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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森林保险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30 共23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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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云南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实践研究
【第2部分】云南大理森林保险发展探析绪论
【第3部分】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案例分析
【第4部分】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第5部分】 国外森林保险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
【第6部分】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建议
【第7部分】我国森林保险机制建设分析参考文献与致谢

  4 国外森林保险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

  我国的森林保险刚刚开始体系化建设尝试,有必要借鉴国外森林保险发展比较成功的经验。目前森林保险发展最具代表性的国家主要有芬兰和瑞典。

  4.1 芬兰的森林保险

  芬兰的森林保险是由政府林农部统一领导林业国营保险公司、森林共济会以及商业保险公司三方协作来组成整个森林保障体系。作为世界上首个实行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国家,其在政策设计上可以说兼顾了统一性与特殊性,近于完美。拥有森林火灾险、重大损失险、综合险和附加险四个主要险种。芬兰全国建立了完善分风险区划体系,按照各个风险区域风险指数的大小,共划分 20 个差级费率林区。并且在全国建立了赔款额和树木价格变动数据库,通过长期理赔统计资料的分析来计算出新的合理费率,同时在费率差级分区的基础上对重大损失险采用费率优待的补贴政策。1972 后芬兰政府将定额保险制度改革为足额保险制度,并且持续至今。芬兰的森林保险采取通过估损人(第三人)对损失进行调查估定的制度来确保承保理赔公正准确。估损人通常由林业技术专家担任。芬兰政府采取对森林保险政策扶植与补助基金建设的并行举措来保障森林保险。灾害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金额的1/3,另 2/3 的赔付金额则由政府补助基金承担。

  4.2 瑞典的森林保险

  瑞典 70%的森林覆盖率决定了其森林保险的重要地位。瑞典森林保险与世界上大部分森林保险不同,其森林保险业务完全市场自由化,全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在发生巨灾损失时,为了避免商业保险公司可能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瑞典在对森林保险赔偿规定了最高限额,以控制保险公司面临巨额赔偿导致经营困难的风险。由于不再有政策性森林保险,为了进一步控制风险,瑞典政府采取联营再保险公司举措,有政府开展再保险业务来监督和保障市场上商业保险公司的良好经营。

  在费率制定方面,瑞典建立了完善的森林保险风险区划制度,将全国林区划分了 6个不同等级风险区域,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对应的费率。此外值得重视的是,相比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瑞典通过多年的立法发展,已经具备了非常完善的森林法律保障。

  完善的立法与保险扶植政策同时并行,为森林保险发展的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4.3 国外森林保险发展对我国的借鉴

  4.3.1 政府积极发挥作用

  第一是积极发挥了政府的引导作用,都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的森林保险体系。政府作为最有公信力的机构,其积极的参与无疑会增进保险公司与林农双方的参与信心。政府、保险公司与林农三方形成了很好的协作机制,使得信息得以最大限度的共享,降低了三方的风险。由于森林资源巨大的公益价值与经济价值,各国政府都在积极探寻制定有效措施,加强森林保险政策来支持森林保险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如芬兰政府制定森林保险补贴资金等。目前,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森林保险,也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支持,在政策层面和资金层面来保障森林保险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是强调了政府的立法作用。尽管芬兰和瑞典的森林保险模式有极大不同,一个是主要依靠政府,一个是完全交由市场主导,但是这两个国家都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支持森林保险的发展(瑞典的《森林法》、芬兰的《森林改良法》),完善的法律可以说是这两个国家森林保险体系的稳固基座。相较于瑞典和芬兰,我国除了在 1982 年颁布的《森林保险条款》中对森林保险有简单的释义界定外,尚未出台有针对性的森林保险法律和行政法规。森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使得森林保险在保险行业甚至国家宏观政策上的重要地位严重缺乏立法上的重视,这对于森林资源的保障是显然不利的。

  4.3.2 限制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额度

  保险公司的利益得到保障,进一步保障了森林保险市场的稳定与活跃。不管是云南省的森林保险还是国外的森林保险,都充分认识到了保险公司进入森林保险市场的关键制约因素,即是因为森林灾害的巨大风险性而可能导致的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云南省采取的举措是在确保高保费费率的基础上来分担大部分保费,来使保险公司和林农都能够乐于进入森林保险市场。国外的保险政策则是直接通过定量限制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额度来保障保险公司。这种措施虽然能直接取得效果,但是却没能对保险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调剂,即供求关系的关键影响因素费率依旧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且国外政府不分担林农投保保费,这就可能会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相较于此,云南省试行的森林保险,由政府分担保费,则即保障了保险公司较高的费率要求,也保障了有效的保险需求,是一种较国外森林保险政策更为先进有效的举措。
  
  4.3.3 建立完善的风险分级体系

  森林保险体系建立完善。国外森林保险的发展都是从最主要的森林火灾保险逐渐发展成包含多个险种的完善体系。所以,我国也应当为了更好的保障森林资源的需要,积极开发新的险种,进行业务创新。

  云南省的森林保险其实依旧在探索阶段,所以完善成熟的体系依旧尚待探索完成,与国外相比依旧缺乏完善的森林保险风险区划体系。

  森林灾害的复杂性一直是困扰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森林的地域性,季节性,收益长期性以及损失巨大的性质,使得保险理赔的难度巨大,这就需要将森林根据不同的地域、品种、气候、环境特性差异进行具体的风险区划和详尽的数据收集分析。森林风险区划体系的建立需要庞大的工作,这不是只一方的保险公司就可以顺利完成的,其需要政府、林农,保险公司三方协力,由政府林业部门组织和提供政策支持,保险公司运用技术制定专业的观测指标,林农最大限度的提供第一手的林木成长状况信息等等。这一点可以参考如上所述芬兰与瑞典的做法,建立完善的风险分级体系。云南省目前实行的森林政策则只是简单区分了公益林与经济林,对需要承保林区的具体风险归类依旧缺失,同时费率也是全省统一,这就会出现有些投保林区费率过高,有些投保林区费率较低的不公平境遇,同样也不利于森林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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