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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EC贸易中的商标侵权及法律保护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0-14 共3753字

  摘要: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贸易可谓日新月异,发展迅猛。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其中EC贸易中的商标侵权问题就是一个社会关注热点。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以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等原因,面对越演越烈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却拿不出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去规范它。本文针对网络贸易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及其相关立法现状,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电子商务; 商标侵权; 知识产权;

法律毕业论文

  一、关于中国的EC贸易市场及其法律特征

  (一)关于中国的EC贸易市场

  EC(Electronic Commere),电子商务,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1电子商务基于网络信息技术提供的技术平台来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等一系列网络贸易活动。

  近年来,国内电子商务发展快速,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5.85万亿元,同比增长34.5%。其中,B2B交易额达4.5万亿元,同比增长32.4%。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08万亿元, 同比增长43.9%。截止到2014年6月,我国B2B电子商务服务网站达12030家,同比增长5.5%。2根据该报告所显示的各项数据来看,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十分迅速。面对越来越发达的网络购物环境,对如何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EC贸易中的法律特征

  1.法律关系主体。对于EC贸易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学术界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界定。通过查阅资料,笔者大致将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三类:网络服务主体,网络交易主体和监管主体。其中,网络服务主体是指为电子商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的主体,其中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 (ISP) 和网络内容提供者 (ICP),这类主体包括我们熟知的贸易平台提供商,如淘宝网、京东、唯品会等网站。网络交易主体即卖家和买家,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又分为B2B,C2C等不同的交易模式。监管主体主要指政府相关部门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自身。

  2.法律责任。在EC贸易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网商容易构成商标侵权的间接或直接法律责任主体。其中,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一员,其本身并不直接参加网络贸易行为。例如淘宝网,并不以自身的名义来销售商品,其只为注册用户提供贸易销售平台,促使或帮助买卖双方完成交易。但是网络贸易平台提供商作为第三方,对于在其平台进行的交易行为有一定的监管义务,对于网商的商标侵权行为客观上也提供了一定的实质性帮助,所以一旦有网商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就有可能成为商标侵权行为的间接侵权责任人。至于对于网商而言,是网络贸易中的直接行为主体,也是最容易产生商标侵权纠纷的责任主体。

  二、EC贸易中商标侵权的类型及相关立法现状

  (一)侵权类型

  如今,在网络贸易中产生的商标侵权纠纷即具有传统商标侵权的类型,又具有与网络特征相关的新形式。在传统的商标侵权纠纷中有地域性,客观性等特点,而如今的网络商标侵权具有跨地域,跨国界,侵权形式多样,侵权行为隐蔽,侵权时间不确定,证据难保存等特点。其中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在自己的网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商标。有些电商为了宣传自己的商品,将他人的商标用于自己的网店名称及网店装修。 为了吸引买家的眼球,在自己的商品介绍页面随意使用他人的商标,使得消费者在消费时容易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形成误导。

  2.通过网络链接构成商标侵权。网络链接是指从一个网站的网页链接到另一网站的信息技术。行为人可以通过设置纵深链接使用户端在搜索信息的时候绕过真实网站页面而直接访问到链接网站,从而使得被链接网站的访问量减少,直接损害了被链接方的利益。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使公众产生误认。

  4.使用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或网页关键词。侵权行为人将他人的商标名称安置到自己的商品名称中作为关键词,当网络用户通过搜索引擎查找商品时,侵权行为人的商品网页就会居于搜索结果的前列,然而这些搜索结果也许并非是消费真想要的商品。这种行为浪费了消费者的上网时间,还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也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

  (二)相关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网络平台服务商仍然适用通行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ISP的共同侵权责任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也就此进行了很多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1.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自认。网络服务提供之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为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通知条款”的设计是为了明确网络贸易平台服务商的侵权责任。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立法规定网络贸易平台服务商对其网站所提供的内容有审查义务,而且网络平台服务商面对如此庞大的信息量要进行一个个的审查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2.2010年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3.2013年修订的新《商标法》相比原《商标法》有许多改进和完善,比如明确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时限,加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提高了侵权赔偿数额,等等。而新《商标法》在认定商标侵权行为以及查处销售侵权商品行为等方面仍然有所不足。例如:新《商标法》第60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这一新增规定的设立是为了减轻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而且鼓励销售商自证清白,揭发背后的黑工厂,通过销售渠道追查到真正的制假厂家。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可能会出现售假者利用该条款来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因为他们即便知道自己在售假也会说自己不知道,并且只要提供一下自己的进货渠道就可能免予处罚。减轻销假者的法律责任,无疑会加大企业打假维权的成本。

  三、EC交易中的商标保护完善意见

  (一)健全网络商标保护的法律法规

  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对于监管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是必要条件。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网络商标的保护比较局限,对于网络贸易中的商标保护形式、范围、侵权责任及侵权行为认定比较模糊。再加上网络贸易有其特殊性,网络是虚拟的世界,网络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积广,证据容易被删除,不好保留,侵权行为隐蔽性强等特征。所以,必须健全网络商标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与网络贸易发展相适应的商标保护体系,通过先进技术的支持,为网络贸易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引导

  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没有较好的教育和宣传,使得在网络发展迅猛的时代,社会大众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没有形成良好的认识,对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什么了解,造成众多的网民用户滥用网络资源,而被侵权者却又不知道如何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宣传显得十分必要,只有对知识产权有一定认识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去引导社会大众合理利用网络资源。

  (三)加强监管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应该就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加大监管和惩罚的力度。成立专门处理网络贸易平台案件的投诉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网络诉讼审判机构,将同一类型案件交由专门部门进行审理,把案件专业化。

  2.对于网络贸易平台提供商而言,应加强对网络商家的身份审查,实行实名制,并予以通报主管部门备案。网络贸易平台提供商自身应加强网络贸易中商标的侵权的监管能力,及时发现并与主管部门建立知识产权联动保护机制,建立投诉处理中心或者委员会,修改投诉处理的办法,快速的处理投诉,建立违法商家公示制度,并对违法的行为予以通报。

  3.政策研究部门、科技部门等强化对网络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和探索,对不断变化的知识产权网络保护技术进行长期的跟踪和研究,把网络贸易作为专有课题进行研究,为管理和审判机构提供政策和技术上的支持。

  四、结语

  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完善而健全,它必然是一个知识进步,经济繁荣的国家。随着网络交易的革命性的发展和创新,如果没有具体的规制与制约,不仅商标侵权的现行势必愈演愈烈, 整个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会越来越严峻。我国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一直是处于摸索和完善的阶段,实际上在世界范围内处于低水平状态,而在世界上处于高水平状态的网络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应再次落后于世界。所以可以说,网络知识产权确实是给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带来了新的课题和巨大的挑战,但是也可以这样认为,这也是证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次机会,如果加强制度建设和对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重视,那么势必会增加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所以, 对待网络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在监管、立法、审判等各个领域加快建设,为未来几何形发展的网络贸易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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