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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内蒙制定和实施的若干政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6-11 共5773字
论文摘要

  根据发展畜牧业和牧区工作的方针与牧区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制定和实施了若干政策。

  一、从实际出发制定“三不、两利”政策

  对牧主和牧主经济的民主改革,是牧区民主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47年6月,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编印《内蒙古解放之路》曾记述:“牧畜经济的主要生产资料与生产品—牲畜及一切畜产品,却是封建牧主占有制,牧民受牧主的压迫与剥削。”自治政府成立后,广大牧民迫切要求变革这种生产关系,以利于恢复与发展畜牧业,改变贫困状态。

  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对牧主和牧主经济进行民主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在“废除封建特权,发展包括牧主经济在内的畜牧业生产”和“既保护牧主的私有权,又保障牧工的利益,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总原则下,对牧主和牧主经济实行和平改造,贯彻“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的政策。这是以特殊的方式解决牧区阶级矛盾的一项政策。根据当时牧区的经济性质、生产特点和民族特点等实际情况,所采取的一项比较缓和的民主改革政策。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袭击和人为破坏。在牧区进行一切改革,都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保存牧主经济不斗不分,既适合于牧区实际情况,也有利于畜牧业生产,因此它是中国共产党在牧区民主改革中的正确政策。

  与“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相配套的政策是“牧工牧主两利”。实施这一政策的基本原则是:第一,保障牧工适当的生活水平和政治权利。第二,保护牧主经济,鼓励牧主发展生产的积极性。第三,根据生产发展水平,制定适当的工资标准。由于各地存在的生产不平衡状况,允许在工资水平上有所差别。第四,尽量做到牧工牧主双方满意。在实行这一政策的同时,为解决牧区贫困牧民生产和生活的困难,自治政府采取了相应的其他社会政策。这些社会政策:组织牧民互助;发放畜牧业贷款和救济款,组织牧区信贷合作;鼓励社会互济。经过这些办法,使贫苦牧民从发展生产中逐步由穷困走向富裕。

  经过民主改革,使牧区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并且部分地发展了互助合作经济。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都突出了牧区的特点,都在理论和实践上经受住了考验,是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时期指导牧民民主改革的基本贡献。上述方针政策在以后的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仍然得到继续发展的运用。扫除了阻碍畜牧业生产力发展,也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鉴于牧区生产特点确立以牧为主方针

  党的政府在牧区的一切工作,最终目的就是发展牧区的生产力,改善牧区人民的生活。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不久,针对牧区的实际就提出了“千条万条,发展牲畜是第一条”的口号。1949年8月,乌兰夫在地委书记联席会议上强调:“应在一切畜牧区发展牧业,半农半牧区也应发展。”1950年1月,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在锡林郭勒、察哈尔盟工作会议上指出:“内蒙古有150多平方公里(当时的面积),有一半以上属于游牧地区,10%的人口在牲畜区。在这样一个广大的地区,发展畜牧业有远大的前途。牲畜业在内蒙古国民经济除了农业外,占第二位”,牧区“基本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牲畜业,改善人民生活,任何一项工作离开这个中心就是错误”。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不断加深对发展畜牧业和作好牧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号召牧区全体干部把发展畜牧业和繁荣牧区经济,作为永久的方针和永久的任务。

  农牧业生产本来是相互依存和相互支援的,自治区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坚持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极大地注意解决半农半牧区的农牧矛盾。1947年11月,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制定“在半农半牧区,发展农业,发展畜牧业”的方针。1948年7月,乌兰夫在全区干部会议上讲到半农半牧区政策时提到“必须保护牧场”。

  1951年,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曾经决定在半农半牧区实行“保护牧场,禁止开荒,有步骤有计划地发展畜牧业生产”的政策,后又发展为“以牧为主,照顾农业,保护牧场,禁止开荒”的方针。对农牧交错比较复杂的半农半牧区,采取以下不同政策措施:对发展农业无前途的土地,采取措施逐步退耕种草发展畜牧业,不再扩大农田,但不允许强迫命令;对农业前途不大而牲畜又少的地区,要求对畜牧业要长期逐步发展,但也要划定农田牧场范围,推行草田轮作;农牧业均占重要地位,又具备发展农牧业的条件,可把农田牧场固定下来,提倡种植牧草,实行草田轮作,促使农牧经济得到全面发展。

  这一方针的制定和执行,不但解决了半农半牧区的生产发展方向问题,缓解了农牧业生产中的矛盾,恢复和发展了生产,在生产互利和生活改善的基础上获得了解决。

  三、根据牧区民族特点倡导互助合作政策

  历史上,由于发展生产的需要,牧民间曾存在简单的生产互助,这种互助形式有几个浩特组成的合作放牧组织、定居点生产组织、浩特生产组织等。牧民民主改革过程中,由于畜牧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广大牧民在生产中感到劳力不足和工具缺乏,迫切需要互助,在党和政府倡导下,劳动牧民间在自愿的基础上发展了互助合作运动。1948年,陈巴尔虎旗完工苏木组织起内蒙古地区第一个牧业常年互助组—刚果尔互助组。1952年4月,翁牛特旗第一批在召克图嘎查、扎兰敖都嘎查组织39户牧民试办红星、红旗两个牧业生产合作社。截至1952年,内蒙古地区已办起牧业生产合作社两个,生产互助组和农牧互助组3800多个。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互助组有三种类型:一种是临时季节性互助组,多因防灾、接羔、打草、剪毛、打井、移场放牧和搞副业生产等面临时组织起来的,不但带有一定的季节性,而且多产生于畜牧业繁忙季节;一种是合群放牧互助组,是牲畜较少的牧民间为节省劳力而组织的互助组织,在牧区和半农半牧区相当普遍;还有一种是常年互助组,它有一定的分工、分业和简单的生产计划,是较高级的互助形式,虽然数量不多,但较先进,如呼伦贝尔纳文慕仁盟(1953年2月撤销建制,辖区划归东部行署,1954年5月行署撤销,与兴安盟合并成立呼伦贝尔盟)的胡和勒泰互助等,不仅兴办的时间较长,而且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积累了少量的公共财产和少量的基本建设,带有一定的生产合作社性质。

  在领导与发展牧民间互助组织的过程中,一般都注意坚持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贯彻资源互利的原则,运用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掌握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循序渐进的规律,反对强迫命令和贪多冒进。对较高级的互助组,只有条件具备的地方由旗县领导机关掌握试办,宁可少些,但要坚持办好。

  四、依靠先进科学技术发展国营牧场政策。

  国营牧场、种畜场是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是牧区畜牧业经济的领导成分。它不仅可以培育和提供大量的优质种畜,提供商品畜和畜产品,还可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周围群众示范。做好国营牧场工作,对发展牧区畜牧业经济意义很大。

  1949年,自治区第一批在呼伦贝尔纳文慕仁盟、哲里木盟、昭乌达盟分别建立国营那吉屯种畜场、巨流河牧场和道德牧场。1950年,在锡林郭勒盟、兴安盟各建国营牧场1处。截至1952年,内蒙古地区共建立国营牧场17处。各个国营牧场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不断以社会主义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科学的畜牧兽医技术师范教育和带动群众。

  在发展国营牧场的过程中,一般地贯彻了下述精神:第一,坚持自治区党委既定的只许办好不许办坏,提高生产,降低成本,逐步引导畜牧业生产走向集体化、现代化的方针。第二,国营牧场的任务是,努力提高牲畜的繁殖率,降低死亡率,增加畜产品生产,完成国家的生产计划,积极向国家提供工业原料、农用畜力、乳品、肉食以及部分出口物资;培养畜牧业干部与技术人员,积累经验;在现有基础上研究改进饲养管理,逐步采用现代化技术,繁殖良种牲畜,选育地方品种,向群众供应种畜;试种优良牧草,改良草牧场。第三,国营牧场中示范牧场的任务是,坚持多方面示范的精神,要在科学的饲养管理,改良家畜品种,改良牧场,种植优良牧草,改善提高畜产品生产,防治兽疫等方面走在群众前面,而且要做到母畜的繁殖成活率比当地高,成幼畜损失比当地少,并注意降低成本,严格经济核算。与此同时,要注意总结群众中的先进经验,与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坚持与群众相结合的精神。

  五、根据牧区地区特点推行定居游牧政策

  有史以来,牧区就以游牧的方式经营畜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呼伦贝尔纳文慕仁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牧区以及阿拉善旗、额济纳旗大体上处于游牧状态,昭乌达盟、察哈尔盟、伊克昭盟牧区大体上处于定居状态。

  定居与游牧各有利弊,定居有利于“人旺”,但因定居点周围天然草场面积和产草量有一定限度,易造成过度放牧,使草场退化,对牲畜发展与繁殖不利。游牧逐水草而居,能使畜群在合适的草场上放牧,有利于牲畜的发展与繁殖,但牧民住所不固定,风里来雪里去,极有碍于“人旺”。因此,1951年,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提出逐步在有条件地区推行定居游牧的政策。实践证明,定居游牧是适合牧区畜牧业特点和牧民生活的经营形式,它可以兼有游牧与定居定牧两者的有利因素,克服两者的弊端,既保证牧区人口繁荣,又促进畜牧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并有利于加速牧区建设。

  1951年和1952年牧区推行定居游牧,大体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半农半牧区和靠近农区的牧区,历史上已经形成了定居的,逐步实行移场放牧和建立轮牧制度;一种是原来的纯游牧区,初步划定了冬春牧场和营地,在冬春季节实行定居,夏秋季节游牧;还有一种是划分了四季牧场及打草场,建立了固定的冬春营地,并在冬春营地上进行了基本建设,进而实现定居游牧。到1952年,呼伦贝尔纳文慕仁盟、锡林郭勒盟游牧区,实行春季接羔固定放牧;昭乌达盟牧区实行夏季游牧;察哈尔盟实行定点游牧,定居区冬天游牧。

  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奖励劳动模范政策

  在恢复与发展畜牧业的过程中,畜牧业战线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分子,他们表现出极大的劳动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为了进一步发挥这些先进单位和模范人物的骨干和带动作用,党和政府实行了各种奖励生产的政策。通过召开劳模会议、各种群众集会、评比优良牲畜和交流生产经验等办法,对各种先进集体单位和模范人物进行表彰和奖励。自治政府成立后,于1948年召开了全区第一届劳动模范代表会议。

  1950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选出了牧业劳动模范代表哈音金、林桑玛(女)、散都布、忠对,绥远省选出了牧业劳动模范代表道布沁道尔吉、宝音毕勒格等,参加了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大会,受到了毛泽东的接见。奖励劳动模范的政策,大大鼓舞了广大牧民的劳动热情。由于生产劳动的优秀分子受到奖励,树立了畜牧业战线的先进旗帜,传播了先进经验,推动了生产的发展,并树立起劳动光荣的风气。

  为了进一步发展畜牧业生产,促使畜牧业战线的领导干部与技术人员安心于艰苦的工作岗位,1953年12月,中共中央蒙绥分局决定,对在牧区工作的干部与技术人员,按不同贡献分别给予奖励:对干部和技术人员从服务年限上加以奖励;对有创造发明或改进工作成绩显著,有利于畜牧业生产发展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加以奖励;对外地支边干部和技术人员加以奖励。

  对牧业劳动模范的选举,凡授予牧业劳动模范称号者,要有突出的生产成绩,有先进技术与先进经验,与群众有密切联系,为群众所公认,政治上是进步分子。为了照顾牧区的生产情况与社会条件,在劳动模范中还将单项生产的先进生产者选为生产能手,如防疫、防灾、接羔、打狼、改良品种、种植牧草、改良草原等方面。

  七、牧区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对新牧区建设的启示

  从自治区成立到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结束,尽管时间比较短暂,但党领导广大农牧民群众和畜牧业战线为了尽快地恢复与发展畜牧业,贡献了智慧,付出了艰苦努力,所以,在这一时期所取得的实践经验还是比较丰富的,有些经验是十分宝贵的,对指导以后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这已是被后来的工作所证实了的。

  这些经验就是必须从实际出发,落实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回顾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历史,在畜牧业生产和牧区工作当中值得长期注意吸取的,就是必须从牧区和畜牧业生产的实际出发,把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创造性地进行工作。畜牧业生产和牧区工作与其他行业和地区相比,既有同一性,又有自身的特殊性,开展任何一项工作,都要根据这种同一性和特殊性,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不能用一般的方法去对待。自治区成立初期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是在对旧中国牧区的经济形态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待各种旧有的经济成分的正确政策,勾画出牧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形态,并规定了它的发展方向。所有这一切,成为自治区初创时期对牧区工作和畜牧业经济基本政策的完整内容。

  蒙绥地区有其固有的地区特点、民族特点和经济特点,无论是进行民主改革,还是恢复与发展畜牧业生产,都必须从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出发,把党的总路线和总方针与内蒙古地区的实际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走自己的道路。适合地区情况的正确政策,必定有利于调动农牧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

  经验证明,在民主改革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党所制定的一系列正确的政策,均有其共有的内涵:一是尊重自治区特别是牧区的区情,不搬套内地和农区的作法;二是尊重畜牧业的特点,不把牲畜看成是一般的生产资料,强调它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的两重性,审慎地对待;三是尊重传统畜牧业所形成的习惯,不急于求成。所以,这些方针政策就能够充分体验广大牧民的利益,能够在整个牧区社会范围发挥作用,并给予民主改革和畜牧业的恢复与发展以巨大推动。

  在自治区成立初期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人们的认识,不论是对于生产活动,还是对于生产变革,都是一步一步地由浅入深、由低级向高级方面发展的。总结经验,从实践中找出规律性的认识,概括出正确的方针政策,达到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相一致,才能够变主观的东西为客观的东西。这是党和政府在新的环境下,能够不断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取得新胜利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内蒙古党委政策研究室,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委员会.内蒙古畜牧业文献资料选编[R].内蒙古党委政策研究室,1987.
  [2]内蒙古自治区畜牧厅修志编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志·畜牧志[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9.
  [3]内蒙古自治区畜牧厅修志编史委员会.内蒙古畜牧业发展史[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
  [4]乌兰夫文选:上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
  [5]乌兰夫文选:下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
  [6]乌兰夫革命史料编研室.乌兰夫论牧区工作[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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