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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交稻制种农业保险试点现状及优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16 共2377字
论文摘要

  为了稳定农业生产的发展,降低农业灾害损失,提高水稻大灾理赔效率,从 2008 年开始,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同体开展了水稻气象理赔指数试点工作,2010 年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遂昌县为扩大试点 5 县之一[1 - 2]。通过近 5 年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根据遂昌县杂交稻制种农业保险试点现状,分析制种风险,针对理赔工作的难点和问题,提出杂交稻制种工作的发展对策。

  1 现状

  遂昌县是浙江省目前最大的杂交稻制种基地,由于隔离、气候和技术水平等条件适宜杂交稻制种生产,遂昌制种基地面积较稳定、产量较高、效益较好,稳定的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在 667 hm²以上,制种产业已成为该县的特色优势农业产业。但由于制种产业容易受到水涝、干旱等气象灾害因素的影响,造成种子产量不稳定。实施农业保险,加快推动杂交稻制种保险工作是种子企业和制种农户的共同心声。2010 - 2014 年遂昌县共落实杂交水稻制种 5 816. 7 hm²,全部实行了农业保险,保额 0. 6万 ~0. 9 万元·hm- 2,保险费率 5%,保险费总额的 10%由投保单位浙江勿忘农种业公司承担,中央财政补贴 35%,浙江省财政补贴 45%,遂昌县财政补贴 10%。2010 - 2013 年发生水灾、旱灾 2210. 7 hm²( 其中冲毁绝收 123. 5 hm²) ,损失产量134. 3 万 kg,损失产值 2 510 万元,共理赔 406. 6hm²,理赔总额 129. 1 万元。

  2 风险

  在目前的制种形式下,生产过程中有以下不利自然因素的危害,影响水稻制种产量和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播种期的低温冷害。为了满足制种的隔离条件和适宜的气候条件,制种基地一般选择在海拔 200 ~300 m 的半山区,空闲田播种期较早,在 3 月中下旬播种,容易遭受低温冷害,烂种死苗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制种计划的完成。

  穗期的高温干旱。制种生产特别是抽穗扬花期对温度和湿度的要求较严格。遂昌县 8 月上中旬往往会受到高温干燥不利因素的危害而影响制种产量和质量。2010 年是遭受高温干旱危害严重的一年,2013 年旱情重演,遂昌共落实制种 1 206. 1 hm²,8 月上中旬发生严重的高温干旱天气,978. 5 hm²制种基地受灾,减产15 % ~ 70 % ,其中减产 30 % 以上的 931. 5 hm²,占制种总面积的 78% 。

  生产中后期的台风影响。遂昌县 6 -8 月易受台风影响,狂风暴雨,造成制种倒伏甚至冲毁,严重影响制种产量和质量。

  3 问题

  3. 1 缺乏理赔定损标准

  目前,根据水稻制种不同生长阶段、不同气候灾害条件影响,对水稻制种造成的损失做出较合理的判断,尚缺乏较公正、科学的理赔标准,容易引发纠纷,且查勘定损人工成本较高。

  3. 2 理赔款项到位欠及时

  遂昌县理赔程序,一般是灾情发生后,农户申报县人保公司或投保单位要求勘查理赔,保险公司组织水稻专家和人保公司的勘查理赔人员进行实地勘查后初步定损,报省人保公司确定理赔。由于气象灾害一旦发生,往往受灾面积大、范围广,要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工作量大,从灾情发生到理赔款到户一般要耗时 1 个月以上。理赔款项到位欠及时,不利于农业再生产能力的及时恢复。

  3. 3 保险理赔覆盖面较小

  按人保公司有关规定,灾害受损产量 30%以上的田块才是理赔对象田,全县理赔总额不能超过水稻保费的50%,这样势必影响理赔覆盖面,不利于抗灾救灾工作的全面开展。2010 年、2013 年高温干旱危害严重,制种面积 2 577. 8 hm²,受灾面积1 730. 1 hm²( 其中绝收101. 3 hm²) ,损失制种产量98 万 kg,损失产值 1 760 万元,人保公司理赔220. 0 hm²,理赔金额 70. 8 万元,理赔面积和理赔金额分别只占受灾面积和损失产值的 13% 和 4%。农保理赔覆盖面少,影响了农户自主参保的积极性。

  3. 4 间接影响缺乏理赔标准

  目前农业保险主要理赔水灾、干旱所引起的倒伏、断水、高温而造成减产的直接影响,而对于灾情发生后引发大面积病虫害等的间接影响缺乏理赔规定和标准。

  4 对策

  4. 1 提高保险额度

  粮食生产是弱质产业,经常遭受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而减产。实施农业保险政策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重要举措,遂昌县政府已把杂交水稻制种生产列入保险范围,保险额度 2010 -2012 年为 6 000元·hm- 2,2013 年后为 9 000 元·hm- 2,但保险额度与普通水稻生产等同,缺乏合理性,因为杂交水稻制种的产值一般为单季稻的 4 ~ 5 倍,生产成本是单季稻的 5 ~ 6 倍,建议杂交水稻制种生产的保险额度应提高到普通水稻生产的 3 ~5 倍。

  4. 2 扩大保险范围

  制种生产肥力投入较高,相对于普通水稻生产容易引发稻瘟病、纹枯病和稻飞虱、螟虫等病虫害,但目前制种保险仅局限于气象灾害,建议将稻瘟病、纹枯病、黑粉病和稻飞虱、二化螟等主要病虫害列入制种保险范围。

  4. 3 科学定损标准

  要减少纠纷和协商,减轻政府协调的工作量,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灾害的科学定损、提高公信力是关键。我们认为按制种生产的不同阶段来确定损失补偿标准较为合理,如苗期绝收可理赔保额的30% ,分蘖期可理赔 50% ,孕穗期可理赔 80% ,穗期应理赔 100%。因为前期受灾一般可以通过补播改种来弥补,后期受灾投入较大,季节延误,恢复再生产的空间较小。

  4. 4 设立制种发展资金

  俗话说 “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粮食生产以种为本,杂交水稻制种产业保持稳定和发展,是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基础。而制种保险是稳定种子生产的重要手段。因此,建议从农技推广基金中分设杂交水稻制种灾害补助专项资金,以扶持制种基地的巩固和发展。

  4. 5 设立制种风险金

  实施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在某种程度上讲,助推了农资价格的上涨,影响了制种大户的积极性,引发了制种大户与承包农户间的利益矛盾,而且对农业生产促进力度不大。建议制种基地农资综合补贴改为农业风险金,用于自然灾害的生产自救补助,更有利于制种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权富,徐辽凤,郑智恺. 遂昌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践与启示 [J]. 浙江农业科学,2012 ( 3) : 426 -428.

  [2] 应霞,朱奇彪,章伟红. 农业保险概况及其发展对策的探讨 [J]. 浙江农业科学,2005 ( 6) : 247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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