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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盗取丈夫画卷案例问题的提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21 共8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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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妻子占有丈夫画卷拒不交出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第2部分】 妻子盗取丈夫画卷案例问题的提出
【第3部分】亲属相盗争议问题的法律分析
【第4部分】我国亲属相盗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第5部分】妻子盗取占有丈夫画卷的案件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1.1案件情况介绍

  2001年8月20日,王某发现放在自己家里的由自己创作的画卷不翼而飞了,价值约合人民币数百万。于是,王某在当日下午到所在区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公安机关的分析认为是王某的妻子阚某所为(当时王某与阔某已经分居,2002年8月24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阚某对家里画卷丢失的事情供认不讳,但是对于画卷的去向阚某拒绝说明。后来王某多次向阚某索要丢失的画卷,阚某都拒绝其要求。王某鉴于此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将此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办理,未果。又以侵犯着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也没有结果。

  1.2案件存在的争议问题

  对于这个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的争议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种观点认为,阚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对王某数百万元的画卷据为己有,并且在两人婚姻关系解除以后仍然拒绝说出或者交出画卷,造成严重后果。在犯罪构成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所以对于阚某的行为应该可以认定为是盗窃。

  第二种观点认为,画卷在两人没有离婚前同属于家庭财物,两人虽然分居但是在客观事实上我们承认两人依旧是夫妻关系,阚某对于家庭财物享有保管的责任;阚某虽然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财物,可是财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而且阚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表达出占为己有的目的,阚某对于夫妻家庭财产有保管的权利。两人离婚生效以后,王某和阚某就不再是夫妻关系,阚某拒不交出画卷,对财物继续占有其行为的性质发生变化,对于保管物的继续占有,可以认为是侵占。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在这个案件中的这种行为,是适用民事法律进行调节还是适用刑事法律进行解决,阚某对画卷的占有及转移时是发生在其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2,此案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种观点认为,阚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将财物进行转移的,如果按盗窃定性,那么阐某就是亲属相盗,对于亲属相盗在司法实践中又有不同的情况,追究不同的责任。

  第五种观点认为,王某创作了画卷,那么王某享有所有权着作权,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王某着作权的侵犯,王某以侵犯着作权提起诉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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