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章 构建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思路措施
6.1 服务型警务构建基本思路
6.1.1 警务现代化
我们以往所理解的现代化概念往往局限于物质层面,一谈到警务现代化问题或现代警务机制建设往往只注重警务技术装备方面,这种理解其实是片面的,构建服务型警务模式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警务现代化问题。现代化就是现代性在物质的、制度的、观念的三个层面增加和扩展的过程。[5]
警务现代化是以经济、政治、社会现代化为基础的现代性在警务理念层面、警务制度层面和警务物质技术层面的增加和扩展。这个概念包括以下几个要点:第一,警务现代化首先是警务理念的现代化,警务理念不具有现代性即没有警务的现代化。第二,警务现代化是理念、制度、物质现代化的统一。警务现代化要以警察或警察组织为载体、以警务制度为载体,甚至还需要警务技术做保障。第三,警务现代化是警务现代性在各个基本层面的增加和扩展。警务现代化以警务现代性为依据,警务现代性在不断的发展进步之中,它是对警务现代化新的警务目标的追求,同时又是对旧的警务目标的扬弃。
实现警务现代化的途径一是要树立现代警务理念。首先,在警务目的层面,我们必须树立人本理念与人权理念。以人为本是我们党在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上的一个终极价值观。
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就是为人的发展,它是相对于"物"的发展而言的,要把人的价值放在首位,人贵于"物";保障人权理念是相对于国家自身而言的,人权是公民对国家提出的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要为人权保护而存在,而不是背道而驰。我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基础和一切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在于人权保障。我们建设警务现代化必须牢牢确立"人本"与"人权"理念。其次,在警务方法论层面,我们必须确立科学精神与法治精神。警务方法论层面的现代化观念,从根本上讲,表现为警务科学精神和警务法治精神。
普遍认为,人权理念、人本理念、有限警务理念、责任警务理念、阳光警务理念、警务受监督机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法律至上理念都是构成法治警务的基本理念;而一系列现代警务管理理念构成现代警务科学精神。再次,在警察行政道德层面,我们必须确立公平正义理念。警务行政道德层面的现代化观念从根本上表现为公平与正义的行政道德。
离开公平与正义的行政道德,我们今天的警务现代化或现代警务建设是无法想象的。
二是坚定不移推进包括警务法治化、警务社会化和警务运行机制建设在内的警务制度创新。这里所说的宏观警务运行机制,主要是指法治机制以外的各项"外部"警务活动运行机制,如科学决策机制、信息主导警务机制、预防与控制犯罪机制与警务协作机制等。警务法治化的核心是对警察权力的管理与控制,简单而说就是"控权".警务的民主性、警务的科学性和警务的效能性是警务现代化的重要表现,也是重要内容。
三是必须坚定不移贯彻科教强警方针。科教强警就是通过发展警务科学技术装备和加强警察队伍的教育培训以提高人的素质来实现警务的现代化,也就是物的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相结合。物的现代化就是警务技术装备现代化,就其内容而言,它主要包括刑事技术装备现代化、防爆排爆和安检现代化、交通管理技术现代化、安全防范技术现代化、消防技术现代化、指挥与办公技术的现代化等。上述各方面的现代化建设除了传统的现代化内容外,还增加了计算机化、信息化、智能化等新的内容。警务科学技术装备现代化几乎涉及全部现代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西方的"警察现代化运动"主要是指物质层面的现代化。但是我们所说的现代化还应该包括人的现代化,即加强人的培训,增强人的能动性,警察队伍素质的现代化决定警务现代化的成败。
四是必须辩证看待警务继承与创新。在现代警务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片面追求警务"人财物"单一增长理念、"机器人"警务理念、"军事化"理念等,但这些曾经的理念又在不断被"无增长改善论"、"传统更夫"理念以及警察"平民化"等理念修正。现代警务科学技术特别是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现代通信技术等高科技在警务活动中的应用于推广,已经改变了警务活动的方式与方法,改变了我们的思维模式。但是,警务现代化绝不是绝对排斥"传统",甚至古代警务中那些富有人文性的传统做法,如步行巡逻、邻里守望、巡更等,也将对现代警务带来新的灵感。
6.1.2 警务法治化
法治,是表示在法律与权力发生矛盾时,权力要服从法律。警务法治化中的这个"化",其意义就是使事物成为某种状态。警务法治化就是警务的法治状态。警务法治化或警察法治化实际上就是警务法治、警察法治或者说法治警务或法治警察。警务法治化或警察法治化就是法治概念内涵在警务活动中的延伸。警务法治化的本质内容可以概括为:
警察权力属于人民,警察权力由人民支配;警察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警察权力由法律授予;警察权力行使必须依法;警察行使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监督。一句话,依靠宪法和法律实现警察权力的有效管理。警务法治化是警务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务法治化是服务型警务的原则,是服务型警务存在状态或警务生活方式。
法治化是服务型警务发展的基本规律或发展趋势,这是由中国新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所决定的一个客观存在。一是警务法治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警务法治化直接根源于社会主义现代法治,而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又根源于现代市场经济。承认经济主体与经济利益多元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要求排除特权,各经济主体享有平等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机会和坏境;市场经济要求以平等的契约关系取代不平等的身份等级关系,一切经济要素和经济运行过程都需要法律规范;市场经济不只是要求经济主体、经济主管部门要依法办事,而且要求社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公正执法和公正审判。经济主体的生产、主体的法律地位、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
这一要求成为法治的基本条件。市场经济与现代法治决定了服务型警务的发展必须遵循法治化规律,它是现代法治在警务上的表现形式。现代法治要求警务必然法治化,警务法治化恰恰反映现代法治要求,遵循现代法治规律,"政策"警务必然由法治警务所取代,因为警务从来就是从属于一定的政治经济体制的。
二是警务法治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理性文化与法治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所谓理性文化,是指以科学的认知为依据、崇尚理性、崇尚理性作用的思想观念。理性文化表现为科学精神、合理的权力义务观念、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特征的行政道德观念等。理性文化的对立面就是非理性文化,它是一种凭借感性、知觉或情感等经验要素来判断真伪的思想观念。非理性文化以迷信、盲信、盲从、愚昧为特征,非理性文化是专制统治的伴随物。现代法治根源于理性文化,没有理性文化就没有法治社会。中国是一个封建专制历史悠久的国家,长期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情理法"中情占首位,法排末位,"厌诉"、"礼法并行"等理念长期占据经济文化各个领域。
中国文化中存在一种排斥法治原则的传统,是一种法律xuwuzhuyi传统。虽然经历过20 世纪初的新文化运动和改革开放前我们党的不懈努力,中国的理性文化与法治文化虽然在知识界有所进步,但是,由于没有市场经济的发育与发展,中国的理性文化、法治文化远没有形成普通民众的共识和中国的社会潮流,仍然严重缺乏。20 世纪 70 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和 1993 年宪法修正案确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仅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而且是中国文化从非理性文化向理性文化转型,从非法治文化向法治文化的转型。理性文化、法治文化的发展必然要求警务法治化。
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开启了中国社会"从义务到权利"、"从身份到契约"转变的进程,权利意识的增长、契约意识的增长必然带来法治意识的增长,公民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然要求警务法治。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不仅决定理性文化的发展方向,同时也决定了中国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决定了服务型警务的发展方向。
警务法治的基本内容包括有限警察(务)、责任警察(务)、阳光警察或透明警察(务)、诚信警察(务)等。
6.1.3 警务社会化
实际上,从警务的存在形态来说,在古代社会,国家警务职能九分散地存在于政府的各个部门,古代的警务就处于一种原始的"自组织"状态。例如,中国古代社会的"镖客",英国古代社会的"太兴保甲制"、"百夫长",等等。我们今天所说的警务社会化,是指在国家职业警察主导国家警务条件下的警务主体转移的过程或现象而不是泛指所有的警务社会化现象。所谓警务主题转移,既包括警务主体主动地或被动地由国家职业警务机关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转移,还包括警务主体由职业警务机关向国家其他行政机关转移。从警务主体主动地"转移"方面来说,主要是指国家警务机关主动地推动警务活动由职业型向一定程度的非职业型转化的行为与过程,是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主动地适应社会治安情况变化而进行的警务"自组织"的行为与过程。由于开展警务活动是一种资源的耗费,所以警务社会化又是警务经费支出从单一的国家财政支出向"谁享有,谁支付"转移的现象与过程。警务社会化是伴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或凸显的现象,是伴随着国家职业警察产生、发展的现象,也是伴随中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而发展与凸显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