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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排除规则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的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2 共48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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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职务犯罪的侦查研究
【第2部分】职务犯罪侦查中排除规则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3部分】“章国锡受贿案”的基本事实及诉讼经过
【第4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5部分】 新排除规则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的思考
【第6部分】职务犯罪侦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结语与参考文献

  3.新排除规则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的思考

  在现代社会中,人权理念的张扬使排除规则成为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程序正义价值主导刑事诉讼制度建构和运作的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如些。25排除规则的适用,既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带来的机遇有:势必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之证据收集行为以确保取证合法性。势必进一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确保侦查机关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带来的新问题有: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机构设置的问题。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整体素质的问题。证人出庭翻供的风险加大等等问题。

  3.1 积极影响

  新排除规则的确立和适用,将使侦查人员在办案中的具体司法行为更加规范、合法。因为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供述等证据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这就在源头上规范了证据收集行为。正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对新非法证据规则的确立和实际运行十分有好处。对体现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人权价值保护和先进的刑事诉讼理念的倡导也是有重要价值的。此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排除规则的实际运行。排除规则实际就是对司法人员违法办案的一种惩罚。因为它将司法人员的违法成本最大化了,也使得司法机关的违法成本最大化了。它轻则使司法机关及人员的的司法行为归于无效,重则要伤及司法机关及人员自身的利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最具效力的刑事诉讼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积极影响具体有:

  A、强制措施的规定方面。a.拘传的时间由原来的最长十二小时增加到了二十四小时。这个新规定多给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十二小时的时间。给侦查部门突破时间更加的长了。犯罪嫌疑人考虑的时间和与外界隔离的时间也更长了。这也是受许多学者批评的新修改的地方之一。但适用二十四小时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而且还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侦查机关要利用好这多出来的十二小时。b.拘留控制时间延长,最长期限从原来的十四天变为了十七天。这让侦查机关在逮捕之前多了三天时间来搜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有利于提高逮捕的成功率。C.增加了指定地监视居住的规定。“对无固定住处的,可在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由于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长,被普遍认为是逮捕的替代措施。这条规定在今后的办案形势下最有可能成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对付嫌疑人的有力武器。d.强制措施变更更趋科学、灵活,可操作性强。新《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可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还新增了几种强制措施相互变更的细化规定。如: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等情形。这更有利于侦查机关针对不同的嫌疑人、不同的案情灵活运用强制措施来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

  B、侦查措施方面。a.增加了查封权,改变了原来只有扣押权的窘境。b.扩大了可冻结财物的种类。将冻结的范围由原来的存款、汇款扩大到了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c.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可以由检察机关自行作出,由有关机关执行。检察机关终于盼来了技术侦查权。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职务侦查的效率有所影响。但总比没有强,笔者相信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技术侦查权必将成为打击职务犯罪的另一有力武器。d.增加了询问证人地点,由证人提出的任何地点都能进行询问。这一规定更加合理、利于办案。

  3.2 新排除规则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问题

  《两个证据规定》及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犯罪嫌疑人翻供,辩护人以侦查阶段的供述是“非法证据”为由作无罪辩护的案例越来越多。宁波章国锡受贿案只是冰山下浮出的一角而已。基于一些历史的、传统的原因,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大量运用技术手段还不现实。多数还靠原始的一支笔、一张嘴向犯罪嫌疑人要口供来破案。特别是职务犯罪中的贪污贿赂案件,由于证据收集、固定相对困难,《两个证据规定》及新《刑事诉讼法》无形中会对职务犯罪侦查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导致出现诸多不适应。其可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不自证其罪的规定和免除被告人近亲属出庭作证义务的相关规定,必然会导致办案机关不易获得口供与关键证词。“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有罪供述的取得的可能性基本上为零。这将使传统的靠口供破案的办案模式趋于1重点过早暴露,不利于侦查破案。“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理论情况下,辩护律师有权随时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接受咨询。这条规定的确立,使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原先靠限制律师会见取得对嫌疑人的信息优势的不复存在。在另一个方面,多了一重对侦查办案合法性的监督。这无形这中增大了侦查办案的难度;排除规则对取证的合法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的常态化出庭作证使办案人员面临更大的压力。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新增加了相应的规定。有对讯问过程必须全程同步录首求像并保持完整性的规定,有对取证方法、千段、语巨上的规定,有对某几种情形下,侦查人员必须出庭作证的规定。这些规定无疑会增加侦查办案人员的职业风险,也对侦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侦查工作中越来越多先进技术的运用要求办案人员对此的掌握要有更快的提高。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对此作了相应的授权性规定。
  
  3. 3 职务犯罪侦查如何适应在新刑事诉讼法下的排除规则

  排除规则在新刑诉法中正式确立,要求职务犯罪的侦查取证要更加严格的依法进行。职务犯罪侦查如何适应在新刑事诉讼法下的排除规则,是本文探究的重点。为更好适应新的证据排除规则,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的顺利侦办,我们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合理建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的设置、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素质、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及配套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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