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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权滥用的比较法考察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13 共24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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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民事诉讼权滥用问题与规制研究
【第2部分】民事诉权滥用概述
【第3部分】 民事诉权滥用的比较法考察
【第4部分】我国民诉法中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的立法评析
【第5部分】我国民事诉权滥用法律规制之完善
【第6部分】民事诉权滥用现象与治理对策结论与参考文献

  2民事诉权滥用的比较法考察

  作为一种具有一定普适性的“地方性知识”,法律因其所存在的地域的经济、文化、背景等多方面因素,也存在诸多的差异性。随着各国的社会状况、文化传承、甚至民族性格等多方面等不断发展,法律也逐步构建出了某一类术语、原则、甚至价值观念。12当然,也正因如此,笔者认为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对于民事诉权滥用问题进行剖析,才能发现在不同的地域背景下所应运而生的法律制度,也正是这些法律制度的产生和交错,才能让人发现其中之优劣,以站在我国法律现状的基础上产生汲取和借鉴之意。

  2. 1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对于民事诉权滥用问题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将主要注意力都集中于保障宪法人权的很多英美法系国家,其关于“民事诉权”这一概念,在很多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理念中,是并不存在的。通常情况下,宪法作为其法律体系的重中之重,会被作为诸多权利行使的依据,而不再单独寻求于“民事诉权”这一概念。但是,这并不代表“民事诉权”概念在英美法系不复存在,故民事诉权滥用问题在英美法系诸多国家,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 1.1英国

  英国现已确立恶意诉讼这一概念,并将恶意诉讼定义为一种“充满恶意并毫无依据的诉讼”,认为具备三个特征,便可谓恶意诉讼:第一,提起诉讼当事人不具备具有合理性的原因;第二,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的主观必须是故意的、充满恶意的;第三,提起当次诉讼的诉讼结果对他人造成了侵害,或者对自身有利。具备这几点特征的滥用诉权行为,便构成恶意诉讼。在法律规制上,英国的《最高法院诉讼规则》18rl9 (b)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13不仅如此,英国还将恶意诉讼确立为一种起诉理由,当受害人因恶意诉讼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便可以受到恶意诉讼为由,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1. 2美国

  美国同英国一样,倘若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诉权滥用行为而遭受损害,当事人也可以此为由,将诉权滥用者诉诸法院。但较英国不同的是,面对被告没有合适或者应然的诉讼理由时,仍对法院多次往复提起民事诉讼,此时,不论原告是否已经因民事诉权滥用行为遭受损害,均可以遭到民事诉权滥用行为为理由,将恶意侵权作为诉由,向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尽管英国和美国都将滥诉行为理解为民事侵权,并从民事实体法的角度进行了规制,但两国有关滥诉侵权的构成要件确实存在一些差异。英国法中重视被害人所提供其因此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而美国法中,则认为滥用民事诉权的当事人,其有没有合适恰当的理由可归属于同一类别的问题,认为受害人即便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因对方的民事诉权滥用行为,仍然可以因对方接二连三的“诉讼干扰”提出诉讼。显然,这种通过诉讼的外衣不断“骚扰”他人的行为,确会使人饱受精神上的无形压力。15由于在诉讼中,被告方有反诉权,因此,对于被告滥用诉权提起反诉的,也被认为是恶意诉讼,构成侵权。

  2. 2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于民事诉权滥用问题的相关规定

  总体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诉权滥用问题,起初是来源于实体法中公民权利滥用的重要地位,而后在诉权本身独立地位的确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逐步构建中得以发展。16

  2.2.1法国

  对于民事诉权滥用问题,法国有其“量身定制”的规制办法。最早时期,法国将诉权定义为一项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因其“法定权利”的性质,提升了法国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感。逐渐的,随着法国社会的不断变迁,“权利滥用”在法国的判例法中首次浮现,但较于当下而言,彼时的“权力滥用”概念还仍处于财产法律的壁垒内,直到后来被运用到程序法中才引起了法国各界的广泛重视。从起诉阶段开始,法国法律便在起诉条件中明确要求其必须具备合法利益,换言之,倘若企图维护其不合法的权益,则无法进行起诉。17实践中,法国法院并不一味地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作为判定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民事诉权滥用行为,而是将标准转变得更加宽泛,只要其行为存在轻率过错,便构成对于民事诉权得滥用。18不仅如此,在民事诉权滥用问题的事后惩戒方面,法国也作出了相应规制,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中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民事诉权滥用者处以罚款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法国法典对于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规制较为重视,但对于某些行为是否属于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认定方面,法国仍具有很大一部分的主观性。同时,法国法通过民事实体法对滥用民事诉权人应受到的处罚进行了规制。可见,法国对于民事诉权滥用问题已经相当重视。

  2. 2. 2德国

  在面对同样的问题上,德国却采取了与法国最为大相径庭的态度。相较于法国对于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积极规制态度,德国则略显消极。在德国,民事诉权滥用行为只在工业产权案件中被承认,而在其他领域,面对争议和纠纷,只要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了解决方式,法院就应当根据其职能做出判决,换言之,德国法并不认为起诉等可以构成民事诉权滥用行为。尽管如此,德国法律一直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明确规定。”如1933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真实义务的规定。21由此可见,德国对于民事诉权滥用问题并未做出具体规定,但其通过对于真实义务等规定,将禁止权利滥用的一般性条款用于对民事诉权滥用的规制,其并不把滥用行为作为特定的调整对象,而是将之替代,把规制重点放在各种程序性行为中。22

  2. 3两大法系关于民事诉权滥用法律规制的总结及启示

  分析两大法系国家有关民事诉权滥用的规制措施,不难看出,滥用民事诉讼已经成为影响民事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固瘤,其影响和危害是非常之大。虽然各国均有自己的文化底蕴和法律传承,但面对民事诉权滥用问题,都拿出了坚决的态度,以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

  英美法系国家非常注重对于民事诉权滥用者的惩戒以及对于因民事诉权滥用而受到侵害的受害者的救济;23而大陆法系国家则非常注重诚实信用原则,不论是对主观意图的考量,还是对真实义务的确定,大陆法系国家都在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同时,注重了道德方面的引导。笔者认为,两大法系虽在规制方面重点不一,但均有长处值得我国借鉴。在我国目前已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和部分救济途径之时,不断考量国外法典之优处,取其精华,方能使我国法律规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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