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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干预机制建构的必要性

来源:学术堂 作者:杜老师
发布于:2018-12-12 共47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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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心理干预在未成年犯罪中的应用
【【前言-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及其原因分析
【【2.1-2.3】】心理干预机制的理论依据与实践
【【2.4-2.5】】 心理干预机制建构的必要性
【【2.6-2.7】】心理干预机制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的作用
【【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心理干预机制建立的构想
【【结语/参考文献】】未成年犯罪审判的心理干预机制构建结语与参考文献

(四)心理干预机制建构的必要性

  1、作为量刑的参考,促进量刑科学性与合理性。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时为了保证处罚的合理性,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充分的考虑。心理干预工作的进行能够为量刑提供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继续犯罪的危险则不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禁。

心理干预机制建构的必要性

  10心理干预工作对未成年的心理进行评估,通过评估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情况,了解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悔改的心理,这是衡量未成年人危险性的指标。未成年人具有差异,并且差异具有广泛性,包括性格差异、环境差异等,因此在对处罚未成年人时需要从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的刑法规定,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时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性进行评估,心理干预是评估未成年人的危害性的重要手段。

  11通过评估审判人员可以对选择合适的处罚方式。如果未成年人的危害性较大,则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禁处罚;反之则需要进行非监禁处罚。对于判处监禁的未成年人而言,也可以开展心理评估,对心理恢复良好的未成年人进行减刑处理,这样能够更好的保证处罚的公平性以及有效性。

  2、了解犯罪的个体原因,提高法庭教育和判后帮教的针对性。

  与我国的理论不同,西方国家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研究时以未成年人的个体心理为出发点,并且研究的时间比较长。在 19 世纪时,西方国家的学者就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凯特勒就是其中的代表。凯特勒认为导致未成年人出现犯罪行为的原因既有身体原因,也有人格的原因。心理干预工作开展中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试,同时测试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进行准确把握,这样可以使审判人员在审判期间有针对性地对其提出帮教的建议,为取得较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奠定基础,这也有助于提高法庭教育和判后帮教的针对性。

  3、弥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缺陷,促进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创新。

  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也是促进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制度,该制度在应用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行为表现以及亲友评价等内容进行了解,通过从多个角度分析未成年人的情况,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与社会调查报告不同的是心理干预在实施的过程中从主观入手,重点分析了未成年人的性格,通过分析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情况,这样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的表现进行评估。两种方式之间具有一定的区别,研究的重点不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具有一定的劣势,社会调查报告涉及范围广泛,这样无疑会增加调查的工作量。在进行调查时容易受到外界条件的影响,效果不明显。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地理因素的限制,在对外地的未成年人进行相关资料收集时,时间具有延迟性。而心理干预操作起来具有简便性,减少了心理辅导的工作量,是对社会调查制度的一种完善和进一步补充。通过建立心理干预机制,可以有效的对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了解,提升心理辅导的效果,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法律的平等性。

  4、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成长对于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心理干预机制建构能够促进未成年人的茁壮成长。未成年的年龄小,心理发育还不成熟,认知水平比较低,在遇到事情时容易出现冲动的心理,这样就容易产生消极的心理和行为。心理干预在尊重理解的基础上,帮助未成年人了解自身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挖掘导致其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不仅可以促使他们积极改造、健康成长,更有利于预防与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引入心理干预,加强对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引导,让家庭和学校积极参与到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工作中,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5、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特色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采用的方针政策为:先教育后惩罚,即以教育为主。心理干预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重要手段。在 2009 年,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条文明确规定,在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判时需要采用适用于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判方式,从未成年人的心理条件出发。以教育为主是未成年人的特征决定的,未成年人心智不够稳重,严苛的刑罚处罚不利于他们的重新改造。未成年人处于身体的快速发展、情感的薄弱、心理上的动荡时期,僵化教条的教育方法不能使他们接受,纯粹的说教教育缺乏有效性。心理干预在指导未成年人在自我认识的道路上,积极的心理疏导与心理矫治更容易被接受。心理干预应用于刑事司法审判领域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宽严相济、德法并举,这样能够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从而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6、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与国际接轨。

  在当今国际社会,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得到大部分国家的关注和重视,在司法实践中,心理干预机制也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运用与推广。引入未成年人心理干预体现我国法律制度的人性化和科学化,我国应当建立适应本国国情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机制,这是我国审判实践的需要,也与国际司法发展的理念及趋势相符合。在美国法律中,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首先,将被送往接收和诊断中心,在接收和诊断中心确定相适应的矫正方式。中心的主要目的是对未成年人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了解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情况选择合适的治疗的方式,包括送往什么样的培训学校,运用四到六周的时间对判处刑罚的未成年被告人分析和诊断,由心理分析专家、社会工作者、学者和牧师共同进行心理分析和判断,为了保证分析结果的有效性,在进行分析时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如未成年的心理发育程度、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以及情感状况等,这样才能选择合适的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在日本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时可以通过视频的观看,通过视频观看保持未成年人的情绪平稳,使未成年人更好的适应学校生活。14通过在未成年人审判中应用心理干预,有助于与国家司法进行接轨,这样可以吸收其他国家司法体系中的优势,加快我国司法体系的建设。

  (五)心理干预机制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的作用。

  随着青少年的成长,他们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危机,违法并受到惩罚是其中的一个危机。虽然法院的判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人进行惩罚,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但是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思想疏导、心理障碍沟通上,尤其是未成年人重新建立自信心的这个问题上,法律在这些方面不能起到指导作用,如果未成年被告人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进行可以辅助的采取一些心理干预的措施,不但可以让未成年被告人对自身所犯的错误形成清晰的认识,积极悔改;还可以让其摆脱犯罪的心理阴影,使其可以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重新建立生活上的自信心,从而将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1、合理疏导少年犯的情绪。

  从本质上而言,心理干预就是通过适宜的心理学手段,让被告人的内心消极情绪得以有效缓解,使得其在后面的审判过程中可以变的更为坚强。未成年被告人大多因激情犯罪,本就懊悔不已,面临未知的审判,心理更为焦虑,这种情绪,不利于对其刑事案件的审理,未成年人由于缺乏对其犯罪行为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他们思考如何改过自新。心理干预可以帮助青少年被告以正确的方式理性地发泄他们的负面情绪,以平和的心态面对每一个审判阶段,有利于司法工作的顺利。

  心理干预运用于庭前、庭审、判前和判后四个阶段,始终贯彻“疏而不堵”的原则,运用各种专业的心理治疗舒缓未成年被告人的负面情绪,使他们能够用平坦的心态积极面对审判,并以稳定的心理状态度过服刑期,达到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

  2、矫正少年犯认知。

  认知是人对于事物或行为的观念,正确的认知会导致积极的行为,反之亦然。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显示,当前很多人犯罪的关键因素便是其对于自身实施的行为缺乏足够的认识,也就是说普遍的被告人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等,从而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一般来讲,未成年人心智发育相对于成年人来讲还并不成熟,所以其在很多行为上都采取模仿的方式。但是换个角度来看,正是这种不成熟使得未成年人的可塑性更强,其的一些错误思想、行为等都可以通过心理干预的手段得以纠正。

  认知矫正指的就是通过对主体身上存在的错误行为、认知进行指正,使得相关主体认识到自身错误,从而让这些错误认知得以纠正的过程。就目前而言,很多未成年人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错误认知,但是其当前的认知水平时使得其并不能对这些错误认知形成正确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其形成了不良的思维习惯。在心理干预中,认知疗法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其主要以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主导,在咨询师的引导下,带动被告人对各类话题进行探讨,从而在探讨中让被告人意识到自身的认知错误,或找到一些纠正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方法,使用正确的替换不合理的认知。心理干预能够有效地矫正未成年人的认知,认知的矫正有利于其重新判断自己的行为模式,形成正确的行为模式。

  3、长期随访,预防再犯。

  通常,很多未成年犯罪被告人在受到了一定惩罚以及相关部门的思想教育之后,其虽然会对自身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悔改以及改进,但是如果其没有对自身的犯罪行为形成正确认知,那么在后期社会环境、亲人朋友、交际圈等的影响下还是有可能会进行再一次犯罪。在此情况下,心理干预的优势就开始凸显,通过心理干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未成年人的在犯罪行为。

  心理干预机制具有潜在性,长期性的特点,这就使得其在预防未成年被告人再犯罪效果上更为持久、有效。被告人在完成法律的惩罚之后,进行社会回归的过程实际上较为持久,在此期间,心理专家会定期对其进行电话回访,主要是心理专家通过跟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沟通,在对其近期的生活、学习情况进行了解的基础上对其存在的一些困惑进行分析,并结合未成年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提出指导建议。虽然电话回访从回访内容上来看跟未成年被告人审判阶段的心理访谈差不多,但实质上对未成年被告人形成了长期的电话监督,与此同时,判后的随访促使未成年人将他人的监督内化为对自己的监督过程,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自我改造。

  4、为少年犯重新融入社会提供点拨。

  未成年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除了有价值观和认知行为偏差外,他们主动参与社会生活和自我评价的能力也有所不足。法律能够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但不能为他们今后回归社会提供点拨,运用心理干预可以有效弥补法律在这方面的缺陷。

  心理干预的能力主要通过人格测验或职业测试为未成年被告人重新提供点拨来提高他们重返社会的能力。这两项测试是综合了各大心理学理论而形成的,较为科学以及规范,分析结果较为准确。通过这两项测试,心理专家可以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相应测试结果对其人格特征、性格特点、社会模式等进行全面分析,从而根据社会的发展实际为其匹配适合的工作。因而,心理干预中的测试方式不仅可以加强未成年被告者对自身心理特点进行了解,还可以有效的帮助其后期融入社会,使得未成年被告人身心得以健康发展。

  5、帮助少年犯挖掘其身边的资源。

  一般而言,少年犯从犯罪后到被逮捕、讯问,拘留,审判至判刑,这些事件都只能由他们自己承担,这种经历会迫使其在后期的生活中时刻面临着社会压力,最终甚至可能转化为痛苦的心理伤疤,对其日常生活造成重要影响。从本质上而言,人实际是为社会上所有关系的总和,因而破碎的家庭很容易提供给青少年犯罪一样的消极的外部环境,亲友的照顾是帮助青少年犯克服困难的宝贵资源。心理干预可以帮助少年犯找到这些资源,并帮助他们一起度这个困难的时期。

  心理干预的程序之一心理咨询是能够帮助少年犯寻找周围社会资源的途径之一,心理咨询师在与少年犯交谈过程中常常询问他们的家庭状况和社会地位,这些话题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为了了解最关心少年犯的人,法院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少年犯的找寻这些“人力资源”,并邀请他们一起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辅导和疏导。一旦挖掘出未成年犯身边的重要资源,他们将重拾勇于面对未来的信心,这也是心理干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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