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制度的构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30 共8307字

  二、车辆许可

  建设部对出租汽车车辆许可的规定体现在对申领车辆运营证的条件要求,具体就是要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及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同时有符合经营要求的车辆和配套的安全与服务设施、设备、标志等,该要求其实在经营许可的条件中已将其涵盖。

  上海、北京西安等城市一般是在建设部要求的基础上对车辆的服务设施、设备,车型、车身颜色,服务标志标识和安全防劫措施等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如上海市要求出租汽车必须做到外观、车辆内部和尾厢整洁,计价器和服务等设施完好,营运证件和车辆号牌清晰、有效,在显着位置公示收费价格、业户名称、投诉电话等标志,按要求安装防抢劫设施等。北京市要求营运车辆须经公安部门通过安全检测,车辆型号、外观颜色、服务装饰和车龄符合要求,装置服务标志灯、防劫和收费计价装置,公示收费标准,车辆整洁等。西安市要求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经公安部门审查检验合格,车型和车体装饰符合规定,安装标志灯、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等等。

  广州、深圳等城市在上海、北京西安等城市的车辆条件基础上增加对信息化设备的要求,如广州要求出租汽车车辆应当是取得行驶证未满一年的车辆,使用清洁能源,安装电子收费系统、导航定位系统、信息化召车系统、出租汽车防盗、防伪等功能的技术装备。有的地方又要求或变相要求车辆排气量的最低标准,或车辆长宽高等具体的量化指标要求。如广州要求车辆发动机必须是排量大于 1.8L(含)的车型,深圳市要求出租汽车发动机须是排量在1.5L以上的全新车辆,珠海市要求出租汽车发动机的排量在1.6L(含)以上。后国家出台有关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车型,不得限制小排量车型车的政策后,各地对有关出租汽车车辆排量要求的规定均予以修正[30].但部分地方以仍会以满足乘客对乘用功能的需求、适应城市多高架路桥的特殊路况和提升城市形象的名目,在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中提出对车辆外形尺寸的具体要求,变相实施车辆最低排量要求。

  在对车辆营运证核发的机关上各地也存在一些差别,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政府的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时各地出现了一些变通的规定。如上海就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发给经营资质证书,由其下属的道路运管机构核发车辆营运证件和驾驶员营运证件,重庆也有类似规定,由道路运管机构核发车辆的营运证。杭州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下辖的客管机构在出租汽车经营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后,向经营者注册客运车辆核发营运证,天津市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而《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对车辆管理单设一章节并设定条件,并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按规定购置车辆的一并配发车辆营运证件。该规定中对辆营运证的发放使用“配发”,从性质上将车辆许可定位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的依附。

  随着各地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车辆技术的不断提高,出租汽车车辆的许可条件也出现越来越严格的趋势,各城市为提高城市形象日趋倾向使用更加豪华和大型的车辆作为城市出租汽车。总体来讲出租汽车车辆的许可一般都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许可条件要求的,一是车型、车身颜色等外在形象要求,倾向于车辆大方漂亮,颜色醒目绚丽,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二是车辆的服务设施、设备的要求,倾向于乘坐舒适,更加人性化,如按规定配置、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三是车辆标志标识的规定,要求清晰、易识别,按照要求设置车身外观颜色,标明经营业户名称、投诉电话。四是按要求为车辆安装防抢劫设施。五是有关车辆信息化设施的安装要求,安装电子收费系统、导航定位系统、信息化召车系统、出租汽车防盗、防伪等功能的技术装备。六是对车辆登记的要求,营运证件和车辆号牌清晰、有效,按规定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等保险,按规定检测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等。

  三、驾驶员许可

  根据建设部将的有关文件精神,其将出租汽车驾驶员行政许可定义为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其条件规定为身体健康,年龄在 60 岁以下男性或 55 岁以下的女性,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有合法有效的车辆驾驶证和 3 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在案,同时经培训考试合格。交通运输部 2011 年颁布了有关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的部门规章,明确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并将驾驶员行政许可分为从业资格考试和注册两个步骤实施。考试的条件为取得与拟驾驶车辆相应的驾驶证 3 年及以上,考试报名前 3 年内,无重大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上。考试合格后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但此时并不能直接持此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其还应当进行注册后才能开展出租汽车营运。如需注册应当向属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从业资格证、驾驶员与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经核准后由属地运管机构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完成注册并可提供营运服务。

  各地方、城市对驾驶员的许可条件要求大同小异,具体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有关驾驶员户籍方面的要求不同,如上海、北京在驾驶员许可条件方面明确要求为本市常住户籍,西安规定要求驾驶员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其他城市一般不对是否具有本地户籍做出明确要求;二是年龄方面的要求不同,如北京身体健康的 60 岁以下的男性或 50 岁以下的女性,西安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广州规定驾驶员的男性年龄在60 岁以下,女性年龄在 55 岁以下。三是有关驾驶证件及驾龄的规定不同,上海、西安和广州要求驾驶员具有本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驾驶证,同时广州要求1年以上的驾龄;北京对驾驶员是否持有本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驾驶证没有做出要求,但要求驾驶员取得驾驶证 3 年以上。

  从以上情况看,出租汽车驾驶员许可条件要求:一是文化教育程度方面的条件,大部分要求初中以上毕业;二是年龄条件要求;三是要求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四是要经过考试合格;五是驾驶员要求方面,部分城市要求具有本地户口。

  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许可的实施机关,各地区和城市也存在着差异。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其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政府出租汽车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的规章规定,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管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上海地方性法规规定,驾驶员营运资格证件由运输管理处负责发放。北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领取准驾证、乘务员服务证等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的应向北京市交通运输部门领取。

  第三节 出租汽车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

  一、听证制度

  该制度在出租汽车行政许可领域运用较多,部分城市的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如重庆市规定新增特许经营权指标的投放方案应当举行听证,济南市规定新增出租汽车数量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广州市地方性法规规定运力指标投放计划,应当进行听证,听取公众意见。有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运力投放必须举行听证,但也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如西安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特许经营权方案要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珠海市规定制定投放运力计划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实践中,政府执行有关征求意见的具体规定时,听证也是最好的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出租汽车许可听证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许可须听证的事项,或许可机关认为需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或经营权的投放应当公开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

  (二)许可机关义务

  告知义务。作出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或经营权的投放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发布听证权利告知书或听证公告。按时举行听证义务。按公告时间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承担听证费用的义务。

  (三)听证程序

  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予以公告,公开举行听证,遵循有关回避的规定,确保申辩和质证的正常举行,制作笔录,最重要的是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二、监督检查制度

  出租汽车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主要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出租汽车法规中有关监督检查的要求。其主要从两方面实施,一是对出租汽车许可机关实施许可的监督检查,对于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及对不具备资格、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上级部门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可以撤销许可。二是许可机关应当通过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履行监督责任。

  三、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71 至 77 条的规定,出租汽车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的主要有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情况。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主要情形一是有不按规定公示材料的,二是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三是不受理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的,四是违反一次告知义务的,五是不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但未说明理由的,六是应举行听证而不听证的。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一般是对错误行为的改正和受处分。对于在许可过程中索取、收受财物、谋取利益的、对不符合条件准予许可或超越职权许可的、对符合条件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以及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或择优作出许可而未按规定执行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许可的活动的,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部在有关从业人员管理的部门规章中规定,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人员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各地方、城市的出租汽车地方性法规对于未取得出租汽车许可,而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人员或单位,均设定了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