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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微信谣言法律规制的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6-11 共4884字

  摘要:微信作为多功能的聊天软件, 能够对海量信息予以接收及分享, 且随着近年来微信注册用户的急速增长, 信息量也呈现出爆炸性的增长。微信的问世给人们的生活学习带来了便利, 但也为谣言传播开辟了新的渠道, 微信谣言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 因而微信谣言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鉴于此, 本文对微信谣言概述、类别及传播特点进行简要概述, 在对微信谣言的法律规制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完善微信谣言法律规制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微信谣言; 传播特点; 法律规制;

  随着近年来微信在社会上的广泛普及与应用, 在微信空间传播了大量的微信谣言, 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也扰乱了社会秩序。现阶段, 我国在微信谣言的治理上于法律层面尚缺乏一定的针对性, 也未完善微信监管, 这些均是导致微信谣言泛滥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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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微信谣言概述与类别

  近年来微信用户数量呈现迅猛增长, 微信功能也在不断丰富, 但传播方式的多样性与庞大的用户群也存在一定隐患。微信谣言主要指的是为了达到某一目的, 谣言制造者通过微信作为载体对虚假信息进行传播, 蛊惑并欺骗微信用户。一般情况下, 根据微信谣言内容、传播目的等特征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 迷信恐吓类。如“转发好运一年”、“不转不是中国人”等, 这类迷信及恐吓类谣言, 利用威胁恐吓性质谣言令人胆寒。 (2) 科学健康类。例如“微波炉加热食物会致癌”等, 这类谣言打着普及健康知识旗号, 利用人们对科学健康及食品安全的关注, 编造谎言。在微信平台上转载这类谣言, 必然会对信息辨识度较低的人群造成困扰。 (3) 寻人启事类。例如“寻走失小孩送现金”等, 在微信朋友圈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谣言为寻人启事, 主要是利用人民群众的同情心, 达到谣言扩散目的。 (4) 财产安全类。例如“带有‘闪付’功能银行卡可能被盗刷”等, 造谣者编造谎言, 利用人们对个人财产的重视混淆视听。但在警方与银行双方确认后发现这类谣言毫无科学依据, 无法被盗刷。 (5) 失实报道类。例如“2万吨毒西瓜流入全国”等, 这类谣言为了获得关注或经济利益, 利用大众猎奇心理凭空捏造。

  二、微信传播中谣言传播特点

  (一) 传播速度快

  微信的基本功能为即送即达, 根据腾讯官方发布数据报告显示, 中国平均每天25%微信用户微信使用次数>30次, 且将近一半的微信活跃用户拥有>100位好友。微信具有多用户群以及使用率高等特点, 因而能够在无意识中促进谣言的快速传播, 微信谣言也可从个人扩大到朋友圈, 逐渐扩大传播范围。

  (二) 强关系传播

  通常情况下, 微信好友均为用户自己熟悉的人, 在信息分享的过程中主要依靠一张强关系网。由于人们对自身亲近的人具有信任性, 因而谣言传播在强关系下具有非常大的迷惑性, 最终导致其更容易被周围人进行传阅和扩散。

  (三) 半封闭传播

  微信传播方式主要依靠的是点对点、点对面。其中点对点传播指的是通过语音留言、文字聊天等促进微信用户与好友的信息交流及分享, 因而具有私密性与精准性。而点对面传播主要指的是微信用户于自己朋友圈中上传照片或发布信息, 而这些内容只有自己好友才能查看及评论。除此之外, 微信还能将联系人通过设置不同分组的方式进行细分, 分组功能能够有选择性地将其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展示给不同好友, 具有较强的私密性。但由于微信也可通过“摇一摇”等方式添加陌生人好友, 因而微信属于半封闭传播, 这一特点使得微信用户抗拒接受外来信息习惯,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微信谣言扩散提供了心理依据。

  (四) 区域性传播

  通常来说微信用户好友之间存在现实交际, 因而使得微信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呈现群体性与区域性的特点。与公共谣言不同, 微信谣言传播中因微信用户对与自己生活或工作相近谣言更为关注, 这说明微信谣言传播具有区域性, 加剧了谣言现实影响力。

  三、微信谣言的法律规制现状

  (一) 法律规定不明确

  我国法律法规中的一部分条文在规定上还缺乏一定明确性, 例如未明确对何种微信谣言该处罚及处罚标准等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执法部门具有自由裁量过大特点, 极其容易做出一些不当的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对“散布谣言, 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进行处罚, 但在该条例中无法把握“其他方法”相关内容, 通常来说该内容应该是指与列举情形所造成危害性相当方法, 但危害性的评判在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良好把握。例如根据2016年微信公众平台相关数据表明, 辟谣中心对20余万篇微信谣言文章进行处理, 但其中涉及诽谤, 且需承担民事责任谣言非常之少, 且对于大部分谣言均未对其采取处罚。导致微信谣言泛滥的主要因素便在于当前我国法律未对微信谣言的种类以及处罚标准予以明确规定。而在刚出台的《网络安全法》条文中, 其中具有大量的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等模糊词语, 且缺乏明确的主管部门与分工, 因而极其容易在实际执法中造成权责不明等情况的出现。并且一部分非规范性用语, 如支持及鼓励等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网络安全法》中许多条文在实际操作中的执行力。

  (二) 网络谣言处罚较轻

  一般而言, 刑法作为处罚最为严厉的法律, 但刑法中关于谣言处罚却较轻, 例如关于诽谤罪最高刑也仅仅为三年有期徒刑;网络谣言在民事领域也会造成被侵权方的较大利益损失。在《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权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规定, 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第二十条对金钱赔偿方式也予以了规定, 但因民法具有一定的私法性质, 且对于金额的赔偿具有协商性, 难以对被侵权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网络谣言处罚予以了规定, 一般为500元以下罚款及15日以下行政拘留。网络谣言与传统谣言传播相比, 其能够突破空间与时间的限制, 因而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及范围更大, 给国家、社会以及他人利益带来巨大损失及威胁。若仅仅按照传统量刑对网络谣言予以处罚, 会造成行为人犯罪成本明显低于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利益, 从而显著地降低法律所具有的一般以及特殊预防作用。

  (三) 管理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关于网络谣言治理在制度上还有所欠缺,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便是网络实名制制度。根据相关资料表明, 韩国在实行网络实名制初期, 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了网络谣言的发生及扩散, 但随着黑客攻击韩国最大两家网站后, 韩国90%的民众个人信息遭到了泄露, 因信息的泄露导致明星受到网络攻击, 最终因不堪舆论压力而选择自杀。相关机构在韩国废止实名制后对实名制实行期间网络言论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实名制的实行网络谣言并未显著减少, 反而大量地减少了评论跟帖用户。因此, 为了能够加强对微信等社交平台的管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微信十条》《账号十条》中对于实名制内容进行了规定。我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对网络实名制采用法律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且在随后制定的《互联网群组信息管理规定》中对网络实名制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但对于这些规定并未制定与之配套的安全管理制度与监管制度, 因而没有严格地保护到用户信息。公民信息也遭到了大量的泄漏, 近年来的电信诈骗案层出不穷, 因而实名制的实行在不完善的监管制度与安全措施情况下会面临较大风险。

  四、完善微信谣言法律规制建议

  (一) 明确规定相关法律

  在对微信谣言处罚标准予以明确时需要根据微信谣言特点, 具体如下:第一, 对微信谣言具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并非所有虚假信息均为谣言, 谣言的定义应该为具有一定转发量及社会危害性的虚假信息;第二, 明确微信谣言处罚类别。尽管调侃式谣言得到大量转发, 但由于其并没有社会危害性, 因而不应该列为处罚的范围。同时对于散布适度夸大事实行为, 尽管其中含有虚假成分, 但因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也不该列入处罚范围。有一部分微信谣言单独来看具有较大转发量, 虽然其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但若在几年内的固定时间段持续地出现, 也会破坏微信空间秩序, 因而应该受到相关处罚。第三, 扩大解释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尽管微信空间属于虚拟空间, 但微信空间中的危害行为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直接反应, 对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可以扩大解释“公共场所”, 包括微信空间在内的, 确保在处理微信谣言时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明确监管分工, 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在《网络安全法》中并未明确分工政府监管职责, 同时也未具体地规定网络运营商监管内容。英国在对网络言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 以行业自律为主, 政府干预为辅, 在网络谣言的治理上互联网行业规则发挥了较大作用。相较而言, 我国互联网协会在微信谣言的治理上并未发挥较大的作用, 且所制定的行业公约缺乏一定的操作性与强制性, 因而我国可以借鉴英国治理经验。现阶段, 我国运行的《网络安全法》中对于网络运营商相应的监管措施予以了规定, 但没有明确规定监管措施效力。因此, 为了充分地发挥互联网行业协会以及网络运营商对微信谣言治理上的监督管理作用, 就需要授予其制定行业公约与监管措施权力。立法机关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应该结合我国立法特点, 按照《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 对监督实施细则予以尽快地制定, 对各职能部门监管范围予以明确, 并尽快地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最大限度地减少在实际管理中存在的交叉执法现象。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企业面对微信上庞杂的信息需要做好监管衔接工作, 充分地发挥政府与运营商优势, 进一步完善监管。

  (二) 加大处罚力度

  通常情况下, 加大处罚力度是站在提高相应罪名法定刑角度。但加大处罚力度并不仅仅指的是提高自由刑处罚力度, 同时还包括限制政治权利与财产刑等方面。若仅仅提高自由刑, 于短时间内能够起到较好效果, 但当人们对重刑习以为常后便会降低对刑罚的畏惧, 在微信谣言治理过程中便会进入恶性循环。一般来说, 人犯罪均有其一定的利益权衡, 他会在犯罪前后对其受到的处罚或得到的政治及经济利益予以衡量。网络谣言犯罪的经济利益便是推动近年来微信造谣者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 因而处罚网络谣言不单纯指刑罚太轻, 而是指没有对犯罪予以惩治。

  (三) 完善网络实名制制度

  目前在治理网络谣言、维护网络环境过程中, 重要的措施为网络实名制, 我国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对网络实名制相关内容予以规定。网络用户在创建账号时, 按照实名制规定需要对个人信息予以填写。如此便会导致各大网络运营商掌握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 一旦网络平台出现技术漏洞或遭到黑客攻击, 便会造成公民信息的泄漏。全民实名制的提出对运营商提出了更严格及更高的技术要求, 需要将《网络安全法》中关于运营商资质及安全认证、检测与风险评估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对实施细则予以明确规定, 对信息泄露及重大安全风险法律责任予以严格规定。除此之外, 还需要对各个网络平台进行定期安全检测, 及时地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予以整改, 对于不及时整改的网络运营商则通过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或者暂停运行或降低评估等级等。同时要做好实名制实施过程中的制度衔接工作, 有效地结合起手机与网络实名制信息。政府在网络实名制上应该充分地发挥其主导作用, 由政府部门对用户实名制注册登记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在用户进行实名注册时, 信息注册管理部门需要对注册人个人信息的真伪进行验证, 验证通过后再给注册人发放身份识别编码, 该编码便是用户在各个网络平台上的登陆账号, 如此便有效地防止用户在不同网络平台进行重复实名制注册工作, 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信息泄漏风险。

  五、结论

  综上所述,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丰富多彩世界的同时, 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在层出不穷的网络言论中, 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不仅对网络空间环境造成了污染, 还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社会生活秩序造成影响。网络谣言作为网络言论中传播速度快及危害性较大的一类, 更要加强对网络谣言的引导与管理。在治理网络谣言时, 除了进一步加强民众对网络谣言识别以及对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加强监测以及预警之外, 还需要站在法律的角度对微信谣言进行界定, 并通过强制性、规范性条列对其加以约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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