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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基建项目采取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的合法性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16 共3326字
论文摘要

  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取得方式一般为购置、租赁及自建,购置和租赁均较为便捷快速,但对于不具备直接购置及租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选择自建,采取自建方式对于没有或缺少建筑工程建设经验的保险公司是一个不小的挑战,目前绝大多数自建项目采取“基建办 + 项目管理公司”的模式建设,这种方式虽然可以体现业主意志,加强对施工的控制,但也存在程序复杂、工期过长等问题,因此,如果能够采取工程项目总承包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前述问题,为保险公司基建项目提供一条更为经济高效的建设模式。

  一、保险公司采取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的优势及风险

  根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即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甚至包括项目的前期筹划、方案选择、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个阶段工作合理交叉和紧密配合,并对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业主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下,业主把工程的前期、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验收工作全部委托给总承包商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目标管理和控制。业主只与总承包商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再将相应的部分设计、采购或施工委托给其他分包商,分包商与总包商签署合同,由总包商统一对业主负责。业主可以自行组建管理机构,并委托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管理和控制。在总承包模式下,业主介入工程建设的程序大大减少,可以减轻业主单位的管理压力,但也同样减少了业主对工程质量、成本和进度的控制力。保险公司采取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的优势和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 一) 优势方面

  一是有利于降低建设成本。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将由总承包商完成,总承包商可以凭借其专业的设计能力和经验,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对设计进行合理的优化,在保证满足项目功能及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上减少建设项目整体建设投资;二是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工程进度与质量全面负责,明确了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避免了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互相推诿的弊端,能够促使总承包单位重视施工质量控制,发挥其工程项目管理的优势,确保工程质量;三是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提高经济效益。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下,业主只签署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大大减轻了其合同管理的压力,也减少了业主单位的内部集中采购审批程序,同时便于总承包商进行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序的交叉作业,可以有效缩短建设工期,满足区域档案管理中心的迫切需要。

  ( 二) 风险方面

  首先,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目前在国内尚没有形成较为普遍和成熟的运作经验。虽然该模式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推广,但主要集中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在一般的民用工程建设领域应用不是很广泛,无论是在合同的签订还是在实际工程管理的经验方面均缺少足够的经验予以借鉴。

  其次,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中业主工作存在一个难点问题,即业主需要在设计工作开始前提出项目的概预算、工程的功能、质量、标准等需求。不同于传统的建设模式,业主发包总承包合同时,尚未开展设计工作,工程的概预算、结构、功能和相关建设标准都不确定,仅能凭借概念性的需求来订立合同,这对于没有专业建设知识及经验的业主是一个难题,容易造成预算偏高、业主权利被限制及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确而遭受侵害等风险。

  再次,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存在一定的实际操作困难,虽然国家提倡工程总承包模式,但是国家及地方的配套政策法规并不健全,比如部分地方建设管理部门要求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均通过当地政府的建设工程招标办( 或类似机构)实施招标,而招标办只受理以业主名义实施的设计招标和备案,这就造成政策鼓励和现实条件限制的冲突。

  二、保险公司采取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的合法合规性分析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在国际建设工程领域已经应用多年,具有成熟的经验,同时该模式得到了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大力推广,2003 年建设部出台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发展具有设计、采购、施工( 施工管理) 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开展总承包业务”。并且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在国内也开始成功应用,一些国家重大基建项目,比如高速公路、南水北调等均采用了工程总承包模式,因此,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是法律法规允许的固定资产建设方式,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在国内不存在法律障碍。此外,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范围中包括“土地”,同时购置自用性不动产的,不受项目及区位的限制。因此,保险公司以自用为目的,以物权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建设的,不属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所禁止的范围。

  因此,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讲,保险公司自建项目采取工程项目总承包的模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要求。

  三、关于保险公司采取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的建议

  ( 一) 合理选择工程项目总承包的方式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是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一种,除此之外,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业主要求及总承包程度的高低,分别还有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总承包( E - P) 、采购—施工总承包( P - C) 等方式,可以满足业主不同层次及类型的需求。设计 - 施工总承包模式是将设计和施工环节发包给总承包商,而业主单位保留建设材料、机电设备等采购的权利。设计 - 采购总承包模式是将设计和采购环节发包给总承包商,而业主单位自行负责施工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采购 - 施工总承包模式是将采购和施工环节发包给总承包商,而业主单位保留自行设计或委托第三方设计的权利。上述几种总承包方式均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总承包模式,可以由业主依据工程建设规模、自身管理能力及建设需求等因素自由选择适合的建设模式。

  ( 二) 严格履行不动产投资合规审批和报告程序

  保险公司应对采取工程项目总承包过程中,应按照遵守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履行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自用不动产须使用资本金进行投资,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0% ; 投资额度超过 20 亿元或超过可投资额度的 20% 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做出决策,并报告保监会; 对已投资不动产项目追加投资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遵循“专地专用”的原则; 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

  ( 三) 设计施工总承包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且需要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此外,投标人还须满足承接此工程项目所需得的相应的设计及施工资质。此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列入总承包合同中的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招标采购,应当由项目业主( 我司) 与总承包单位共同进行招标。

  参考文献:

  [1]孙向丽 张英辉 . 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和工程项目管理探讨[J].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2. 03.

  [2]李明星 . 我国建筑业推行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的研究[J]. 新西部,2008. 22.

  [3]王一曼 . 有关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法规政策浅析[J]. 中国保险,2013. 07.

  [4]丁元昊 . 我国保险资金投向不动产问题分析[J].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9(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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