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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营业税制度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22 共2964字

  第 3 章 我国保险业营业税制度研究

  3.1 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的发展历程。

  自 1980 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营业税税制发展经过以下阶段.

  3.2 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3.2.1 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现状。

  营业税是目前中国保险业最为重要的税种之一,占据保险业总税收很大比重。下面从税基、税率、营业税优惠政策三个方面来说明我国当前实施的保险业营业税税收制度。

  (1)税基。

  《税法》规定,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33].对于保险业来说,营业税税基即为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费收入。同时,从《税法》规定来看,保险业营业税税基中可以扣除的部分为主要为三项:①分保费用。②已缴纳过的营业税的应收保费中在规定的纳税期间内未收回的部分③储金业务只以收到的利息为计税依据。

  (2)税率。

  营业税公共分为九个税目,采取 3%至 20%的比例税率,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 5%.

  (3)营业税优惠政策。

  在现行营业税征收制度中,对保险行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对一些项目实行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4)我国近 10 年来保险业营业税税额变化趋势。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行业发展呈现良好态势,新的保险市场被不断开发,消费者的保险需求被深入挖掘,各大保险公司的业务扩张都有了质的飞跃。2013年,我国保险业整体实力增强,保费规模全球排名第四。保险业营业税也就随着保费规模的增长而呈现出较大幅度的增长。由图 3.1 所示,总体来看,2003 年至 2014 年我国保险业营业税呈现上升趋势,随着中国保险业市场的完全开放,保险机构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保险机构的积极性完全被调动起来。正如前文所分析,税收政策是国家调空经济的工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保险业的进步。

  3.2.2 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存在问题。

  根据以上我国营业税税制的解读,可知保险业的营业税征收模式为:应纳营业税税额=保险业营业税基础×保险业营业税税率 5%,其中营业税税基为应纳税的保费收入减去免税业务的保费收入以及可扣除项目。

  保险业征收营业税的优点在于:第一,征收模式简单易理解,便于税收的执行与监管。第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简单,纳税人和征税人的成本较低。第三,政府可以直接通过税基和税率的大小调整来对增减寿险公司、财险公司的营业税税负,以便调整保险公司与财政收入的关系,对于国家的经济调控性较强。此外,营业税税种是地方税种,对保险业实行营业税税制有利于地方经济进一步发展。

  但是从全行业的角度来看,保险业的营业税税制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弊端,分析如下:

  (1)营业税税基不合理。

  从税法规定来看,我国保险业营业税课税基础为保费收入,也规定了一定的税前扣除,即对分保业务、储金业务或再保险业务和应收未收保费的扣除,但范围相当有限。保费收入里仍然有很大一部分并不应当纳入其征税基础。例如,与保费收入相关成本,这些成本包括购入商品或服务价格中己经含有的税收,所以税基中本身就含税,以含税的税基为征税对象就会造成所谓的重复征税。再者,保费收入并不是保险公司实际的收入,在未来会以赔付、生存金、死亡金、年金等形式返还至被保险者或收益者。如此看来,对总保费收入而不是"净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带来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不合理的问题。

  (2)保险业税负过重。

  正因为营业税将总保费收入作为课税基础,缺乏科学合理的税前扣除,从而使保险业承担了相较于其他服务行业更高的税负。营业税是保险业每年缴纳数额最大的税种,据有关统计,保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额都大于其利润的 80%.在我国保险业逐渐趋于国际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下,过重的营业税税负严重阻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虽然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可以通过税负转嫁的方式提高产品价格,但我国的金融产品发挥着公共产品的作用,尤其是保险产品,其价格的制定因素复杂且较多,不能够将税负很容易地转移出去。这样会造成保险公司较重的流转税负担,尤其是对财险公司造成了很高的税负,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3.3 我国保险业进行营改增的必要性。

  3.3.1 避免重复征税,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

  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于流转税之下的制度设计,造成购买保险产品的企业得不到相应的税收抵扣,而保险公司在无法抵扣进项税款的基础上,还要缴纳高额的营业税,而且双税并行于流转税体制下造成了严重的重复征税。第一,当购买保险产品的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所承担的营业税无法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加重其经营成本,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被切断,无法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增值税中性原则只有在尽可能多的将各行业都纳入其中才能实现,不在某个行业出现增值税链条的断裂,才能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第二,当保险机构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产品或接受劳务时,支付的成本中所含的增值税税额得不到抵扣,导致保险机构的成本费用加重。第三,当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向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由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不能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造成发票金额不具真实性。第四,增值税在流转税税制下的"扩围"可以使得流转税税制更加的统一,从监管和征收环节的角度来说对于所有企业更显公平,管理环境成本会倾向于降低。第五,国际上约已有 170 个国家实行增值税,营改增不仅是税制合理化的要求,也是与国际接轨的做法。

  3.3.2 降低保险业税负,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第一,赔付支出是公司的经营类支出中的重要项目,是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的主要因素。保险业务中的保费收入中有近 60%为纯保费,纯保费是保险公司基于精准定价模型所计算的由于赔付保险事故的资金。保费中的纯保费会以提取准备金方式列入负债。实际上,纯保费并非是保险公司的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如果以保费收入全额计入流转税的征收,从制度设计和实践数据来看都是很不合理的,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负。第二,与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税制相比,虽然两者均实行 5%的税率,但是银行税基为贷款利息收入,存款业务虽然也是银行的主营业务,但是存款及存款利息最终是要返还给客户的,唯有贷款利息才是银行真正的收入。从此角度来看,保险业的税基范围比银行业要大出很多。第三,在金融全球化、一体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金融外包服务对于银行、保险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营改增对于保险公司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战略中部分服务外包,可以提供很好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这部分服务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款进行抵扣,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无论是对现有的营业税税制进行调整,还是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在流转税征收环节中关于结构性减税的一次改革。而营改增除了结构性减税的作用,还有其他几点优势,这是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改革无法达到的。在营改增试点近两年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全国"营改增"试点情况显示,2014 年 1 月-9 月全国"营改增"试点累计入库增值税 871.06 亿元,累计带来增值税减税836.06 亿元。其中,原增值税纳税人减税 470.72 亿元,试点纳税人减税 365.34亿元。据官方测算,全部试点地区 2013 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 1200 亿元[34].

  我国将保险业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税收成本,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提供更多有竞争力的保险产品;另一方面,购买保险产品的企业能够得到一定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成本,更有助于保险市场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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