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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案情概况及争议焦点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21 共13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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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不具有典型意义的破坏生产经营案1例
【第2部分】 破坏生产经营案情概况及争议焦点
【第3部分】朱某“加密行为”的相关法律分析
【第4部分】朱某的“加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5部分】朱某破坏生产经营案涉及的理论问题分析
【第6部分】朱某“加密行为”的性质与法律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案情概况及争议焦点

  第一节 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介绍

  被举报人朱某,男,65岁,系甘肃杰创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持该公司股份比例为4.5%。2000年,其与公司另一控股股东李某(申诉人)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书》,约定合作开发暖气智能计量收费自动控制器系统,并约定此控制系统着作权归甘肃杰创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所有。之后,暖气智能计量收费自动控制器系统研制成功,并投入生产。

  随着暖气智能计量收费自动控制器系统的逐步产业化,公司的经济效益逐年提升,朱某利用其独自掌控公司软件技术之便,在公司未能满足其增加股权、高额利润提成要求时,其为发泄私愤,于2010年到2012年间在公司‘'JRN智能型IC卡采暖分户热计量装置及管理系统“管网热平衡系统单元控制器及执行软件中,私自、大量地在系统中植入只有其个人才能破解的通讯控制密码及通讯信号干扰密码,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并先后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1)白银市平川项目的系统无法采集信息,致使该项目至今无法验收,给国家和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达480. 06万元;(2)天水市供热公司”JRN智能型IC卡供暖采集系统“通讯中断,无法采集供暖计量数据,在天水市产生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声誉;(3)青海省西宁市博望节能产品有限公司订购的”JRN智能型IC卡供暖采集系统“全部加密,客户订购的产品退货,造成杰创机电技术公司经济损失31. 5万元。

  申诉人要求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被申诉人〉撤销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其《复议决定书》、责成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依法立案侦查朱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

  二、双方当事人、公安机关的主张
  
  朱某承认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但自己的行为还达不到刑事案件的条件。朱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应属于民事违约或侵权,李某三番五次到公安机关举报属滥用举报权力。朱某认为李某的举报属无理取闹。

  李某认为客观事实充分表明,被举报人朱某的行为并非涉及合同纠纷,而是涉嫌刑事犯罪,并且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被举报人朱某的行为已严重涉嫌犯罪,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关于此案系合同或侵权纠纷而不予立案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人要求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被申诉人)撤销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其《复议决定书》、责成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依法立案侦查朱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

  被申诉人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认同朱某的解释,认为朱某的行为属民事纠纷(合同或侵权)。并且被申诉人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认为朱某的行为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益、客观、主观格格不入。被申诉人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之”破坏“和”生产经营“对象局限为以机器设备或牲畜为生产工具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对本案被举报人通过加密等干扰生产控制系统的指令、讯号的破坏行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并且被申诉人认为朱某不具有”泄愤报复“的目的,他的行为也不符合此罪的主观要件。总之,不应属于刑事案件。

  故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下了发《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其《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节 本案争议焦点的归纳

  从以上案情介绍不难发现,本案在加密行为对生产经营方面造成的客观损失不存在争议点,而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

  第一:朱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合作开发合同书》的约定。

  第二: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加密行为是否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

  第三: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这是争辩最激烈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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