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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心理概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04 共67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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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职务犯罪形成心理探究
【第2部分】 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心理概论
【第3部分】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
【第4部分】职务犯罪心理的转化过程
【第5部分】职务犯罪心理成因及机制分析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导言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推进的大背景下,职务犯罪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种全球性公害。它如同人类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运行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和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历来注重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近几年更是坚持“苍蝇、老虎一起打”,建立健全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的相关制度,切实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是我们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肩负的重大任务。各国政府和人民认为“廉洁的政府,正直的官员,高效的管理,无腐败的繁荣”才是真正需要共同追求和奋斗的目标,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往往首要考虑的就是如何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唯有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才能真正做到“安邦定国”.而预防职务犯罪就是要着力于消除职务犯罪产生的成因与条件。职务犯罪是在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作用下实施的特定犯罪行为,特定的犯罪心理是导致其犯罪行为的心理依据,并表现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之中。对于职务犯罪人员心理特征的探究,产生原因的分析,对于我们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真正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多发的势头,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发展,对于职务犯罪的理论方面已有了丰富的研究成果,此外,我国理论界对于犯罪心理学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对于犯罪心理成因和生成机制都有成型的理论成果。但是对于结合职务犯罪和犯罪心理学相关理论对职务犯罪心理的研究则更多的停留于表面或者是着重于侦查、审讯等方面,缺乏较为深入的探讨和研究。然而,随着我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提升,对于职务犯罪心理的研究越来越得到广泛关注和重视。

  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动机,在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中,犯罪人的心理状态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加速犯罪动机的形成也可以起到减缓作用,也就是说,犯罪行为的生成,归根结底是由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支配和制约的结果。所以,对于职务犯罪人员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机制的探讨,不仅在理论上可以丰富职务犯罪现象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的相关理论,而且在实践中可以为制定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提供依据,从而能达到有效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发生的作用,这也是本文选题的原始动因。
  
  第一章 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心理概论

  第一节 职务犯罪概论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严格来讲,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统称,我国法学理论界对职务犯罪概念的研究可谓十分积极,各种不同的理论对于职务犯罪的定义达到几十种之多,但是,由于研究者的着眼点和侧重点不同,到目前为止,国内刑法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在这诸多有关界定职务犯罪概念的观点中,较为典型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违背职责的一类犯罪。职务犯罪有两个区别于普通犯罪的显着特征:一是行为主体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在犯罪现象方面,职务犯罪呈现出隐蔽性、连续性、危害的严重性和侦查的困难性等具体特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第三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的犯罪活动,其与其他类别犯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职务犯罪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而且包括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第五种观点是认为职务犯罪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单位,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并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其主体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公司、企业人员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而狭义的职务犯罪主体只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

  上述几种关于职务犯罪概念的界定主要争议焦点一是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二是所包括的具体犯罪行为。关于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否应当包含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为各观点的主要争议内容。而关于职务犯罪所包括的具体犯罪行为,主要争议则是在于是否应当包括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笔者认为,首先,在职务犯罪的主体上,“职务”二字不能界定为从事一般意义上的“职务”,它是指依法或授权委托而担负一定工作的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一个人只有依法或者被授权从事一定工作,拥有一定的权力和承担一定的职责,才能成为职务行为。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职能部门分工的转变,在社会管理机构、民间团体管理机构以及独立生产经营的单位中,同样也需要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因此,综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将职务犯罪的主体定义为“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更为科学、严密。其次,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具有三个特征:一是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二是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三是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所以,无论是经济类职务犯罪还是侵权类职务犯罪,都是符合三个犯罪特征的犯罪行为。

  弄清了职务犯罪概念的两个争议焦点,结合职务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构成条件,笔者认为可以将职务犯罪定义为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侵占挪用或者渎职侵权,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类犯罪行为的总称。它不是刑法上按照同类客体划分的法定犯罪分类,而是从理论上对符合本质属性的各种犯罪行为的全面概括。

  二、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

  职务犯罪,对于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课题,而反职务犯罪,长久以来都是世界各国的一项重大工程。2013 年年底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3-2017 年工作规划》,势必将反腐败进行到底,这不仅说明了我国当前职务犯罪问题的严重性,也反映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紧迫性。由此,笔者从国内和国际两方面来分析一下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

  (一)国内评价

  十八大报告对当前的反腐败形势没有直接作出评价,但是却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提高到一个很高的高度:“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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