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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2-22 共73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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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中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构建探究
【第2部分】婚内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种类
【第3部分】 建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4部分】国外婚内侵权制度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5部分】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实现
【第6部分】婚内侵权责任赔偿体制建设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2 章 建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 影响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消极因素

  2.1.1 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

  中国有着 2000 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结构,传统的婚姻文化观念对现代人的婚姻观的影响仍然是很深的。

  一、婚姻的缔结在古代中国,婚姻是“父母之命,媒灼之言”,婚姻的缔结首先考虑的因素是家族因素,即婚姻的缔结是否符合家族的长远利益,至于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是否情愿则不在考虑之列。比如奴隶制时代的缔结婚姻的最高宗旨就是优化家族之间的关系以及传宗接代。①法律规定,家族中的直系男性尊亲属拥有绝对的主婚权。而且社会有严格的登记制度,法律中对于夫妻双方出身门第有着明确的规定。封建王朝直接以法律规定来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以及保障封建礼法中各个阶层的稳定,因此,体现了封建礼法中的婚姻制度对于封建体制中家族的意义。

  二、婚姻的解除中国古代的法律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定基本没有什么平等所言。七出、义绝、协离是三种主要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七出是指不需要官府的同意,丈夫可以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原因,其包括不孝顺父母,有违纲常;无子嗣,使夫家后继无人;淫乱,造成夫家的血统混乱;嫉妒,造成家庭不合;有传染或者遗传疾病,不能参加家里的祭祀等集体活动;嚼舌头、乱说话,离间家庭关系;存私房钱,是不符合规矩的,其实是为丈夫或者夫家家长驱逐媳妇提供的借口。同时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又规定了“三不去”,分别是:一、有所娶无所归,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二、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三、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但后来发达富贵了。到了唐宋时期又规定了“三不去”适用的例外,就是有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和不守妇道。义绝主要是指夫妻以及双方家族之间出现了违背道义亲权的情况。协离是指法律认可夫妻双方皆同意的离婚。
  
  三、财产制度在我国古代的法律和儒家的封建礼制当中妻子要遵从“三从四德”没有独立的人格更没有对于财产的独立的权利,对于该种观念,至今在城市中年龄较大的人群及广大的农村地区依然广泛存在。

  四、古代中国夫妻关系的特点:

  第一,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当事人没有任何选择的的自由;第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的利益;第三,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第四,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封建礼教要求女性遵守三从四德,造成了妻子丧失独立的人格,完全依附于男性;第五,以“七出”为主要方式的男性专权离婚,使得离婚成为男性的特权,妻子选择离婚的条件几乎没有。

  正因为中国古代认为婚姻只是家庭的附属品而已。古代婚姻基本上是不以爱情为基础的,这就是为什么古代的爱情传说为千古传诵的原因。当然,我们这里批判古代的婚姻只是为我们今天许多社会婚姻家庭中的封建余毒找根源,古代的婚姻制度是由当时的物质条件、社会环境、人们文化思想所密切联系的,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正是由于 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影响,现在社会中漠视妇女权利仍然普遍存在,女性财产独立能力不强,依附心理严重,甚至“当小三”“傍大款”,这些仍是现在我们国家关于婚姻家庭立法中需要重视的现实。

  2.1.2 现行法律制度的制约

  对于发生的婚内侵权行为,我国的《婚姻法》只是对于导致了离婚的过错规定了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对于法院驳回的离婚诉讼是不支持损害赔偿请求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只能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是只有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才有可能够得到赔偿。因此,我国的现行法律并不能对婚内的侵权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明显不足:

  第一,受侵权人因侵权而提出赔偿请求事由被严格的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重婚、非法同居、家暴、虐待四种情况才能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并且没有兜底条款。法律严格规定权利界限虽然能够防止权利滥用,但在实际生活中就不能及时规范社会中由于时代发展而出现的一些新型的侵权行为。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和权利实现的需要,第二,受侵权人获取赔偿之前必须离婚,不利于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应得的保护。在现实当中,经常会出现婚姻法中规定的过错行为,但是受害一方并不提出离婚的情况。主要是大部分的都出于子女、家庭和睦、及社会舆论等问题的考虑,不想解除婚姻关系,不过其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确受到了侵害需要扞卫。但是在我国现有法律范围之内没有过错的受害人只有解除婚姻关系才能获得赔偿,这也就让很多的受害人被迫放弃赔偿,这种事情如果长期积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长期无法得到保障,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三,现行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民事诉讼的时效相矛盾。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就婚内侵权问题提出损害赔偿是要以离婚为前提的,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则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是诉讼时效为一年。因为夫妻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在一般的侵权行为时,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并不会马上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想法,如果要求受害方只能在离婚时提起赔偿请求,就会导致大部分的受害者因过诉讼时效而导致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所以,由于法律冲突造成的矛盾使得婚姻法中的这一规定并不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只能造成一种暗示,就是夫妻双方一旦发生婚内侵权行为及时选择离婚并保全相关证据,否则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这种立法目的取向是值得商榷的。

  其实一旦出现人身侵权的行为,侵害行为人就应当就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是夫妻之间也应当享受平等的对待,是否选择离婚或者夫妻共有共同财产,都不应当成为构成侵权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①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在实际作用中无形的剥夺了夫妻婚内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无法真正实现立法目。

  2.2 建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2.2.1 典型司法判例分析

  案例一2010 年 8 月,张女士在与其丈夫李先生协商家庭事务时,因意见分歧较大,言语不和,被李先生打伤,造成张女士手机损坏,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右臂软组织挫伤,右腓骨轻微骨裂。同年 9 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其丈夫李先生赔偿其受伤的医疗费 5962 元,财产损失 3200 元及精神抚慰金 5000 元。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因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张女士只是单独的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而没有同时申请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的条件。

  案例二孙某与逄某系夫妻。2011 年 3 月 3 日,因琐事争吵,丈夫孙某在妻子逄某工作车间内,拳打脚踢殴打逄某。经医院诊断:逄某头外伤反应,双眼挫伤,右肩、胸等部位软组织损伤。经有关部门鉴定,逄某伤情构成轻微伤、十级伤残。逄某出院后,将孙某告上法庭,请求孙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经审理,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判令孙某赔偿妻子住院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26142.3 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①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情况相似,但结果大相径庭。第一个案例裁决的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离婚而单独申请损害赔偿的法院不能受理。而第二个案例法院判决则是按照普通的民事侵权来处理,他们认为作为公民,其人身权益受到了伤害就应当获得赔偿,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否存在婚内共有财产都不是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件。很显然,第一个案例中法院的裁决系依法作出,于法有据。第二个案例法院判决为依据法理,公正判决。笔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不符,虽然《婚姻法》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部分,是针对婚姻关系作出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应当是要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原则之下作。我国现阶段如此立法的背后,受传统思想影响较为明显,婚姻关系具有强烈的伦理学色彩,而法律并不适合过多干涉,避免造成婚姻的基础不稳固。

  ②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这种立法的原则是不是能够适应现实的要求是值得考虑。我国当前的婚姻法律体系不完善,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被侵害人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要么忍气吞声,心里不再相信法律的公平,要么以暴制暴,通过原始的行为实现心中的正义,最终将本可以用法律化解的小矛盾,变成了家破人亡的悲剧。我们应该思考,伦理道德是否能够完全解决婚内侵权问题,法律是否应当在适当的时候出手救济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
  
  2.2.2 现有法律制度中的不足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统计,从 2009 年到 2014 年我国法院办理的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案件数量高居不下,并且逐年上升。近年来,离婚年龄年轻化趋势明显,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性频率增高,婚姻关系稳固性不断降低,婚内侵权案件逐年上升,主要体现在夫妻之间人身伤害,亲子鉴定,财产争议等问题。虽然我国的立法机构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在 2011 年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虽然《婚姻法解释(三)》表现出了对社会明显的适应性,作出了具有创新意义的规定,不过并没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问题作出改变。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公民应当就其实施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该法同时还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同时,《婚姻法解释(一)》有规定了不离婚而单独申请损害赔偿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是婚姻关系存在,受害人的选择只有离婚申请损害赔偿或者不离婚忍气吞声。从婚姻法的角度来理解不离婚,夫妻之间就没有申请损害赔偿的资格,但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人身损害赔偿的申请必须在损害行为发生一年内提出否则就不予支持。大多数的受害者出于对自己,家庭或者侵权人的保证、哀求等感情因素的考虑,不会在出现侵权行为后马上就要求离婚,到其真的需要结束这段婚姻的时候,时间已经超过了人身损害赔偿的一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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