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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侵权行为争议焦点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1-08 共12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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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基于引诱侵权规则分析快播侵权案
【第2部分】快播侵权案情概要
【第3部分】 快播侵权行为争议焦点
【第4部分】快播构成引诱侵权的法理依据
【第5部分】引诱侵权规则在“快播案”中的司法适用
【第6部分】引诱侵权规则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争议焦点

  第一节 快播是否构成侵权

  快播是一款基于准视频点播内核的播放软件,其应用P2P技术并支持多种主流音视频格式。快播推出的QVOD流媒体点播系统利用的是典型的P2P技术,其由快播服务器软件和快播网页播放器组成。服务器软件可以发布和管理影视资源,网页播放器则可以内嵌在任何支持快播控件的页面上。由于采用了专用的传输协议,快播被部分用户用来下载含有暴力、色情性质的,以及涉及政治敏感性质的被禁视频等,而盗版视频在快播中随处可见。快播采用的是典型的P2P技术,如果其在自己的服务器上提供侵权视频,就会侵犯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快播声称其商业模式属于"播放器+CMS"模式,这种模式最显着的特色是技术和内容是完全分离的,快播声称其仅仅提供了一种在线视频播放器技术,并没有从事上载资源或提供种子的行为,所以侵犯版权的是利用快播技术进行盗版的第三方网站而非快播公司。但是由于第三方网站的服务器大都在境外架设,要找其维权非常困难,而且快播的建站门滥低,许多第三方网站在关闭后能够轻易重开,很不利于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因此版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即使快播只提供技术而没有提供内容,其也可能因为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构成间接侵权,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与直接侵权不同,间接侵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具有过错,包括故意与重大过失。故意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予帮助或者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重大过失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明知侵权行为的存在,但对于明显存在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在快播侵权案中,快播公司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第三方搜索网站和播放网站侵权的行为,且主观上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节 快播构成何种侵权

  版权领域的间接侵权指行为人虽然未实施受版权人专有权控制的行为,但为其他实施受版权人专有权控制行为的行为人提供了帮助或者诱导、教唆他人实施了受版权人专有权控制的行为,包括帮助侵权和引诱、教唆侵权。由于引诱侵权的主观恶性要远大于帮助侵权,故对于构成引诱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一般不再讨论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主流观点认为,快播为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技术中上的支持,其行为仅构成间接侵权中的的帮助侵权,但是本文认为快播公司的行为用引诱侵权规则来归责似乎更加合理,这是因为快播公司的商业模式从一幵始就建立在大规模侵权的基础上,其首先通过大量的盗版内容来吸引用户,然后通过高人气来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来盈利的,可以说,如果没有盗版内容的存在,快播的商业模式也终将走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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