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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产税税基评估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2-19 共2359字

  房产税论文(推荐10篇)之第八篇

  摘要:通常而言, 确保房产税征收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其前提就要保证房产税税基评估准确。本文围绕房产税税基评估现状, 探讨了完善房产税税基评估的策略, 以此为促进房产税征收更加公平合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产税,税基,评估问题,策略

房产税论文

  为了更好地调控房地产市场, 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稳定房价, 房产税已在一些地方试点征收, 并获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确保房产税征收的可操作性及公平性, 必须建立合理且有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系统, 以此提高房产税税基评估的精准度, 为维护各方利益提供保障, 还能进一步促使税收工作顺利开展, 从而提高房产税征收效率。

  一、房产税税基评估现状

  (一) 税基评估机构及人才问题

  房产税税基评估机构与一般的资产评估机构是不同的, 两者比较起来有很大的差异, 但目前我国市场上的房产评估主体一般为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其职能是为评估需求方提供变更房屋权属关系的估价报告, 在利用全球先进评估方式为房产税税基评估提供技术保障方面还有一定距离。现阶段批量评估技术是全球不动产税基评估方式中较为先进的一种, 该技术在实践中, 不仅需要很多掌握前沿技术理论的优秀人才, 同时还需要有高技术水平提供支撑。现如今由于报考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门槛不高, 导致从业人员学历偏低, 无法形成房产税税基评估优秀人才的高水平培养选拔机制, 导致土地估价、房产评估等专业人才匮乏。

  (二) 税基评估主体设置缺乏清晰度

  现如今的房产税征收试点城市中, 如上海, 是把财政与税务机关当作房产税税基评估主体的。把财政及税务机关当成评估主体, 虽具有税务与财务知识人才集中, 部门职责分工明细, 有益于在开展评估工作时充分交流和减少评估争议等优势。可是, 其中的税务部门不仅是税基评估的主体, 更重要的还是税款征收主体, 难免对税款征收合理性及公平性带来较大影响。税务部门虽在税务方面的人才较多, 可房产税税基评估所要求的评估人才应当具备资产评估及统计学方面的知识, 这对税务部门的公职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在全国正式开征房产税和税基评估之时, 若评估主体设置缺乏清晰度及评估人员技术水平良莠不齐, 很容易给税基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带来影响, 也会使评估结果精准度下降。

  (三) 税基评估周期变化敏感度较弱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加强的过程中, 全球经济以及政治局势变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汇率水平。在这种大背景下, 我国的资产市场价值会伴随这些因素的变化而产生变化, 倘若房产税税基评估依旧将变化前的资产市场价值作为标准, 那么必然会丧失税收的合理性与公平性。房产市场的周期性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表现出高度相关的趋势, 在我国当前宏观经济结构转型之时, 房产价值评估周期性变化却不显着, 特别是部分房龄较长及有区域差别的房产。这种导致房产价值评估随市场变动而呈现出周期变化敏感度弱的一刀切评估方式, 会使得房产税税基评估结果偏离真实性。

  二、完善房产税税基评估的策略

  (一) 完善税基评估机构设置

  目前, 一些专家建议把税务部门当成是房产税税基评估的行为主体, 可如此一来就会增加一大批政府公务人员, 这既不符合政府机关人事制度改革要求, 还会提高政府征税成本。可见, 政府的税收部门与房产价值评估机构是不同的, 两者的功能也不同, 但可以将税收部门作为房产税税基评估的辅助机构, 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制定及保障作用。设置房产税税基评估机构时, 应防止税务部门单独作为评估主体的现象出现, 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具有公信力的专业评估机构作为评估主体, 提高评估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降低各方利益冲突。

  (二) 优化税基评估主体设置模式

  倘若把税务部门当作评估的唯一主体, 可能会导致税基评估缺乏公平性, 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利。可见, 评估主体的设置需统筹各方利益, 设置相对独立的具有公信力的专业评估机构作为评估主体, 这种主体必须由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合作设置, 即两者一同实行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这种模式的工作流程可设计如下:第一, 税基评估过程中的协调及管理由政府部门实施, 政府部门把采集的评估数据及信息交给中介机构。第二, 中介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中技术方面的工作。第三, 中介机构把评估结果交给税基审核中心审核, 评估结果经审核通过后, 交由政府部门计算房产税缴纳金额。上述的税基审核中心由政府设置, 可确保对中介机构评估结果审核的权威性, 并且独立于税务部门, 可在较大程度上保证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及公平性。

  (三) 恰当调整税基评估周期

  房产评估的基础是其市场价值, 因此在评估中应关注其市场价值的变动, 当其市场价值发生变动时, 房产税税基评估需跟进开展。可见,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具有周期性。影响税基评估周期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发展、政策变化等, 而目前试点征收房产税地区的立法中对税基评估的周期性并无明文规定。我国现阶段处于经济转型时期, 经济发展时有波动, 房产的市场价值受其影响亦时有波动, 由此, 税基评估周期不能僵化。况且, 我国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贫富差距大等问题, 税基评估周期需要因地制宜地调整。比如明确一个浮动周期, 如2-3年或3-5年等, 交由各省市按自身实情来确定。这样做可使得房产税税基评估的结果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不至于出现脱节的现象。

  结语

  综上, 在开展试点征收房产税的过程中, 由于进行税基评估实际工作存在一些困难, 系统的方法体系尚未构建。本次研究仅停留于理论层面, 研究过程中还有诸多不足, 且对于房产税税基评估中的问题探索仅仅是一个开始, 还需有关人员不断研究分析, 由此建立健全法律规章制度, 培养优秀人才, 明确划分好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郭枕潮, 高俊扬.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合理性思考[J].法制与社会, 2018 (16) .
  [2]丛日晴.批量评估技术在房产税税基评估中的应用分析[J].科技经济导刊, 2017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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