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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课外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成因及法律责任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7-24 共4671字

  摘要:文章通过对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发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与种类进行分析, 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探讨发生伤害事故后的法律责任认定原则, 为合理有效解决此类事件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并为有效防止运动伤害的发生提供可操作性的对策。

  关键词:高校; 课外体育活动; 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法律毕业论文

  课外体育活动作为学校体育课的一个延伸, 学校体育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发挥学生特长和能力, 展示个人, 身体素质, 丰富大学生课余文化生活中, 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大学生而言, 课余时间相对较多, 参与课外体育活动时间也相对增多, 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 导致学生在参加各种课外体育活动时伤害事故也随之增多。因此, 营造安全的校园课外体育活动环境, 为学生提供有可靠保障的运动设施, 避免一些不必要伤害和矛盾, 亦或矛盾出现后能够得到有效合理的解决, 维护校园和谐安定, 已经成为目前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学生参与课外体育活动主要是以自行参加社团体育活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项目、运动竞赛为主, 以校内的场地为主要活动场所。[1]虽然学生课外体育伤害事故存在偶然性、突发性, 但是如果组织者或参与者考虑不周, 再加之学生个体之间运动能力的差异性, 就会导致伤害事故的必然发生, 不能不引发校园管理者的深思。如何合理运用法律手段, 明确责任划分是解决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重要一步, 也是当今学校体育工作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落脚课外体育伤害产生的主要原因, 透过有关法律视角, 对学生课外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发生后, 法律责任的归属以及处理机制及预防, 提出个人见解。为高校有效规避因课外体育活动而引发的体育伤害事故纠纷, 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和有效的风险预防措施。

  一、高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意义及现状

  高校发展体育工作是我国政策的要求也是在校大学生需求, 在培养、磨炼学生的坚强品格, 发挥学生个人的能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在体育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 一旦发生了运动伤害, 在法律适用上就显得较为困难, 也不利于体育工作的开展。研究显示, 多数高校为了追求平安校园的创建, 尽量少举办或不举办, 甚至取消危险性较高或群体性的体育项目。严重影响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而且不利于大学生的体质健康发展, 给学校体育教育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也给整个国民身体素质教育带来了的很大的影响。

  在我国, 大学生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还处于受教育阶段, 基本上还是要依靠父母来供读学业, 社会经验也不够丰富。从这一意义上来看, 大学生依然属于弱势群体。而且, 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大学生体育伤害适用于哪种归责原则。只规定了在教育机构当中,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发生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判断。[2]因此, 如何满足高校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需求, 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运动伤害事故, 或者在事故发生后如何有效地明辨法律责任承担, 营造家长和校园和谐的氛围, 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高校课外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课外体育活动作为高校体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从管理的角度, 还是从控制伤害的发生程度都不同于课堂教学, 而且发生伤害的几率远远大于课堂教学。总体来看, 高校课外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学校、教师和学生三个方面。

  (一) 学校方面

  1.学校体育设施、器材质量不符合要求, 不注意维修和保护, 或者存在安装不符合要求、安放位置不合理等, 均会导致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时发生伤害事故。比如, 某校在课外活动中, 由于篮球架安装不牢靠在上课使用中翻倒, 致使一名学生死亡, 这是校方在管理监督上没有尽到义务, 教师没有认真做好设施的调试和检查造成的。

  2.学校在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的时候, 主观上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 存在消极行为而导致学生在运动中受到伤害。

  (二) 教师方面

  1.在岗教师没有责任心。有些教师由于个人对待工作不够敬业, 承担学校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时, 不能尽职尽责, 对参与者没有采取合理的保护与帮助措施;也会造成运动过程中的伤害事故。

  2.擅自离岗, 活动开始前或进行中没有认真检查、发现并及时排除危险, 对于一些存有危险因素的项目组织措施不当, 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 从而引发伤害事故。如, 某校体育教师组织课外体育活动足球比赛时, 由于学生争强好胜、动作粗野, 组织教师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手段加以控制赛场局面, 造成一同学双腿胫骨粉碎性骨折。

  3.不能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所举办活动的特点, 适当调整活动的强度和密度, 致使学生运动中出现不适, 比如, 活动若遇空气污染严重的雾霾天气, 就应该避免户外运动, 但是有些教师为了完成任务, 听之任之, 这样极易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 学生方面

  1.身体素质太差或存有生理缺陷而未通知教师, 所参与的运动不符合自身素质要求。

  2.没有组织性、纪律性, 不遵守运动规则和活动要求。如, 某校学生课外活动时间, 在没有同学和老师的擅自在操场的双杠上做弧形放杠的动作, 由于其自身的臂力和体重原因导致失手, 面部朝下重重的摔在没有保护设施的硬地面上, 导致鼻梁骨粉碎性骨折。

  综上, 大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可能发生伤害的风险, 需要做到的是清楚地划分好因课外体育活动引发伤害事故后的责任承担的问题, 遵循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明辨是非, 不逃避, 不推诿, 使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在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 对于责任认定、赔偿方式和金额等相关法律问题, 有一个清晰的解决思路。

  三、高校课外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类型

  相关研究认为,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两种基础关系, 一是行政法律关系, 另一个是民事法律关系, 这也是教育本质特征决定的。当高校是行政法的授权组织, 依法在教育过程中范围内行使招生、进行学籍登记和管理, 对于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颁发学业证书, 行使行政管理权限, 高校与学生之间就是行政人与相对人的关系。当发生行政纠纷时, 学生可通过向学校的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校在非行使行政法授权的时候, 学校与学生双方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 在财产权、人身权具有平等的地位, 这是民事法律关系, 也就是说学校作为民事主体不能随意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如果因此造成损失或损害时, 学生可以主张民事权利, 请求侵害方给予赔偿, 适用民法总则相关规定。[3]在发生课外体育活动伤害时, 针对学校与大学生既存的两种法律关系, 首先要明确法律责任判断, 就是要根据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性质来判断是因学校原因造成的还是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 明确法律责任是有效解决问题的关键;二是学校作为管理者要多渠道地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利益。要尽可能快速有效地解决发生的伤害事故。

  (一) 体育伤害事故的定性

  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体育活动时而引发的身体伤害, 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一种类型。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体育活动多数在室外进行。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18周岁属于成年人, 对于高校这样一个学生群体, 从大学生入学的年龄统计来看, 绝大多数学生入学时年龄已经达到成年,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在我国, 关于高校学生立法方面目前还不够完善, 民法也未将大学生列为学校的法律特别保护的范畴。在《侵权责任法》当中, 只是将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列入当中,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而大学生有别于小学生, 伤害发生后在责任的认定、承担以及损害的赔偿等问题上有不同的区别。

  (二) 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辨析

  大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 发生伤害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基于学校组织者的原因而发生的课外运动伤害事故。《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一般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来看要符合: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方面的要素。如果在活动组织期间, 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 只要学校主观上没有尽到管理和违反法定义务导致学生伤害, 而且损害与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 应承担一般过错的侵权责任;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包括, 学校应当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 却希望或放任这一有害结果的发生;过失行为包括学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在判断学校举办课外体育活动引发学生伤害是否存在过失时, 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方面是法律法规所确定义务, 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另一方面是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所具有的注意义务来判断;如果是因为建筑物、悬挂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包括体育设施) 及搁置物、堆放物倒塌导致学生在运动时发生伤害的,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承担侵权责任。

  2.体育教师工作没有尽到职责而导致的伤害。此种情况, 教师只有在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时, 才有直接民事责任, 一是教师在执行教学工作的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来开展课堂教学;二是存在过错或过失情况;三是教师行为与伤害事实的结果有因果关系。

  3.学生自行参加课外体育活动中造成的伤害事故。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没有学校组织的情况下, 自行参加课外体育活动造成的, 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 其年龄和认知程度, 已经完全能够辨别自己所从事的运动行为是否适合自身的情况, 如果从事超出自己运动能力的活动项目, 而引发的伤害事故属于学生自卸风险, 后果由自己承担。二是在进行课外体育活动时, 因第三人原因而导致自己受伤害的, 如果不是学校集体组织, 而是学生个人自行参加比如在篮球场或足球场自发形成的活动, 属于第三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高校课外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之法律责任

  (一) 对于学校而言, 无伤害, 则无责任

  要做到这一点, 学校要加强对场地设施的管理和维修,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在举办课外体育活动之前, 一定要对场地设施进行严格的检修。对大规模的体育课外体育活动场所要进行合理分配, 尽可能避免同一时间有太多的人出现在同一场地。减少因人数众多, 拥挤而造成的伤害。学校在组织课外体育活动之前, 要对学生的体质状况和运动能力进行评估, 哪些人不适合参加此类运动应当由专门的老师负责进行审核。尽可能把风险降低到萌芽状态。

  (二) 加强对体育教师责任心的管理

  体育教师在体育活动的组织过程当中执行着主要的组织角色, 对体育场地的设置的安全性, 进行检查。在活动举办过程中, 有效的控制活动场上的节奏, 避免过分激烈而导致伤害;对一些在运动过程当中发现特殊情形的, 比如学生在中长跑过程当中, 面色、呼吸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明显不适的同学, 要做好有效劝退比赛和处理。对受伤、晕厥一定要做好护理方案, 确保在组织活动过程当中有医务人员在场, 能及时处理, 通知救护人员。课外体育活动组织期间要对学生进行安全健康教育。对于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 首先对参与活动的学生进行严格的筛选, 避免不适合运动的同学, 参加活动。同时要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避免因不遵守纪律而导致伤害。比如在运动赛场上, 不能横穿比赛场地, 尤其是田赛项目当中, 比如标枪场地, 铅球场地, 铁饼场地等。

  (三) 加强课外体育活动当中风险管理

  一旦出现了运动伤害事故, 首先要第一保证对受伤学生及时救治。同时要收集与发生伤害相关的证据和证明。以便将来处理伤害事故时能够明辨责任, 正确化解矛盾和纠纷。

  参考文献
  [1] 张亚乔, 徐济森, 赖松, 李会明.校园体育文化建设背景下的大学课外体育活动创新实践研究[J].科技视界, 2016 (27) .
  [2] 曲强, 闫振龙, 鲁婷婷, 王小春.依法治国背景下大学生体育伤害赔偿责任认定的思考[J].中国学校体育, 2018 (5) .
  [3] 刘蓉.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责任研究[D].兰州:西北师范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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