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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商品犯罪产生的原因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17 共61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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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及其防治措施
【第2部分】伪劣商品犯罪现状及特点
【第3部分】 伪劣商品犯罪产生的原因
【第4部分】伪劣商品犯罪的防治对策
【第5部分】伪劣商品违法现象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二、伪劣商品犯罪产生的原因

  伪劣商品犯罪的形成和发展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原因的,研究伪劣商品犯罪原因问题应当遵循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时代背景对人的影响等方面去分析、研宄,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一)涉假领域两法衔接存在缺陷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窃两种不同的法律制裁方法之间的适用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由于它们"都属于公法责任的范畴,因而两者之间又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22]两法衔接机制是指行政职能部门在查处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i责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依法追宄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办案Ik乍制度。[23]-方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分工十分明确,当事人违反了行政法规要接受行政处罚,违反刑法则要受到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刑事司法又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是行政处罚的保障。

  但在实际法律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两个不同的体系,长期以来要么界限模糊,要么截然分开,没有达到相互补充、合理衔接、形成合力的良好状态,以致未能及时追宄部分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纵容了伪劣商品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

  单就重庆市而言,涉假领域的两法衔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法规的"执行之难"

  在我国,国家、部级、地方三级法规性文件搭建了两法衔接的基本模式,但法规文件位阶较低,内容多以倡导性和调解性的规定为主,缺乏可操作性。[24]这就导致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人员长期忽略两法衔接的重要性。再加上责任追宄机制不完善,监督缺少强制力,使的行政与刑事部门之间的两法衔接协作更是难以顺利推进。虽然相关法规对两法衔接工作中的部分情况有追宄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约束力缺乏刚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

  另外,重庆市对规范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的实施细则,没有较高阶位的法规,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限界较为模糊,出现法规执行困难、部门交流不畅和协作不力等问题。

  2.信息共享的"实践之难"

  公安机关为了及时发现涉假苗头和严厉打击侵权制假犯罪行为,可以从各类涉假行政处罚信息中分析研判筛选出有价值的涉假犯罪线索。同时,也可以通过掌握涉假违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涉假重点关注人员库,为案侦工作服务。为此,解决信息共享问题是解决部门间衔接配合机制的重点。目前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间信息共享还存在信息线索通报机制不完善、信息不全面、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信息不完整等问题。

  3.考核体系的"运行之难"

  由于两法衔接绩效考核体系缺位,导致行政机关不移送刑事案件、移送非刑事案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受部门利益、对不法行为的界定有差异、案件移送意识欠缺等因素的影响,行政执法部门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出现以罚代刑等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即使移送,行政部门移送的往往是自己处理不了的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费时费力且达不到良好的效果。

  除以上三点因素外,检测鉴定环节不规范同样将导致"两法"不能顺利衔接。从目前来看,鉴定机构不提供相关鉴定资质证明、鉴定人不签字、不出具鉴定意见、检测费用过高、检测标准不健全等,是现阶段检测鉴定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案件侦办困难重重

  1.案件线索发现难

  涉假犯罪特别是食品、药品类犯罪类似于毒品犯罪,属于隐性犯罪,犯罪方式日益隐蔽,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一是由于普通消费者在消费时难以识别真伪优劣,特别对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药品产生的隐性危害难以察觉,主动举报线索少。

  二是行政职能部门虽然办理了大量的涉假行政案件,但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案件线索少之又少。三是基层公安机关任务重、警力有限,没有专门人员负责涉假案件线索收集工作,特情耳目、阵地控制、情报研判等手段应用不多,对重点区域、行业、部位情况的掌握薄弱,主动发现线索少;四是对网络涉假犯罪新动向认识不足,网上打假意识不强,通过网上作战获取的案件线索少;五是即使发现了案件线索,在线索经营和深挖扩线时也往往受警力、经费不足等因素的制约使线索白白流失。
  
  2.案件侦办难
  
  涉假犯罪大都是有预谋犯罪,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主观故意方面难认定,证据收集困难,导致案件侦办难度大。一是涉假犯罪案件侦办涉及专业知识多,特别是在法律适用方面专业性强,对办案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基层办案人员大多没有经专门培训与系统学习,涉假犯罪案件侦办能力和水平不足。二是涉假犯罪涉及生产、运输、销售、消费等诸多环节,多为跨区、跨省(市)作案,往往需要基层公安机关把大量的警力、财力、精力投入到案件侦办中才能取得实效,但由于"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基层不想办,民警不愿办。三是行政职能部门移交的涉假刑事案件,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缺乏现场保护、证据保全的专业技能和意识,往往造成先期取得的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要求,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时已时过境迁,关键证据难以弥补。四是涉案物品的处置也是一大难题,特别是涉案食品药品的保存对环境要求相当严格,公安机关没有相应的保管场所和条件。

  3.检验鉴定难

  涉假案件尤其是食品、药品类案件,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是关键、核心证据。

  流通领域的商品包罗万象,食品药品种类繁多,侵权制假领域也日趋多样化,涉假案件尤其食品、药品类案件需要检验鉴定的项目越来越多、门类越来越广。基层普遍反映检验鉴定工作还存在诸多难题:一是办案过程中,常常不知道如何提取检材,不知道送检什么项目,不知道送哪里检验;二是检验鉴定费用高,一次取样检验鉴定费用少则上千元,多则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严重超出办案单位承受范围;三是检验鉴定周期长,有些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到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仍无法做出;四是部分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素质以及检测设备良奏不齐,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或鉴定意见不规范,不符合证据的使用规格,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4.打击处理难

  侵权制假犯罪特别是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社会危害大,能否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关系到社会大局的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调研中发现,基层公安机关在侦办涉假案件中面临一个难题:往往是公安机关做了大量侦查取证工作,检、法却不认可,导致对涉假犯罪嫌疑人捕不了,诉不出,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也挫伤了基层办理涉假案件的积极性。宄其原因: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假案件的种类和数量都大幅度提升,新型涉假犯罪不断出现,对于公、检、法来说都是全新的课题,一些涉假案件检察院、法院都从未接触、办理过;二是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针对打击涉假犯罪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具体,不明晰;三是检察院、法院对涉假犯罪案件定性、证据规格要求的门滥高,公检法在案件定性、证据规格等方面没有统一标准,认识上存在诸多差异。

  (三)巨大非法利益驱动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成本极其低微,因此犯罪嫌疑人往往可以获取高额利润,同正规生产厂家相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的利润十分可观。巨大的利益驱使犯罪分子不惜"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和"敢于冒绞首的危险".[27]根据犯罪经济学的观点,犯罪行为人是否实施犯罪,最终是由犯罪行为人自身于其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成本与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衡量的结果。?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缺陷和执法过程中非正常因素的干扰,相对于其谋取的暴利来讲,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风险成本又十分低廉,对伪劣商品犯罪者的惩罚远远没有达到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程度,这样就更使得犯罪分子敢于铤而走险。

  安徽阜阳"大头娃娃"事件发生后,有记者对于奶粉行业进行了一份调查:一位从事奶粉批发多年的经营户说,经营中、低档正牌奶粉利润较薄,平均一箱奶粉只有四五十元,雀巢等高端奶粉的利润才会达到八九十元,而一逢假冒奶粉的利润也可以达到六七十元,并且因为价格低,销售很快,所获收益也非常可观;据他介绍,像他所经营的这个约20平方米的店铺,一年下来仅奶粉一项就有五六十万的收益,其中销售假冒奶粉占三成以上。

  满足自身的需求是人的本能,当合理的需求得不到合理的满足或者不合理的需求期望得到满足时,人就会采取非合理的方式来满足自身的需求,3?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犯罪。我国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伴随着极其浓厚的政治色彩,它忽视人们对物质利益的关注和追求,提倡和鼓励人们对某种主义的追求。战争年代精神激励的成功经验说明了在和平年代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精神激励机制仍然十分重要,仍然能够最大限度发挥人们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在这种社会激励机制之下,尽管有时也注意到尊重价值规律和实行按劳分配,但由于没有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保障,事实上使得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的原则难以贯彻实施。[29]因此,传统的、被我们视为法宝的"社会精神激励机制"是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承认,物质利益的刺激必然会强化劳动者的生产动力、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据这一原则,将劳动者获取报酬和利益分配的权利与其为社会提供的劳动和成果结合在一起,以此激励他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

  社会激励机制的转变必然会导致相当一部分人超越社会的许可界限去追求物质利益的享受,这种越线形式的表现之一,就是实施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去谋取非法利益,伪劣商品犯罪就营运而生。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使得人们的观念开始了极大的转变。我们知道,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体现其时代精神的观念,每一个时代的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

  这种体现时代精神的观念和价值观,从根本上说是由这个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并反过来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服务,因此,每一个时代都需要造就出一批反映该时代精神观念和价值观的代表和典型,使之成为人们效法的措模。全面地评价体现时代精神的观念和价值不是我们研宄的重点和任务,但是研究作为时代观念和价值观的外化行为的犯罪现象却需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过渡时期人们的观念和价值观的转变去加以说明。

  循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脚步,崇尚自由平等,服从真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观念并不是任何外部力量强加的,而是人们在市场经济运动过程中自觉形成的观念。总而言之,市场经济观念讲宄的就是法律意识、利益意识、平等意识和竞争意识。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交织着新旧观念和价值观的依存和斗争,呈现出种种既不同于传统的观念和价值观,又不同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观念和价值观。在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和人们相应法制观念尚未普遍建立起来之前,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无视法律法规,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就是由于这种消极的价值观念,造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肆意泛滥和伪劣商品犯罪的大量出现。[31]

  (四)社会管理机制不完善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结构不完善,也是伪劣商品犯罪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32]管理机制不完善包括市场管理机制不完善,金融管理机制不完善,物资管理机制不完善。市场是商品相互交换的媒介,是任何一群相互进行大量交易的人之间相互交还的关系,是所有商品交换的总和。在目前的市场管理机制中,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规则不统一,政府行为不规范等是导致伪劣商品犯罪的起初推动力。我们知道,市场体系是一个包括商品、金融、劳动力等相互配套的统一完善的体系。但是,从目前的市场体系来看,各类市场发展参差不齐,残缺不全,不能够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比如商品市场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因生产资料价格多轨而不健全;金融市场相对落后,不能发挥其作为其他生产要素流通的先驱作用;技术市场和劳务市场更是处于初创阶段,且未脱离自发状态,无法同商品市场配套。市场体系不完善,正常的商品经济-动不能顺利进行,客观上为伪劣商品犯罪留下了空隙。比如企业要进行自我^造和自我发展,特别是要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扩大再生产,就必须扩大资金的来源,但由于资金流通市场相对落后,企业不可能通过资金市场筹措到资金,单纯依靠自身积累:又十分缓慢,而国家财政投资主要用于影响国计民生全局的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因此,在企业要扩大生产而又没有实际实施到位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就会利用时间差大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谋取巨额利润。其次,我们知i,市场规则就是国家凭借其力量对市场及市场中的行为主体作出的某些强制性的规定,以使市场形式和市场行为规范化。具体而言,就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颁布严密的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经济活动当事人的正当活动范围、行为规范以及处理相互关系的准则。目前我国的市场运行尽管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规范,但是从总体上看仍然缺乏统一的市场规则,在有些环节上处于无序状态。由于国家对市场行为主体在某些方面和某些行业给予不同的待遇,因而导致市场行为主体不能公平展开竞争。市场行为主体在经济利益的引诱下,不惜采取各种非市场竞争规则,使非市场竞争盛行,其结果就是假冒伪劣的商品往往处于竞争的优势。在这种规则不统一的市场竞争中,不同身份、不同背景的交易主体,无视市场交易的起码信誉和规则进行非法经营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市场价格的混乱、物价不稳定、投机盛行等严重的局面。再者,由于我国的企业历来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依附性大,独立性弱,往往承担着许多本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社会功能,这样就使得企业负担过重,形成习惯性的依赖于行政机构的惰性。这种政企不分、企业行政化的现象往往导致政府直接插手经济活动,而作为管理、监督、调节、控制市场的权力部门更不能成为交易对象和交易工具。政府部门作为国家调控市场的主体,应该成为制定政策,以经济手段进行场外的指导者和协调者,并利用宏观调控作用来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平衡供求关系等。然而,现有政府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大量存在,市场管理混乱,反而为伪劣商品犯罪泛滥提供了土壤。[34]

  在金融管理机制上,现行金融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致使严重违反国家现金管理政策的现象大量存在,致使部分失控资金自由自在地运行于经济交往中,给伪劣商品犯罪者提供了便利。在账户管理上,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应目前经济状况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和制裁措施,开立账户审査不严,手续简便,对己开立的账户缺乏认真的检查和监督,致使出租、出借、出卖银行账户的现象十分严重。这种管理上的漏洞为伪劣商品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伪劣商品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些合法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设立的账户进行犯罪,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失。

  在物资管理体制上,我国目前的管理机制极不完善,物资流通十分混乱,主要表现为:物资来源及去向的管理失控,物资价格管理失控,对市场经济活动特别是市场交易竞争手段缺乏有效的管理,国有物资批发市场存在严重问题等。这些问题导致物资管理混乱,市场流通渠道不畅,呈现盲目性,使得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界限模糊,这种局面的存在为伪劣商品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机会,犯罪分予往往利用这种混乱的局面及管理的失控,大肆制售各种假冒伪劣商品,扰乱正常经济秩序。

  总之,分析伪劣商品犯罪的原因不能简单地就现象论现象,而应把宏观背景和微观因素结合起来,分析犯罪现象背后深刻的社会原因以及个体原因,这样才能真正看到产生伪劣商品犯罪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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