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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社会”的含义、理论基础及先决条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8-18 共3400字
论文摘要

  一、“开放社会”的含义

  “开放社会”这个概念是哲学家亨利·博格森最早提出的。在亨利·博格森所指的开放社会中,人民可以对政府提出批评,自由发表言论是被容许的,政府的所有行为都阳光透明,并且会采纳人民的意见。卡尔·波普尔对亨利·博格森的“开放社会”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和扩展,将开放社会理论发扬光大。他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中,把“开放社会”定义为政治多级和文化多元的社会。索罗斯继承了他导师波普尔的开放社会思想,认为“开放社会”才是理想的、可以实现的社会组织形式。在“开放社会”里,人们可以自由地持有不同见解,法律允许观点不同和利益各异的人们和平地生活在一起。

  这种“开放社会”不会愚昧地追求不可能实现的、只能空想的尽善尽美的虚构社会,而是在客观接受不完美的基础上,在不断的与时俱进中改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索罗斯的“开放社会”的思想完全不同于西方流行的自由主义思想。索罗斯开放社会观的反对矛头并不仅仅只是指向封闭社会,反而更加强烈地批判过分夸大市场自由机制的作用。因此,索罗斯的观点是政府制定出一套制度来保障人民的自由,用公正的法治来避免人治的不公平和专政,形成一个多元化社会,从而使每个人可以自我决策。这就是索罗斯对波普尔开放社会的发展和创新。索罗斯站在波普尔这位巨人的肩膀上,成就了他自己的“开放社会”理念,这对他的伦理思想和慈善事业也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二、“开放社会”的理论基础

  “开放社会”要求人们具有批判性思维。要想达到这个状态,就必须使人们认识到世界的不确定性和自己认知的局限性。因此,索罗斯认为“,开放社会”思想需要两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可错性假说和反射性理论。

  (一)可错性假说
  可错性假说(即谬误性)是索罗斯“开放社会”思想的一个最为重要理论基础,也可以说是索罗斯思想的核心。其实,索罗斯的可错性假说就是把波普尔的“可证伪性”思想进行了延续和加工,使其看起来更为具体、更浅显形象、更索罗斯化。索罗斯认为,在人们有限思维能力的前提下,人们对于置身其中的这个世界的看法永远都是局部的和扭曲的。人们虽然在努力地简化复杂的现实,但对现实的解释经常会出现错误,而且这种错误一定会存在,永远无法去避免。正是由于人们对现实世界的认识是有限的、有谬误的,人的智慧永远无法达到认识的完美。因此,人们无法追求绝对真理,彻底完美的理想社会是不存在的。不过,虽然这种最优社会不存在,但是人们完全可以去选择和追求次优。这就是“开放社会”,一个以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和选举自由为特征的社会,“一个愿意不断变化和改善着的开放的社会”。

  (二)反射性理论
  反射性理论是索罗斯对波普尔批判性思维的扩展和延伸,也是对可错性假说的进一步深入探讨。根据可错性假说可知,人们所理解的世界总是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扭曲。这种对现实带有曲解的认识必将影响人们的行为,而这一行为的后果又构成了新的客观事实。可见,人们对现实的认识和客观事实本身之间有一部分是重叠的。这种重叠的部分会相互影响和干扰,即思维和客观存在之间的相互作用。这种作用在一种永不停止的、循环反复的过程中相互助长,形成了一种双向反馈机制。

  索罗斯的反射性理论就是指的这种双向反馈机制。由索罗斯的反射性伦理可知,“事件的发展预期之所以不会沿着人们的设想进行,就在于当人们客观地观察历史过程时,人们对事物的不完备理解同时也在改变人们所认为正确的历史过程。当这种偏见足够大时,就改变了整个历史的进程”。

  索罗斯认为,由于人们总是执着地找寻不存在的、十全十美的永恒真理,这份坚持不懈所产生的行为结果会混淆人们所追求的事实本身。因此,当人们遇上无法解决的问题时,仍然拼命寻找解决的办法和方案,可这些方法和措施的实行又引发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可见,人们所有尽心尽力的努力建构最终都不可能是完善的。既然如此,那么人们就应该积极勇敢地面对,去接受这无法逃避的缺陷,选择一个并非完美无瑕的建构,但是,这个建构能够随时地进步和改善。这种建构就是“开放社会”的目标。

  三、“开放社会”的先决条件

  (一)自由与“开放社会”
  作为“开放社会”的基石,自由绝对是开放社会最显眼的特征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只有人们获得了自由“,开放社会”才有可能实现。但是,自由也不可以过分极端,不应该毫无约束。关于这一点,波普尔提出了“自由悖论”,即“极端的自由结果不可能变为其他什么,只能变成极端的奴役”。索罗斯完全传承了波普尔的这一观念。索罗斯也认为,极端的绝对自由必将毁灭自由本身,毫无限制的自由必然是其自身的终结者和敌人。因此,政府对自由的制约是相当重要的,但政府对个人自由的制约是一把极为危险的双刃剑。如果政府不给自由任何约束或者约束太少,那么自由必将自己毁灭了自己;如果政府对自由过分干预和控制,自由亦会被遏制。

  可见,政府的权力不可过大,必须限制在最低的程度,即仅仅在保护个人权力和自由的范围内,以防止滥用权力所造成的危害。

  在索罗斯看来,自由必须有限制,最大可能的自由不是一个现成的绝对物,政府对个人自由的限制要不断检验、纠正和调整到最适度,并尽可能做到均等。政府通过对个人自由不断地调控,使个人在合适的有限范围内实现最大自由。“开放社会”的自由正是这种恰当限制程度的最大自由。“开放社会”中的政府充当着个人自由的保护者,保障着个人选择善的权力和争取幸福的权力,为人民消除一切的苦难和痛楚。

  (二)民主与“开放社会”
  “开放社会”是一种民主的社会。民主是“开放社会”的显着特点和重要构成。虽然封闭社会和“开放社会”都可以采用叫做民主的制度,但这两种民主的含义是截然不同的。封闭社会所理解的民主是一种字面的意思,即“人民的统治”。这是一种感性的民主,这种民主没有批判的能力,没有达到民主真正的含义。“开放社会”的民主绝不能停留在“人民的统治”这一字面含义上,因为这一理解会使社会偏离问题的关键,会导致专制与集权的出现。“‘开放社会’中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一种理性的探讨和批判的能力。”这种民主是建立一个法律统治的社会,避免了专政。

  真正的民主所指的并非是多数原则,因为多数人的选择并不一定是正确的,它一样会出现错误。即使让人民一起投票,也很可能选出的是暴政。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奥地利就是这么一个典型的例子。建立独裁体制的希特勒正是以百分之九十的高投票支持率被大多数人选出的。由此可以看出,对真正民主含义的正确理解不应该是政府由被统治者的多数选举产生。索罗斯认为,真正的民主不是人治,而是法治,是一种批判性原则,是“一套制度(其中尤其重要的是普选,即人民有解散政府的权利)”。“民主所要回答的问题就是如何建立制度以有效地牵制权力的问题。真正的民主是权力的牵制与平衡,是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监督。”这就是“开放社会”的民主。

  四、结语

  索罗斯在《开放社会:改革全球资本主义》一书中指出,“开放社会”就是“包容可错性和对他人的关心”,“包括各种自由和人权、法治和某种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可见,开放社会是一种人们带有批判性思维的社会,是一个能够接受错误存在并在不断否定中进步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享受着自由、民主和平等,言论自由、思想自由、选举自由,无需受制于他人,每个人都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见和反对的声音。“开放社会”是一个没有集权和专政的、个人得到充分尊重并能无拘无束地发表个人意见和决定自己未来与命运的、能够接受批评和不断完善的社会。索罗斯的这种开放社会观对我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也能对我国的教育改革和学院建设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伟大“中国梦”,离不开自由、民主和平等;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终身学习、人人成才的“中国教育梦”,离不开理性的探讨和批判的能力,离不开批判性的法治社会,即开放的社会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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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伍俊斌“.开放社会”的四大悖论及其解决———析波普尔的民主与自由理念[J].北方纵谈,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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