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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案例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30 共35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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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云南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实践研究
【第2部分】云南大理森林保险发展探析绪论
【第3部分】 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案例分析
【第4部分】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第5部分】国外森林保险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
【第6部分】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建议
【第7部分】我国森林保险机制建设分析参考文献与致谢

  1 案例描述
  
  2011 年 4 月 3 日,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村民在燃烧包谷根时因为风力作用,将火堆火星吹向附近的经济山林。在风力的持续作用下,迅速转变成一场巨大的森林火灾事故。

  山林火灾发生的地域参保了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与云南省政府合作承保的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在火灾发生后,云南保监局与阳光产险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第一时间进行损失理赔工作。在经过详细的查勘核查后,该片受灾经济林的投保农户收到 40 万元的损失赔偿。

  这起理赔案例高效公允的完结,说明了政策性森林保险在云南省试点已经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成效。截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云南省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实行的森林保险已经处理森林灾害理赔 152 起, 其中包括公益林 100 多起,商品林 52 起。

  所有参保林区范围内理赔结案率达到 100%.总共涉及的理赔林区面积近 3 万亩,使得 192 户林农损失受到有效赔偿,保障了其顺利的灾后恢复。

  从 2010 年起,云南省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政策性森林保险政策。在开展森林保险工作过程中,云南省林业厅首次进行了面向公开保险市场的招标,将商业保险公司引入到政策性森林保险中来。在招标过程中,为确保公允,云南省政府首次委托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实行公开招标。在这次公开招标中,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积极准备、积极参与,成为此次招标活动中的中标者。2010 年 11 月 3 日,云南省林业厅与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正式签订了《云南省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试点项目服务协议》。在协议中,对公益林与经济林做出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同时具体规定了保费费率,以及政府的扶持补贴政策。

  近年来,中国的林业发展战略已经成功转型成为科学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逐渐建成了集合立法、市场、政策扶持三驾马车并行的统一保障建设体系。其中在立法上的林权制度改革,以及在政策上的公益林与经济林区别规划尤其效果显着。在立法和政策上的支持之下,森林保险市场也得到极大活跃,森林保险作为保障林业资源的最重要工具也获得国家的重点关注。云南省作为我国森林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之一,如本文案例所介绍的那样,成为森林保险新模式的试点省份也是势所必然。

  首先云南省从古至今都有着极其丰富的森林资源与发达的林业经济;其次,云南省在对森林的养护与防治方面,以及对省内区域的森林资源信息收集与整理方面都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其中包含林木品种的资料收集甚至远溯到唐代),资料的丰富积累,使得政策的建立能够有更多的科学数据统计分析支持。  
  
  2 案例分析

  针对论文前一部分介绍的案例以及云南省关于森林保险尝试开展的一些新的举措,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其创新与不足。

  2.1 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实现了无缝对接

  云南省的森林保险新制度将经济林与公益林的产权做了明确区分,对经济林赋予林农更大的管理收益权利,同时也将风险更多的交由林农自己承担,使林农与保险公司遵循市场自由双向合作,同时以适当扶植保险公司,限制保险公司最大赔偿额度的政策扶植商业森林保险市场。对公益林的产权则完全交与当地林业管理部门,使其独担风险,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主保障公益林资源。由此则确定了经济林由林农为主承担收益同时承担风险,公益林由政府管理承担风险的明晰原则,使风险与收益的承担相当,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与保险公司各自的社会职责与作用,使得政府与保险公司两方都能有针对性的做好自己的工作与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划定赔偿比例是政府与保险公司责任划分的一个很好开始,在案例中云南省政府与阳光保险公司对经济林制定了 3:7 的赔偿比例,同时政府提高了对公益林的补贴比例,说明政府已经开始考虑森林准公共物品带来的价值区间难以界定问题,将公共价值大的公益林与经济价值大的经济林区别对待,有利于森林权责的进一步界定,为森林保险的起步很好地扫清了障碍。

  2.2 保障了森林保险市场发展
  
  林木的经济价值往往与其成长时间成正比,所以森林资源越到成长后期,就越需要森林保险的支持,这就导致了森林保险承保的时间要比其他的保险品种长。森林保险周期性长的特点从客观上导致了保险品种的落后与更新缓慢的特点,使得保险市场产品陈旧,保险供求长期处于不足水平。再加上承保周期一旦过长,无疑会给林农以长久的保费压力,减弱其投保的积极性。

  在案例中,云南省政府强大的公信力筑起了林农与保险公司之间沟通桥梁,政府的积极参与能同时增强投保林农和保险公司双方的信心:一方面增强了林农投保的意识,使林农的侥幸心理大大削弱,在增加对森林保险需求的同时,也改善了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政府替保险公司分担了部分风险,使得保险公司有更强的能力估算与控制自己的风险损失,这就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对森林保险市场的供给。

  2.3 明确规定森林保险保费承担比例

  森林集公益性与经济性于一身,两种属性难以通过定量准确的数据分割开来。

  就经济性而言,当灾害造成经济损失时,投保人能够根据投保的保额具体量化的得到资金赔偿。但对森林保险所提供的公益价值,我们则难以准确的对被保险对象进行损失估计。由此导致出了在设计森林保险险种时低估森林价值的问题,以及在分担保费时难以确定政府应该分担以及补贴的额度。公益林由于其具有的社会福利性远超于经济价值,再加上几年来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加强,使得公益林基本不可能获得经济收益性质的采伐许可,所以主要依靠政策性保险保障。森林保险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比例的问题主要是针对经济林的保障,其承保比例由于缺乏具体的实践数据而难以得到准确合理的估算确定,从而成为一直制约森林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云南省开展森林保险的过程中,这个问题得到了比较合理的解决,即在如上所述的首先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对经济林的承保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公益林由财政统一全额投保;经济林投保保费采取由政府补贴 70%,投保林农承担 30%的政策。在 2012 年又进一步将财政补贴的保费比例增加至 85%.这不仅大大提高了林农的投保意识,也大大降低了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森林保险的风险。森林保险属于巨灾保险,一旦发生则损失巨大,巨大的保额赔偿风险使得商业保险公司考虑到自身发展的需要,其森林保险费率必然比一般的商业财产保险高出许多,过高的费率大大降低了林农的投保率,使得森林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云南省采取了经济林保费由政府承担 85%的举措,一方面解决了保险公司难以降低保险费率的窘境,保证了其经济收益,使其能更好的留在森林保险市场;另一方面也使林农的保费负担减至乐于承保的水平,使得森林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都得到增加,保障了森林保险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2.4 为商业保险公司创造了良好的参与环境

  2.4.1 改善了林农投保带来的逆向选择境况

  云南省的森林保险由政府主导,采取政府、林农,以及保险公司三方协商的举措,统一制定了保险费率;再加上由政府承担大部分的保费,使得保费对所有林农来说,都达到了乐于承保的较低水平,这也就从根本解决了较高的保费使投保林农逆向选择即“劣等客户驱逐优等客户”的问题。

  2.4.2 降低了商业保险公司的风险

  2.4.2.1 改善了商业保险公司面临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问题一直是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对于森林保险来说,因为其一旦发生即损失重大。而林农因为在投保后可能会降低自己的林区防护意识,或者在灾害发生后消极减损而产生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将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理赔负担,影响其经济效益。

  云南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政策不仅仅在保险承保的具体操作步骤上有较为创新的探索,而且最重要的是建立了一整套的森林风险区划防护体系:即在做好具体保险承保的基础上,加上对防护森林灾害意识的持续加强宣传,以及建立完善的林区灾害数据收集系统,通过指标定期分析出当下哪些林区需要重点防护,及时有重点的向灾害高发区林农发出警示建议,使其加强森林灾害的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商业保险公司的压力,使其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放在自身险种的开发完善之上,使其对道德风险的风险评估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2.4.2.2 降低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森林保险尤其是森林火灾保险,承保灾害一旦发生,则损失巨大,这对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显然难以承受。云南省政策性森林保险采取由政府分担大部分保费的原则,使得保险公司的保费费率能够保持在一个合乎自己风险的水平,减轻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间接限制了保险公司的损失,增强了保险公司持续稳定经营的信心。

  2.4.2.3 降低了商业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难度

  云南省进行的森林火灾试点政策,沟通了政府,林农以及保险公司三方,建立了完善的森林保险体系,使得三方的信息得以最大程度的共享,灾害发生后,由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去现场勘察损失,相互组织,相互监督,比起保险公司独自耗费人力物力去灾害现场与林农沟通,勘察损失的情况,不仅大大增加了承保理赔程序的公正,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成本,提高了理赔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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