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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0-24 共9573字
  第 5 章 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对策
  
  5.1 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对非营利组织的扶持力度
  
  非营利组织在提供某些公共物品时比政府直接提供更有效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营利组织在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会救助、社会工作、公益慈善等方面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大量多样化、专业化服务,成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有益补充。政府应进一部优化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将可由社会自我管理服务的事项交给包括非营利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进一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扶持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大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拓宽和推进社会组织筹资渠道。加强人才素质和队伍的建设,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人才纳入统一培养和规划。加强社会舆论和新闻宣传,积极传递社会组织的正面形象,形成有利于社会组织良性改革和发展的良好氛围。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等非营利组织活力,使政府与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畅通,更好地调节市场,配置资源,推动我国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的部署和安排,到 2020 年,我国将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营造法制健全、政策完善、待遇公平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诚信自律、有序竞争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5.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
  
  (1)构建更加完善的非营利组织法律体系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紧建立和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法律,加快修订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社会组织分类登记的标准和具体办法。加强慈善事业立法,重新界定慈善行为,规范慈善组织的设立、登记以及财产制度,通过立法保护公益财产不受侵占,突破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侄桔,鼓励慈善组织的市场化竞争,将慈善事业由“垄断化行政型慈善”向“市场化服务型慈善”的方向发展。可以引入“非营利组织法”作为非营利组织稳步发展的保障,在推动非营利组织更好的发展的同时也可以限制政府的权力。
  
  (2)改革双重管理体制,降低准入门槛
  
  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存在门槛高、限制多、监管不力的基本特点。
  
  其中最核心的原则是双重管理体制。双重管理体制使得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登记和监督职责相分离,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年检等,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非营利组织登记前的审查、日常监督等。这种双重管理体制使得民政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注册控制过于严格,在审核批准非营利组织时慎之又慎,结果使大量的非营利组织因为无法找到业务主管单位而难以注册。而在对非营利组织的过程管理方面又过于放松,业务主管单位逐步丧失了监督管理能力,出现“监督缺位”的现象。
  
  我国应深化非营利组织管理制度改革,逐渐取消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采取单一登记管理制度,采用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积极培育和拓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空间。同时深化非营利组织登记制度改革,放宽对非营利组织登记的控制,降低非营利组织登记门槛,取消不必要的审批,下放审批权限,采用简明客观的标准,尽量减少形式要求,1使得非营利组织的设立过程更加简单、快捷、费用低廉2.
  
  5.3 完善税法鼓励捐赠行为
  
  我国现行的税收激励政策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不少缺陷,如税收立法层次定位不当、税收优惠政策零散、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特别在捐赠税收优惠制度方面,对捐赠人来说,适当的税收减免,尤其是所得税的减免实际上是一种捐赠激励,但目前我国对捐赠者的税前折扣比例过低,鼓励力度不够。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折扣比例提高到了12%,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明显过低。另外,现阶段我国对于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前扣除优惠30%的比例也明显过低,不利于鼓励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从而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在加拿大,对于个人捐赠者的累进税率不论大小都给予其最低联邦和省级税率,并规定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享受这种优惠的捐赠,不能超过捐赠者应税收入的77%.同时,加拿大税法还规定公司向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如果在其应税所得额的75%以内,则可以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我国应扩大税收优惠范围,要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运行规范的非营利组织给予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全面税收优惠,只要非营利组织将从事商业活动的营利所得全部用于与其组织宗旨目标一致的公益性支出,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该部分营利收入同样可以纳入免征所得税的范围;提高企业或者个人向非营利组织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引进超额捐赠递延抵扣制度,从而有效提高企业或者个人向非营利组织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增加其捐赠的力度,进而推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5.4 拓展筹资渠道
  
  (1)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争取政府更多的支持
  
  政府不但可以提供经费及其它资源,还可以在认同、道义方面对社会进行引导,使非营利组织获得社会的认同与支持,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在经济上获得更多的外部援助1.然而,非营利组织在筹资方面争取政府支持的同时必须正确处理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因为如果非营利组织在资金来源和渠道上过度依赖政府支持,会不可避免的加重政府财政负担,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组织的行政化、官僚化倾向。
  
  我国应逐步减少政府向非营利组织直接提供的资金支持,同时合理增加以项目为导向的经费支持。在美国、德国等一些西方国家,政府以专项项目经费和服务外包经费的形式为非营利组织提供主要的资金支持,这样做的优点在于,一方面为非营利组织之间引入积极的竞争机制,同时在非营利组织的服务能力和绩效成果的基础上,与政府形成良性合作的伙伴关系。在我国,也应该逐步改变传统的政府直接资助方式,推行专项项目拨款和服务外包形式,这不仅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借助于招投标等竞争机制,减少非营利组织的行政色彩和官僚作风,提升其自我筹资和发展能力。在推行服务外包方面,我国正刚刚起步,处在积极探索实践阶段。2013 年 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2,旨在通过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从而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2)主动寻找企业合作伙伴
  
  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紧密合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能够实现非营利组织与企业优势互补、互利互惠,是一种双赢的选择。非营利组织可以强化资金来源,得到资金与财物的援助,加强公众对问题的关注,提高自身竞争力,另外非营利组织还可吸收企业的员工作为志愿者参与公益事业。企业则可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增加知名度,通过参与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实现更多的销售,同时还可以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鼓励公司的员工更投入他们的工作,使优质的人才不致流失,增加公司的收益,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在美国,大量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之间形成了成熟且有效的合作关系,例如沃尔玛、宝丽来、美航等许多公司与美国红十字会、自然保护组织等非营利组织广泛合作且形成了双赢共进的良好局面。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也越来越紧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企业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首先,企业捐赠成为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据一项重点城市调查,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等4个城市,企业向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捐过款的比例分别为28.8%、78.7%、27.1%和28.3%,总体为41.0%;企业向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捐过产品或物资的比例分别为50%、58.7%、64.3%和86.4%,总体为64.9%.其次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独立或合作的形式申办非公募基金会,将市场收益的一部分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带来了一种全新的气息和发展模式。如由大陆和港台数家着名企业联手发起的“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以及由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亿元成立的“南都公益基金”等1.另外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等知名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合作推动公益平台和网络建设。2006 年底,麦肯锡咨询公司(Mckinsey&Company)联手摩托罗拉中国(Motorola China)、诺华中国(NovartisChina)、奥美传媒(Ogilmy)等7家知名企业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共同创建了“NPP--公益事业伙伴基金”,这是一个定位于慈善创投(Venture Philanthropy)的新型公益基金,致力于发展中国的公益产业,联手一流企业,建立和推行具有公信力的产业标准,并透过提供全方位的免费专业服务支持及能力建设资金,为公益事业领域建立和推广模范型组织。我国非营利组织要保障资金来源,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积极主动寻找企业合作伙伴,发展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营销联盟。在分析自身组织的业务、规模、知名度的基础上,关注与自身利益匹配的企业,努力寻找利益共同点,采取行动使自身和企业双方受益。可以为企业特别是大公司的公益捐赠制定出一个统一且与企业的营销需求相关的主题,建立稳定合作伙伴关系,使企业能作出一个长期的支持承诺1.
  
  (3)拓展个人捐赠领域,重视对捐赠者的利益补偿
  
  个人捐赠是中华民族“乐施好善、扶贫济困”优秀传统精神的一种体现,且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个人捐赠比企业捐赠具有更大的稳定性,依赖企业捐赠的非营利组织往往面临更大的风险与波动。依赖个人捐赠, 特别是分散的个人小额捐赠还有助于保持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另外动员个人捐赠的过程也是慈善机构与公众沟通的过程、宣传组织理念、树立组织形象的过程。目前,我国个人捐赠占资金来源总数的比例还比较低。但在美国,个人捐款占到所有慈善捐款的80%左右,大量公民都会依据个人的收入、年龄、教育、性别等实际情况对一个或几个组织进行个人捐款。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非营利组织应采取多种措施拓展个人捐赠领域。
  
  首先要加强非营利组织的自身管理,加强诚信建设,建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从而建立社会大众对慈善事业的信心。
  
  第二,创新个人慈善捐赠的方式和手段。非营利组织在吸引公众参与筹资的过程中,要采取丰富多样的筹资方式,除了使用如义卖义演、广告劝募、传媒劝募、街头劝募、开会劝募、写信劝募等传统方式之外,还可以尝试新型筹资方式,如网络筹资等现代化的专业筹资方式。针对不同地方的特点, 开展有特色的慈善募捐活动。比如在农村和部分偏远地区可以开展“一袋米捐助”、“一本书捐助”等形式的募捐活动,在城镇可以开展慈善义演、慈善讲堂、慈善拍卖等多种方式的募捐活动。另外,慈善组织还可以设立捐助站或常态化联络点,开展周期性、规范化的社会捐助活动。
  
  第三,树立现代化捐赠理念,重视对捐赠者的利益补偿。非营利组织要拓展个人捐赠,应努力将传统的唤起个人捐赠者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转化为保证捐赠者期望价值的实现。捐赠行为本是一种慈善行为,是无私、无偿的,然而如果捐赠主体能够从自己的捐赠行为中获取一定的物质上的、精神上或名誉上的利益补偿,势必能够增强或者巩固其捐赠的积极性,促使他再次采取或者动员其他人采取捐赠行动,这种利益驱动机制的激发,能够使非营利组织筹资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推动捐赠事业的发展。
  
  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给予个人捐赠者利益补偿,如利用媒体对捐赠者及其行为的宣传、报道和表彰奖励,提高捐款者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聘请捐赠人在非营利组织中担任荣誉性职务,包括顾问、理事、监事等;利用政府对社会公益事业的热情和支持,帮其争取减免税收等优惠;对捐赠人增大情感投入等等。
  
  (4)努力扩大自创收入
  
  1999 年约翰·霍普金斯非营利部门比较研究项目(GNP)提出了《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其对全球22个国家的统计结果表明:从收入来源划分,会费和其他商业收入占非营利组织收入的49%,且以会费、服务费和经营收入作为非营利组织主要收入来源的国家占调查对象的59%,远高于接受捐赠和政府拨款的比例。随着筹资环境日渐复杂,努力扩大自创收入成为当前非营利组织扩大规模和推广其社会使命的重要手段之一。扩大自创收入的主要渠道有:
  
  ①收取服务费用
  
  非营利组织在对其顾客提供商品或劳务时,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如医院向病人收取住院费、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等。在美、英、意、日等以私人付费为主导筹资模式的国家,文化娱乐、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服务、环境保护、住房开发、市民倡导、慈善事业、国际救援、协会学会等十类机构中,有六类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私人付费。其中,各类机构的私人付费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分别为:协会学会组织占92% , 文化娱乐机构占67%,慈善机构组织占54%,环境保护组织占51%, 教育科研机构占50%,住房开发机构占51%.私人付费的具体形式包括:协会学会组织的会费收入,文化娱乐机构的门票收入,慈善机构组织的动产或不动产投资收入,以及大专院校的学费收入等。我国非营利组织也可以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寻求提供部分与其要实现的社会使命相统一的收费服务的机会,如参与政府项目竞标,与政府机构签订合同,为享受福利的人群开展社会服务或参与政府的某些社会公益工程;办学校和进行职业培训;为公司做有报酬的工作,或对以前免费的项目直接向受益人收费等。应当注意的是,非营利组织是为了实现其社会使命而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收取一定费用的目的是弥补开支、降低成本,所以其收费应该是低水平的,而不能按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来收取费用。可以采取分档式收费,使低收入者可以从其提供的服务中优先受益。
  
  ②探索商业化经营, 扩大营业性收入
  
  非营利组织在其实现社会使命的业务活动之外开展商业性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也是极其重要的资金来源。据一项调查表明1,我国1998年非营利组织的平均收入结构中, 营业性收入仅为6%,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往往较高。国外的一些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更多的收入,正向商业企业的运作方式靠拢,一些非营利组织通过附属商业化企业进行筹资,如国际发展机构“救救孩子” 就出售一系列的男士领饰2.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非营利组织开展经营活动也呈上升的趋势,但在扩大营业收入上还有很大的空间。事实上,非营利组织并不等于不能盈利,只是收入所得不得进行成员分红,而必须继续用于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公益事业。因此要适时转变观念,想方设法提高非营利组织的营业服务能力,增加营业性收入。不一定非要做有利润的商业性项目, 有些项目虽然利润不高,但可以减少对捐款的需求,提供更可靠和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或者可以通过灌输市场准则提高项目的质量从而改善组织的效率和效益。当然, 进行商业化经营时不应该抛弃非营利组织为社会服务的慈善的初衷,要牢记这样做的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其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宗旨,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是合法的,不会对自己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且从中所获的经济利益不能在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必须全部用于非营利活动。
  
  5.5 提升非营利组织资金保值、增值能力
  
  (1)转变理念,重视非营利组织资金的保值增值
  
  以基金会为例,我国基金会缺乏对资金运作的重视,认为只要能够获得外部捐赠就可以了,往往是更重视获得捐赠的多少,而忽视对资金的运作管理。通过调查,各类型组织在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方面主要方式是将资金存入银行获取微薄的利息收入,常见的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如购买国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未被普遍采用。部分基金会认识到了资金运作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管理人员又缺少对当下金融市场的认识,他们还停留在过去对资本市场的认知上,对现在的资本市场有哪些产品可以作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工具缺乏了解,整体专业化水平较低1.《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随着我国基金会规模的不断增长,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基金会负责人应转变理念,既要重视基金规模的扩张,更要重视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要树立正确的风险收益意识,正视风险,切实发挥基金会的基金投资功能。不能因为投资存在风险就放弃投资,要正确认识风险,同时发现风险背后的收益,通过合理的运作技巧和规范的制度进行对风险的监控,最大限度防止风险的发生。
  
  (2)建立健全基金会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科学投资管理模式
  
  规范基金运作管理体制,形成制度化管理,这是资金运作的必要保证,也是最大限度防止出现操作风险、认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保证。要建立基金会董事会,并下设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以及组建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投资管理和运作体系。投资委员会作为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制定基金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方案等。
  
  投资管理部门作为一个独立的投资机构,应由专业人士参与,可以建立合理的权限授权,聘请拥有投资资格的专业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和运作,负责投资运营基金的保值、增值。还要设立由专家组成的基金运作监督机构,负责审查基金投资和再投资情况。
  
  在投资管理模式上可根据具体的投资标的设置两类投资管理模式:一类由基金会内部管理层负责管理;另一类由外部的基金会信托管理。对于投资风险比较小、投资标的性质比较简单的可采用内部管理模式,比如银行存款、国债这些资产的投资可由基金会内设的投资部门运作。而对于投资风险比较大、标的资产比较复杂的可委托外部的专业投资机构管理模式,比如股票、风险投资等可以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的投资机构运作。
  
  (3)充分利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成果,实行多元化投资,提高投资收益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蓬勃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已初步形成,投资渠道、投资工具、投资产品日益丰富,市场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也极大提高,风险小而收益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理财产品大量存在。比如,公募基金中分级基金A份额、打新基金、对冲基金、各种“宝”类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公募基金的子公司、阳光私募基金等的结构化理财产品中的优先级份额等(见表5)。这些产品可以极大提高投资收益,也是极好的基金保值增值工具。我国基金会应充分利用日益蓬勃发展的资本市场,进行资金的多元化投资,将资金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选择收益、风险不同的成熟的投资理财产品,提高资金的投资收益率。
  
  5.6 完善非营利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1)构建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全面预算管理是集系统化、战略化和人本化为一体的现代管理模式,是指组织围绕预算而进行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分析、预算调控和预算考评等一系列管理活动,它通过责任中心的划分、目标任务的分解、分阶段资金收支和财务状况的预测等手段,合理分配组织的人、财、物等资源,并与相应的绩效管理配合,来协助组织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的同时,达到控制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非营利组织应从以下几方面构建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建立预算管理机构,对预算进行总体预测,审查、研究、协调各种预算事项,可分为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决策层)、预算管理办公室(预算管理职能部门)、单位内各基层部门(预算责任部门)三个层次。②细化预算收支项目,确定收支明细。③划分责任中心,明确权责关系。④以科学的预算方法,结合实际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预算编制。预算方法包括弹性预算、项目预算和零基预算等。⑤预算的执行,预算的执行是各责任部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并按照预算要求有计划地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预算一经审批下达,各预算责任部门必须认真执行。⑥建立预算管理的预警机制,对预算内临近事项、超预算事项、预算外事项进行预警。⑦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跟踪、分析和考核1.
  
  (2)进一步加强对服务性收入的管理。收费标准的制定要科学、合理,避免标准虚高, 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同时要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承受能力。制定标准时,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深入调研、科学核算,制定、申报准确合理并具有较高可操作性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取得物价部门批准,还应根据实际条件、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
  
  (3)高度重视支出管理, 争取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实现组织的目标,使组织能够可持续发展。非营利组织不仅要保障组织的生存,还要意识到效率的重要性。非营利组织能否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来实现其组织目标,是影响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要在保证业务开展正常需要的同时,讲求资金的有效使用,追求效率;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使非营利组织的各项支出发挥最大的效果。
  
  5.7 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和质量,增强社会公信力
  
  (1)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规范和指南
  
  目前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关于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规定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实际可操作性不强,且信息公开缺乏强制性标准。如《基金会管理条例》并未对财务、项目等信息公开作出专门的规定,2011年民政部起草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也只是说明了慈善组织哪些信息需要公开以及公开的时间和方式等原则性内容,并没有对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的情况作出处罚性规定。我国应在已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一套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行业规范和指南。对于向慈善基金会这类非营利组织应出台更具法律约束力的强制性信息公开标准,对财务信息实施强制性且公开的披露制度,细化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增强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建立奖惩机制,从而推动非营利组织参与到行业透明化进程中来1.
  
  (2)提高披露信息质量
  
  首先,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体系,可以在已经有的三张基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的基础上,增加一张职能费用表。所谓职能费用表,是把业务活动中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按类分开,这样可以得到按类分开后的费用更加明细的数据信息,然后再把整个组织的费用开支的用途和金额提供给管理层、公众和监管机构,让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可以公开披露。同时,财务报表附表还可以适当包括:借款明细表、对外投资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无形资产明细表、拨入款支出明细表、接受捐赠明细表、业务成本表等,以便使用者更充分地深入理解财务报表主表的相关内容和项目。其次,建立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民办单位及非企业单位等要求必须雇用注册会计师,每年由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从而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雇用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公开竞标的形式,以有利于一些在民间的非营利组织和企业等获得低于行业价格的审计服务,而对于有能力的非营利组织应允许其自由选择审计机构并将审计报告公布。财政部门可以要求会计中介机构掌握和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受民间非营利组织委托进行审计服务时,以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并在有关审计报告中,要有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管理方面的评价。
  
  (3)扩宽信息披露方式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自愿信息披露的动力不足,除了可以由政府对其进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也可以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评估信息来进行披露。首先,搭建行业性公共信息化平台,充分发挥互联网传播力强大的优势,建立以网络为主、传统途径为辅的信息传递体系。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越发显示出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应加强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围绕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要求及时录入信息、整理信息,并及时在自身网站及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对外发布。以慈善基金会为例,公共信息平台方便慈善组织在统一的网络上定期地公布慈善资金的来源与流向,改变了目前分散而不规范的慈善信息公开局面,使捐赠者能够更加快捷地査询信息并进行监督,也使得捐赠人和受益者之间有了更加便捷的沟通渠道,有力地促进了公益慈善组织透明度的提高。其次,完善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公正和专业的第三方评估,可以提供公允的信息,并将评估资料及结果直接告之公众,同时也可以帮助慈善机构解决自身信息披露能力不足的问题,有助于整个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和推动慈善行业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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