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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5-04 共1547字

  第一章 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第一节 无罪推定的概念
  
  所谓无罪推定,就是指没有经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依法判决他人有罪之前,任何人不得认定他人有罪。《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无罪推定”这个原则是这样理解的:“在普通法系国家的刑法体系当中,无罪推定是项基本的原则。只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我们才能够认定一个人有罪。在刑法定罪过程中,存疑则无罪。”①无罪推定的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官公平审判。

  只有“无罪推定原则”被确立了,被告人才可以成为诉讼案件的主体。并且在诉讼的过程中,从诉讼地位上看,原告与被告是一样的,都具有同等的辩护权利。

  进行刑事诉讼时,法律第一步即是假定他人是无罪的,从而以此推断为基础进行调查分析。②无罪推定属于典型的直接推定行为,因为无罪推定无需基础实施也能够推定无罪实施。从另一角度上看,我国法律规定由控方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所有被告人都不需证明自己无罪。

  第二节 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及衍生规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
  
  纵观历史发展历程,可知“无罪推定原则”提出至今己有200多年的历史,该原则具有确定的内涵,但是在不同的国家的不同法律体系内的实施却存在着显着的区别,只是原则的侧重点和理解程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综合分析来看,“无罪推定原则”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基本内涵:一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判决前应该被推定是无罪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都拥有相对应的权利与义务。双方都能够获得国家诉讼特权和保障,确保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利能够实现平衡,彼此的力量能够得到矫正和弥补二是关于被告犯罪事实的指控是由控诉方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对于被告而言,其与原告一样有权利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为自己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任何司法机关都不能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案件应该案件事实真实可靠,证据理由充分,存疑则无罪。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和原告一样有权利为自己作出辩护。但是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因此相关管辖法院不可以被告人无法证明自己无罪为由而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三是相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严重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被告人是否有罪做出判决。能够认定他人有罪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认定他人有罪。而且法院对被告人进行有罪判定同样需要经过理性、合法以及公正的审判程序方可实现。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衍生规则
  
  司法中由无罪推定原则又衍生出了若干个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1)疑罪从无规则、(2)控方举证责任承担规则、(3)沉默权规则、(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疑罪从无规则”体现了现代刑法具有的“有利被告”思想,同样“疑罪从无原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也就是若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罪时,任何人都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控方举证规则指法律规定控方需要对被告人有罪这一主张提供证据来证明。然而,对于被告人而言,其无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3)沉默权原则指的是被告方在面对审判机关和追诉机关的讯问时可以停止说话或者是不说话,被告方可以采取沉默的方式反对各种强求回答而导致加重刑罚或者可能因为回答而导致被刑罚的一项权利,也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无罪推定原则和沉默权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当中互为依存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一切人有不具有追究自身法律责任的义务。通过分析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人性关怀。

  (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采用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的根据。” 拥有证据调查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成为定罪与量刑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禁止通过非法手段收集案件相关证据,通过非法手段收集而来的证据在庭审中将不被釆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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