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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商品犯罪的防治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17 共503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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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及其防治措施
【第2部分】伪劣商品犯罪现状及特点
【第3部分】伪劣商品犯罪产生的原因
【第4部分】 伪劣商品犯罪的防治对策
【第5部分】伪劣商品违法现象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三、伪劣商品犯罪的防治对策

  近年来,国家针对伪劣商品犯罪出台了一系列的整治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犯罪分子的娼狂气焰,但是打击伪劣商品犯罪不是一时之事,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我们应该明确,伪劣商品犯罪原因的复杂多样,治理工作也不是仅靠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因此,我们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对策,才有可能将伪劣商品犯罪限制在最小范围和程度上。

  (一) 完善涉假领域两法衔接机制建设

  1.穷实两法衔接基础

  在建设法制社会的今天,两法衔接己经成为国家各个部门乃至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一项系统工程。以往我们多采取加强甚至新设检察院监督职能的方法,以督促及监督相关部门依法、主动进行两法衔接。这样不仅忽略了两法衔接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的复杂性,因为造成两法衔接不畅之原因,除了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的主观因素之外亦有许多客观因素,即使再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是无济于事的。因此,要想实现执法层面两法衔接的通畅就必须要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变"堵"为"疏" 打通两法衔接的"绿色通道".

  其一,应加强立法,完善适用方法。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f可种情况下处以行政处苟,在何种情况下处以刑事处罚主要采用两种模式:其一是规定某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另一种是规定某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尚未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种笼统的规定,给实际执行人员在工作中造成了许多困惑。如有学者就认为"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36]也就是说,已经进行刑事处罚的行为,不能够再并处行政处罚。只有加强立法,明确适用方法才能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应该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适用方法做出一些的概括性规定;另一方面应该在各种具体违反行政秩序且构成犯罪的行为应该如何适用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有这样,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实际工作中,既可避免相互推诿,又可提升衔接之效率。

  其二,加强执法人员的移送理念。通过出台规章制度,强化案件移送的理念。

  一方面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案件移送理念。通过加强部门间的协作,组织执法培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及时移送案件、通报线索的理念。另一方面规范案件移送的操作流程。制定相关制度对案件移送标准及规范进行规范、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完善对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如何进行问责、问责的依据等进行详细规定,将案件移送工作落到实处。

  2.提升两法衔接"能力"

  另外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的自身因素也是构成阻碍两法衔接的重要因素,如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对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判断能力不足,往往会发生错移、漏移案件的情况等。为此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公幵透明。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两法衔接不畅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中,其对信息掌握上具有绝对的优势,给公安机关乃至检察院提供多少信息,提供什么样的信息完全成为一家之言,这样就会使其在移送与否上具有主动权;公安机关先办理的案件也存在同样的情况。目前全国各地陆续建立了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将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相衔接的案件信息纳入到数据库,记录进入平台的所有案件提供从受理到审判的全过程。但是,从重庆现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情况来看,由于"权限",公问题安机关对信息共享并没有占到主导地位。

  公安机关应有权掌握案件"信息",特别是涉嫌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的案件。

  一方面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等涉假案件具有潜伏性强、周期长、环节多都特点,公安机关作为打击该类犯罪的专业队伍,对该类犯罪的特点、作案规律等十分熟悉,及时掌握案情,有利于更好减轻其危害后果,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对案件信息之掌握,并不是要参与到其行政执法活动中去,或者是干预行政执法部门办案。当公安机关发现该案件涉嫌到犯罪,属于其管辖范围时,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衔接。

  其二,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联系。加强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联席会议和案件合作等方式,相互交流沟通打假工作经验,逐步建立协作机制。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签订合作备忘录,对定期开展联合执法、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和确定案件移送细则、线索信息通报制度等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建立起案件移送规范化、联合执法具体化、打假工作常态化的长期协作机制。
  
  (二)加大打击力度

  伪劣商品犯罪属于典型的经济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基于贪利的原因和动机而实施此类犯罪,也有行为人以此为生,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取生活的经济来源,甚至为了赚钱而置他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长时间地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正是因为这样的牟取暴利的动机和原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在数十年来并未因国家的严厉惩治而有明显的消减,相反,势头然很猛,相当娼獗,持续不断地危害民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37]对此类犯罪,必须毫不懈怠地长期坚持从严惩治的刑事政策。

  结合重庆市涉假犯罪特点及本人工作实践经验,我认为应抓好以下关键点:

  1.深化情报体系

  一是要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的信息共享,形成纵横交错的信息报送网络。纵向方面,就是省、市、县(区)以及派出所各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工作信息;横向方面,公安机关内部各侦查部门的工作信息。通过对横纵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对当前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进行评估并形成预警机制。[34] 二是要大力推进打击涉假犯罪工作触角下探,充分发挥派出所信息灵、触角广、情况熟的优势,进一步将打击犯罪基础工作延伸至派出所。要打破常规,充分运用社区警务阵地及取获取信息资源,在派出所建立联络员、信息员制度,使之成为发现、防范和控制涉假犯罪的前哨阵地。三是要加强对重点地区的阵地控制,并形成常态管理机制,以辖区为单位最大化挤压涉假犯罪空间。依托公安机关大情报体系的建设,广泛物建各种隐蔽力量,及时掌握涉及涉假犯罪活动的动态信息,快捷、有效地打击涉假犯罪。同时,要大力宣传奖励政策,充分利用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搜集线索,让更多的普通消费者积极参与到维权打假行动中来。四是要全面加强对各类重点人员动态管控,对涉及食品药品犯罪活动的高危人员、前科人员和嫌疑人员,进行全面梳理,建立"黑名单"数据库,落实动态管控措施。早发现、早控制,早打击,将不确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2.加大打处力度

  一是针对涉假犯罪产业化、跨区域的特点,充分利用集群战役模式,立足"查源头、打团伙、摧网络、端窝点",对涉假犯罪全环节、整链条、全方位打击。

  及时查处侵害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利益的经济犯罪案件,要切实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迅速查处涉假犯罪特别是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坚决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二是针对涉假犯罪受害人大多个体分散、单个案值不大的特点,加强线索搜集分析,强化串并案侦查,力争尽快查破一批大案要案、查处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彻底捣毁制假的产业链条,防止死灰复燃,打出声威、打出实效。三是加强与检、法配合,建立统一的证据规格体系,通过完善司法措施,形成打击合力,解决侦办食品药品类犯罪案件中普遍共性的疑难问题。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防范、打击涉假犯罪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时机,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对涉假犯罪的表现形式、危害进行宣传,以案释法,呼吁企业、群众积极向公安部门提供制假售假案件线索,主动举报制假售假犯罪。

  3.细化司法解释

  一是建立和强化检验鉴定机构及制度。可成立独立于司法和行政部门之外的检验检测、鉴定评估机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制定各种新生的、边缘性的和疑难性的检验检测、鉴定评估标准,同时正常受理司法机关提交的各项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委托,避免行政职能部门干涉,保证检验鉴定结论的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检验鉴定程序,对检验鉴定周期长且又必须进行检验鉴定的疑难案件,借鉴精神病鉴定方式,检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生产配方和固定的原材料进行检验鉴定。[39]二是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我国现有关于打击涉假犯罪的立法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需求,应当呼吁国家尽快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标准。三是细化销售环节中主观明知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销售者是否明知,不应仅凭口供,应根据一切主、客观条件进行综合衡量,通过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销售者的心理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四是调整、完善和细化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在入罪门槛、立案追诉标准上,实行多元化,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犯求罪行为,降低入罪门槛,取消数额的限制,采用有毒有害的立案标准,只要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犯罪行为,就予以刑事处翁。同时要从立法上提高法定刑起点和罚金额度,在司法审判上提高相应的基准刑以及适当引入禁止令。

  4.创新工作举措

  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一点闯的精神,没有一点冒的精神,就走不出一条好路,走不出一条新路,就干不出新的事业".当前我们公安机关在i假案件打处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困难,我们要打破常规,充分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多种形式,广辟线索来源。根据当前涉假犯罪产业化、跨区域的特点,原有的"打个案、打环节"的模式己不再适应当前需要,对犯罪线索的有效获取和深度经营已成为必然,要抓住以下四个环节:一是电,从私拉乱接电源入手,往往获取犯罪线索的成功率极高;二是水,涉假犯罪特别是食品犯罪,针对水源开展针对性调查在一定程度上获取的线索极为重要;三是偏,要高度关注乡镇偏僻出租房屋,特别是白天关门晚上闭门作业的情形;四是运,要加强物流单位监管,重点是对物流企业批量承运快递的对象,必须逐一见底以及时获取有价线索;五是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是其获取大量购买对象的主要手段;六是网:要加大利用网络实施此类犯罪的梳理、研判、经营,广泛开展网络战,使其成为打击食药品犯罪的有力手段。要按照"打大、打深、打多、打精"的要求,彻底摧毁食品药品犯罪网络,纵深体现打击力度和深度,使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入,切实解决"违法犯罪成本低"的问题,使违法犯罪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三)加强中小型批发市场中伪劣商品犯罪的预防

  中小型批发市场是我国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乡中小型批发市场已形成网络化和专业化,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小型批发市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自发性、原生性,因此,这些市场往往成为伪劣商品犯罪的天堂。加强对中小型批发市场的管理,是预防伪劣商品犯罪的重要措施。

  我国的中小型批发市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市场初具规模,并且己逐步形成专业化。比如专业建材批发市场、专业鞋类市场、专业服装市场、专业灯饰市场等。二是仓储简陋。由于市场带有很强的自发性,因而在其发展过程中都是依靠市场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自身能力来解决产、供、销等问题,其进货,仓储都是因陋就简,没有安全设施,结构不合理,多种货物共存,这都容易让犯罪分子钻空子。三是交易手段原始。大多数交易都是现金交易,甚至还有以货易货交易方式。

  四是人员流动大。中小型批发市场的生产者、销售者往往都是依据市场变化来决定其生产和销售状况,一旦发生市场变化,人有流动也就大。五是素质较差。中小型批发市场的从业人员大多是没有受过教育的人员,文化素质较差,其他综合素质也不高,有的根本不知法、不懂法,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同时,由于他们自身防范意识差,有的受到伪劣商品犯罪的侵害也不知道,有的甚至帮助犯罪分子进行伪劣商品犯罪活动而自己却认为合法的。[41]

  由于中小型批发市场存在上述特点,很容易让伪劣商品犯罪分子混杂其间进行犯罪活动,因此,针对市场中的伪劣商品犯罪的现象,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以预防:一是强化大市场的观念,抓好综合预防工作,健全社会主义市场法制体系,增强法制预防的能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治安防控体系,提高市场从业人员的防范能力,倡导合法商业竞争。二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实现管理观念的转变,从源头的登记发证,到后期的主动调查控制,动静结合,从全面调控为主向重点调控为主转变。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三是针对市场网络化发展趋势,抓好场内防控、场外防控和场际防控,包括实行仓储一体化计划、货运集中地管理等,使伪劣商品犯罪无藏身之处,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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