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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22 共22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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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法院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实践探讨
【第2部分】 涉诉信访概述
【第3部分】当前涉诉信访的特点
【第4部分】涉诉信访的原因分析
【第5部分】涉诉信访的负面作用
【第6部分】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措施
【第7部分】法院如何应对涉诉信访的策略结语与参考文献

  引 言

  湖北孝感中院法官冯缤的妻子在孝感中院从事保洁工作十多年,一直是孝感中院临时聘用人员,后被孝感中院解除劳动合同。冯缤在发现难以用法律手段为妻子维权后,不得已踏上了上访之路。他穿着法袍,佩戴法徽,到湖北省高院门口信访,到北京最高院递材料,其目的不过是要求依法立案,审理一起劳动纠纷,这就是“信访不信法”的典型表现。冯缤身为法官,本该明白应通过正常法律途径依法维护其妻子的合法权益,但却千里迢迢赴省进京走上了上访之路,这其中既体现了法官的无奈,也反映出当前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涉诉信访问题。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案件,在通过层层上访,得到上级部门或有关领导的批示后,可能很快就会引起相应部门的“高度重视”,随之就可能得到“妥善”解决。在很多人看来,走信访的道路远比通过司法程序来得更加快捷有效,因而导致涉诉信访量逐年增加,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现象日益突出。涉诉信访问题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判职能,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已日益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面对严峻的涉诉信访形势,如何规范涉诉信访的运行和处理机制,降低涉诉信访量并最终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是每一个法院都积极追求并希望达到的目标。本文结合目前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实践,根据大量涉诉信访实例总结出当前涉诉信访问题呈现出来的特点,深入分析了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进一步论证涉诉信访的负面作用。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维护司法权威,我们必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规范涉诉信访处理机制,将涉诉信访的解决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因为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原因比较复杂,因此应对症下药。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是一个综合工程,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就像大禹治水一样,宜“疏”不宜“堵”,仅凭法院一家之力无法彻底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涉诉信访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分析涉诉信访产生的深层原因,寻找应对之策,重在制度建构,将法学理论运用于实践,实务性较强。笔者希望本文能对彻底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推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并从根本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有所裨益。
  
  一、涉诉信访概述

  “信访”一词产生于当代中国,是“来信来访”的简称。从 1950 年至 1966 年期间,中共中央在一些文件及当时的报刊上,均使用“来信来访”等词语。从 20 世纪60 年代中期以来,在信访机关的内部文件中,“信访”一词已被广泛使用。1971 年,《红旗》杂志发表了《必须重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章,公开使用了“信访”一词,从此,“信访”开始成为一个专用词汇。

  ①1951 年 6 月 7 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一般被视为信访制度正式确立的起点。追根溯源,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信访问题已有上千年的历史,是中国老百姓挥之不去的“青天情节”,是关系社会稳定的大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2005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第 76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对于“信访”是这样定义的,“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从信访制度的发展历史及法律定义可以看出,信访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处理人民意见、建议和申诉,以鼓励人民积极参与政治,这也是我国设立信访制度的初衷。

  ②2004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涉诉信访这个概念。涉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人民法院反映涉及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的各类诉讼案件的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的活动。涉诉信访是针对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判、执行过程中或终结后,向上级法院及其监督机构来信或来访的请愿行为,其本质是群众在司法权运行范畴内行使监督权和救济权的一种路径。涉诉信访这个概念提出之前,涉诉信访行为已经大量存在。涉诉信访与其他信访工作最大的区别在于“涉诉”,即它是基于司法权产生的,以诉讼的发生为前提,同时具备了社会性和法律性双重特点,处理时既要考虑社会效果,又不能偏离司法范畴。它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而代之以模糊且带有极大偶然性的运行规则。涉法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司法活动以及其他执法活动的信访行为,主要针对公、检、法、司等机关司法行为的信访。涉诉信访是涉法信访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涉诉信访一般占涉法信访总量的 70%以上。

  因此,做好涉诉信访就能够促进涉法信访的形势好转。

  ①实践中,涉诉信访案件大体可以归纳为五类:第一类是反映法院工作人员不细心、不廉洁、司法作风等方面的问题。第二类是要求法院进行国家赔偿。第三类是信访人反映法院执行不到位或实际履行不了的问题。第四类是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要求法院撤销、改判判决和裁定。第五类是无理上访。对不同类型的涉诉信访案件应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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