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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和地区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模式介绍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5-15 共67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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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企业年金受托人管理体制研究
【第2部分】我国企业年金管理探究导语
【第3部分】受托人类型分析
【第4部分】受托入管理模式分析
【第5部分】 发达国家和地区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模式介绍
【第6部分】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第7部分】企业年金受托人管理模式探讨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发达国家和地区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模式介绍

  4.1美国401(K)计划

  4.1.1401(K)计划介绍

  401(K)实际上是指美国1978年修订的《国内税收法》第401(K)条款,由于雇主发起的养老计划都依照该条款进行,因此将雇主发起的养老金简称为401(K)计划。该计划从创立到现在才不过30多年的时间,但它在美国已经最受企业和职工受欢迎的养老金计划之一。401(K)计划的之所以被人广为接受,是因为它在供款的时候,对于一定限度内的缴费给予免税优惠,并且在养老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职工账户取得的各种收益仍然免税,直到职工退休领取养老金时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退休后的收入水平较低,计税等级也越低。401(K)计划就在这种税收优惠下的迅速发展。401(K)计划下账户的资金投资范围比较广,包括保障型投资产品、股票、债券、美国国债以及某些房地产投资等。作为一项雇主发起的福利计划,虽然法律没有规定雇主必须要对职工账户进行补贴,但是处于财务激励和吸引优秀员工的目的,雇主一般都会在职工交费的同时进行补贴。

  401(K)计划由企业发起设立,但是需要委托银行、共同基金,信托或者保险公司运作。401(K)计划的运作包括何种人可以参与(或者何种人不能参与),选择何种类型的计划,企业和职工交费方式的确定,交费上限的规定,信息披露和到期账户余额的处置等。401(K)由企业发起设立,一般来说绝大部分有经验的职工都能参与该计划,401(K)计划实行非歧视原则,该计划主要提供给登记在册的正式职工,而不仅仅是企业主或者高管。虽然401(K)计划参与者的门檻很低,但是参与者未达到21岁或者工作不满1年或者已经有类似的福利计划都会被排除在401(K)计划之外。

  美国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对传统型401(K)计划的合法性进行测试,主要目的是保证对职工福利的支出与对企业主和高管的福利支出维持在正常比例。但是避风港型和储蓄激励匹配计划型401(K)计划不适用每年的非歧视测试。

  4.1.2401(K)计划运作过程

  401k包括以下类型:

  ①传统型401 (K)计划 Traditional 401 (K) plan

    ②避风港模式的401(K)计划Safe Harbor 401(K) plan

    ③自动注册模式的401(K)计划AutomaticEnrollment 401 (K)

    ④储蓄激励匹配计划SIMPLE 401(K) Plan

    每年雇主和雇员交费总和(多个计划合并计算)不得超过以下两者的最小值:

  ①雇员薪水的100%②2010年和2011年交费综合上限为49000美元2001年美国的经济增长和税收减免法案(EGTRA)对401(K)交费上限做了规定,2006年上限是15000美元,之后每年提高上限以反映通胀因素。2010年和2011年雇员参与传统型计划、避风港计划和自动注册计划的职工交费上限为16500美元。传统型计划、避风港计划和自动注册的401(K)计划允许50岁及以上的人增加额外的支出,2010年和2011年额外交费的上限是5500美元。职工所有支出100%都属于个人权益,即使工作变动权益仍然归属个人。储蓄激励匹配型计划和避风港计划下,所有企业的补贴100%归属于职工。在传统401(K)计划下,企业补贴权益的归属会随着职工工作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但最终权益都归属职工个人。401(K)计划会提供若干投资选择权供计划参与人选择。投资方式主要以股票、债券和相互基金为主。

  当参与者满足401(K)计划的领取条件时,累积的账户余额可以按照下面方式处理:

  ①一次性领取

    ②将累积的资产转入个人退休金账户或者其他的退休计划

    ③购买年金

    401(k)实施的目的鼓励职工增加养老储蓄从而减轻社会公共保障体系的负担,因此对提前处置401(K)账户资产行为进行惩罚的目的就是希望职工能够最终实现这一计划。59.5岁之前获取401(K)账户余额的行为,不仅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还要额外惩罚。实际上个人退休储蓄计划(IRA)、4(B(b)计划以及其他符合税收减免规定的年金计划都适用该惩罚条款。一般来说提前获取的账户余额都被视作参与人的税前收入,从而合并计算个税,同时还要基于获取账户余额的价值征收10%的惩罚性罚款。

  如果参与者在处置401(K)资产的时候不涉及现金提取,而是将账户余额从401(K)账户转移到其他符合税收减免规定的账户如IRA计划或403(b)计划,则转化是免予补税和惩罚的。但是转换过程仅指账户转换,不允许先变现,再投入到其他账户。

  4.1.3 401(K)计划的市场规模和资产配置

  401(K)属于企业发起的私人养老计划,而且计划分散,因此不同研究机构统计口径不同,统计数据或多或少有差异。由于参与者对401(K)的资产配置有选择权,因此在资产配置统计上也千差万别。根据美国劳工部公布的数据2和ICI (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止2013年二季度,美国401(K)下累积的总资产为3.79万亿美元,而该数据在1994年仅为6750亿美元。2012年401(K)下养老金资产在2012年美国GDP中占比为22.4%.

  4.2日本企业年金制度

  日本的养老制度是完全按照世界银行的“三支柱”理论设立的,分别包含公共年金、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年金三部分。日本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至1985年,日本的私营企业一般都采用了“一次性退休”制度,大约90%的私营企业职工在退休后可以获得一笔一次性的退休金。该计划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非基金制,退休金并非由工作时的缴费积累得来;二是职工一次支取。但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情况开始发生变化,首先明确了缴费方式,由企业为职工向生命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公司缴费,其次职工在退休后,再由保险公司以年金的方式向职工支付。曰本的企业年金计划主要有以下三种:厚生年金,这种类型的计划经常被大型企业釆用,它可以由一家企业单独成立,也可由多个企业共同发起,这类似于我国的单一年金计划和集合年金计划。税收适格年金,中小企业经常釆用这种形式,其资金都是通过信托银行或保险公司来管理、运营。非适格年金,也被称为社内年金,它建立于企业内部,由本企业自行管理运作。

  (2)1985-2001年,在这个阶段,日本经济得到飞速发展,路身到发达国家行列,经济规模的长足进步为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带来一些变化,此时的年金计划分化为以下三类:非基金制的退休收益计划(也称为“退职一次计划”),日本的职工忠诚度很高,一个人终身服务于一家企业的情况很常见。在Fi本有90%的职工拥有该计划。计划的缴费来自于企业的经营利润,职工在退休时会获得一次性的养老金给付,每位职工的给付水平不同,它与职工的服务年限、退休前工作水平等因素挂钩。以一个在大型企业工作男性职工为例,他在退休时可以拿到的给付平均为2500万日元,大约等值于该职工38个月的工资收入。厚生年金计划,该计划允许企业向公共企业年金缴费,进而由公共企业年金基金向参加厚生年金保险的退休职工支付130%的最终受益。税收适格年金计划,该类计划第一次成立与1962年,在中小企业中非常流行。虽然职工可以向该计划缴费,但绝大多数适格年金计划都是由企业提供的资金,而政府会对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征收1.173% 的税。曰本的企业年金主要采用厚生年金计划和适格年金计划这两类。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厚生年金托管一部分厚生年金(公共年金)的积累基金,因而在税收上有一定的优惠,;而适格企业年金则没有这部分,所以会征收1%的法人税和0.173%-0.207%的地方税,但它的操作还是很灵活。二者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会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企业和职工的缴费都排除在计税范围之外.日本的企业年金作为公共年金的补充,企业对于是否建立企业年金以及缴费高低都具有很大的自主权,基本上是和企业的经营状况挂钩的。日本这个阶段的企业年金有以下几个特点: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但企业年金替代水平有所限制。厚生年金计划不能超过公务员公济年金的替代水平(共济年金的替代率是70%),在这个范围之内的缴费可以列入成本开支,超过的部门需要缴税。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建立年金计划,并委托信托银行、生命保险公司管理运营。

  (3) 2001年6月后,当时的日本面临着一系列问题:经济停滞不前,失业率居高不下,人员流动性陡增,以前的雇员终生制变得越来越不现实,与此相对应,原有的社保方案就变得不再适用,此时需要更为灵活的计划;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化的会计制度也使得日本企业所背负的中长期年金负债问题逐渐暴露;当时的日本社会充斥着要求改革、简化法规的口号。因此,日本国会通过了 “确定缴费年金方案”,它被成为日本的401(K)计划。确定缴费型的企业年金给参加计划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该账户跟随职工本人流动;原本有企业承担的养老金负担逐渐转嫁给职工个人,使得企业在新的会计制度上处于有利地位。作为过渡期,政府允许厚生年金计划在2年半以内,适格年金计划在10年实现向确定缴费年金转移。

  4.3智利私营养老金制度

  智利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20年代初,当时的基本养老计划都是采用“部分积累”制。到1979年,智利全国建立的养老保险运营机构合计有32个,养老保险计划超过100个,不同行业、团体参加的养老计划都不一样,各种养老计划规定的缴费费率、收益率、退休领取资格都不相同,这导致参与不同养老计划的人在退休后领到的退休待遇差距很大。70年代末期,名义上采用的“部分积累”制实际上已经成为“现收现付”制。到了 80年代,智利政府开始对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经行大刀阔斧的改革,1980年底,政府颁布了第3500号法令,退出一项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于1981年5月正式实行,该制度主要包括有以下几项内容:

  4.3.1以职工个人账户为基础

  首先,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求每一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按职工工资的10%左右向个人养老金基本账户缴费;职工本人按工资的4.11%比例缴费,资金计入个人养老金基本账户中的补偿账户,如果职工失业,职工缴费这部门将自动按月份向基本账户转款。个人基本账户积累的资金由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投资所获收益转结计入个人基本户,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会按基金规模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由于养老保险基金账户采用完全积累的方式管理,这大大的提高了智利的国民储蓄率,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了雄厚的资金保障。

  4.3.2私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1981年智利开始养老金私营化改革,短短的二十多年之后,原先不堪重负的养老制度摆脱了亏空,在私营的养老保险公司运作之下,职工也获得了丰厚的回报,从而提高了退休金的替代率水平,同时又将国家财政从巨大的养老压力中解脱出来,进而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在智利整个养老保险改革计划中,最具特色的是养老保险基金由私营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管理。企业职工可以在获取管理养老保险基金资格的公司中自由选择、更换管理本人基金账户的公司。从1981到2001的二十年间,养老保险基金的年投资收益率平均值为10.7%,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让越来越多的人把资金存入自己的个人养老基金账户,随着保险深度和密度两项指标逐渐上升,智利的养老基金资产规模也大幅提高。

  4.3.3政府角色转换

  为了保证私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能够资本市场中合规运营,保护企业职工利益,智利政府成立了监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专门机构一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局(Superintendence of Pension Fund Administrators, SAFPs),它负责监管的范围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运营和养老金的发放;监管基金管理公司是否达到最低准备金的要求;制定、修改有关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法规条例;依照法规条例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罚;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面信息披露等等。智利政府作为最后的风险承担者,对养老基金最低收益率进行担保,2001年以前,政府的担保是以过去12个月平均的真实养老基金收益率为计量基础,而现在已经从12个月提高到36个月,当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收益低于担保的最低收益率时,基金管理公司动用储备基金和只有资产来弥补资金缺口。如果此此时基金管理公司仍然不能弥补缺口的话,该公司宣布破产,余下的资金缺口由政府出面补全。

  4.4香港强积金计划

  香港强积金计划的全称为中国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它是由香港特区政府于2000年12月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确定缴费、个人账户积累、强制实行、市场化运营等一系列特点。强积金通过信托制通过不同市场主体即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协同努力,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实现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香港的强积金监管单位是香港强积金局,它的主要职责有:审批参与强积金的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核准受托人的日常经营;协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检查强积金产品以及强积金中介人。强积金分为企业缴费和职工缴费两部分,资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为了兼顾公平,对于低收入职工,如果月收入在5000港币以下,职工本人不用缴费,但企业仍需按职工月收入的5%缴费;对于高收入职工,当月收入超过20000港币时,企业和职工只需要各自按照5%的比例缴费,即各缴费1000港币。强积金具有以下几个特色:

  4.4.1完善的市场主体

  目前通过香港强积金局审核且获得牌照的受托人共计19个。受托人的主要职责有:肩负强积金资产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护人三重责任,负责发起强积金计划;与委托人达成信托关系;挑选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在管理强积金计划的过程中,需要将企业和个人缴费落实到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上,当强积金进入投资运营阶段时,受托人需要集合所有账户上的资金,交予托管人,再由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当结转收益时,受托人需要将其转入个人账户中。接收强积金的托管人同样需要经过香港强积金局的资格认定,其净资产不得少于1.5亿港币。香港的投资管理人一般都由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其主要任务就是强积金的保值增值。强积金局规定投资管理人必须有优良的业绩和出众的信誉,资产规模大于1000万港币,专业投资人员不得少于20人等等。

  4.4.2受益人具有较髙的投资自由度

  受益人在经过投资风险测评之后,会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等级自主选择投资产品,这是香港强积金市场化运营的最佳体现。具体过程为:投资管理人选择投资项目并将其设计成基金产品,根据收益率和风险不同可分为保守型基金、稳健型基金和激进型基金,受益人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收入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这很好的照顾到了每个收益个体。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受益人在获得投资自主权的同时需要承担投资亏损的风险。

  在具体操作中,受益人先通过完成“投资申请书”来选定自己的投资产品,并将其交予委托人。委托人综合各类产品的投资规模,并告知投资管理人,由其完成基金投资运营,而资金则由托管人管理。受益人只要在基金开始封闭之日前7天到1个月之内提交“更改投资基金组合授权书”,就可以转买别的投资产品。为了方便管理,受托人要求受益人每项投资产品的投资量不得少于本人投资总量的10%.但在实际情况中,每个人选择的投资产品不多于3种。

  4.5对我国的启示

  在我国,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因为其属于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具有很高程度的公益性,所以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经办。但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区别明显,企业年金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并且在市场中,由不同机构开发的产品等待企业选购,从企业年金基金的缴纳、投资、运营等等环节都可以看出它的市场化属性。那么,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模式将不能适应对企业年金的监管。面对日渐扩大的企业年金市场和日益增长的参与人数,责任明确、处理高效的监管机构是必须的。在香港,由强积金局负责审核强积金管理资格,强积金日常运营监管,受托人的日常经营核准等,这种高度针对性的监管大大提高了强积金市场的运行效率,有力地促进了该市场的发展。而国内的企业年金市场,则主要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集体管理,因为现在年金市场发展规模有限,监管上的低效率体现的还不明显,一旦年金市场有较大的发展,当前的监管模式一定无法满足市场发展。为了应对将来出现的效率低下问题,可以在以上四家监管单位之间组成常设的联席会议全权负责企业年金的监管,这样一方面能高效的处理企业年金市场的有关事宜,另一方面还能促进年金市场的发展。

  在受托人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中,“3+1”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而智利的养老金资产管理公司正是采用了这一捆绑模式,一方面成功完成了由现收现付制向个人积累制的转换,另一方面为智利企业年金市场的兴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我国现行的市场条件下,同样可以仿照智利组建专营企业年金的资产管理公司,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三种角色集于一身,但与智利情况不同的是,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不高,投资渠道少,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为了保证能平稳安全地向新的管理模式过渡,新组建的专营机构数量应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在此可以选择拥有企业年金运营管理“全牌照”的五家大型寿险公司进行试点(中国人寿、长江养老、泰康养老、太平养老、平安养老),整个改革遵循着由少而多、循序渐进的原则。确保在增效的同时,管控好基金资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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