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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公共危机事件网络舆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6 共24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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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公共危机事件中网络舆情控制研究
【第2部分】公共危机和网络舆论相关概念的界定与分析
【第3部分】公共危机事件网络舆论监管的必要性
【第4部分】 我国政府公共危机事件网络舆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第5部分】公共危机事件网络舆论监管的对策
【第6部分】公共危机事件网络公众舆情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三 我国政府公共危机事件网络舆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越来越多的公共危机事件中,开始认识到对网络舆论进行必要引导和规范的重要性,并从其中总结出不少的经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网络舆论问题上,我们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网络舆论监管意识和观念陈旧落后

  网络舆论的监管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面对这个课题,目前部分地方政府部门舆情监控的意识和观念显得较为保守陈旧,具体表现在:一是部分政府监管人员官本位思想浓厚,以人为本、公众利益至上的观念匮乏,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之后,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住自己的官位,而不是如何维护和保障广大群众的利益。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对网络舆论置之不理或者隐情不报、漏报、错报,蒙骗上级和社会公众。二是对网络舆论的监控持无所谓的心态,有些政府工作人员缺乏新媒体意识,认为互联网上的“舆论”是一些网民发布的无聊的牢骚,并不能真正代表民意,因此,根本不需要去认真对待。三是严控、围堵的理念。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之后,部分政府工作人员更多地是想如何遏制网络舆论,而不是如何正确地去引导网络舆论。习惯于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令干预舆论的流动,依靠强制的行政权力压制媒体、封杀网络新闻信息等方式来寻求表面的风平浪静。

  (二) 网络舆论监管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自 1994 年以来,我国政府加强了互联网方面的立法,先后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几十部法律法规,为依法管网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相对于蓬勃发展的互联网而言,我国对互联网的立法管理仍然显得滞后:一是网络和网络舆论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仍不够健全,立法存有空白。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独立的“网络法”和“网络舆论管理法”,从而对有关网络和网络舆论的法律问题做出全面的规定,一些网络违法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二是部门法规、条例所占的比重大,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位阶较高的法律所占比重小,法律的权威性有待提升。三是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内容简单,操作性较差。比如说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在现有的法规没有对其对其做出明确的界定。

  (三) 网络舆论监管条件投入不足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在为民众提供更为便捷的发布交流信息平台的同时,也给政府部门对网络舆论的监控管理带来了困难。新媒体的准入门槛较低,信息发布方便快捷,运用成本低廉的特性,使其成为了一种“弱控制媒体”,为政府对新媒体的监控管理增加了难度。面对新媒体的新挑战,政府不应知难而退,而应投入足够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予以应对。就目前而言,我国在网络舆论监管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一是资金投入不足。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预算中用于网络管理和网络舆论监管方面的资金非常有限,难以满足网络基础建设、设备更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需要。二是人力投入不足。由于受到管理体制和编制等方面的限制,我国各级政府在网络舆论监管方面的人力投入明显不足,掌握现代网络技术、懂得网络舆论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对较少。此外,在县一级的工作机构中,网络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是身兼数职,不仅负责网络监察工作,还分担着其他的工作任务,工作人员放在网络监管方面的精力有限。三是技术投入不足。目前,我国在网络信息安全、网络信息处理技术研究方面的投入还比较少、研究力量薄弱且比较分散,在相关方面的技术较为落后,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难以抵挡国外有害网络信息的侵入,难以防治有害网络信息的传播和扩散,难以胜任网络舆论有效监管的需要。

  (四) 网络舆论监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升

  面对当前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的形势,网络舆情越发显得覆盖面大、时效性强,各级政府虽然都先后成立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并从各级部门中抽调了一些工作人员,作为网络舆情监测小组的成员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工作,这无疑为网络舆论的监管工作提供了一定的人力资源支持。然而,网络舆论监管工作顺利而高效的开展,不仅仅需要数量上足够多的人员,更需要高素质的人员。网络监察管理人员由于人员众多,构成复杂,不可能对其进行一一培训,使得部分监管缺乏相应的知识技术支撑,还有部分监管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或者自身业务繁忙,不能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的监控。

  新闻发言人在网络舆论的监管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业务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网络舆论的走势。目前,我国一些政府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的素质还难以胜任网络舆论监管的需要。新闻发言人是官方的代表,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和政府的态度,是政府公信力的象征[14].公共危机事件发生之后,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恰当地向社会公众通报有关危机事件的信息以及官方的态度和应对措施,有利于公开危机事件的真相,避免谣言滋生。同时,可以把握话语的主动权,从而降低或消除舆论中的不利因素,掌握舆论的先机处置权。但从目前来看,部分新闻发言人的素质能力有待进一步的提升。例如:2011 年 7 月 23 日两列动车追尾事件发生后,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现场回答记者的质疑时,竟然说出“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之类的主观臆想词语,不仅没有交待清楚事实真相,反而让民众对铁道部有了更为恶劣的印象。

  在大量的舆论声讨之下,铁道部陷入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五) 网络舆论监管体制不够完善

  完善的监管体制是监管工作高效率运行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管体制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多头管理上。从目前国家机构设置的角度上看,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管理互联网及网络舆情的职能部门多达 20 多个,综合部门有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家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涉及不同分工的部门则有公安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安全部等多个部门。管理部门众多,彼此之间职责相互交叉,权限界定划分不清,各自为政,在应对网络舆论危机时“各说各话”,难以形成合力,不能综合地、高效地应对不良网络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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