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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查处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30 共59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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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毒品犯罪有效查处的策略研究
【第2部分】 毒品犯罪查处概述
【第3部分】现行毒品犯罪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4部分】强化我国毒品犯罪查处的对策
【第5部分】毒品犯罪侦查手段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一、 毒品犯罪查处概述

  毒品,是全世界人类所共同面对的一类有害物质,它侵蚀着人类的心灵,消磨着人类的意志,由毒品而引发的一系列犯罪问题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的一颗毒瘤。在中国,毒品是在唐代时期由阿拉伯传入的,而早期出现的毒品并非为当今社会所定义的“毒品”,那时传入中国的“毒品”-鸦片罂粟(Papaversomniferum)及其制品有其特殊的名称-“底也伽”,是西方世界万能的珍贵药品,与现代意义上的毒品有一定区别。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发展与演变,“底也伽”逐渐演变成具有现代意义的毒品,它具有成瘾性、违法性、有害性,严重影响人类的健康,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因此,打击毒品犯罪,减少毒品对人类的危害,降低新吸贩毒人员的增长趋势,预防毒品犯罪等问题成为目前世界各国人民的共识与长期任务。本章将对毒品、毒品犯罪查处等基础性问题进行阐明,明确毒品及毒品犯罪的概念,毒品犯罪查处的含义及毒品查处的必要性等问题。本章的研究是为后文毒品犯罪侦查中出现的问题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毒品防控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

  (一) 毒品和毒品犯罪

  1. 毒品的概念

  “毒品”,在英文中被称为“drugs”,其本身并无“毒物”的含义,也无用以吸食而成瘾之意。后由于此类药物有使人产生依赖的作用,久而久之,在应用的过程中,“drugs”被视为“毒品”.在国内,“毒品”被解释为作为嗜好品的鸦片、吗啡、海洛因等。

  这与人们日常所理解的毒品意思大致相同。在法律概念的理解中,“毒品”的首要实质特征即必须具有违法性,在法律法规中是否能被认定为毒品,主要是看是否有被列入法律所纳入的毒品范畴,强调毒品法定是为了说何种物质能成为毒品只能由国家认定。其实,毒品的法律概念是带有明显的政治倾向和社会倾向的,它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历史、社会、文化、政治等多方面因素,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形成具有社会属性的法律概念。

  《加拿大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药品”指受控制的药品或者药品前体,其进口、出口、生产、出售或者持有是受到《管制毒品与麻醉品法》的禁止和限制的。

  《芬兰刑法典》则认为:毒品物质是《毒品物质法案》中涉及的毒品物质。而“非常危险的毒品物质”则被定义为其过量使用可能导致死亡,或即使在短期服药或完全停药的症状下也会造成对健康的严重危害的毒品物质。

  我国 1997 年新刑法第 357 条明确规定了毒品的范围,用列举的方式将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入毒品范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定期出台一个毒品目录,在保证司法工作操作方便的基础上,对毒品的类别作以列举。事实上,毒品的种类日益更新,即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下,毒品的种类也总是在不断进化与发展的。因此,就目前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不同的国家对毒品概念的规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别。

  从目前世界各国对毒品的概念界定来看,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概括式、列举式、概括列举式,而无论哪一种方式对毒品概念都要求必须具备成瘾性、有害性、违法性这三个特征。也有学者认为,一些新型的软性毒品必将脱离毒品的范围,因为人类对其产生的依赖性游离在成瘾性的边缘,因此,对毒品的认定需考虑毒品本身的性质属性,对毒品概念的确认也需以此为基础。由此,张洪成认为对毒品的界定应突出体现毒品的法律概念,并将毒品界定为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本文倾向于张洪成对于毒品概念的观点,认为物质以何种形式存在,都要看该物质是否具有违反法律的特性。如果不具备违反法律的特性,则不应属于毒品的范畴,而是否具有违法性这一特点,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此决定。因此,毒品是既要由国家限制又具有违法性的物质,可以定义为由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这种法律上的界定对毒品的认定更为简单明了,更易于现实司法实践工作。当然,对毒品概念的认定是没有终点的,它应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时刻予以更新,要体现毒品范围的动态性,做到毒品概念的与时俱进。

  2. 毒品犯罪的概念

  自“毒品”这种危害人类的物质问世以来,已有千年历史,在人类与之抗争的过程中,它吞噬了无数人的生命,滥用毒品如同不可治愈的瘟疫般愈加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及社会的文明。由于毒品滥用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及社会治安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及社会经济发展。据统计,2009年至 2012 年,全国破获毒品刑事案件分别为 7.7 万起,8.9 万起,10.18 万起,12.2 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分别为 9.1 万名,10.1 万名,11.24 万名,13.3 万名;缴获毒品数量分别为 27.7 吨,24.3 吨,21.4 吨,45.1 吨,形式趋于上涨;尤其是易制毒化学品近两年更是爆涨,2012 年与 2013 年分别为 1834.78 吨和4083 吨。可见,猖獗的毒品犯罪已经成为不可否认的又一大难题。

  毒品犯罪是一类性质严重的、极具社会危害性的刑事犯罪,受各国刑法所规制的同时,还受到国际公约对其的禁止,是一切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行为的总称。根据 1988 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 3 条阐述,将毒品犯罪定义为:不仅指非法生产、提炼、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付、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并且包括为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危害行为。

  《公约》用列举的方式对毒品犯罪予以具体说明,使毒品犯罪的行为在国际中得到认定。我国是加入国际禁毒公约的国家,应当依照《公约》之规定承担与其相关的义务。我国《刑法》也对毒品犯罪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类似的归纳和概括。1979 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三种毒品犯罪的情形:制造、贩卖和运输毒品,意味着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三种情形外,其他与毒品沾边的零星案件均不属违法。1997 年《刑法》用列举的方式对毒品犯罪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自第三百四十七条至三百五十五条,共计 9 条条文确定毒品犯罪范围,明确了毒品犯罪的具体行为,确认了 12 个具体罪种。虽然我国《刑法》与《公约》均以列举的方式对毒品犯罪进行列举式概括界定,但学术界仍对毒品犯罪众说纷纭,认为未从实质上对毒品犯罪加以定义。关于毒品犯罪的概念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以列举式为主,主要是毒品犯罪违反法规范围不同的概念界定,如赵长青认为,违反国际公约和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从事与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者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桑红华认为,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高贵君认为,违反刑法及相关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二种,以张洪成观点为主的,所谓毒品犯罪,是指在违反国家制定的禁毒法规基础上,正常的毒品管制活动秩序被破坏。同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种,许桂敏认为“毒品犯罪就是指违反我国禁毒法律、法规,非法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破坏禁毒管制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而从犯罪学意义上的违反我国禁毒法律、法规,非法进行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活动,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即是实质的毒品犯罪概念。”

  本文认为毒品犯罪首先是要涉及毒品,涉毒就要有明确的法规对何为毒品、何为涉毒加以定义;其次是要违法,只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体现违法的一般属性,同时具有社会危害性才能构成犯罪。因此,本文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既要从法规罪行明确毒品犯罪的范围,又要体现毒品犯罪的实质危害,此种观点可以说是一个全面、综合的概念。

  (二) 毒品犯罪查处的含义

  毒品犯罪查处是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对毒品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获取证据,从而破获案件的各项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十二条分别对侦查作出了规定,规定了侦查的主体、范围等内容。毒品犯罪案件属于刑事犯罪的一种,适用于刑事侦查的各项法律法规,但由于毒品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毒品犯罪的查处手段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具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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