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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7-02 共51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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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构建研究
  【第一章】国内农业保险建设分析绪论
  【第二章】农业保险理论基础
  【第三章】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研究
  【第四章】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研究
  【第五章】农业保险模式和制度优化设计
  【结论/参考文献】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完善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研究

  3.1 国外农业保险基本特点。

  3.1.1 经济发达国家。

  从世界经济发展水平来看,经济较为经济发达的国家,不仅各国的第二产业或者第三产业现代程度高,第一产业特别是农业也具有高集中、高机械化程度水平。接下来本文结合经济发达国家农业自身发展水平分析相关农业保险特点。

  (1)制度久远。自古以来,国外对外部环境条件都十分重视,他们强调于调动各种有利因素促进自身发展,因此在保险意识强烈的经济发达国家中,保险制度和保险行业应运而生。农业保险行业也不例外。随着工业化进程,农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例如在工业革命时期,德国便有了种植物冰雹保险;19 世纪末期,美国商业保险公司便开办了种植物灾害类保险业务;而殴美等其他国家地理位置、环境气候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促进了畜牧业的蓬勃发展,为了防止畜牧业的各种损失,殴美各国都陆续开办了牲畜保险。

  (2)保险密度大,保险产品丰富。经济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是建立在农业实践发展基础上进行不断完善的,农业生产技术本身较为完备,因此保险公司也十分乐意与农业进行合作,这促使了保险规模的扩大。世界经济贸易组织统计显示,殴美经济发达国家农业规模、机械化程度高使其承保率高达 40%,投保险种也随着农业经济化水平的变化而变化,至今以达百余种。

  (3)保险责任范围扩大。保险险种从保险标的承保类型有限到多种保险标的、承保方式、同一风险多个险种的选择模式,大大丰富的险种,增加了投保人的选择孔家。随着自然灾害的猖狂和农户对保险范围要求的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品种也随之增加,不再满足于单一的农作物保险。

  (4)保费及风险分散方式。中国有句古话,鸡蛋不放在同一个篮子里,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时恰巧按照此道理,他们在发展农险中大都秉承风险分摊模式,保费由政府出一部分,农户出一部分。这种承担方式一方面保证了保险公司的基本利润,同时又减轻政府和农户的成本支出,减少了农户和政府的压力,对农业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5)提供法律保障。农业保险已成为国家稳定和发展农业经济的重要经济手段,为提高农业产量和质量,就必须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律条文,以立法的形式进行推广和管理。例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在 60 年间以修改了 14 次。

  由此可以看出,随着在逐步发展实践活动中对农业保险的经验不断积累,逐步将农业保险推入法制环境。

  3.1.2 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从经济发展情况而言坦白讲就是欠经济发达国家,此类型国家主要集中在亚洲。而欠经济发达国家的特点就是农业仍为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手段或支柱,但由于受到国家金融行业特别是保险行业落后和经济积水平限制的影响,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生产环境恶劣,农业保险更是无从着手。

  (1)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处于初级阶段,主要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建国较晚,建国后需要一个稳定的过程后才着手发展经济,国内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落后造成的,政治的不稳定,经济的落后导致农业经济生产的滞后性,进而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无可靠的构建现实意义。

  (2)保险产品匮乏、保障范围无法满足需要。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基本上是从试点开始的,受国家财政支助水平限制,试点产品多是国家支持的重点农业产品,这就导致了保险险种稀少,投保范围狭小的局面。例如印度开办的主要险种仅局限于麦子和很小一部分的大米。

  (3)狭义的保险责任范围。例如我国和印度、缅甸等国家的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较小,受小农经济影响,通常只有国家试点的农作物才会进行全险参保,而个体户主参加的保险范围较小。

  (4)政府参与或者共同承保。这里最为代表的是印度的政府为主,银行参与的综合保险和孟加拉国与农业合作社合作的综合保险公司等。他们突出的特点是政府鼓励保险行业的同时重视金融机构的发展,在保险行业资金有限的同时联合当地金融机构资金合作。

  (5)强制性保险模式。农业强制保险是指在进行种植及生产过程中,政府为了保证受灾地区快速恢复恢复生产活动,强制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农民本需要用来扩大生产以及购买农具的资金被政府增加税收的方式强行划去。或在贷款购买生产工具时被要求购置农业保险,否则无法贷款。

  3.1.3 经济转型国家。

  前苏联和东欧的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发展的国家是有一定程度的类同。

  (1)首先组织形式都是由国有保险公司组织,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国家安全局"或者"国有保险机构"都属于该国的国家机构,这种组织形式主要是由政治集中和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影响到保险行业发展受限,从而导致农业投保率低,国家控制程度严格。

  (2)除了胸压力,强制与自愿投保互补。如泰国自 1981 以来,通过对强制性保险价值五年 35%的平均产量作物产量;家禽市场价格的百分之陆拾,强制保险的猪和羊,自愿保险保障的不足部分成本 50%可以覆盖。

  (3)对农业保险的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对国家的农业经济发展起到关键的作用。如俄罗斯单独管理保险基金并完全免除税赋,从根本上解决了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

  3.2 国外农业保险运作模式。

  3.2.1 政府主导型模式。

  政府主导型模式是以政府管理政策为农业保险设定一个统一框架为前提,并注入大量财政资金予以支持。而各地区的农场主或者农户必须在政府设立的这个框架基础上进行农业投保和再投保业务,使用这种政府主导型模式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国家农业种植和生产高度机械化、规模化。

  美国在1930年代开始试点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作为保险制度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为农业保险快速发展阶段、地区种类试点阶段、政企合作阶段、在政策前提下的完全市场化阶段。美国于上世纪30年代制定了农作物保险法,要求给予农场主农险的保费补贴,此政策造就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阶段。1996 年由于农业经济高速发展,政策财政补贴已不能负担农业巨额保险费用,农作物保险转变到政府政策为指导,企业负责经营和代理的第四阶段。

  同时除了生产投保,美国的农保也包括对农产品的价格保险。农业投保遵循自愿原则,为了鼓励农场主参与农业投保,美国政府规定,未参保的农场主不能得到政府的其他例如贷款优惠、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等福利政策。此举从双重角度直接影响了农场主的农业保险范围。广大农场主为了享受到国家对农业的各种支持力度皆选择参与农业保险,此举不仅扩大了保险行业发展,也是美国政府稳定农产品生产和发展的有力途径。其中美国政府对于农保的支持力度较大,主要体现在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三方面。首先,保费补贴主要体现在农保费用主要由政府和农场主共同承担,这样大大降低了农场主的经济负担;其次政府鼓励私人保险公司的发展,对私人保险公司给予 25%的企业补贴,激励了私人保险公司的行业发展;最后美国政府对各种保险机构制定部分农作物投保免收一切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可以看出,美国和加拿大政府对农业保险模式主要是通过利用自己的财政资金鼓励农场主和私营公司的参与度,共同降低农产品作物的风险率。

  3.2.2 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险模式。

  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险模式典型代表为日本国家。这种模式类似于美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第四阶段,即政府负责制定规律法规,企业在遵从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从事农业保险业务。但与美国模式不同的是,日本国家开展保险业务的企业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构成是日本的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为日本的保险协会。保险协会和政府互相合作,政府给予一定指导,保险企业再接受保险业务,共同促进农业发展。这种政策导向模式对国民发展和农作物生产提供了相当的保证,体现了日本国家"团结"的相互支持精神。

  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从基层到高层分为三个层次:农业和农业协会和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兄弟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设置在城市,城镇或村庄级别不互助社在盈利目的的私人保险,直接到保险的所有成员在该地区的最基层组织,然后兄弟组合部分再保险的农业协会,以减少风险的责任,日本政府对保险协会给予超额保险补偿费用用来减少在高责任下的经济损失,因此农业保险组织有利于风险分散,提高保障机制。

  农业保险的实施结合使用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涉及国计民生,或严重影响作物和超过法定最低标准的作物种植区农民收入。日本的农业保险制度是立法的关键,在 1939 的农业保险实施之前,日币于 1929 制订了《动物保险法》, 于一九三八年制定了《侬也保修法》,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后于四七年将这二者融为一部法律,即关于农业灾害的补偿管理发。

  3.2.3 民办公助型模式。

  民办公助型模式主要代表是欧盟的一些国家例如德国、法国。这个模型的主要特征是利用政府和民办企业开展相互保险合作,同时政府机构对农业保险协会和再保险给予常规的补助金。因为政府一般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国家也没有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在一般情况下分为几类,私人管理的保险公司、政府管理、保险协会的,但是保险的种类单一仅对提供特殊灾害额保险。举例法国分析,法国是一个经济发达农业的国家,在农业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政府和社会保险公司联络办公室,开展广泛的农业保险。农险公司接受中国农业中断保险、疾病和事故损失的所有金额理赔;农村非农屠杀和财产保险公司则面向面包师的工艺品、商业、房地产小企业;农业保险的实施结合使用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涉及国计民生,或严重影响作物和超过法定最低标准的作物种植区农民收入。农业保险的保险范畴今年来逐渐扩大,对于保人的选择上,不局限农民是否死亡。此外,国家农业还以社会福利和保险福利提供给农业补贴。

  当农业遭遇了自然灾害时,政府机构将联合农业相互保险机构通过信贷互助和银行贷款救助给予农民相当程度的支持。

  3.2.4 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植模式。

  这种模式的代表是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这种模式保险的安全级别较低,保险范围较小,包括主要粮食作物大米和小麦的保险,且对牲畜的保险率几乎为零,主要目的是确保稳定粮食和棉花的生产;最后,此模式要求农户参与的农业保险是强制性的,并迫使农户贷款与农业生产有关。

  印度与中国国情相似,例如,1961 年在印度开始主要农业作物保险试点,但由于政府资金短缺,未能提供财政支持国民保险中介机构和农业保险业务,导致试点范围狭小。1972 年,政府建立了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层面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此过程主要利用大部分保险自愿和少数产品强制保险相结合措施来影响政府和金融机构对农民生产性的贷款,促进农业保险的可行发展。

  通过分析四个国家地区的农业保险模式,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不同国家选择的农业保险模式导致的企业管理和发展模式适应条件的要求不同。但结合各国具体发展情况不难发现:首先,农业保险的有效运行需要政府提供一个稳定的保险政策和财政支持,其中包括保费补贴,再保险的补贴及其管理费等;其次,需要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确保顺利实施;最后,需结合国民生计的农作物明确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之间的关系。

  3.2.5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的启示。

  对于国外的保险制度,我们有着以下启示:

  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利于农民的福利措施,不但能最大限度减少财政救灾支出,稳定农民生产经济活动中的灾害恢复,也能进一步增强农业抵御自然和意外灾害的能力,对于"以天"为本的农业经济来说,农业保险极大地降低了农民的生产风险。因此,在此过程中政府是主导的,对于农业法律的运用也至关重要,这样能够提高农业保险的科学性。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农民的权利。例如美国的就有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农村保险的实施。从而促进了美国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也促进了美国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国政府制定一个特殊的农业保险法律,用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减少作物损失合并汇总补偿。

  第二,农业保险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应实行强制保险。事实上,大多数国家都直接或间接要求农户实现农业保险业务的强制保险作为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一部分,通常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涉及的强制保险包括牲畜保险等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三,组建多层级的农险架构。日本这个国家,就建立了农业和农业协会和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兄弟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设置在城市,城镇或村庄级别不互助社在盈利目的的私人保险,直接到保险的所有成员在该地区的最基层组织,然后兄弟组合部分再保险的农业协会,以减少风险的责任,日本政府对保险协会给予超额保险补偿费用用来减少在高责任下的经济损失,因此农业保险组织有利于风险分散,提高保障机制。

  农业保险的实施结合使用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涉及国计民生,或严重影响作物和超过法定最低标准的作物种植区农民收入。这项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农民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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