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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立法设置简易程序的价值和功能再认识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10 共4400字

  第三章 民事诉讼立法设置简易程序的价值和功能再认识

  民事案件的种类纷繁,审理的难易程度也不尽相同,有繁有简,而由于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得不对审理不同案件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分类,找到合适的程序,繁简分类,以便于法院内部对人员以及司法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同时,效率是当代社会对于机关等职能部门的要求,所谓迟来的正义也非正义,一个简易的案件被长时间的拖延,对于当事人是不公正的体现,简易程序的设置就是为了使得案件及时有效的得到解决,体现诉讼效益,兼顾诉讼公正两方面的价值目标。

  要了解一项诉讼制度,首先必须认清其之所以产生的缘由以及设立的目的、其所欲发挥的用途,即必须了解该诉讼制度本身的价值以及功能。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单设了一个章节用来规定“简易程序”,由此可见简易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就民事简易程序功能而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便于当事人,同时也便于法官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主要是为了服务于人民群众和当事人,为其调和矛盾,通常而言,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案件(例如继承纠纷、离婚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都是较难调和的,这类案件往往已经经过人民调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调解或者裁决,仍然不能解决矛盾才会诉诸法院。有的案件甚至带有急迫性,如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养家糊口的工资,关系到民生;又如租赁合同纠纷,有的租赁期间本身就很短,这亦关系到房屋的再行租赁;这类急迫的纠纷,急待在短时间内快速解决。

  这类案件的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则更为适宜,这样更便于解决当事人的矛盾。同时,案件数量繁多,法官人数有限,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更快更好、保质保量的为当事人解决纠纷也是法官们关注的问题。简易程序的功能就在于不拘泥于传统的诉讼模式,省却不需要的诉讼步骤或者程序设置,为不了解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以更人性化的操作方式让当事人参与到诉讼程序中。

  司法公正及司法效率在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是众所周知的。简易程序作为司法工作中的一项工作机制,其价值也是不可忽视的。通常考虑到诉讼成本以及诉讼效率,大部分的小额纠纷当事人会通过自行调解或者吃哑巴亏等私下解决,而不会考虑诉至法院。然而,在复杂的现代生活中,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案件通常与其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生活过程中发生的数额不大、轻微权利受侵害需要得到救济的情况普遍发生。如社会中的个人在进行消费时,可能因为商品的质量出现瑕疵或者导致身体损害而发生纠纷,此种情况占了整个社会纷争问题的很大比例。而当事人不会因为几十元几百元的商品而去打一个官司,同时,社会中的个人也很少有大标的的案件需要去进行诉讼。对此,简易程序就是为了给予当事人在小额财产损失、轻微纠纷等而设置的,为其解决平息纠纷,对双方的纠纷作出一个公正的裁决,小额并不代表事小,社会节奏太快,当事人的内心也因此被催化的更为焦灼,容易暴躁矛盾,小矛盾便容易激化成大矛盾。快速将这些小矛盾化解,有利于减少人际之间的冲突,促进我国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当然,简易程序的存在也是为了便于法官,使法官们在不违反程序的前提下,快速的审理案件并解决纠纷,缓解了法官的办案压力。实践中,存在部分的当事人在提交诉状时会一并提出要求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最终适用哪种程序审理,由法院决定。因为现在尚存有部分当事人的潜意识中认为合议庭作出的裁判结果要比独任制作出的裁判结果公正,但简便的操作方式,并不等于粗糙办案,而只是为了让法官在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为其对案件的实体性审理创造时间。

  总之,简易程序的设立,就是为了不受普通程序某些规定的约束,办案手续简便,审理方式灵活,改变了繁杂、冗长的司法救济程序,有利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中避免费时耗资,让更多的公民可以利用司法资源、得到司法救济的帮助,进一步保障公民参加诉讼的权利,同时便于法院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贯彻诉讼效益原则

  诉讼效益原则是每一项诉讼机制必须包含的原则和价值。以诉讼效益的原则要求,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要充分地体现诉讼周期的缩短,诉讼程序的简化,审级层次的减少,以及相应诉讼费用和成本的降低。

  同时,有相关数据显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上诉率要明显少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数量在逐年增多,然而司法资源却是有限的,运用好现有的司法资源来应对目前不断激增的案件,就需要简易程序能够更大限度的发挥它的功能,只有方法对了,才能事半功倍,所以也只有审判程序应用得当,才能使司法资源得到有效发挥。我们听到当事人对于法院的抱怨之一就是效率太低,排除一些恶意拖延时间的当事人的意愿,大部分的当事人还是希望法院能够快速审理案件,解决双方争议。一些案件性质,若是不在短时间内审结的话,也便失去了其进行诉讼的意义。然而效率低下并非全是法官自身的过错,有些则是由于司法体制、法律制度导致的,司法体制导致的法院内部人员的分工不均不明确、重复劳动,法律制度的设置导致的程序拖沓、不简便。因此,合理适用简易程序,发挥简易程序本身的功能,才能使原本稀缺的诉讼资源发挥出更大的潜能,更大程度的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实现诉讼效益的目的。

  设置民事简易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低的成本支出来实现司法公正。简案快审是人民法院对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面对现今强烈的社会需求,若是仍然单纯依靠传统审判工作机制来应对目前的复杂审判形势,无疑增加了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的难度。2010 年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着重指出,“案件简繁分流是提高审判质效的有效途径,要更进一步明确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完善简易案件速裁工作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案件分流,实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审,简案快审”.而简易程序的功能也就在于此,即发挥快捷、高效、简易的特点来更快更好的审结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达到案结事了。

  通常在民事诉讼中,采取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即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优于另一方,法官即可定案,这样的做法突出的是效率。尤其对于简单民事案件,更没必要适用繁杂的程序,这类案件所需要的是迅捷、快速地作出判决结果,而且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性,往往法官也比较容易判断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所以适用普通程序反而不必要,显得浪费了。那种因为繁杂的程序,导致诉讼时间的拖延,不仅令当事人觉得无法忍受,也让当事人对于法院的信心、社会对于法院的效率产生怀疑,现今也确实存在着当事人抱怨诉讼时间拖沓的现象,殊不知法官也是有苦难言,因此合理适用程序,运用好简易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只要能够找到有效的方法来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发挥简易程序的功能,便能极大的缓解我国目前的办案压力,达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三、兼顾诉讼公正原则

  所谓简易、快速审理案件并不等同于粗糙、随意审理。简易程序的意义就在于增强诉讼制度的能动功能、充分利用司法资源、调动法官的积极能动性以并依仗法官扎实的专业功底在短时间内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提高诉讼效益的同时,也要兼顾诉讼公正的原则,在审理案件中,法官仍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并作出正确的判决结果。如何权衡好效率与公正的天平,确实是一大难题。这对于法官而言,是个巨大的考验,尤其面对着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法官们也确实力不从心。抓了效率,则在每个案件上花费的时间势必要减少,不排除会存在疏忽、考虑不周的情形;若是抓了公正,则在每个案件上花费时间势必增加,却降低了效率。现今大部分的法院是通过数据考核对法官进行评估和监督,结案率、调撤率、上诉率、发改率等指标一定程度上提醒着法官如何掌握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可以说,公正与效率是并存的两项工作要求,缺一不可。

  开展法院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亦即以解决当事人纠纷为目的,法院诉讼一直被认为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想社会和谐稳定,这一道防线必须牢牢守住,然而民事案件的大幅度增加,让法院审判工作开展显得有点措手不及,既要保证案件结果的公平公正,同时,也要保证案件审理的效率,迟迟不来的公正难免失去其意义,被耽搁的正义就是被剥夺的正义。而倘若无公正,那么效率也便失去意义。公正与效率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简易程序就是为了方便法院工作人员进行筛选,筛选出轻微简单民事案件进行及时的处理,同时也留出更多的时间给疑难复杂的案件,这样有所分类,正是符合了我国目前提倡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司法原则。因此,在强调公正与效率两者不可偏废的同时,还应强调“保证诉讼效益,兼顾诉讼公正”之原则。

  四、树立司法权威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我国在深化司法体制方面的改革需要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树立公正高效的司法权威等方面入手。所谓司法权威,即国家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力、解决诉讼争议的活动中所具有的权威性。确立司法机关公正高效的司法权威,增强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的价值及功能,从服务于公民的角度出发,在调节社会活动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这也是我国走法治国家道路的最终意义。树立司法权威才能使司法权成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的有力保障。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既是我们党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司法高效一起,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之一。司法权威的概念是抽象的。但是通过司法人员的廉洁、公正高效、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司法裁判的稳定性等能够赢得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信赖和信服,从而树立起司法权威,促进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核实证据、查明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同时在兼顾公正的原则下,提高判案速度,使当事人感受到法院工作的便捷高效,这样的工作才能得到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普遍认同,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而且由此树立起的司法权威更具有积极意义。

  简易程序的扩大使用,可以促使大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轻微民事案件,通过快速审理以简便的程序消化掉,一方面可以大大提高办案速度,实现“高效便民”原则,另一方面,这样操作可以节约出大量的时间、人力成本来服务于疑难、复杂、比较重大的案件,法官可以有更充裕的时间来思考审理此类案件,加强了审判质量,办出精品案件。同时,法官可以有时间树立典型案件,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对典型案件进行宣传,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让更多公民了解到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是不可为的,以促成案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因此,简易程序的合理使用,必将有助于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保证办案质量,办快案,办好案,树立司法权威,普及法律知识,进一步凸显案件的社会效果,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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