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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30 共5529字

  三、建立驾驶员许可后的继续教育制度

  (一)建立驾驶员许可后继续教育的意义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获得许可时,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已对驾驶员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了审查,也对驾驶员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意识实施了完整的培训和考核。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服务市场的动态变化,有必要对驾驶员提供后续的培训教育以适应市场动态变化的发展要求,促使行业服务质量与社会需求同步。建立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要求其完成规定数量和符合标准质量的后续教育,对其保持获得许可的条件和培训效果及服务技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驾驶员继续教育时间要求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试合格获得相应许可并备案后,以一定的年限,如 3 年为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在该周期内或累计营运服务达到该周期的,须接受固定学时的后续培训。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试合格获得相应许可但超过 3 年未备案参加营运服务的,其在备案参加营运服务后一年内完成上述规定学时的后续培训。

  (三)驾驶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继续教育容包括行业相关法规文件、职业操守、服务要求、运营安全等。对驾驶员继续教育应当以经营者为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无法完成后续培训的经营者或个体驾驶员,可由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后续培训的形式上可用网络远程教育、集中授课等。对完成继续教育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组织者向管理机构报备并在许可证明文书上予以记录。

  (四)驾驶员继续教育的监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承担对驾驶员继续教育情况监管责任。组织驾驶员的继续教育责任主体应建立教育案卷,将培训计划、培训教学情况、学员培训记录等纳入案卷,并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建立相应的罚则。

  四、建立健全其他许可配套制度

  (一)健全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过程中为确保新增投放行政决策公平,合理分配各方利益的重要制度。在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制度构成中,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新增投放会对既有的出租汽车市场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对此反应较为敏感。

  听证制度就是为了充分吸取行政决策涉及各方的建议,接纳证据并以此为主要依据作出决策的一种法律制度。健全经营权许可听证制度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要完善告知和通知内容

  告知是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做出经营权许可或投放运力决策前,将有关事实和理由告知给利害关系人等公众,使相关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这个环节主要起到的作用是使各方在听证会前能够有效沟通,是不可或缺的程序。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听证会的告知和通知环节中,最重要和关键的是管理机构应当将与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有关所有事项和资料全部、完整的告知。

  2.确保公开听证

  公开听证是法律对听证的基本要求,在实践中就是要避免“闭门听证”或邀请、指定参加听证人等手段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开听证。

  3.确保对抗辩论

  就是要保证听证代表有充分的自由的发言机会,使得各方观点能够得到有效和完全的“碰撞”,使依据听证做出的许可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

  4.将听证会的结果作为决策的依据

  为避免使听证会流于形式,在完善健全有关听证制度过程中,应明确要求在听证过程中制定听证笔录,将听证过程完整记录并保存,并以此作为有关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的重要决策依据。

  (二)完善出租汽车许可退出制度

  退出制度一般对应就是准入制度,出租汽车准入的核心制度就是许可制度,出租汽车经营退出制度一般分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自愿退出是指经营者在许可期限内,基于自身原因申请终止经营,经原许可机关审核同意的,可以终止经营并办理相关证件的注销手续。强制退出是指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许可期限内,因经营者不再具备原许可规定的条件或违反法定义务,原许可机关依法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终止其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并办理有关许可证件的注销手续。《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撤回、注销、吊销和撤销等不同的许可退出方式。完善出租汽车许可退出制度就要充分利用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撤回、撤销和吊销的规定,并在统一的出租汽车管理法规中予以明确。

  (三)建立出租汽车许可证件管理制度

  明确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许可证件发放和管理的职责,制定出租汽车许可证件统一制发、编号规则及其相应的出租汽车许可证件遗失、毁损补(换)发规定。明确许可证件在车辆客运服务时的具体运用及携带规定,并明确禁止许可证件被出借、出租、篡改和变造等。要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许可证件管理档案,明确有关档案的具体内容,如许可证件的申请材料、申请、补(换)发、行为的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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