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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税征收的必要性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2-17 共26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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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水污染税制度的构建探讨
【第一章】水污染税征收体制建设分析引言
【第二章】污染税基本理论分析
【第三章】 水污染税征收的必要性分析
【第四章】国外水污染税制度实践及经验借鉴
【第五章】我国水污染税要素设计
【结论/参考文献】水污染税收制度设计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水污染税征收的必要性分析

  本文在导论部分对水污染税征收的意义进行了简单的阐述,本章将对这一内容进行深入系统的论述,提出水污染税征收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节 排污费制度存在缺陷。

  排污收费制度是在环境问题不断恶化,成为阻碍我国和谐发展的情况下提出的。目前排污费收费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合计收费项目达到几百项,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的排污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开始不断的凸显,已无法适应环境需求。

  一、排污收费标准过低。

  我国现行的排污费收费标准于上世纪80年代制定,2003年进行了调整,2015年6月又出台新规定。虽然排污费在污水治理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毋庸置疑的作用,但目前的收费标准似乎已不能满足当前减排的需要。以本文研究的废水排放为例,2010年,全国排污费解缴入库177.93亿元,其中排污费污水收入22.382亿元,占排污费总收入的12.58%,远低于废气类的78.24%.

  以2010年为例,2010年污水治理项目本年完成投资396.98亿元,其中治理废水投资额129.55亿元。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首先缴纳排污费的单位数量逐年下降,但是工业废水则属于交替上升中,减排效果并不明显;同时排污费收入总额(废水、废气、噪声以及危险物)相比污水治理投资额根本无法满足,若是再考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及所需资金,排污税污水收入与污水治理投资额将形成巨大的资金来源缺口。

  二、排污费征收范围狭窄。

  只要有排污行为,排放者就需要对此行为负责。但是目前我国排污费制度征收范围一方面较为狭窄,以废水排放为例,生活废水排放总量已经非常大,但是现行排污费制度并未将其考虑其中,未将其纳入征收范围,这是极不合理的。另外排污费收费条例中未考虑间接污染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比如土地污水对水资源造成污染等。

  从表中可以看出:一方面生活污水占废水排放量的比例远远大于工业废水的占比;其次自 2010-2013 年近 4 年间,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不断不断上升,而工业废水的排放则相对减少。生活污水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居民群体生产消费活动,因此仅仅考虑企事业单位的排污收费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现实。数据说明生活废水是全国废水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行排污费制度明显无法适应新的污染源,因此治理生活废水已经成为治理污水的重要环节。

  三、收费程序复杂、征收刚性不足。

  排污费的征收至少需要五个环节,包括自行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主管环保部门核定;环保部门根据征收标准和核定的污染量确定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送缴纳通知单;7 日内日到指定银行缴款。其中最主要的一个环节是对申报者污染物数量的核定,但就我国目前的专业技术以及环保部门的人力物力的情况来看,根本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以及由此引出的庞大复杂的污染物的核定需要。因此,在现行制度下根本无法对企业每月、每季度、每年的申报数量进行核定,正因为如此,才会产生以下方面的问题:

  假设政府环保部门对申报者产生质疑,则环保部门需要重新收集核定信息,不仅是对申报者工作的否对,对核实者与申报者都是耗时耗力。若完全相信申报者申报的排污量,则可能会造成排污者虚假申报而造成排污费流失,进而形成排污费征收更加不透明。即使在核定后发现款项流失,也没有强有力的惩罚性机制,从而形成环保部门的懈怠心理以及排污者的侥幸心理甚至对排污者虚假申报等行为视而不见,从而加剧了排污费征收的随意性,也给排污者制造寻租的机会。

  第二节 准环境税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涉及水污染的税收政策并不多,但是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一些具体条款在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有所涉及。

  一、资源税。

  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1986年和1994年进行了两次改革,现行使用的资源税于 2011 年 9 月 30 日开始实施,征税对象包括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资源税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按照资源所处的地理位置、开产条件、资源等级等不同确定不同税额,产生资源级差收入,既保证稳定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纳税人节约自然资源等。下图数据显示:2004年至2013年这10年间,我国资源税税收总体上逐年上升,尤其是2011至2012年上升显著;此外资源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整体上升,虽然个别年份出现下降持平的状态,但整体对我国的税收收入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我国资源税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存在征收范围过窄问题。目前我国资源税对应加以保护的水资源、森林资源未纳入范围,尤其是目前水资源严峻的情况下,不利于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财政部表示:"未来将扩大征收范围,水资源必然包含其中。"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制定于 1985 年,同年正式执行,2010 年 12 月,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我国是一个比较新的税种,所征得的税款主要用于造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环境卫生以及路灯、供热、公共消防等,真正做到了专款专用,对城市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筹集资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04 至 2013 年,城市建设维护税收入逐年上升,考虑外资企业开始征收城建税,其中 2011 年上升的幅度最大。但是城建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却是波动的,并且占比相对较小,其收入规模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另外,城建税与其它税种不同,是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征收和减免,是一种附加税。当"三税"出于非环保方面减免税收时,城建税也会相应的减免,城建税设置的目的就无法达成。

  三、消费税。

  消费税的主要作用是优化税制结构,保证财政收入,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和缓解贫富差距和社会分配不公。此外OECD国家及联合国等国际组合开始考虑消费税的环保功能,提出"绿色税制"改革。其中关于绿色税制构建的途径中有一条指出,通过引进与环境目标相一致的新消费税种或扩大现行消费税的税基,来提高污染产品或污染过程的社会成本。

  在绿色税制而对倡议下,许多国家开始征收与环境相关的新消费税,税基包括能源、机动车、污染(可度量的水的排放、非点源水污染等)等。

  我国现行消费税14税目中,有部分也是从保护环境的角度设置的,比如鞭炮及烟火、汽油、柴油、小汽车、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地木板,均具有环保的效应。2015年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大了征税范围增加了电池和涂料。虽然我国的消费税节能环保的功能不断增强,但是在节能环保方面仍存在缺失不足,有很大的改进空间,许多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并未纳入消费税范畴,征税范围较窄。

  比如对会对水资源造成污染的含磷洗衣粉、农药等。

  但从总体上看,以上三个税种对于环境治理、水环境的保护均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现实社会不断的发展前进,单一固定的税制已无法满足需要,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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