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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03 共3296字

  3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特点

  3.1.1 国家统筹与地方自理并行

  由于我们国家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都不相同,有高有低,有好有坏;各方政府负担新农保的能力也不尽相同,所以要想在我国农村建立整齐划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我们必须正视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城乡差异、地域差异。中央政府首先负责制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政府负责更加详细的实施措施,对投保的农村居民进行符合当地的缴费标准和给付方式。各试点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试点指导意见的原则性规定,为本地农民建立起了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防止因制度设计缺陷而使某些社会成员游离于制度之外。

  3.1.2 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并举

  我国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的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政府对农民的补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央政府直接向农民支付全部的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农民无需自己再缴费,而且每人获得的养老金是一样的;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对居民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额外补贴,这个补贴会随着各个政府的经济实力不同而有所变化。此外,政府对于每年每人缴费时间在先、缴费数额较大的农民,还给予适当的奖励。这样可以激发条件比较富裕农民去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这样到年老的时候可以比别人每月领取到更多的养老金,当然可以享受更加宽松富裕的老年生活,年轻的时候多缴纳保费等到年老失去劳动力的时候就可多领取。政府财政责任的强化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新表现出社会属性,政府的资金补贴不仅减轻了农民的缴费负担,从本质上增加了农民收入,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还增加了农民对政府财政的信任,激励其积极参,扩大“新农保”制度的覆盖面。

  3.2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取得的成就

  3.2.1 参保范围逐年扩大

  自从 2009 年新农保推出至今已有四年多时间,由于其自身的优势,比如参保对象更加广泛、筹资结构更加灵活、基金管理更加规范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都促使新农保得到了全面发展。截至 2011 年底,全国 27 个省、自治区的 1914个县(市、区、旗)和 4 个直辖市部分区县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总覆盖面约为 60%。此外,还有 17 个省份的 339 个县(市、区、旗)自行开展了新农保试点。全国共计 3.58 亿人参加新农保。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宁夏、青海、海南、西藏等 8 个省份已经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

  3.2.2 参保人数快速提高

  2011 年底,国家新农保试点参保人数已经达到 3.26 亿人。2012 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参保人数快速增长。截至 2012 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 4.84 亿人。

  3.2.3 基金收入直线上升

  2011 年,国家新农保试点基金收入 1070 亿元,基金支出 588 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 1199 亿元。2012 年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829 亿元,比去年增加 70.9%。基金支出 1150 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 2302 亿元,比去年增加 91.9%。

  3.3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3.3.1 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缺乏稳定性

  目前来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只有在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可以获取相关信息,我们可以看到,《宪法》中写到,针对我国老年人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群,国家具有向其提供物质帮助的义务。另外与此相关的社会保障文化事业要与民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相适应。2011 年 7 月 1 日开始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综合立法,但是,这些条文中涉及到的内容都还比较模糊,没有明显的界定,比如说并没有指出负责养老保险组织实施是哪个部门,保障对象是哪些群体,保险费的收取方式,以及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等。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动主要依靠中央的宏观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各部门的办法、通知、决定等落实,缺乏法律规定,其稳定性和持续性不够。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运用和分配,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都可以参与,只能根据地方政府的政策运作,导致基金管理透明度低,基金风险出现增大的趋势。另一方面是保险费征收的时间,规定的最后期限,程序都是不一样的,增加了农民的支付困难,使养老保险制度协调性和系统性受到损害。最后是地方政府首长任期变化快,地方政策变动的可能性大,使得参保农民缺乏安全感,阻碍了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新农保”制度以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法律层次较低,缺乏法律法规应有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阻碍了其良性发展。

  3.3.2 制度设计有弊端,导致公平性不足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农村公共财政支援力度的不断扩大,“新农保”施行以来,参保范围逐年扩大,参保人数稳步上升。但是制度设计中的一些弊端使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不公平性。“新农保”制度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自愿参保原则导致制度全覆盖无法实现。“新农保”制度允许农民自愿参保,少数农民无力缴纳保险费,只能选择不参保,无法享受任何财政补贴,成为游离于“新农保”制度之外的人群,制约了“广覆盖”目标的实现。二是“量额补助”的筹资模式容易引发马太效应。参保农民从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和 500元 5 个档次自由选择缴费档次和缴费数额,如果多缴费就会多补助,这一规则的实施,可能会使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有钱的更加有钱,贫困的更加贫困。三是养老金给付标准与参保年限脱钩,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我国“新农保”制度与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最显着的特点是参保的非强制性,农民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保、缴费档次以及缴费年限。“新农保”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累计缴费年限为 15 年,这就导致大多数农民选择在缴满 15 年以后不再继续缴费,坐等领取养老金,限制了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可能导致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3.3.3 政府扶持力度小,农保保障水平低

  相对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而言,“新农保”为参保人提供的保障水平较低。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 55 元,而 2012 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人为 7916.6 元,基础养老金仅提供 55*12/7916.6=8.34%的替代率①。个人账户养老金为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金额总数除以 139所得的数量。假设 2009年开始参保的 45 岁的人选择每年缴纳 500 元,15 年后个人账户余额为 9578.44元,年满 60 周岁后每月可领取 68.9 元。即使按照现在的物价和经济水平来看,每月 68.9 元的养老金根本是杯水车薪。

  3.3.4 思想观念陈旧化,农保进行不顺利

  阻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展开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农村居民思想层面还比较陈旧,对新鲜事物的接受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过渡。由于长期祖祖辈辈生活在农村,交际范围比较狭窄,消息沟通比较闭塞,导致新农保这一政策在实施初期遇到一些阻碍。在农村,有一个很古老的歌谣“都说养儿能防老,可山高水远他乡留”,在老一辈人看来,养儿子是防老最有效的办法。有了儿子,一切就都有了保证;有了儿子,晚年就一定过得幸福。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加上农村教育水平比较落后,没有完善的教育设施和教育环境,整体看来农村受教育水平要远远低于城镇,没有机会对新农保内容进行清晰的了解和深入的学习,使后期的推行工作很难开展。

  3.3.5 监管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

  尽管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在我国“新农保”基金的监管机制中还未能充分体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然是养老保险基金的唯一管理者,负责收集保费、管理保费、运用保费,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享有绝对的拥有权和控制权。这就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效率,容易受政府及其部门行政目标、自身利益的干扰。而且,在当前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政府怠于落实财政补贴资金,甚至挤占、挪用、贪污、挥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违规行为难以纠正,部门违法行为无法问责,客观上纵容了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一些地区意识到上述问题,探索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保险费、支付保险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从形式上实现政事分开,有效的规避了道德风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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