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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执法的概念及内容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7 共7057字

  一、公安交警执法的概念及内容

  (一)公安交警执法权的含义

  公安交通警察勤务是指,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对道路交通管理参与者及交通环境进行管理的活动。公安交警执法权,是指国家依照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管理中,依法履行交通管理的职责、行使的权力,是公安机关履行其职责、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任务所必须的措施和手段,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性质和职权的重要内容。公安交警执法权,是特指公安交警在执行交通管理执法及勤务活动时所行使的职权。其内涵从可以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

  (1)公安交警执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在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人民警察是行使公安执法权的主体,各级公安机关的权力来源和责任都属于国家。从公安机关的权力来源来看,公安交警执法权是国家依据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赋予的,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不以任何组织和个人意志为转移。从执法权的责任后果看,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行使执法权所产生的归属和后果均由国家承担,所以其权责均归属于国家。若因公安机关的执法权行使,为行政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并产生损害后果,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公安交警执法权是一种法定权力。公安交警执法权由法律规定,依法取得。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的范围内主张行使,在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执法权的同时,也同时规定了应当承担的职责,权责是相一致的。公安交警必须依法行使各类执法权,严禁滥用职权,越权行使,否则就产生行政违法行为。

  (3)公安交警执法权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组织,特指各级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及交通民警。公安交警部门是依据法律法规设置的国家行政机关,交通民警是由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招聘任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均可以自己或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一定的执法行为。其职责和权限是一种特殊的资格和条件,由国家依法赋予,其他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此种职权。公安交警部门及交通民警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如果交通部门及警察非法行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授权的组织。

  (4)公安交警执法权与行政执法权的关系。行政执法权是指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将国家法律法规运用到具体人、具体事,并被赋予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相应的强制与处罚的活动。当前我国法律学术界、执法实务界对于两者的内涵和外延界定,有不同的观点和概念。有的观点,将其等同于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公安交警执法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者的内涵一致。有的观点,将其与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区分,认为公安交警执法权是行政执法权的一部分内容。行政执法权是将法律文本的具体及明文规定转化为人们实际行为的重要权力。它通过执法活动实现具体权能,并完成执法活动的每个具体内容。根据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实践中的作法,具体说来执法权主要包括:法律解释权、行政处理实施权(包括征收、给付、许可、确认和裁决)、行政监督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公安交警执法权与行政执法权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公安交警执法权的部分权限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都属于行政执法权,但它又并不完全等同于行政执法权,如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肇事者实施的刑事拘留,就属于强制措施。可以看出,公安交警执法权既有行政执法权,又有强制措施,两者的内涵与外延并不相同。

  (5)公安交警执法活动的强制性和服从性。相比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公安交警执法权在行使职权时,更加强调强制性,它将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作为行使职权的保障,以法定的强制力做后盾,因此相比其他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在职权实施过程中会采取更有强制力的行为和手段。如交通民警无需征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同意,行政相对人应当服从何遵守,比如交通管制等。

  (二)公安交警执法权的性质

  在我国,公安交通警察属于公安机关一个比较特殊的专业警种。交通警察通常被称为“交警”,是我国人民警察的组成部分,警察的一个警种,在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工作。

  同人民警察的其他警钟一样,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维护我国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武装力量。交警的主要职责是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宣传交通法规,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教育交通违章者,勘查处理交通事故,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运输的畅通与安全。公安交警执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罚是交通警察的职责,是确保道路安全、有序的重要手段”,所以交警只有依法行使执法权,开展执法活动,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因此,公安交警执法权体现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体现了我为人民管交通的目的,规范执法,文明执勤的执法力。

  (三)公安交警执法权的作用

  (1)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畅通。通过指挥疏导交通、依法处置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确保人、车、路等的和谐运行,维护交通参与者安全秩序;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同时交警的车管部门还承担着开展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机动车牌证发放、驾驶员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交警的宣法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科研部门开展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等;总之交警作为警察的一个特殊警种,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的维护和规划等城市建设工作。

  (2)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交通警察与其他警种从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内部分工不同,但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使命和职责上没有分工。交警不仅要维护交通道路的安全畅通,又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打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部门,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生活秩序方面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交警的执法权主要是宣传交通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教育交通违章者,查处 交通违法者,勘查处理交通事故,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运输的畅通与安全。

  (3)公安交警的言行举止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公安交警部门是政府的主要组成部门,代表政府部门履行交通道路管理等行政职能。尤其是基层交通警察,在日常工作中执法量大,涉众性强,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不受到社会各级、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

  (四)公安交警执法权的主体

  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明确权力行使的主体,执法范围、执法原则和执法程序,这些构成权力的一般要件。公安交警执法权包括执法权的主体、权限范围、原则和要件等。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公安交警执法权的一般构成要素,研究西安交警行使执法权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和解决对策。公安交警执法权的主体,指的是公安交警在法定权限内履行职责,能代表国家机关的意志履行交通管理工职责作,享有在道路交通管辖区范围内开展执法,并对其执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部门及所属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由交通警察具体完成公安交警执法主体的活动。

  (1)公安交管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能,是公安机关的一部分,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在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指挥下,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分两类: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我国现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强制隔离、强制戒毒、限期出境、强制遣返等。我国现行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防止证据灭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需要对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 分的,可以采取扣留车辆、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和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等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交通管理行政许可,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申请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如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资格证、机动车登记等。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确定的行政强制实施时间之前仍不履行其义务,则行政主体应当依据行政强制决定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的目的是实现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因此,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时必须履行容忍义务,不得与行政主体进行力量对抗。如果行政相对人实施力量对抗,则行政主体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予以制止,或者强行带离行政强制现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交管部门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如对强制执行罚金、强制机动车报废,强制排除妨碍等。

  处罚强制执行包括执行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执行罚款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构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代替作为业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如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 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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