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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日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18 共4535字

  4德美日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分析

  目前全世界共有221个国家及地区,超过74%的国家和地区通过和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另外还有超过30个的国家和地区完成了工伤事故方面的立法工作^].日本、美国和德国虽然属于发达国家,但与中国所经历的阶段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特别是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工伤保险法的国家,美国是世界上对职业安全保障内容研究最广泛的国家之一,日本是世界上安全事故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分析研究这三个国家的工伤保险开展情况,对国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很有借鉴意义。

  4.1德美日工伤保险制度比较

  德国、美国、日本三个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都具有鲜明的特点,理念较为先进,体系也较为完善,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简要比较三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如表4所示。

  4. 2德美日工伤保险制度特点分析

  4.2.1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比较完善

  德美日三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虽然不同,但都比较重视立法工作。德国的《工伤保险法》早在1884年就得到通过和实施,该法规主要针对职业病和工业事故以及补偿和预防问题随后,德国在1997年时在社会法体系中补充和完善了工伤保险法的相关内容,从而使得该国的工伤保险模式向“补偿、康复和预防”的方向进行了完善[“].美国于1908年基于现有的《劳工伤害赔偿法》、《雇主责任法》以及《工伤事故普通法》,通过和颁布了《美国联邦雇员伤害赔偿法》。作为该国首部与工伤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社会保障法》的相关要求,各州可以基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对规定进行补偿和完善,从而使得美国工伤保险制度由联邦政府特殊工伤保险以及各州工伤保险所组成_.日本则制定和通过了《独立行政法人劳动者健康福利法〉〉、、《劳动者安全卫生法》、《劳动保险审查官及劳动保险审查会法》以及《雇用保险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较为完善,法律条款较为细化,能针对日常生活中不同的工伤或非工伤行为作出解释说明,使制度的约束力较强在实际施行中,德美日三国还基于现实国情对工伤保险相关的法规法律进行修正和调整,从而让工伤保险制度切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如日本1995年就将过度工作劳累导致的职业健康损害列入工伤认定范畴,并不断完善其标准。可以说,持续完善的法律法规为这三国工伤保险体系奠定了竖实的法律基础。

  4. 2.2工伤保险理念先进,体系运转良好

  德国工伤保险的经营思想和指导理念,一直被很多国家效仿。在德国工伤保险制度中,遵循的是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赔偿的理念,首先通过提高工伤预防效果,减少职业伤害,从根本上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康复和赔偿的经费支出,也可以减少年复一年的长期伤残待遇支出;其次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工伤者康复并重新就业,进而从根本上减少赔偿支出、降低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成本,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为此,德国在工伤预防上不遗余力从法律到科研、从基金到技术、从制度建设到环节落实,可谓做到了无微不至。在实施工伤预防方面,德国实行国家工商监察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安全技术监察并存的双轨制度,保证了工伤预防的效果。连续五十多年来,德国法定工伤保险制度用于工伤预防支出的费用一直呈稳定上升趋势,是最重要的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之一。预防优先的工伤保险发展战略在德国取得了显着的成效,德国的职业伤害事故逐年下降,赔偿逐年减少、保险费率逐步降低。从1950年至2005年的五十多年的时间里,德国事故伤害死亡数一直呈较为稳定的下降趋势,到2005年,德国全国事故伤害死亡人数仅1084人,达到了历史低点[55].

  作为典型的联邦制国家,美国主要实施了企业自我保险、州基金工伤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公司工伤保险这三种工伤保险方式,各州的工伤保险制度也各不相同,但任何州的法律均不得与联邦政府立法相抵触。因此美国工伤保险制度既保证了一定的统一性,也有灵活多样地兼顾了各地的特殊性,并形成了相互比较、竞争的态势,促进工伤保险体系的持续发展。美国设立了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等政府机构,并颁布了一系列的劳动基本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对职业病、工伤的预防以及工伤保险开展严格的监督,从而维护了工伤保险体系持续和健康的运作。在工伤康复方面,美国既有工伤人员与疾病人员合为一体的公共康复,又有私人康复,并重视社区护理服务,走出了一条市场化、专业化的社区康复道路。

  日本允许职业伤害受害者起诉有过失的企业,并能够获得法院判定赔偿额和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部分,使不重视职业安全的企业付出更多的代价,加大了对企业的约束力度。在工伤康复方面,日本拥有数量众多的职业康复中心,覆盖了其国土全境,从而使工伤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可靠和方便的工伤康复服务。

  4. 2. 3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广

  德国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依据是劳动行为,换言之,也就是只要存在着劳动行为,就不考虑工作时间、职业、年龄和劳动者国籍等因素的限制,没有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制约。即使是发生工伤事故后,不管雇主有无依法进行了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劳动者都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补偿。所以,德国的所有劳动者都被涵盖在了工伤保险的保障之中。对于美国来说,工薪人员是其工伤保险的主要对象,涵盖了众多公共雇员以及企业雇员,现阶段,上述人员中的92%参与到了工伤保险之中而日本构建完善的工伤保险覆盖制度,主要包括商业保险中工伤保险项目、地方公务员灾害补偿制度、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制度以及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制度等[57].分别对应不同人群,如表5所示:

  在日本《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制度》作出了以下明确: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旗下的直营企业外,所有进行了员工雇用的企业都在本法的覆盖范围内。该处的员工包括非法滞留的外国人、打工的学生、临时工和正式工等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_.该法律要求即使只有一名雇工的企业也必须参加保险,因此,不论企业的规模和性质,都属于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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