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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问题与证据审查及举证责任分配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2-22 共2180字

  

  第 8 章 诉讼时效问题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 3 条规定,诉讼时效是依申请的诉权,如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是我国有关诉讼时效的现行有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作用是为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对于诉讼时效究竟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还是仅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当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有相当数量的案件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因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立法上的不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来源于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应从土地承包合同来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债法调整,合同具有相对性,并无对世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财产权,如果不因时效而消灭,则容许许多年不行使的权利继续存在,有害于交易的安全。故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适用诉讼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其属于一种用益物权,是从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他物权。

  物权具有支配性,利益的直接实现性和排他性的特征,仅凭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因此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从相关司法解释和学理通说来看,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则不适用。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其理由有三:一是,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它和物权一样,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物上请求权亦不适用。否则物权将失去救济的途径;二是,由于物权请求权一般适用于侵害具有一定持续性的行为,而这些侵害行为往往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因此,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具有困难;三是,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由于取得时效可以适用,仍然能发挥防止权利行使迟延,推动财产交易和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第二种观点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也是近时期法院判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笔者基本上同意第二种观点。但是认为,也不能一概而论,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基础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关行为认定时,仍应适用诉讼时效。理由一,土地承包合同的一些行为,应属于《合同法》调整,合同的特性决定应适用诉讼时效。理由二,正如王利明先生所谈的理由三所述,土地承包合同适用诉讼时效,可以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



  第 9 章 证据审查及举证责任分配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一点也不为过。由于存在像前文所述,现实中大量存在着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权证填写不规范,发放不均衡、承包土地权属清晰程度不一,档案管理的不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程度不同,更加使证据审查成为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关键。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在同一起案件中,村委会分别为双方当事人出具了内容相反的证明,或者证明措辞模糊;同一个证人为双方当事人出具了不同的证言,并且不出庭作证;没有分地原始地亩帐,或者记载不全,仅写了分地人口,没有分地的具体人;有的村委会没有发放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的则发放了;有土地承包合同的,由于时隔多年合同登记面积也和实际耕种面积不一致;对于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同样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有的部门不配合法院,不让查看和复制所保存的证据材料;有的证人不愿意作证,或者给原、被告出具内容完全不同的证据,有的愿意说出实情,但嫌惹人,既不愿出庭,也不愿在书面笔录上签字等等问题。由于上述原因,法院往往难以对案件事实作出认证。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法官非常困惑。如果法院机械地根据证据规则作出裁判,存在误判甚至激化矛盾的可能。否则,没法审理。判决出来了,败诉方当事人上诉,还是给了法官面子。如果上访,那法官就什么事情也别干了。整日陷于为接访,为上级写汇报材料之中,被弄得是焦头烂额。所以,针对这些现实情况,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出台有关土地承包的证据审查、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则。为此,笔者提出自己的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1、法官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耐心细致的做双方的工作,释明法律,摆清利害,争取调解结案。

  2、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存在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矛盾比较深,举证困难的特点,法院应当给当事人留有充足举证期间。有必要的,还应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

  3、对于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着重审查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的,以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村委会的台帐记载为主要依据。

  4、既没有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将举证责任课以作为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发包方。因为土地承包是其职责,其最应当清楚当时分地的情况,也应当保存相关材料,如其提供不出,责令其调查,以其提供的调查材料作为定案依据。

  5、规范村委会出具证明。村委会出具有关土地承包的证明,不能仅仅证明结果,而且应当附带出具原始地亩帐、调查材料等。

  6、因土地界限发生争议,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地原始台帐记载的土地界限与现状不符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有关部门处理,由有关部门划清土地边界,确定相关权属,法院此时可以据此对案件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只有待有关部门确定争议土地明确的界限后,法院才能认定侵权事实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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