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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名誉侵权的动机与成因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6-25 共47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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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微博名誉侵权法律规则构建
【第2部分】微博名誉侵权的内涵及特征
【第3部分】 微博名誉侵权的动机与成因
【第4部分】我国微博名誉侵权的立法规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第5部分】我国微博名誉侵权规制的完善建议
【第6部分】微博名誉侵权保护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二、 微博名誉侵权的动机与成因

  (一) 微博名誉侵权的动机

  1. 追求利益型

  目前,拥有微博的用户越来越多,而每个微博受关注度高低不同。微博的关注度是由粉丝量决定,粉丝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微博用户的经济效益。因此,为了追逐经济效益,得到更高的社会知名度,不惜对别人名誉权进行侵犯,从而增加粉丝量,使更多的用户围观,以期达到名利双赢的目的。比如,2011 年,被称为“国内微博第一案”的“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周鸿祎”案件作为我国微博名誉侵权第一案,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案件中金山公司指出周鸿祎在新浪、网易等微博上发布了“严重侵害金山公司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

  的相关信息达 40 余条,请求法院判决 360 公司停止侵权,并在各大微博首页公开致歉,该案最终部分诉求被法院支持。笔者认为,周鸿祎的行为实质上是以抵毁对方企业的商誉受损,运用舆论导向影响企业产品收益和市场份额的手段使已获利。

  2. 吐糟发泄型

  凡事都应掌握一个度,发泄情绪、吐槽不快亦应如此。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动机只为一已私利,利用微博的平台泄愤,发泄心中的牢骚和怨言,超过了言论自由合理的限度。在微博上发表许多抱怨的内容会被断章取义,导致不知情的用户盲目跟帖,作出的评论产生了负面影响。这些评论点滴的积累会从量变到质变,使得不知情的网友产生误解,对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微博的传播力量在于其裂变式传播,发表的言论瞬时就可以形成强大的微博公共舆论,所以“吐槽”需谨慎。比如,温州市首例微博侵权案,也是因微博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温州市胡先生想通过个人的新浪微博发泄对陈女士的不满,陈女士最终将胡先生诉至法院,以胡先生在微博平台上发布毫无根据虚假的、言论中带有侮辱、贬低性质为诉讼理由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恶评”微博是否属实,是否侵犯了名誉权展开激烈辩论。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胡先生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侵权文字。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在新浪微博、“703804 ”网和一家温州市级报刊上登载致歉声明,向陈女士赔礼道歉,并且致歉内容需要经过法院审查许可。如胡先生不主动登报致歉,将由法院选择一家温州市级报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由胡先生承担刊登费用。

  任何利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胡先生对于双方存在的经济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发布夸大事实的言论来发泄个人的情感。胡先生利用微博所发布的言论已经侵犯了陈小姐的名誉权,影响陈小姐的社会评价,胡先生应对其行为给陈小姐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讲,当物质生活得到满足时,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生活显得更为重要。在自媒体时代,微博能够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每个微博用户应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而不是借助这个平台去发表言论攻击他人,使微博的空间充斥着各种侮辱诽谤、互相谩骂的信息,产生的不利后果会使人人都有可能被他人微博所侵害。

  3. 以牙还牙型

  因法律知识缺乏及法律意识淡薄,被侵权人在微博名誉侵权发生后往往采取“以牙还牙”方式维权,引发“报复性”微博名誉侵权。比如,药庆卫名誉权案的代理人马延明与张显的名誉权纠纷。在药家鑫案件审理过程中,马延明发现张显有关微博言论涉嫌侵害了药庆卫的权益。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他出于义愤在博客上以公开信的形式发表题为《致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领导的一封公开信》的博文,希望张显能规范自己的言行,但张显仍未反思自己的不当行为,反而因此记恨于他,公布他从未公布的电子信箱、QQ 号等涉及其个人隐私的信息,对他进行“人肉搜索”.除此之外,张显还私自将与马延明的谈话全过程录音,并对录音资料进行剪接、删改并上传,使网民对他产生了错误的认知,造成他的名誉严重受损及较大的精神损害。因张显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马延明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显单方截取谈话录音并上传的行为侵犯了马延明名誉权。由此可见,“以牙还牙”报复不可取。

  4. 恶搞型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恶搞”一词应运而生。在互联网上,“网络恶搞”颇受人们欢迎,它已经成为一种网络大众消费的文化现象,引领网络文化的时尚潮流。网络中的恶搞是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针对著名的人、事物、事件或作品,应用各种手段炮制出来的,违背常理、让人啼笑皆非的一些网络恶作剧。

  微博作为网上交流的新工具,微博中“恶搞”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潜在可能性,这种恶搞重在搞笑、博人一乐,但同时将会造成权利人的精神损害。

  恶搞者进行“网络恶搞”的社会心理主要有四种:用言语表达内心的想法、获取他人的关注、发泄内心情感和实现自我价值的心理。微博中恶搞他人也主要是以搞笑取乐为目的,因此分析认定是否构成微博名誉侵权行为应根据恶搞程度的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一般的微博恶搞,行为人恶搞的初衷不是侮辱诽谤他人,而只是出于开玩笑取乐的目的,所以不应认为构成名誉侵权;一旦行为人出于侮辱诽谤的目的进行恶搞,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在法律上构成贬低他人,则构成了名誉侵权。

  (二) 微博名誉侵权的成因

  1. 立法的滞后性

  我国的网络立法相对滞后,无论在立法的数量上还是在立法的层次上,都与现实需求有不小的差距。目前,我国仍未出台一部专门规制微博名誉侵权问题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微博名誉侵权案件往往参照适用规制网络侵权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在我国网络发展初期,适用上述条文规定应对网络侵权行为近乎勉强,而今我国已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特别是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仅仅依据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规制会造成执行乏力,而且效力等级偏低,这些法律规范模式已经被甩在了身后。虽然我国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对于网络侵权有所规定,但条文内容相对概括,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很难界定是否构成微博名誉侵权。诸如,在微博上双方大打口水仗,微博中出现的指名道姓的偏激言论,在微博上肆意的调侃,炮轰对手,很难被界定为名誉侵权。而且微博用户的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导致微博上出现了大量的用言语侮辱他人的侵权行为。由此可见,加强微博立法,已日益成为我国立法工作刻不容缓的任务之一。

  2. 管理体制不成熟

  当前,微博网络环境尚处于管理体制不成熟时期,也可以用管理体制混乱形容微博的管理现状,对于出现的微博名誉侵权问题预见不足,预防不够。我国对于微博服务提供者或是微博用户来说,在管理上均未形成规范化管理,存在管理上经验不足的现状。特别是对微博用户的管理更是具有松散性,甚至是管理盲区。微博用户只要进行网络注册就可以拥有自己的网络微博,微博服务提供者对微博用户身份的真实性一般不进行核对,而且核对的难度也很大。造成管理体制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对微博用户的注册要求低,低要求的目的是各微博服务提供者为了更大范围地吸收注册用户,更多的是从满足自身利益需要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微博服务提供者应加快制定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的管理机制以遏制微博名誉侵权问题进一步加剧。

  3. 法律意识淡薄

  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是微博名誉侵权的两种主观形态。对大多数人而言,在微博上不能辱骂他人、不能造谣、不能发布假消息等行为尚能被公众认可,但对于转帖时随意删除出处以原帖的形式发布、随意发布别人照片、个人信息等行为却不以为然。

  微博用户因欠缺法律意识,恶意利用微博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则构成故意侵权。因微博有便捷的转播功能,这也使得一些用户在转播微博信息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判断,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这种侵权构成过失侵权。对于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行为的产生,与微博用户法律意识淡薄有直接关系。如果微博用户没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将会不断产生微博名誉侵权行为。有人说,微博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如果微博用户发表言论的行为对于他人的现实生活产生了实际影响和不利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为此,微博用户应规范并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产生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无视法律,罔顾约束,一旦触犯法律,应依法受到追究,加大严惩力度。那么如何提高微博用户的法律意识?笔者认为,可以在微博的平台上设立告知版块,告知的内容可以包括什么是微博侵权,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微博名誉侵权,一旦构成侵权后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等。微博用户可以加强关于网络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用侮辱性的语言针对现实中的个人进行人身攻击。微博用户应自觉地养成守法意识,不随意发布信息、任意攻击他人。提高微博用户的法律意识重点是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文化、信息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倡导网上言论理性文明,使微博用户自觉维护微博空间的伦理健康和法律秩序。平时注重对侵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比如,可以在几大网站上增设一项专门宣传关于微博侵权的内容,通过对典型微博侵权案例的分析和咨询律师答疑解惑的方式,增强微博用户的参与性,提升法律意识,这有利于将侵权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措施。

  4. 微博“把关”难

  最早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传播学四大奠基人之一库尔特·卢因于 1947 年率先提出了“把关人”这个概念。微博中的把关一般需要经过三种关卡:第一道关卡是消息发布者本人;第二道关卡是微博服务提供者和微博用户;第三道关卡是传统媒体。在微博平台上,“把关人”往往是在微博用户内容发布之后进行监测和事后补救。

  微博中涵盖着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客观性将需要“把关人”严格把关。“把关人”通过采用筛选和监控的手段,使微博能够把有益的信息筛选出来传播给大众信息,以供大众获悉,真正传递出一种正能量;对于消极的、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失真或是带有侮辱、诽谤性的负面信息剔除过滤掉,只有做到这一点,微博才能做到既让人们自由的表达自身感想,又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再误导公众,避免给大众造成负面影响。在现有的网络管理系统中,微博用户尽可能地发表他们的观点或者对公共事件的评价等,将他们熟悉、感兴趣的信息快速传播出去。由于通过手机、网络等客户端发布此类信息不受限制,导致在传播过程中常常出现微博“把关”难问题,使“把关人”面临诸多难以解决的新问题。微博“把关”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微博信息的发布具有即时性和个体性,从而使信息碎片化,增大了信息把关的难度;微博的即时交互性加速了侵权信息的传播;微博与其他媒介形式的互动,使发布渠道呈现多元化,导致传播过程中的控制缺位。

  此外,在微博传播信息过程中,信息发布者与传播者源自一人,将极大地增加信息把关的难度,从而严重影响信息内容的质量,不利于微博环境的健康发展。

  微博服务提供者如何履行好“把关人”的职责?笔者认为,微博服务提供者应不断地完善监测技术或者由我国的几大微博服务提供者联合研发相关技术,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妥善处理,或是发出警告或是删除微博信息,对于经常发布恶意中伤、侮辱诽谤他人言论的侵权人,微博服务提供者可以设置屏蔽,将涉及诋毁他人的博文进行屏蔽,并禁止侵权人在微博上发文。此外,微博服务提供者也应注重职业道德素质,行使“把关”权不能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区别对待不同身份的人,部分微博服务提供者对于公众人物的微博或放弃把关或把关不严,想借此达到更多的公众人物使用该微博服务,以提升微博点击率,吸引更多的微民注册。事实上恰恰相反,公众人物在微博上行使话语权,如不经过严格把关,出现的微博名誉侵权行为会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微博服务提供者也会因此受到牵连,所以强化“把关”职责是企业微博服务提供者能够长久发展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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