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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惠农中的职务犯罪预防策略导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7 共5958字

  第 1 章 导 论

  1.1 选题理由及意义

  1.1.1 选题的理由

  选择本课题研究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进入新的阶段,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表现形式,不仅触犯了党纪,更触犯了国法,但惩罚不是目的,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切实重视和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二是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三是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职务犯罪预防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应发挥专业优势,与各职能机关、媒体、群众构建社会化预防格局。

  党的十八以来,***总书记高度重视反腐败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要求“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着眼于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党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3--2017 年工作规划》,要求“全党必须从思想上警醒起来,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硬,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2].贪污腐败、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形式,利用人民赋予的公权力,来谋一己之私,损害了公共利益。但惩治不是目的,重要的是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总书记曾强调“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可见预防工作非常重要,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是维护党和法律的权威,同时也防止了公共利益被侵害,保护了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村工作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截至 2015 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 12 年聚焦“三农”,随着新农村建设、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国家出台了各项惠农政策,然而一些基层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却滥用职权,贪污、侵占国家惠农资金,使中央的政策无法惠及广大农民,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出发案率上升、主体扩大化、形式复杂化的趋势,理应引起重视。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了“关于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入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取得很大成绩。但是,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能靠检察机关一家“单打独斗”,而是要联合纪委、审计等部门,努力构建社会化预防大格局,积极开展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1.1.2 选题的意义

  1.理论意义

  进一步丰富职务犯罪预防理论,当前关于职务犯罪预防有不少研究成果,涉及多个领域,本文以“涉农惠农领域”作为限定,以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案件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对象,对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征进行概括,从社会背景、农村实际和各部门职能出发,深刻剖析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提升涉农惠农职务犯罪预防的理论水平。

  2.实践意义

  第一,有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基本情况。通过对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数据,分析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构成,涉及的主要环节,犯罪的主要形式和特点,使各职能机关和群众,进一步明确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重大危害,从思想上意识到必须要提高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主动性。

  第二,有助于更加有效地预防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通过对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以及对背后原因的深刻探究,抓住犯罪人的心理,以及制度、机制上的漏洞和管理的疏忽,为更加有针对性的开展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指导。

  第三,从宏观上讲,有利于国家惠农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开展有效的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保证了惠农资金不被侵占、贪污、挪用,使国家的惠农政策更好的惠及广大农民,有利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对职务犯罪也有大量的研究,主要对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有哪些类型、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进行了研究。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外国学者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把职务犯罪称为“白领犯罪”.这一理论主要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1939 年,美国社会学家苏瑟兰首次提出“白领犯罪”的概念,认为,“白领犯罪大体上可以定义为体面的有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过程中实施的犯罪行为”[1].日本学者则进一步指出其实白领犯罪就是有预谋并且事先组织周详的犯罪行为。第二种观点则是把职务犯罪定义为“公务员犯罪”.这个比较好理解,就是在政府工作的人员,包括我们所说的“官”与“吏”.第三种观点则是把职务犯罪定义为“具有一定特殊身份的人进行的犯罪”.相比较而言,这个定义的内涵和外延更大,不只将犯罪主体限定在政府部门。

  对于职务犯罪类型的研究,世界银行的切瑞·格雷和丹尼尔·考夫曼认为职务犯罪的原因就是个人滥用手中的公共权力,并且贿赂能够影响政府的选择,从这个角度出发,他们概括了五种职务犯罪类型:第一是政府合同;第二是政府收益;第三是公共收入;第四是节省时间及避免监管;第五是影响立法和监管过程的结果[2].关于犯罪预防,前苏联犯罪学家茨维尔·布利认为,犯罪预防要从导致犯罪的原因入手,要么消除这些原因,要么将这些原因的影响降到最小,为此采取的措施所构成的体系,就是犯罪预防。但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一种更慎重的严格限定预防活动范围的预防概念正日益受到重视。其中,1986 年,两位比利时学者提出这样的概念“预防,是指国家、地方组织及社会团体,通过消除或限制致罪因素及其对孕育着利用犯罪机会的物质及社会环境的恰当管理,以达更好地控制犯罪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手段”,最为人们认同[3].

  1.2.2 国内研究现状

  职务犯罪预防是一个跨领域、跨学科的工程,无论是管理学、法学、经济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长期以来均对职务犯罪预防的研究表现出了浓厚兴趣,已有诸多研究成果。

  在“中国知网”,以“职务犯罪预防”为篇名进行搜索,有期刊、论文约 1900 多篇。这些研究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着眼于检察职能,分析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能优势,探索检察机关如何更加有效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如郑盛、李为民、陈浙城提出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反腐败总体格局,立足检察职能多角度开展预防工作,建立机制,完善制度,实现预防专业化[4].柴晓宇、韩世峰、赵小庚认为要创新预防体制,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与各职能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并且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通过提出预防建议和呈报预防工作年度报告等方式,建立预警机制[1].

  二是以国际经验为借鉴,从宏观上探索其对于我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启示,提出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健全预防职务犯罪机构等对策。如谭学军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切入点,提出在我国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至少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统一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其次是社会化预防机制,最后是被预防单位内部的预防工作机制。[2]

  西法人则总结、借鉴欧美国家职务犯罪预防经验,提出要加强职务犯罪预防立法的专门化、成文化,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巨大作用,强化职务犯罪预防的宣传教育,推行全方位的政务公开,实行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3]

  三是某个领域或某个群体的职务犯罪预防研究,这一类研究大多以实际办理案件的情况为基础,研究特定领域或特定群体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比如邓宁平、 慕宇着眼于高校的职务犯罪,探索高校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4];陈莉则专门研究基层税务干部职务犯罪预防问题[5];李烜烜以共性视角来分析研究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6].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研究,也是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日益重视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涉农职务犯罪预防逐渐成为研究的焦点,国内出现了不少以涉农职务犯罪为视角进行研究的期刊文献和论文。这些研究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直接以村干部为犯罪主体,研究村干部的职务犯罪,这类论文一般以村干部作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从此类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入手,从经济、法律、监督等方面分析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如刘雁翔提出要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高村官待遇,完善强化村官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村官职务犯罪立法[7];宣春莲则提出要深化农村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村干部职务犯罪信息预测系统、条件调控系统、案件反馈和共享系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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