嫉妒心理。仇富是嫉妒心理的最高阶段,具有普遍性,穷人嫉妒富人,小富嫉妒大富,形成怂恿暴力,助推暴力,强化暴力心理。汉字"仇"代表人心理的极端,最易引发冲突性矛盾。传统法文化"相逢一笑泯恩仇"或"化干戈为玉帛"的公序良俗,淹没在物欲洪流之中。仇富致使法文化观念淡薄的群体形成针对城管或城管执法人员的冲突对抗,往往只是因为很小的矛盾,就会因为仇富心理驱动,将他们自身对社会的不满和仇恨,飞快演变成相对行为人打伤、打死执法人员的同时,有更多相对行为人被执法人员打伤、打死。财富分配不公是仇富型法文化观念淡薄形成的原因。

  同样,弱势指生理、心理、智障导致的生存不利。弱势形成因弱势而导致的法文化观念淡薄,即缺失优秀传统法文化观念的主动追求与养成.

  弱势是一个社会学概念,通常指的是相对行为人先天体障或智障弱势,如丧失或缺少生活或工作能力,缺乏家庭庇护;或指经济弱势,如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或是政治弱势,承担义务无法享有公平权利,如打工者、事实存在的特种服务群体等;或是指资源弱势,如占有的城市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等极为贫乏;或是指人格弱势,如被歧视、被拖欠工资、没有相应劳动保护等。

  小农经济基础上,贫富两重天。民众承担义务,没有权利,法权倒置,敢怒不敢言,是产生弱势法文化观念淡薄的历史条件和物质基础。法理上,弱势群体分布广泛,社会地位低下,有先天或后天的种种不足,易于受到来自权力或财富阶层的伤害,理所当然认为应该享有优先权、优抚权。弱势群体认为自身缺陷是规避法律法规的理由,追求权利但不承认责任与义务。同时,城管相对人执法时对弱势群体的冷漠,会促使弱势群体从自身立场出发,产生强烈的反感心理,以独特的地域或社会群体性穷人文化为主导,支配自己行动.仅存的一点公序良俗意识也会淡而化之,会认为自己的贫困源于社会不公、执法不公。弱势群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与城管打游击战、持久战、消耗战。其他相对行为人也会在遭遇城管执法时让弱势群体冲在前,软硬兼施,搏取同情,维护不当得利,是弱势性法文化意识淡薄的典型表现。城市、农村和街道社区法文化建设滞后,投入不足,基层干部又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乱纪,造成相对行为人对法律信誉的缺失,忽视社会优秀传统法文化和社会主义法文化,成为城管执法激化矛盾的潜在因素.

  社会整体性法文化观念的淡薄、城管部门性法文化观念的淡薄、城管执法人员法文化观念的淡薄,以及源于相对行为人因求生性、仇富性和弱势性而导致的法文化观念淡薄,是城管执法困境的根本原因。鉴于此,从法文化学理论上阐明城管执法主体与社会整体、相对行为人之间存在的利益交集,才能真正建设社会主义城管法文化,破解当代城管执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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