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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责任的法律途径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0-30 共2568字

  摘要: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推行过程中缺乏系统法律规范,存在保险设置不合理,企业参与不积极,政府支持不足等问题,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立法,完善保险制度,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促进环境责任保险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法学毕业论文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念及特征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与企业签订保险合同,由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当企业因环境污染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受害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

  环境污染侵权一般造成的损失巨大,侵权责任人一般难以单独承担赔偿责任,且受害方也未必能得到足额赔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可通过风险责任社会化方式,帮助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同时使侵权企业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合理的责任,不致因巨额赔偿而陷入破产的境地。这种保险具有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的双重职能,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征

  1. 风险的偶发性和不可获利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的风险,不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而是属于纯粹的意外,不可被人为提前准确预测和掌控,此特征将可能引发保险行业道德风险的故意侵权行为排除在承保范围外;同时风险的发生只会带来损害,不能从中获取利益。

  2. 责任范围广,损害持续时间长。

  自然环境受到污染,与之相关联的生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必然受到影响甚至损害。因此,污染事故不但给侵权人造成损害,还给侵权人以外的人造成损害。此外,自然界对污染物的吸收、堆积作用,导致大量污染事故具有潜伏性和持续性,造成的危害短时间难以完全消除,导致侵权行为虽然停止,但造成的损害后果可能持续不断,进而产生大量隐性损失和赔偿问题。

  3. 保险体现明显的责任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侵权人给受害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并据此承担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从当前我国保险公司推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条款看,目前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对投保人故意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只是会承担被保险人因过错或者无过错行为产生的损害。

  4. 责任社会化和公益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互济性特点,通过社会参与共担风险的方式,由保险公司将众多企业缴纳的保险金筹集起来,作为投保企业未来承担环境污染风险的资本,分散单个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赔偿压力。当污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代替企业承担环境污染造成的巨额损失,避免企业因承担责任带来的经济负担;同时也避免了政府因代替企业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解决环境污染带来的巨大危害产生的财政压力。此外,通过引导、强制企业缴纳环境责任保险费,刺激企业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措施,在生产过程中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让企业认识到,在经营中除追求经济利益外,还应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企业和社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环境责任保险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但我国尚无完善统一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立法,现行法律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缺乏系统可操作规定,在该保险的部分领域中还有空白,导致该保险在我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一是缺少环境侵权责任专项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集中在海洋石油勘探和油污损害赔偿两个领域,其他相关规定散布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这些法律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定较原则且缺乏可操作性,对过错责任只有责任框架,关于规则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款的解释不够系统和明确,从而造成具有侵权性质的行为无法实现法律的硬约束。

  二是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的文件法律位阶低,地方法规政策缺少上位法支持。如规定环境责任保险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均为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低,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再如湖北、陕西等地方虽出台了涉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地方性法规,但是却缺少上位法支持,具体适用情况和实施效果无法核实,难以发挥充分作用。

  三是相关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体系,投保方式采取任意保险制度,是否参保以企业自愿为准。这种保险模式在当前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过分追求节约成本、增大利润的情况下,很难保证企业积极充分投保。此外,目前使用的保险产品存在种类不够丰富,责任范围窄、费率过高、免责条款复杂、风险评估成本高等问题,客观上无法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

  四是政府支持不够,社会认知度低。当前暴露的众多环境污染侵权问题,一方面是政府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制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因缺少法律依据,致使政府推进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动力不足。一方面是对环境保护相关责任保险的了解重视程度、政策支持和执行力度不够,社会尤其是相关环境污染高风险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认识不足,更不愿主动投保,给开展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带来阻力。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

  一是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保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当前可在《环境保护法》、《保险法》中设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原则性、指导性规定,再增加承保范围、赔偿范围、免责事由等内容;通过司法实践,待条件成熟后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行政监管措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建立相对完善的综合监管制度。

  二是建立宽严相济的保险模式。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并行的模式,根据企业污染风险等级,确定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适用范围。对石油、化工、煤气等有毒有害,环境污染风险高的行业,要求必须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一般对环境污染不大、污染危害较小的行业可以允许自愿购买。

  三是政府严格履行监管责任,鼓励大众参与环境保护。政府应积极完善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及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制度,鼓励各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环境污染监管实施细则,保证环境保护监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加大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社会、企业增强环保意识,积极保护环境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鼓励保险企业积极开发适应市场需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张荣飞.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初探[D].西南财经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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