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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SA对完善我国企业年金法制化建设的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8-07 共31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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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美国雇员退休福利计划的管理研究
【第2部分】美国监管雇员福利计划的法案探析绪论
【第3部分】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概述
【第4部分】ERISA对企业职工福利权益的保障
【第5部分】ERISA视角下中国企业年金的现状分析
【第6部分】 ERISA对完善我国企业年金法制化建设的启示
【第7部分】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律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5章ERISA对完善我国企业年金法制化建设的启示

  美国庞大的私人养老金体系保障了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通过 ERISA 和IRC 的互通,将私人养老金制度从设立到终止的各个环节规定得"滴水不漏"、规矩分明。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其法制化建设还需很长一段路要走。企业年金存在的唯一目标在于为职工退休后的收入提供多元化收益最大化的服务,其服务对象是参保人和受益人。因此,企业年金建立的目标和服务的对象是非常明确的,它决定了退休资产安全性必然要成为企业年金治理的第一要求[59].

  5. 1 加快建立企业年金专门法律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金缺口危机逐渐显现,除了延长退休年龄以外,还需加强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强调雇主责任。目前我国还没有如同美国 ERISA 一样的权威法律对企业年金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引导和监督,有关企业年金的法律制度多以"决定""通知"和"意见"的形式出台,较低的法律层次在操作层面或多或少都会出现疏漏。且这些规范多由人社部联合其他部委联合发布,而非国家立法机关。2006 年爆发的"上海社保案"震惊全国,作为一个最典型的反面教材,从根本上也反映出我国企业年金法律体制中存在的缺陷。目前我国关于企业年金制度框架的大体方针已经确定,政策上较低的法律层次直接导致政策的不稳定性,以及实操过程中的多变性。企业年金涉及到政府、企业和职工等多方利益,即便不是权威的法律条文和规范,也应上升到行政法规进行规范。

  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在法律层次上来说属于联邦法律,其法律效力是高于各州级法律的。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国会授予 ERISA 法律优先权的目的在于让联邦政府对雇员福利计划进行统筹管理,正是为了避免地方政策的多样化。

  5.2 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美国私人养老金制度得以迅速壮大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可以说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制度得以完善的"翅膀".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充分体现了劳资合作、收益共享的精神,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上来说,企业年金是一种福利激励机制,而且是带着国家福利因素的职业福利机制。

  因此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对于促进我国年金制度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税收优惠作为激励雇主和雇员自愿建立和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手段,若税收优惠过度或者政策存在漏洞,则会导致财政资源的大量流失;而税收优惠力度不够或者政策内容欠妥,反而会打消企业和职工对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因此,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确立企业年金制度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我国从 1991 年颁布首个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仍不见长足发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税优政策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存在政策的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美国雇员福利计划的发展,很大一部分动力便来自于 ERISA 和 IRC,这两部法律的存在,从国家层面进行了全面规定,保证了雇员福利计划的稳定发展。

  其次,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与其相适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优政策,量体裁衣,更有针对性的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而这些税优政策又全都统一于上述所述的法律之下。由于目前我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一般为央企、国企等高收入垄断企业,若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会让他们更加缺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动力。

  最后,应加大对企业年金财务税收情况的监管力度。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不良后果:税优政策在激励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同时,也可能成为投机者偷税、漏税的工具。因此,为了避免税优政策的实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应加大对年金财务税收的监管力度,制定妥当的反偷税漏税的条例。例如,可以通过设置一些限制性条件,对可以享受税优待遇的企业年金计划类型进行限定,也可以对补充养老金最高缴费水平进行限定,亦可以对参加年金计划职工的最高工资水平及参加资格进行限定,同时也可以对职工退休领取年金的年龄及其他条件进行限定等。

  5.3 全面优化企业年金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的法律依据是 2004 年 5 月 1 日颁布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随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后者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根据修订案,人社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相关的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监管。新修订的草案中虽然对企业年金的监督和信息披露等关键信息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但并没有从实际上明确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一方面,从监管机构上来说,应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对各个环节的把控应落实到细节。美国雇员福利计划的监管主要由三个部门负责:劳工部、国税局和养老金给付担保公司。劳工部下属的雇员福利保障局(EBSA)负责对 ERISA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国税局负责对税收优惠条款进行审核和监督,养老金给付担保公司负责养老金的给付问题。各部门间分工较为细化,职责非常明确。而我国在此方面的规定较为模糊[60].表 5-1 为中美两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情况对比:

  

  另一方面,从监管立法上来说,应强化信息的报告与披露,完善企业年金监管的法律体系。在信息披露方面,要加强企业年金计划各个环节的透明度,提升职工的参与度、充分保证职工的知情权。目前所处的尴尬境地是,企业年金内部监管力度不够,外部监管强度欠缺。因此,与企业年金体制相关的配套法律、金融体系和市场条件应尽快加以完善。目前企业年金的监管主要还是依靠政府力量,企业作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主体,也应承担起自律责任。优化企业年金监管机制必须坚持公平、高效的原则。稳定而高效的企业年金监管体制,是我国企业年金体制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5.4 推进企业年金的多样化发展。

  从长远来看,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应当顺应时代的变迁,与改革的大环境相协调,从整体上谋求大的发展。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占到 99%,但中小企业年金基金总额占比不到 1%,企业年金市场上出现了"国进民退"的现象,企业年金制度似乎逐渐沦为"富人俱乐部".为了改善和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应从根本上推进企业年金的多样化发展。

  一方面,根据各类企业的特点,提供更为多元化的企业年金计划种类。根据保险公司数据统计显示,对企业年金计划有需求的企业可分为四类:第一类垄断行业为代表的大型国有企业;第二类是受母公司影响较深的大型跨国公司;第三类是上市的股份制公司;第四类是民营企业。根据企业选择建立企业年金的不同偏好以及各自企业实际的发展状况,可将这几类公司所能选择的企业年金类型做出分类,让这些企业自主选择不同产品为员工谋求更大的福利。企业年金是企业自愿为雇员建立的一种旨在提高雇员退休生活的福利性计划,也是企业进行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手段[61].对于我国大多数中小股份制企业而言,员工人数少则几百人,多则上千人,利润分享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对于激发员工积极性具有较为显着的效果。

  另一方面,根据市场金融环境,实现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多元化多渠道发展。

  企业年金既是员工福利保障计划,也是企业薪酬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无疑将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美国的雇员福利计划之所以发展的如此成熟,与其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成熟的资本市场分不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需不断完善,在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考虑逐步放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限制,并且要与资本市场的发展相适应。据相关研究表明,当企业年金资产达到 GDP 的 5%时,可放宽企业年金的投资管制,当企业年金资产达到 GDP的 10%时,企业年金可投资海外市场。我国应当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优秀实践案例,分步骤、分阶段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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