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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7-01 共6444字
论文摘要

  “合理性”是马克斯·韦伯构建其社会学理论的中心性概念。形式上的不断合理化和与之相伴随的实质( 或者说伦理) 上的日益不合理化是韦伯对于现代社会的一个基础性诊断。正是基于这一观念,韦伯认为,价值中立或者说价值无涉是知识分子与政治家在面对社会的精神与文化生活领域时所应该持有的唯一合宜的态度。因为,现代社会中形式合理性对实质合理性的支配已经使得个体是否能够达成一种伦理化的生活以及能够达成何种样式的伦理化生活这类问题成为一种纯粹主观性的个别选择。

  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是韦伯宏观社会学理论中的一对概念。形式合理性指涉一个事实判断,而实质合理性指涉一个价值判断; 形式合理性仅考察针对某一特定目的何种手段最为有效,而实质合理性则要考察何种目的、结果更为“应当”; 对于形式合理性的判定着眼于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和程序的效用性,对于实质合理性的判定则着眼于某种具体的、独特的价值、意义或者立场。
  在韦伯那里,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首先是一对用于分析经济行为的概念。“‘经济行动的形式合理性’将被用来指称在技术上可能的、并被实际应用的量化计算或者核算的程度。
  另一方面,实质合理性则是指按照某种( 过去、现在或潜在的) 终极价值观( wertende postulate)的标准、通过以经济为取向的社会行动向( 不设什么范围) 既定人员群体供应货物的程度,不管这些标准的性质是什么。”
  经济行动中的形式合理性主要表现为一个经济行动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以数字化的、可计算性的方式执行出来; 而实质合理性的要求更为复杂。按照韦伯的解释,经济行动中的实质合理性不仅要考量一个社会行动中技术性计算的精确程度,更重要的是要从伦理的、政治的或是宗教性的价值原则出发对经济行动的结果进行权衡。因而,关于形式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可以是明确、客观并且唯一性的; 而判断实质合理性的标准则不可能是唯一的,不同的个体与社会群体都可以由自身的道德价值、身份地位以及所掌握的权力对一个行动是否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在法律社会学部分,韦伯在谈及法的创制与法的发现时也对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做出了规定。“实质合理性主要遵循的那些规范包括了道德律令、功利原则和其他权宜性原则以及政治信条,它们全都不同于外在特征多样化的形式主义,也不同于利用了逻辑抽象方法的形式主义。然而只有在法律具有形式主义特征时,才有可能在现代意义上以专门的职业方式、法律主义方式和抽象方式看待法律。”
  在这里形式合理性是对程序与逻辑的关注,用于衡量不同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可论证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属性; 而实质合理性是出于某一立场对一个行动的价值或目标做出的主观性判断。对形式合理性的看重,使得现代法律体系成为一套严格、规范的标准化程序,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在最大限度上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这是现代法律制度相较于传统法律系统的进步。同时,由于现代法律制度这种严格的形式合理性倾向导致的另一结果是一个程序上正义的判决,在旁观者或外行人看来有可能并不符合实质上的正义。
  无论是在经济还是法律领域中,形式合理性都表征着现代西方社会的独特品格: 主导着整个社会组织合理化的那个最终“目的”———最大化行动的效用,并非一个真正的“目的”,而毋宁说是一种用以实现所有个别的主观目的的普遍性手段。随着现代社会中专门知识重要性的增长,传统的宗教、习俗和伦理对社会行动影响力的削弱,技术发展对人与自然控制的不断增长,所有这些因素都体现了可计算性在现代社会组织方式中的支配性地位,因而都强化了形式的合理性,都发展了借由一种深思熟虑的、精确计算了的、可量化的方式去实现和完成所有主观的、个体的目的的能力。现代社会的上述特点可以被视为一种纯粹中立性的工具化倾向,其中效用最大化的手段可以用以追求各种各样的目的,无论其是否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在现代世界中,科技既可以用于制造武器,屠杀生命; 也可以用来改进医疗技术与设备,救人于水火。形式合理性仅着眼于何种方法更具效用,而上述两种行为中何种更为“应当”、何种更为“正确”则属于实质合理性判断的范畴,对此,形式合理性并不关心,也无力判定。
  在对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考察中,韦伯指出现代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以及政治制度是合理的,但这种合理性是纯粹的形式合理性。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区分实际上表明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呈现出来的一种越来越明显的对于行动的手段———目的这一模式的偏重,而不再关心行动具体的、实质的合理性及道德与否了。

  二、形式上的合理与实质上的不合理

  在韦伯看来,形式合理性对于现代生活的主导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现代社会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形式上”日益合理而“实质上”日益不合理的倾向。现代资本主义制度所具有的高度的形式合理性肯定了可计算性和效用性,而排斥平等、正义、爱这些伦理价值和社会生活中各种具体的、不同的人性,导致资本主义在经济、法律乃至精神文化上都呈现出一种对于道德和个体价值需求的漠然与无能。
  首先,在具体的生产、消费与社会需求方面,资本主义经济表现出一种手段对于目的的支配性。经济活动中的形式合理性要求生产的高效性,而实质合理性要求社会需求的真正满足。然而在资本主义的经济组织中,生产的高效率并不一定保证社会需求的普遍实现。只有那些能够带来购买力,能够制造最大利润的消费意愿才能影响资本主义的生产,才被视为是有效的需求。
  因而,经济活动中的形式合理性并不能保证实质合理性的实现。实际上,形式合理性不仅不考虑实际社会需求的满足,从根本上说,它其实是不考虑任何具体的实质性需求的,除非这些需求能够在市场上以足够的购买力的形式出现。这种对社会中所有具体需求的不关心,在韦伯看来,正是现代市场经济形式合理性的典型表现。
  就经济行动的内在要求而言,形式合理性的最大化要求工人必须服从严格的管理纪律和机械化的流水线生产模式,这种排除了一切人性化因素而只是一味追求生产效益的严格的纪律控制,从实质性的角度评判显然是有违人性中关于平等和尊严的诉求的。从传统的伦理与道德体系来看,在市场交换以及劳动力市场中进行的种种冷酷而非人性化的竞争与厮杀在各种层面上都是不合理的。“‘自由’市场就是不受伦理规范束缚的市场,它利用的是利益格局、垄断地位和讨价还价,一切博爱的伦理体系都会对它深恶痛绝。市场与所有始终以私人亲善甚或血亲关系为前提的群体形成了截然对立,它基本上无视任何类型的兄弟般亲善关系。”。
  其次,在法律领域,形式合理性的支配同样导致了具体操作中实质合理性的缺失。在实际生活中,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矛盾表现为不同的利益以及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的冲突。虽然形式合理性本身是个价值无涉的概念,但现代社会和经济秩序中表现出来的形式合理性却会对特定社会群体的价值和利益产生影响。形式合理性的最大化维护的是那些在经济上强势的群体,他们主导着市场价格和交易规则。这样一来,作为形式合理性最大化前提条件的自由契约制度,虽然本身是一个价值无涉的命题,但在实践中却很难实现。因为实际上它使得那些在经济上享有优势的群体能够利用自己的经济资源合法地去获取他人的利益。
  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法律面前的形式性平等和以可计算化为特征的管理机制并不是为身处其中的普通大众服务的。普通大众从这种基于“资产阶级”之利益而来的、形式上的“权利平等”及“可计算的”司法与行政中,尤其一无所获。在他们看来,法律与行政自然是该为均衡他们与有产者阶级之间的、经济及社会生活的机会而服务的。然而,法律与行政只有在具有一种非形式的、基于实质内容之“伦理的”性格时,才能执行此种任务。在法律和经济领域,形式合理性其实是牺牲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保障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因而,那些通过市场交易获得了经济上的特权和优势的群体希望形式合理性的最大化,而那些经济上受到威胁或处于弱势的群体则希望赋予经济生活某种程度的实质合理性,从而限制形式合理性的扩大化。
  最后,在精神文化领域,形式合理性对于社会生活的支配与作为西方文明精神内核的基督教的道德规范也存在着剧烈的矛盾冲突。也就是这种纯粹商业化的、切实的并且经济上合理性的( 也因此是伦理上非理性的) 特质,激起了伦理性宗教的怀疑,虽然未曾明言,却可强烈感受得到。因为任何纯粹的个体之间的人际性关系,都有可能被置于伦理要求的制约与伦理性规范之下,不管这是什么样的一种个人关系———即使是最彻底的奴役关系也一样。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关系的结构基于参与者的个人意志,这就使得慈善的德行有开展的余地。不过,经济合理化的关系领域却并非如此,个人的控制在那里是与经济结构的理性分工程度成反比的。一个银行抵押持有者与从银行贷款的承押人之间、国债证券持有者与纳税者之间、股东与工人之间、烟草进口商与国外的农场劳工之间、工业原料使用者与矿工之间,不管在实际上还是理论上,都不可能出现任何慈善的关系。在市场利益社会关系的基础上,经济随其自身的法则性而日益现实化,无视此法则即会导致经济的失败,最终导致经济的崩溃。功能化的资本主义世界肯定不会向任何博爱取向提供支持。作为基督教伦理基础的博爱与同胞爱的观念是与形式合理性完全不相容的,这些理念在现代经济领域毫无存在的价值。市场竞争是排斥一切爱与感性因素的,只有遵循形式合理性的效用原则才可能在经济活动中获利。
  综之,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既是不同的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也是有不同利益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这些群体中的一方受益于社会活动中的形式合理性的高效性和可计算性,另一方则受益于社会生活中实质合理性对平等、博爱等社会观念的重视和肯定。实际上,我们这个时代的很多政治冲突都是源于上述二者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是希望抑制对经济生活中实质合理性的调控和限制以恢复那个形式合理性畅通无阻的资本主义的自由时代; 另一方面则是强调社会福利,要求增强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合理性的调控,以维持政权的合法性。政治哲学中的这个两难问题其实就是源于现代社会中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冲突。
  形式合理性对现代生活的支配所带来的最大的问题是,它在道德和价值判断上是“无能”的。因而在各种程序化的技术性决策之外,在生活的意义层面,对不同的目的、立场、道德原则、价值信仰的选择其实成了各种难分高下的实质合理性相互冲突的角斗场。作为一种形式上的合理性,科学是无力做出价值判断的,既不可能在相互冲突的价值中做出公断,也无法去限定某一种具体的实质合理性,并且它不能、也不应该给出一个“何谓善的社会”的标准。因此,在韦伯看来,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是很难调和的,在不同的实质合理性之间也是很难找到一个共通点的,当我们谈及一个实质上合理性的社会时,它只能是对某一个特定的价值观而言是实质合理的。只有在不存在价值冲突的情况下才可能说一个选择是合理性的; 而在不同的价值互相冲突的领域,选择必然是任意的、主观的。

  三、价值冲突与个体行动

  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紧张,迫使那些希望能够过一种有意义的生活的个体不得不在关于合理性的各种不同层面的定义中进行主观化的选择。韦伯试图探求的是: 在一个关于合理性自身的标准只能主观断定和评判的世界里,个人是否能够过一种“普遍的”有意义的生活? 如果可能的话,又该如何达成?
  韦伯对现代社会秩序的形式合理性特征的指证,并非是出于全盘批判和否定的态度,他只是提醒人们这样一种纯粹的形式合理性是现代社会生活样式的客观状况。无论人们如何对其进行价值上的评判,这样一个事实: 即可计算性在这个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是必须要被接受的。这是“祛巫”的世界中个体的行动所必须面对的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今天的人们要想成就一种伦理上富有价值的生活只能在这一前提下进行。
  亨尼斯在《人格与生活秩序: 马克斯·韦伯的思想主题》一文中指出,《学术作为一种志业》与《政治作为一种志业》是理解韦伯整体思想的关键性文献。如果说韦伯学术研究的起点是个体身处其中的外在给定的条件,即生活秩序确实具有自身的客观规范性,是一种有组织的理性形式,那些生活在其中的个体必须面对这些既定的事实; 随之而来的另一个主题就是这些不同秩序的规范性之间,即各种生活领域和价值之间的紧张与冲突。用韦伯的话来说就是,对于现代人来说,我们被放入了每一个都有着自身的法则的不同的生活秩序中。
  “悠悠千年,我们都专一地归依基督教伦理宏伟的基本精神,据说不曾有过二心; 这种专注,已经遮蔽了我们的眼睛; 不过,我们文化的命运已经注定,我们将再度清楚地意识到多神才是日常生活的现实。”
  新的“多神论”是西方社会中个体建构自己人生的无可逃避的前提。在这里,再也不存在往日那种唯一和绝对的标准去为某种道德选择和价值判断做出正确的断言。
  在这样一个社会里,道德决策不是不可能,而是呈现出“怎么样都行”的面貌。我们很难确定究竟那些说服了自己的伦理上的立场是否真正“正确”,自己所秉持的价值选择是否有着确凿的根据,整个现代生活呈现出一种米兰·昆德拉所谓的“生命中不可承受之轻”的样式。外部世界已经失去了对个体价值方向的导引能力。这固然对于个体敞开了价值选择的自由,然而同时意味着“客观的价值”已经消失,这个合理化社会面临的很可能是价值选择的任意、武断乃至空虚。
  世界的合理化已然消解了由神圣的传统赋予生命意义的可能,而科学又无力解决这类关于意义与价值的终极目的问题。在这种状况下,完全放任个体自我选择并不能带来生命的成就感,塑造强有力的人格; 相反倒可能导致“没有心肝的纵欲者”,助长那种病态的、堕落的快乐主义、消费主义和主观主义文化。那么,如何才能克服由生活的全面合理化所导致的自由的空洞化、个体的无根的漂浮感,而成就具有方向感、自主自律的“自我”、“人格”的问题最终就成为了纯粹个人性的问题,成为了只能由个体自己基于其意志而做出的选择。
  在对社会制度的分析中,韦伯一直对抗合理性的例行化所导致的生活僵化,而力图扞卫个体生命的自由与意义。然而在韦伯的眼光中,自由并非现代生活所呈现出的那种“怎么样都行”的轻飘飘的状态。在文化人类学上,韦伯一直试图在例行化与“怎么样都行”这个双重重压之下为个体的自由找出可能的途径。这也是为什么韦伯在其学术生涯的后期如此看重“责任伦理”这一概念,强调真正的“人格”乃是对某一事业的切身投入的原因。在一个道德选择丧失了外在的绝对标准的时代中,现代的个体重新面临着当年的新教徒面对预定论教义时那种对救赎的不确定感,志业伦理与俗世的功业是其唯一的选择,而其后仍深藏着不可问询、只能践行的本质的不确定性; 现代社会的个体在终极的判断上面临着同样的困境,不可探寻自己所献身的终极价值是否“真正正确”,然而只有对自己的价值立场义无反顾地坚持和献身才能成就一种人格,这在韦伯看来是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下个体处置自身命运唯一合宜的方式。
  形式合理性强调社会行动中非人格性的特征,倾向于将个体视作可计算性的因素之一,因而对韦伯而言,个体在现代社会中最大的任务便在于克服形式合理性对于个体的这种压迫而达成一种实质上合理的生活样式,至于这种实质上的合理性是什么并不重要,关键是个体必须真诚地委身于自己选择的那种实质合理性,正是这种义无反顾的投入,成就了现代社会个体生活的伦理合理性。因此,他强调社会行动最基本的对于意义的要求,并进而提出了“人格”概念与责任伦理,以此赋予个体抵抗被形式合理性支配的可能。在韦伯看来,在一个道德判断失去了公共维度的时代,这是个体得以构建一种有意义的人生的唯一可能。

  [参 考 文 献 ]
  [1][2][3]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社会》( 第 2 卷) ,阎克文译,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182、799、778 页。
  [4][5]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ed. 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p.980,p. 584 - 585.
  [6]Max Weber,From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tr. &ed. H. H. Gerth and C. Wright Mills,Routledge,1991,p. 123.
  [7]马克斯·韦伯: 《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8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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