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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5-03 共104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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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营改增下新疆中小企业发展探究
  【第一章】营改增政策对中小企业的作用探析绪论
  【第二章】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第三章】营改增对新疆不同行业中小企业影响的实证研究
  【第四章  参考文献】完善新疆中小企业营改增政策的思考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2.1概念界定
  
  2.1.1中小企业
  
  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行业对中小企业的范围界定不同。一般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别是:行业所处地位、融资形式、组织机构、企业人数和资产总值等。2011年内我国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将中小企业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三类,对于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也不同,具体划分标准见表 2-1.
  
  2.1.2营改增的内涵和目的
  
  (1)营业税
  
  针对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基于营业额所征收的税制。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并行课征的两大流转税税种,未纳入增值税征税对象范围的都征收营业税,比如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不动产销售等行业。凡在我国境内经营这些业务并取得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都必须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之一,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征收范围广,税源普遍;(2)税负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包含在服务收费标准之内;(3)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税负合理;分为九个税目,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税率分3%和5%两档,还有一个5%-20%的幅度税率;(4)税率档次少,计算征收简便。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企业应单设营业税金账户反映本期营业收入或劳务收入所负担的营业税;此外,还按规定将本期应交的营业税,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营业税明细账户反映,应交营业税明细账户的贷方反映应交的营业税,借方反映企业已缴纳的营业税;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缴纳的营业税;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多缴的营业税。
  
  (2)增值税
  
  是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增值额为征税依据的税。增值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新增加的那部分价值。例如,工业企业的增值额为产品销售额扣除生产该项产品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和各种零配件等价值后的余额。增值税就是对这部分新增加的价值额进行征税。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只就产品销售额中的增值部分征税,与对产品销售额的“全值”征税相比,可消除重复征税。企业不会因实行专业化生产而增加税负,国家也不会因企业实行联合生产而减少财政收入。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①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征增值税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②委托加工增值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方为工业企业的,视同自制产品,于销售后纳税; 委托方不是工业企业的,于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交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① 从事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该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减去按“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中规定的“扣除项目”计算的金额以后的余额;②从事进口应纳增值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该产品到达我国口岸报关时的到岸价格加交纳的关税税额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增值税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目前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税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征管条件的日益成熟,将逐渐扩大其征税范围。
  
  增值税引起能有有效避免商品在流通的重复征税,因此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增值税的特点主要有:①税收中性。增值额是增值税的计税基础,计税时由于非增值部分已被剔除,因此统一商品若增值额相同则税负相同,税额将不受流通环节的多少而变动。②最终消费者承担税负。通过价格杠杆的转嫁,商品销售和劳务交易中税负将有最终消费者负担。③实行价外税制度。价外税制度的应用将有利于税负转嫁和生产价格均衡。④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增值税的计税将剔除上游环节已经负担的税负,可有力消除重复交税。
  
  (3)营改增
  
  营改增指的是将原来营业税中的项目转变成为增值税项目,并且仅仅针对产品或服务增值的部分来缴纳相关的税费,这样能够有效降低重复缴税的现象。这种政策出台后率先在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业进行试点,而后在向更多的行业进行推广。
  
  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而言,在进行试点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涵盖下述几个方面:首先,试点范围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行试点的行业范围逐渐扩大,并且已经覆盖到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其中,现代服务业主要有技术研发、信息技术、有形动产租赁、物流辅助、文化创意等;交通运输业则涵盖陆运、水运、空运以及管道运输。其次,针对当前现行的基础税率,在此基础上新增设两档低税率,其税点分别为6%与11%.其中,对于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而言,所执行的是11%的低税率,而除了有形动产租赁在税率方面仍然为17%以外,其他行业均适用6%的低税率。第三,对于试点纳税人则分为两类,分别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二者的界限则是以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为标准。第三,营改增后税收收入的归属地区不变,对于造成试点地区财政收入降低的情况将酌情调整相关体制。
  
  第四,针对享受国家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行业,在实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后,依然可以享受原有的优惠税率政策。为了能够使营改增的征税制度能够有力实施,必须到指定的试点纳税人处购买增值税发票,并可依据现行规定来对相关税项进行抵扣。
  
  (4)营改增的目的
  
  实施营改增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能够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尤其拉动服务业的经济增长。针对服务行业传统的税收政策在营业税方面的税负较高,并且始终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因而国家为了提升对第三产业的支持,通过营改增可以拓展第三产业的发展空间。其次,营改增可以为结构性减税做贡献。营改增将降低企业总体税负。2014年3月财政部数据表明,2013年营改增后减轻我国企业税负超过1400亿元。第三,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营改增后企业出口成本降低,将使得企业货物及劳务的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
  
  2.1.3我国增值税制的演变过程
  
  我国的增值税制度从1979年起开始实施,分别在1984年、1993年和2012年实行了三次重要改革,我国增值税制的正式开始要从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正式颁布算起。
  
  1984年我国增值税开始了第一次改革,这次改革也成为增值税的过渡改革。1984年10月,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的两大行业和三种产品试行增值税,在增值税试运行期间,国家还出台法规实施国营企业的利改税,在税种方面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至此,中国特色的增值税正式建立了。1986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增值税计税方法,使增值税的简洁化和统一化得到了巨大提升,促进了我国增加财政收入的增加和重复征税的消除。然而这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对生产环节和部分工业产品计税的改革 ,改革的普遍性、简化性和税收中性等基本原则仍未全部发挥,当时的增值税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因此不属于真正的增值税。
  
  1993年我国实施了第二次增值税,这次改革是增值税的规范阶段。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增税第二次改革的开始。1994年我国正式开始实行新的增值税制度,通过引入国际惯例,科学、规范的制定了“生产型增值税”,同时以增值税为核心制定了新的流转税制。新流转税制在全面实施增值税的基础上,对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劳务交易征收“营业税”.新的生产型增值税制由于税基宽、税额扣除少改善了当时国家财力弱、财政收入捉襟见肘的局面,同时,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有力的缓解了当时投资过热的状况。
  
  这次改革,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了大陆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
  
  2012年从上海开始试点的营改增制度开启了我国增值税的第三次改革。这次改革将部分现代服务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012年1月1日,为完善税制、解决重复征税,我国率先在上海市开展了覆盖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起,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由上海逐渐扩大至江苏、北京、天津、宁波、厦门等地区。2013年8月,又继续对试点行业扩增,将广播影视作品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范围。最终,“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2.1.4营改增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影响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占企业总数的98%以上,是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而中小企业呈现出的普遍的“小、散、低”的特征,是的近年来众多中小企业严重亏损倒闭。而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跟中小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税负重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中小企业的体制性和结构性问题成为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致命性瓶颈,为中小企业的产品、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带来巨大阻碍。
  
  营改增试点后,将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变为按3%征收的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占到70%.结构性减税政策和税制改革的完善,将为中小企业创造更为公平的税制环境和更适宜的发展环境。对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都具有重要作用。
  
  (1)营改增对中小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的全面推广,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整,理论上能够明显的降低我国企业税负水平。但是,如果,企业不能获得达到标准的进项税额,那么营改增能否降低税率,还存在争议。企业的税负包括流转税、各种附加税种以及企业所得税等,假设某公司的销售额为S(不含税),可抵扣进项项目为I(不含增值税),增值率为Z,并假设进项增值税税率和销项增值税税率一致。本文只取营业税税率 为3%,增值税率为11%的情况进行分析。
  
  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税额(Before)=S*(1+3%)*3%(1)
  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税额(After)=S*11%-I*11%(2)
  增值税增值率Z=(S-I)/I(3)
  将公式(3)变形,得I=S/(1+Z)后带入2中,整理后有:
  After=S*11%*Z/(1+Z)(4)
  
  若当After = Before时,Z=39.06%,即在增值率为39.06%下,营业税和增值税税负相等,在这种情况下营改增对于企业税负来说没有任何影响;当Z>39.06%时,营改增的实施增加了公司的税负水平,反之,营改增会降低企业的税负水平。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税负的变化主要取决于增值率。所以,在实践之中,还应该结合公司所在行业和自身的具体情况来分析。以上只是对特定的增值税率以及营业税率的分析,对现有政策中不同的增值税征收税率比较得出的税负平衡点见下表:
  
  
  
  (2)营改增对中小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
  
  利润是企业最终经营结果重要衡量指标,是信息使用者评价公司业绩的依据。一般而言,成熟行业中,企业的利润不会有大幅波动,利润的大幅波动会引起管理层、投资者以及债权人的重视。由于利润的计算公式如下: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1-所得税税率),因此,我们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所得税等角度,分析营改增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如何。
  
  首先,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改增以前,营业税包含于企业取得的价款中,并以收到的实际价款直接入账,营改增实施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所以获得价款后,在收入中要扣除增值税税额,以无税收入入账,因此,营改增后,营业收入降低。
  
  二是,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成本的影响。营业成本受固定资产、存货的影响,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和存货的进项增值税税额可以部分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将可以从账面价值中扣除,进而促进原材料成本的降低,因此,在同等条件下,营业成本会得以缩减。
  
  三是,营改增对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影响。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主要内容是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土地增值税、等。营改增实施后,增值税、营业税都将从营业税及附加中剔除,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计税方式依附于营业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因此营业税的剔除,将使得税基减少,所以增值税如何变动主要看进项和销项的差额情况。
  
  具体各组成部分的变化情况通过以下例子来展现。某企业购入原材料含增值税在内100万元,当期全部投入使用,将产品全部销售后取得价款含增值税在内为500万元,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含增值税为200万元(税率为17%,当期全部抵扣),在没有其他费用的情况下,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率为11%,所得税率25%,营改增前后各项目的变动情况如表2-2.
  
  
  
  从表中不难看出,在营改增实施后,企业的运营成本以及在营业过程中所形成的税金都显着下降。尽管在新型的税制模式下,企业利润也有所下降,但是税负总额降低明显。

        2.2理论基础
  
  2.2.1税收中性理论
  
  17世纪初亚当·斯密提出了注明的税收中性理论。此理论主要涉及:供求弹性、均衡价格、局部均衡、社会资源配置以及外部影响等概念,此后,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和马歇尔的《经济学原理》也都对涉及了这些概念。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在不考虑收入分配问题的情况下,采用何种征税方式可以避免纳税人的额外税收负担。即税收中性就是超额负担的最小化,此时的资源配置最有效率。在这种理想税收下,税收对经济中资源配置的影响为零,此时组织形式、投资形式乃至产业结构的资源配置方式都不会因为税收的变化而不合理。
  
  税收中性是贯彻增值税的特征的最有力原则。这一原则可以使经济不平衡最小化,保障不同的经济要素在各行业中达到最优配置和最佳经济效应。增值税“环环征税、环环抵扣”的特点可以保证各征税环节税率统一,因此只有避免对链条中游的行业、企业减免征收才能避免由于上游减税造成的下游增税。
  
  2.2.2最适课税理论
  
  J.S.穆勒的“牺牲”理论是最适课税理论的雏形,“牺牲”理论指出当所有纳税人负担等量的牺牲时就能达到税收公平。后来,庇古等经济学家以福利经济学的视角对最适课税进行了阐述,即在收入分配公平和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下,征税应如何设计才能达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其中拉姆齐法则、科利特。黑格法则和斯特恩对拉姆齐法则的修正是最适课税理论的主要精髓。拉姆齐法则讨论的是对闲暇不课税的情况,其结论是:对商品税率的设定,应能保证课税之后,人们对各商品的消费数量等比例下降。科利特和黑格将闲暇纳入讨论范围,指出为实现效率损失的最小化,指出针对闲暇互补性相对更强的商品,在税制方面要征收更多的税负,而相应的对线下替代性较强的商品在税负的征收方面则相应降低。基于拉姆齐法则,斯特恩还引入了公平性的考虑,他认为虽然商品的分配特征值高会导致效率损失较大,但税收引起的该种商品的补偿需求减少的比例应该越低。最优商品税的研究起点是如何实现效率损失最小化。因此,如何确定效率损失最小的税率结构是最优商品税的核心问题。
  
  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最适课税理论主要涵盖以下内容:一是 ,间接税和直接税各有所长、各有所短,所以二者关系应为互相补充的关系而非替代关系;二是,主体税种的选择应依据政策目标制定,以公平或效率优先决定以商品税或所得税为主;三是,若主体税种为所得税,则确定最优累进度成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关键;四是,政府应选取较低的所得税边际汇率,否则会造成高边际税率带来的效率损失,损害社会公平。
  
  2.2.3税收负担理论
  
  税收负担理论的主旨是征税会使纳税人承担经济负担降低其直接经济利益。因此在设计税收制度的时候首要问题是收税负担率的确定。税收负担率是纳税人和纳税主体间税款分配关系的比率,主要内容是税收宏观负担和税收微观负担。将全部纳税人当做纳税主体的是税收宏观负担,其公式如下:
  
  
  
  企业税收负担率不但能够体现公司的综合税收负担和个项税收负担,同时可以反映国家通过征税参与微观主体收入分配的大小。企业税收负担在分解成个子项目的负担情况时主要有:营业税负担率、增值税负担率、流转税负担率、所得税负担率等。通过税负对投资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调节税收来刺激或鼓励企业的投资行为,影响投资方向,促使国家投资结构合理化。
  
  2.2.4拉弗曲线
  
  “拉弗曲线”的代表人物拉弗是供给学派中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在对税收和税率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他通过数学模型将税收和税率之间的关系直观的表现出来,这就是着名的“拉弗曲线”.他指出,税率在边际税率之间不断发生变化,如果边际税率发生变化,那么相应的税收也会产生变化,即边际税率提高,那么税收也会相应的增加,但当税率范围达到某一峰值后,税收则会随着税率的提高而逐渐减少。对此,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指出必须要对边际税率实施有效的控制,使之能够保持在可控的范围内,不应该单纯的追求过高的边际税率,过高的边际税率将会对税收产生不利的影响,导致税收减少。
  
  
  
  如上图所示,其中横轴表示税率,纵轴表示税收,上图中的曲线就是着名的“拉弗曲线”.在税率从在(0,A)这个区间时,税率和税收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也就是随着税率的增加,税收也会相应的增加;而当税率处于A时,税收处于最大峰值,此时的税收最为合理;而当税率在(A,B)这个区间时,税率和税收之间呈现出反向相关的趋势,并且当税率到达B时,也就是税率高达100%时,那么此时的税收为0.政府在对制定税制体系的过程中,通常都会将税率控制在(0,A)的区间内,而在(A,B)这个区间内(阴影部分),则是政府在税率制定方面的“禁区”,在这个区间税率越高,那么税收反而会相应的不断减少。通过拉弗曲线能够将宏观经济条件下的税负、税收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更急直观的呈现出来。从理论层面来进行分析,对于宏观税负水平存在一个最佳的税率点,在这个税率点上能够使国家税收最大化,并且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所以,对于拉弗曲线而言,其在很大程度上对促进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发展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2.2.5公共财政理论
  
  公共财政理论指的是在市场失灵的条件下,通过外部力量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来满足人们的公共需求,而这种能够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外部力量源自政府。公共财政理论为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1936年凯恩斯在其发表的文章《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指出,国家政府会以积极的态度来改善市场环境,并对市场实施干预。对市场进行干预也是政府职能的体现,政府通过调控手段来对失灵的市场进行矫正,从而促进市场能够更加稳定,从有效带动经济的发展。政府对中小企业实施扶持,这也是对市场调节的一种方法和手段,用以对市场进行矫正和调节,以此来实现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有序性。
  
  通常中小企业都拥有比较顽强的生命力,不过市场给予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显然不及大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始终无法与大企业匹敌,因而单纯通过市场的作用来解决中小企业发展困难的问题显然并不现实,为了创造更加均等的发展机会,使中央政府必须对中小企业提供相应的支持。
  
  2.3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借鉴
  
  2.3.1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2.3.1.1法国增值税的变迁
  
  1948年,法国在营业税的税制方面采用分阶段课征,并且对前面各个环节中所缴纳的税款进行扣除,不过其中不包括投资性支出,这时的营业税中能够显现出一些增值税的特征。1954年,法国出台相关法规,针对投资性支出的所缴税款也可以进行扣除,从而增值税正式步入历史舞台。在1966-1978年间,法国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与税法相关的法案,使税收的征收范围不断扩大,与当前增值税的征缴模式更加贴近。
  
  (1)征收范围逐渐扩大。起初,法国在增值税的征收方面只针对工业生产与商品批发;1966年对增值税进行调整,其范围不断扩大,并且渗透到商品零售业中,甚至在农业方面也有所涉及;1978年,法国的增值税涉及到自由职业者。法国税制发展至今,其增值税几乎已经涵盖所有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
  
  (2)税率调整。2003年,法国对增值税的标准税率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20.6%降至19.6%,低税率为5.5%.其中,执行增值税低税率标准的行业主要是对生活必需品如:饮品、食品、书籍、客运等征收,同时对特殊交易行为还规定了特殊税率,这些特殊税率并不唯一,而是随着行业发展的状况进行变化。尽管法国零税率也同样适用于特殊交易,不过在税法上并没有对其税率档次进行特殊的说明。
  
  (3)对增值税待扣税金处理的转变。截止1971年底,法国对纳税的投入物已交增值税已经达到并超过了纳税人应交增值税的总额,并且不进行退补,对于这部分超出的税额则会无限期的进行保留。自1972年起,法国对增值税的税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如果纳税人在某个月的净增值税税额超额,那么将超额部分将上交给税务局,而如果其比应交增值税的净应抵扣数小,那么可以延期到下月在进行抵扣,其退款时限则是按照季度或者按照年度来进行。
  
  (4)进项税计算方法的调整。2008年1月1日,法国再次对增值税的计算方式进行了改进,其抵扣原则不再采用定额扣除法,而是实施费用配比法。如今,能够对进项税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是扣除比,而扣除比又会受到三个方面的影响,分别为:增值税可靠性因素(与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商品的使用成比例)、增值税税制因素(与商品或劳务可扣除进项税有关)和许可系数。
  
  2.3.1.2德国增值税的变迁
  
  德国推行增值税始于1968年1月1日,通过增值税来取代原有的已经实行多年的“阶梯式”销售税。随着世界各国在税制改革方面的不断发展,德国税制改革在实施增值税以来的40多年中也得到了相应的完善,在增值税方面也更加科学合理。如今,德国的增值税是本国的第二大税种,排在首位的则是个人所得税。
  
  (1)税率变动。1998年4月1日,德国对增值税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划定增值税的税率为16%,而农林、饮品、食品、书籍等的增值税执行的是低税率标准,税率则为7%,并且与农业有关的收入在税率征收方面同样也是采取低税率的方式来进行征税,部分特定的农林产品在增值税方面拥有免征权。2007年1月1日,增值税标准税率再次上调,并最终划定为19%.其中,金融、医疗、保险、不动产交易等产业不征收增值税。一般享受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就不可以对其进行销售活动中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若企业经营活动中,不但有免税交易,同时还存在非免税交易,那么对其所在进行税务统计时则需要将进项税分开来进行计算。
  
  (2)计税依据的修改。德国于1970年对增值税进行了重大调整,对于所征收的税款所形成的主要依据是按照对象价格来进行的,而不再使用原有的销售额作为增值税的标准,这也使则德国增值税通过税制改革更加健全。在所有的流转税中,增值税是其中的大项,而随着经济贸易往来的频繁,增值税已经成为财税收入中的最大项。
  
  (3)共享比例的调整。德国在增值税的归属权方面一直采用的方法是联盟和州共享的方式来实现。1998年,德国为了能够对地方废除工商资本税所形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在其税收方面将2.08%划分给地方,同时市镇在增值税的分配方面也会有所参与。对于州的分配,其主要是根据各个州的居民数量来进行权衡,并将增值税的75%按照比例划分给各个州,而其余的25%则用于维持各个州的财政平衡,划归为政府财政,从而实现了增值税的预先平衡。对于这种增值税的预先平衡,一般将其看作是92%人均税收水平,如果一个州的人均税收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那么可以从增值税总额的25%中获得一定收入,来维持州的发展,而进行补贴的数额就是该州人均税收水平与全国人均税收水平之间的差额。
  
  2.3.1.3意大利增值税的变迁
  
  1997年开始意大利为接轨欧洲一体化进程,进行了一系列的增值税改革,这次改革主要为有效解决税负重、税种多、程序复杂和偷税漏税等问题而进行。
  
  (1)调整税率。增值税率的种类由4种调整为3种。基础税率为20%,适用于大部分商品;消费量大的商品税率为10%,如:米、面、糖、肉、蛋、药、餐饮;农产品、生活必需品等税率为4%;同时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出口额占企业当年全部销售额的10%以上就可以成为出口企业享受这一政策。
  
  (2)多样纳税、统一申报。在增值税改革前,意大利的养老社会福利金、直接税和间接税是分开来申报的,需要通过邮局或镇政府将不同类别的申报表递交至税务部门。改革后,各种税费可以统一申报,且各项之间的差额或余额可以相互抵消,不但程序简化、经手部门减少,而且还可以网上申报,申报方式和付款方式多样化、灵活化,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3)颁布新处罚措施。新的处罚措施主要是将以前罚款和税上加税两种措施合并成“罚款”一种方式,并规定保留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权力。另外,意大利还设置了鼓励措施,对于立即上缴罚款的可以免除临时处罚和25%的罚款。
  
  (4)税务机构精简。将增值税处、直接税处和税务登记处三处合一,统一设立“税务办公室”,精简后的税务办公室可以统一制定税务核查办法,提高了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和征管效率。
  
  2.3.2发达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的启示与借鉴
  
  通过梳理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的增值税制度变迁过程,不难发现这些国家在在税制改革中呈现出的共同特点,这些共性将对新疆通过营改增改革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1)增值税征税范围广。研究表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越广泛就越能充分发挥其中性税种的优越性,若增税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则会降低税收的公平性。从发达国家增值税演进的趋势看,逐步对所有劳务和货物征收增值税是确保各行业税负公平合理的发展趋势。
  
  (2)税制趋向简洁化、透明化。税率等级的减少是各国税制设计简洁化的重要体现,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的简单、规范和统一,不但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同时可以减少纳税人的投机决策,有效减少偷税漏税、过头税和人情税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而透明化趋势主要体现在各国在增值税政策的制定、立法和修改中向公众更加透明,及时向公众发布信息、征求意见。这一举措有利于纳税人依法合理的筹划经济行为,减少违法行为及纳税人的抵触情绪。
  
  (3)增值税率变化趋同。税率的趋同主要体现在,增值税率高的国家逐渐降低税率,而税率低的国家趋向增高税率,如将增值税率从16%调整到19%的德国。
  
  (4)消费型增值税成为趋势。不论增值税制实施的时间长短,消费型增值税都成为了各国的明智选择。在增值税的设计上,应减少对税收照顾的考虑,否则将很多商品的低税率或者免征税,这将阻碍税收监管的简洁化发展。因此各国学者都认为增值税率应该单一化且低税率,反对三种以上的税率设计,消费型增值税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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